我国农村精准扶贫模式转换探索
2020-12-16吴庄铖
吴庄铖
(广东海洋大学经济学院,广东 湛江 524000)
农村贫困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困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难题,是实现中国梦伟大复兴的制约和短板。2018年一年内,我国贫困人口减少1386万人,农村地区公共服务,居民收入,产业结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和改善。尽管如此,部分地区的传统扶贫方式上即“输血”扶贫存在着些许弊端,使得贫困户过度依赖于政府的财政补贴,资金救济,减少自我生产的能力;其次,依靠着地方政府“输血”方式脱贫的人口极其容易返贫;再者,“输血式”扶贫下的“假贫困户”现象对扶贫工作产生了阻滞。该类问题如不加以重视,农村的贫困人口问题就无法得到彻底的解决[1]。本文从扶贫的主体和客体入手,展开分析,为“造血式”扶贫方式的落实提出相应对策。
1 “输血式”扶贫存在的弊端分析
1.1 扶贫对象“等、靠、要”思想普遍存在
扶贫工作的初衷主要在于提高扶贫对象的生活质量,但“输血式”扶贫在扶贫对象脱贫能力方面没有产生显著效益,时间长容易使扶贫对象出现“等、靠、要”的思想。该类思想的出现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扶贫对象自身方面:作为政府的扶贫对象,思想觉悟和脱贫意识没有完全跟上国家和政府的步伐。二是,我国比较偏远的农村地区的居民,尤其是贫困人口,受教育程度较低,如果没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素质作为基础,地方政府的帮扶对象很少会知道将现有的要素投入扩大再生产中去,更多的表现则是一种杀鸡取卵的形式。三是地方政府工作:在过去,我国的扶贫机制还不够成熟,地方政府的扶贫方式有待完善扶贫理念有待提高,相当部分地区的扶贫方式就是单纯的“配、发、送”。长此以往,扶贫对象对地方政府产生的依赖性在所难免,那么“等、靠、要”普遍思想也就油然而生。
1.2 脱贫人口返贫现象严重
所谓“返贫”是指原本属于贫困人口范畴的人员在一定时间段内生活质量上摆脱了贫困,因为其他因素又陷入了贫困的现象。返贫现象的出现从侧面反应扶贫对象没有从本质上脱贫,真正的脱贫是需要在贫困户的思想和物质两个方面才能实现。部分基层政府为了急功近利,盲目追求业绩,扶贫工作脱离扶贫对象的内在需求[2]。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在地方政府“输血式”扶贫下,一旦停止“输血”,不再享有之前的政策扶持,那么原来的扶贫对象就停止了生产的能力,相应的,当地的扶贫政策也就没有办法更好地全面落实。
1.3 农村扶贫主体力量薄弱
就目前而言我国农村扶贫的主体主要为地方基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高校、企业、公益团体等其他社会机构参与度低,而地方基层政府在参与农村扶贫的过程中,能力有限,并且压力过大,主要表现在地方乡镇政府不具备独立的财权,扶贫基金主要靠上级政府财政拨款,贫困地区公共服务投入能力弱,招商引资困难等,并且缺少专业的基层扶贫干部。因此,部分农村地区的扶贫工作进展较为缓慢。
2 “造血”模式扶贫与“输血”模式扶贫的对比
2.1 扶贫思想更加明确
传统的“输血式”扶贫主要偏重于实物救济式扶贫,包括地方政府直接按时定期对相应的扶贫对象配发扶贫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的原料、工具等,也有为改造其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所配送的家具,电器以及在公共服务上给予的各种直接待遇补贴等等,借此来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和贫困地区脱贫。“造血式”扶贫更加注重“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指导思想的开发式扶贫,从农村公共物品的完善到制度政策的保障,以及在经济发展方式上,采取正确引导,合理开发的方式来发展农村贫困地区经济产业、项目等等,激发农村的经济活力,保障贫困家庭能自力更生。
2.2 扶贫效果更加明显
“输血式”扶贫和“造血式”扶贫两者所产生的区别就相当于“给人以鱼”和“给人以渔”的区别。“造血式”扶贫在为贫困户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有利的制度保障下,激发内生动力,使其获得生产及再生产的能力,保障扶贫对象在脱贫后能够自己依靠自己,尽快达到小康标准[3]。
