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再认识:基于系统性构建的讨论*
2020-12-16袁泉文智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电子科大科园教育中心
袁泉 文智强 (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电子科大科园教育中心)
一般认为,自西方中世纪现代大学雏形出现之初,知识传递和人才培养就是高校的主要职能;进入17 世纪、18 世纪之后,历经洪堡创立的柏林大学、“莫里尔法案”赠地运动催生的康奈尔大学、威斯康星大学等高等学府的不断发展和推动下,开展科学研究、履行社会服务两大职能被赋予高校并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自20 世纪末高校扩招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得到迅速发展,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校通过各种形式显著提高国民高等教育水平。与此同时,高校职能的履行出现不均衡现象:教学与科研之间出现“厚此薄彼”(近年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特别是相对于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职能,高校社会服务职能已明显滞后。十八大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进入新的阶段,高校职能履行的不均衡现象必须得到改善。由此,对高校社会服务职能问题再认识和再理解,以便高校能够更好履行其社会服务职能已成为高校促进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
一 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时代特征
业界对高校的社会服务职能含义的理解各不相同,还未达成共识。从早期的将其理解为有计划、有目的地提供学术服务活动活动、以发展知识与培养人才为依托满足社会的现实需要,到将其理解成是通过大学教育资源直接满足社会需要的一种教学职能与科研职能的延伸行为。目前,学术界对高校社会服务相对统一的看法,是将其华为广义和狭义分别理解:广义的理解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三大职能都可归属为高校的社会服务职能;而狭义则是高校依托自身资源直接投入社会发展需要的建设行为,它并不以高校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两大职能为基础,而是全方位为社会提供综合性服务,具体形式包括建立人才基地、研发中心、高新技术的产学研结合体,等等。
从上述对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含义的讨论可以看出,其内涵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被赋予新的理解。高校是社会有机体的重要组成,因此高校的社会服务职能注定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它势必也会被赋予新的内涵。本文不对其含义做更多的阐述,但通过对既有文献的梳理和分析,认为高校社会服务职能应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动态性,社会服务职能的内容应随着时代进步而变化,不能原地踏步、更不能刻舟求剑;其次多元化,指社会服务职能的形式和内容,不拘一格,围绕社会发展需要这个主题,创新职能内容和实现途径;第三是实效性,不能为了履职而履职,高校对外提供的每一项社会服务都应有其必要性,且预期效果可衡量。
二 社会服务职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高校对社会服务职能的认识不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高校社会服务职能常让位于另外两大职能,直接表现为履职的随机性,有个别地方甚至出现简单参加社区服务即视为履行社会服务职能的情况,社会服务职能校内得不到应有重视,更不用说对该项职能的资源投入和教师的思想引导。另一方面体现在教师身上,对社会服务职能的存在功利性倾向,或者不愿为社会服务投入精力,或者选择回报高的短期横向项目,回避见效慢的长期或公益性社会服务;甚至存在不论是否具备相应能力,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名,实为获得横向课题的现象。而事实上,高校的三大职能是先有培养人才、再有发展科学、再有直接为社会服务,即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能力是前提,才有社会服务的实力和内容。这种“社会服务”为“科研”服务,而非“科研”为“社会服务”服务的情况实为本末倒置。
