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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IP内容产业发展态势与两岸合作路径

2020-12-15陈维超

三峡论坛 2020年6期

摘  要:IP已成为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热门商业模式,其全媒体的运作模式需要产业链条利益各方合作开发,两岸IP内容产业互补优势有助于实现产业链纵横拓展。具体而言,两岸IP内容产业在内容资源、运作模式、资本市场可以实现优势互补,首先借由两岸文化同源性,打造共通共享的IP内容资源库,进而构建两岸IP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并健全IP内容产业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最终拓宽两岸IP内容产业合作空间。

关键词:IP;内容产业;两岸合作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332(2020)06-0054-06

IP原指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在我国特殊的媒介语境下,IP不仅包括电影、电视、游戏等故事文本,凡是集聚超级粉丝的小说情节、歌曲名称以及视觉化角色都可以成为IP。[1]11-15本文的IP内容指的是承载粉丝情感众筹,以粉丝经济为内在驱力,能够多介质开发并实现粉丝情感价值变现的优质内容资源。IP内容产业包括电视、动漫、电影、网络文学、游戏以及关联的非文化产业领域。

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下,两岸产业的跨界融合拓展到更宽广的领域和范畴,两岸产业跨界融合不是在现有产业框架下对原本各自分离的产业的简单整合,而是在相互渗透中形成一个新的产业框架结构,两岸产业合作朝向新的方向迈进。[2]181-186 IP已成为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热门的商业模式,其与新媒体时代融合文化的生产方式相契合,通过多介质开发,能够将与IP相关联的文化产业与非文化产业整合成产业链条。

一、台湾IP内容产业的发展态势

台湾特殊的殖民统治和代工经历的政治背景和经济背景,使得台湾文化受到日本及西方文化的影响很深,同时随着民主自由化进程的推进,自由的氛围更加激发了台湾文化的对外吸收与开放。[3]89-93中国大陆IP巨大经济效益的辐射下,台湾开始重视IP的打造及跨界开发。在我国台湾地区,好的IP被认为必须具有高知名度、非公共财产(排他性)、周边效应以及时效性长等特点。[4]140对此,台湾文化主管部门试图以故事为文化经济的核心,将IP导入影视、动画、剧场、游戏、角色等内容产业,透过跨领域运作最大化经济价值。[5]台湾IP内容产业优势主要表现为相关部门的政策扶持、鲜活的创意思维、高新技术与创意的强势结合等因素。

(一)相关部门对台湾IP内容产业的政策支持

IP本质是基于优质内容的产业链延伸,具有跨界融合的特质,这决定了其发展必然受到各类政策的综合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关联性相对较强,现有的大部分实施细则可以较好地支撑其配套政策。[6]113-118针对台湾内容产业萎缩、人才外移、缺乏资金支持等困境,台湾地区开始效仿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KOCCA)与法国国家电影中心(CNC)成立所谓的“文化内容策进院”。[7]

首先,多元资金流入和市场流通及扩展方面的政策上,台湾通过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成功推动了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多元资金挹注计划主要包括辅助计划、融资信保与投资计划等。其中,辅助计划包括整合文化创意产业辅助机制、成立文艺文创产业育成中心;融资信保主要包括《数位内容及文化创意产业优惠贷款》和《促进产业研究发展贷款》两个方案的出台;投资计划中,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九条规定,台湾地区发展基金应提拨一定比例投资文化创意产业。[6]113-118 自2002年推动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以来,台湾数字内容产业产值,已由2002年的1537亿元新台币,增长至2015年的9514亿元新台币,2002年至2015年的年复合成长率为15.05%。[8]164

其次,针对产业研发和产业集聚效益方面的政策协调、管理问题,台湾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旨在以内容为核心,进一步加强关联产业的相互整合运用,发挥内容衍生价值。如“信息通信发展推动(NICI)小组”推出的“智慧内容产业发展计划”、“数字文创内容多元产制与汇集计划”、以及“数字内容跨域创新应用推动计划”。2017年,台湾文化主管部门与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成立“影视投融资专业协力办公室”,组成包含内容制作、市场行销、跨域整合等专业顾问团,旨在从内容生产阶段就开始布局IP内容的衍生开发。

第三,在人才培养及媒合方面的政策。首先是推出相关的补助计划,如旨在培育台湾文学创作新秀、提升台湾文学创作能力的“文化部青年创作及培力新秀补助作业要点”和“青年创作及培力新秀补助作业”,培育动漫人才的“ Comic Stars 漫画繁星”漫画产业人才培育计划。同时,针对数字信息技术和可视化技术的更新发展,台湾适时推出相应的人才培训课程、讲座或比赛,如针对VR应用 “VR/动画跨界创作暨影视特效技术论坛”;针对IP设置的“影视产业内容个案研习班”;针对数字出版人才培育的电子书创作大赛。此外,由于数字内容产业与金融资本和技术关系密切,台湾地区积极开展相应培训,如“影视产业内容投融资研习班”,数字影音跨域人才培育、文创产业中介经纪人才培育课程等。

总体而言,台湾地区在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没有建立统一的领导机构,我国台湾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的管辖部门主要有三个:文化事务主管部门、经济事务主管部门、内政事务主管部门(见表一)。由于分属不同部门管辖,导致一些细则和方案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各部门权责不明、互相推诿的现象,阻滞了政策的执行效力。

(二)鲜活的文化创意赋予了IP内容产品持久的生命力

台湾特殊的政治经济背景,使得台湾吸收了多种文化元素,文化包容度与思想開放度较高,在内容创意、流行文化制作与包装、产品设计等方面的能力较强,且善于将文创产品嫁接到非文化产品的产业上。台湾导演蔡东文表示:“台湾的软实力就是创意,基本功比较扎实,只要有足够资源,台湾节目绝对可以拍得更好”。[9]