2.3 扶贫主体多元化
“输血式”扶贫是扶贫初期比较传统的方式,其主体较为单一就是国家以及地方政府,但“造血式”扶贫包含产业扶贫、教育扶贫、金融扶贫等多种方式扶贫,扶贫主体转变为多元化,除了国家和地方政府,还需要社会组织的参与,如相关企业、农村合作社组织以及社会公益团体[4]。
3 对“造血式”扶贫发展模式的建议
3.1 以“扶智”摆脱“等、靠、要”困境
首先要让扶贫对象清楚,“扶贫工作”不光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事,更是他们自己的事,如果只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一厢情愿地去扶贫,却没有积极响应,那么就没有办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除此“扶智”的关键主体在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只有不断地在扶贫过程中,加强积极思想的引导来取代单一的财政救济,在扶贫的过程中,定期组织有条件的扶贫对象观看我国其他地区扶贫先进事例,对于有一定文化基础的扶贫对象,能够看懂其内容,确保能达到思想鼓舞,对于无法用常规方式加强精神引导的帮扶对象,地方政府可以积极调动已经脱贫或在地方“脱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群对其进行帮扶指导和思想鼓舞,因为一个地区内的扶贫对象更容易带有亲和力,基层工作更容易开展,更有利于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这样一来就在脱贫工作中达到了“先脱贫带动后脱贫”发展模式,也能保障区域内扶贫对象思想与地方政府和党中央保持高度统一,最后能保证贫困对象思想上真正意识到“想脱贫、要脱贫、脱真贫”[5]。
3.2 以提高内生动力为主,降低返贫风险
真正做到“给人以渔”的关键就在于教会其怎么捕鱼,所谓“开发式”扶贫就是地方政府依托贫困地区的现有的资源禀赋,合理开发,培养产业,实现贫困人群的自立更生、艰苦奋斗,最终实现脱贫致富的目标[6]。而在此过程中,不能缺少其他组织的参与,比如建立农村合作社组织,积极发展集体经济,或者引进农业龙头企业等来促成农业产业化下的产业扶贫以及农村工业化等,这些都是“开发式”扶贫中所常见的方法,其相较于“实物救济式”扶贫更注重培育扶贫对象的内生动力,实现自我发展与永续发展。这样就真正地做到了从“输血”到“造血”,地方区域经济的发展,有了能带动的产业,能发挥增长极的作用,形成完备的经济体系后,带动贫困人口及贫困地区的增收,减少了脱贫人口返贫的可能。因地制宜地打造农产区域品牌,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有了这样的技术指导下,贫困地区中农民的科技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生存能力能够得到保障。
3.3 培养专业的扶贫队伍,健全扶贫主体的投入
“造血式”扶需要在扶贫造血的过程中不断注入新活力和新方法。在地方政府中,需要能担当、干实事的各级扶贫干部来对贫困地区和对口的贫困家庭的发展中出正确的引导洞悉具体情况,而不是盲目追求业绩来采用单一救济配发的扶贫方式,专业的扶贫干部需要做到思想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够做出符合国家发展理念的决策和指导,也需要对当地的实际情况相当了解,只有培养专业的地方扶贫干部,才是精准扶贫工作中最有利的基础。其次,在其他的层面上,很多地区也有派专家及农业科技人才深入贫困地区,指导当地发展高产出、高效益的农业生产方式,基于此,相关的政府机关也可以积极组织培养相关性人才,定时到所帮扶的贫困地区,开展生产指导,提高农产品的质量。
3.4 健全扶贫管理机制,减少“假贫困户”现象
在扶贫工作中,针对“假贫困户”以及扶贫资金被贪污之类的问题,地方政府需要改进相应的管理措施,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投机分子的行为,在审核“贫困户”的工作上要做到实事求是、精细考察,不能一切以书面上报的名单为主,在审核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要加以制止,减少其在扶贫工作中带来的不利影响;在监管扶贫资金的工作上,一定要有全面的财政明细,减少基层干部、村干部贪污腐败的行为。最终,以相对成熟的扶贫队伍,相对完备的管理体制来为“造血式”精准扶贫工作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