第二,职能内容错配,社会服务职能与社会需求脱节,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专业设置问题。专业设置不仅是高校履行人才培养职能的地基,更是执行社会服务职能的必要支撑,高校能够提供何种社会服务取决于其自身的专业人才和科研方向的既有基础。但当下不少高校在专业设置方面却存在“原地踏步”和“一窝蜂”现象。或者对社会发展趋势视而不见,缺乏创新,用静态的专业建设思路去配合动态的社会需求,结果肯定是滞后于社会发展;抑或追求大而全的专业设置,在师资、设备等基本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跟风开设热门专业,脱离高校自身实际。久而久之,高校停留在低水平、重复性、单一性的职能建设中,专业设置与社会需要脱节,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凸显。
第三,忽视引发的组织架构缺位。当高校对社会服务职能的不重视成为常态时,配套专门管理机构的缺位也就不足为怪。很少见到高校的机构设置中有专职的社会服务部门对接社会服务项目,更不用说设置专职工作人员完成相关事务。这种组织架构层面的缺失会进一步引发两个问题:一是由于没有专职部门和人员对接,高校各部门在社会服务职能面前出现了无边界现象,每个部门都可以对接、都可以承担社会服务,相应的职责边界也愈发模糊;二是由于缺乏专职部门的研究和指导,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方向“百花齐放”,每个部门都在做,每个部门都觉得自己正确,没有统一的方向和协调,甚至造成资源浪费。
第四,社会服务职能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直接导致履职效果无法保障,主要反映在在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两方面问题:评价体系方面,国内还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不同高校、学者使用的指标也不尽相同,大体上包括教育培训、科技成果支撑、共建基础设施、专家咨询、公共文化资源等方面。这些指标多源自高校的实践经验、或借鉴传统教学评估的指标,针对社会服务职能的指向性不够明确,而且与履职效果不直接挂钩。激励机制方面,组织架构的缺失本就造成职责边界就含糊不清,而相应责任无法落实到具体的部门或个人;激励机制又不到位,高校内无论是部门还是个人都缺少履职的压力和动力,社会服务职能的履职效果没有保障。
三 以系统性思想履行社会服务职能
首先,明确自身社会服务职能定位,提高履职有效性。高校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并不是非要大而全的全能比赛,而应就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高校的定位,持续提高高校社会服务的有效性。根据管理主体的不同,国内高校大体上分为部属高校和地方高校。就服务范围而言,相对于地方高校,部属高校所获得的资源和能力更加全面,因此作为“国家队”的履职半径更宽泛,可能是行业性,也可能是全国性的,这既是它的优势、更是其责任。与之对应的是地方高校,更多的应以所在区域的社会和经济进步为服务目标,明确自身区域定位,以区域内社会发展为中心,也有助于自身获得地方政府的更多支持,从而更有效的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定位明确后不仅有利于可以减少部属、地方高校社会服务职能重叠而造成的资源浪费,更有助于提高高校履行社会服务职能的附加值。
其次,结合高校优势,以社会需要为起点提供“精准服务”。自20 世纪末扩招以来国内高等教育发展迅速,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本科院校与高职院校都在不同程度上提供了社会服务。一方面,高等教育基本完成精英化向普及化转变,民办教育开设之初对公办教育的补偿功能日渐消退,其社会服务职能与公办院校之间的区别也日益模糊。另一方面,受传统观点的影响,高职院校的类型性特征被弱化,总被摆在本科高校面前被当成低层次教育,使其在履行社会服务职能时有心无力。因此,客观上高校的社会服务职能很难形成统一的标准,更多地需要是从社会需要出发,根据隶属关系和教育类型的不同,结合高校自身优势精准赋职。相对来说,公办高校可协调资源优于民办高校,应更多聚焦公益属性,对行业、地方的亟待解决的需求诸如教育公平、全民学习等方面提供社会服务;而民办高校或多或少有民间资本参与,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投资方回报要求,这就决定了民办高校社会服务职能对象不会像公办高校大范围、无差别,客观上需要寻找社会需要和投资方回报之间的最大公约数,为有更高要求的服务对象群体提供定制化、高附加值的社会服务。而高职院校则应更多回归职业教育类型属性,立足于社会服务对象的职业技能提高,淡化学历层次特征;本科高校则要根据自身实际在研究型与应用型之间找准定位,科研型本科高校应更多以科研实力和技术创新为突破口,为社会输出高质量职能服务;应用型本科高校多数属于地方高校,则更需要根植地方,做好符合所在地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技能培训、技能创新等社会服务。
第三,从职能整体出发构建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综合平台,主要包括高校职能协调机制、高校社会服务职能考评系统和社会服务职能产品系统三方面:
高校职能协调机制方面,需要从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项职能的关系入手,充分考虑三者之间协调共进、相互促进的互利关系,即:教学和科研为高校履行高质量社会服务职能提供保障,而在执行社会服务职能后,社会的真实诉求又会及时回传到高校,使高校可以紧密贴近社会需要,升级、调整教学和科研内容并不断更新到社会服务职能中,提供新的资源、激发新的服务思路,为社会提供及时、同步的服务内容。举例来说,著名的“石柱模式”,就是西南大学在为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提供社会服务职能过程,结合石柱县的实际情况,从发展规划、科技服务,到人才培训、成果转化,充分发挥了高校自身的人才培养和科研实力优势,取得了较好社会服务职能的履职效果,形成了创新的校地合作模式,相关成果也被光明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宣传报道。很难想象没有三项职能相互协调、共同发力,西南大学在对石柱县的社会服务职能履行效果上有现在的成绩。
社会服务职能考评系统方面,重点是解决专设机构问题,应当有人专事其职。前文已经提到没有专设机构造成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标准来做,导致方向分散和资源浪费的问题。更为严重的是,从社会服务职能的履行效果看,“人人都能做”和“无标准”叠加在一起就会形成无人负责的尴尬局面,效果如何更无从谈起。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社会服务职能机构,从考评系统为切入点,规范高校各部门的社会服务职能。考评系统的设立要注意三个注意事项:一是评价体系的落脚点不是为了挑谁的毛病,而是为了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方向一致,避免脱离实际的多头并进;二是考核的依据必须要跟社会服务履职效果直接挂钩,高校对履行社会服务职能需要各类形式的成本投入,履职效果的呈现可能有一定周期性、或效果展现形式各有不同,但强调必须要有,防止“只开花不结果”的无效履职;三是对于考核成果的应用,应配套激励导向的绩效措施,奖为主、惩为辅,从思想上激发教职工履行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主观能动性,提升社会服务职能履职效果。
高校社会服务职能产品系统方面,要考虑到社会服务职能的服务属性,系统性考虑为社会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产品”。新时代高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内容也应紧紧围绕该项根本任务展开。具体而言可以从首要方面、常规职能和专项服务三个层面展开社会服务:
首要方面是精神和文化引领。大学引领社会发展是大学社会服务职能的应有之义,是大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等职能社会化的最高境界,也是大学价值的最高体现。因此,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首要方面,是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把科学、民主、创新的精神理念传递给社会,坚持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所有的社会服务职能的履职内容都应围绕这个首要方面展开。
常规职能是指大学在社会服务职能履职过程中能做的一般性常规内容,主要包括教育培训、技术开发、管理输出、科研成果及转化、大学生创业、志愿者服务,等等。该层次服务内容的核心是智力供给,围绕这个核心的主要工作是发挥教师和大学生作用,激发人才主观能动性,根据高校、教师和大学生的专业特点和实际能力,结合社会某方面实际需求选择性履行社会服务职能相关内容。
专项服务是更为精准的社会服务内容,根据不同服务对象、不同阶段和不同需求内容,高校结合自身优势,针对性为社会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支持。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知识和科研的重要阵地,高校在履职过程中不仅要关注社会服务的适用性,不能只是关注眼前,还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例如,在人才培养职能履职过程中,大学生正处于独立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转折期,容易对事物持批判态度,逆反情绪波动较大,但高校不能仅当成情绪问题,应预见可能转化成的心理问题,因此高校不仅是心理疏导,还应提前做好大学生、甚至大学生所在家庭的心理健康保健和治疗准备的可能性;在科学研究职能的履职过程中,高校提供的科技成果不能仅局限于当下的科技需求,还应面向未来可能的后继变化,在解决现实需求的同时还应进行开拓性研究;在为行业、地方、企业、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支持时,不能局限于他们提到的问题,而应通过调研、交流等互动,发现问题背后的“问题”,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与被服务方共同规划、共同面对和解决问题。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大学应当时常给社会需要的东西(What the society needs)而非社会想要的东西(What the society wants)”,这也有助于提升高校履行社会服务职能的科学性和附加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