一方面,台湾文化创意秉持一种“生活美学”的设计理念和创作逻辑,台湾将文化创意产业视为一种生活方式,强调生活的体验,这为文创产业注入了人文关怀的力量,如台湾原创3D动画《阎小妹》题材是以东方民间故事为基础,介绍台湾高雄乡镇文化、金门风狮爷等台湾城乡特色及文化,借助动画的传播优势,将阎小妹动画形象包装至云林的有机苹果、苦瓜、吃果籽鲜果冻等特色农产,借助动画IP的衍生开发,成功实现了文创和农产的跨界融合。

另一方面,台湾重视传统文化的传承,强调将艺术创新注入传统文化内核,赋予其鲜活的生命力和文化的张力。如台湾文化主管部门推出的“阅读时光”计划,通过邀请台湾著名导演,将《送报夫》《世纪末的华丽》等经典文学作品拍摄成二十分钟的剧情短片,[10]通过影像这种“可通约性”强的媒介较好吸引了的青少年去阅读经典著作。

(三)台湾高新技术有助于提升IP内容产品的体验价值

20世纪90年代,以电子信息技术产业为龙头的台湾高科技产业得到迅速发展,目前,电子、资讯等知识密集型的高科技产业已成为台湾最重要的支柱产业,在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人工智能、AR、VR技术的发展热潮,台湾高科技企业开始布局在新兴技术领域。在文化产业领域,技术的作用体现在文化的“制造——展示——传播——消费”整个过程中,云计算、转码技术等新技术,使得文化创意产品的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更加多样化。一般而言,文化产业和技术是共存的,无形的文化在向有形产品转化过程中,技术起到了关键作用,通过技术的加持,能够有效提升文化产品的附加价值。

文化产品具有重要的体验价值,文化产品或服务可为消费者提供感官、情感以及精神层面的体验。创意产品属于‘体验性产品(experience good),体验性产品本质在于吸引消费者内心情感。新媒体技术赋权与赋能使得以往局限一隅的小众文化借助互联网技术成为显在的文化形式,加上算法推荐技术对受众个性化需求的满足,受众个性化需求在技术赋能和融合文化的加持下被激活。体验不仅可以长久留存在用户内心,而且其体验场景因受众教育背景、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的不同而各异,从这一层面,体验是一种差异化服务。某种程度上,文化创意产业是体验产业在现实社会中的景观呈现。情感、故事、叙述方式与价值观是缔造体验性产品核心价值所在。”[11]12数字技术和可视化技术对于提升受众体验具有重要作用,如3D展示技术为电影产业的转型升级提供了里程碑式阶的意义;在消费端,文化与科技融合后的多样化呈现更能契合受众的个性化审美需求,AR技术为受众视觉、听觉、触觉、味觉等多重感官的弥合提供了技术路径,一种平衡性的整体知觉正在达成。[12]20-24

二、两岸IP内容产业具有互补优势

优质内容打造是IP的关键,粉丝经济是IP运作的内在逻辑,产业链整合与开发是IP运作的根本目的。IP内容产业中,粉丝对于前文本的理解是IP价值最大化的关键,IP在跨文化传播中成功的关键在于粉丝群体,一旦受众失去对前文本的理解基础,将会造成后续媒介改编的失败。两岸文化具有同源性,相似的文化背景使得两岸同胞的审美观感大致相同,频繁的文化交流使得两岸有着极大的理解基础,为两岸IP合作模式的构建奠定了文化根基。

(一)IP内容资源:两岸在IP内容资源储备上各有优势

中国大陆拥有丰富的IP网络文学内容资源,而台湾在动漫及游戏领域的IP储备丰富,各自拥有在领域范围内成熟的运作经验。IP本身即是多媒介渠道协力开发的合作模式,其区别于传统的“先授权,后开发”的版权运营模式,强调各媒介形态共同开发,价值导向和消费属性极强。[13]18-23因此可以将两岸内容资源整合为一个巨大的共享资源库,消除传统的“许可优先”版权授权模式的弊端,进而,两岸凭借各自在媒介领域的运作经验展开通力合作,强化在产业链的合作关系。

IP的源头为网络文学,我国网络文学已成为当前最具影响力的文学形式之一,大量优质网络文学被改编成影视剧,形成了IP热现象,网络文学版权价格持续走高。2017年中国网络文学作者数达到了784万,截至2018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02亿,其中,网络文学用户规模高达4.06亿,占网民总体的50.6%。[14]而台湾在动漫及游戏领域的IP储备丰富,以台湾霹雳公司为例,现有64部原创故事集,187个场景,以及3849个角色。台湾冉色斯的原创电视动画影集《阎小妹》,其于2008年新加坡电视节(ATF)获得Superpitch动画提案竞赛首奖;2011年又入围韩国SICAF动画影展,后又连续入围第47、48届台湾金钟奖“最佳动画节目奖”,成功销往17个国家和地区。[15]103台湾comico目前拥有超过163部原创漫画作品,其中有27部、超过半数作品销售至海外市场。

(二)IP运作模式:两岸在IP运作模式上存在互补优势

首先,中国大陆IP背后有着强大的资本支撑,IP运作经验娴熟,可为台湾提供经验借鉴。文化-技术交互影响下,IP在我国从知识产权概念衍变为一种泛娱乐化语境下的泛IP概念,而且其还是一种可以多媒介形式开发的热门商业模式。当下我国IP运作模式从单向开发、版权售卖为主转向全产业链布局的深层次发展。互联网思维下,IP经营理念注重形成多元价值传递的商业闭环,而不是传统文本改编下的某一领域的价值释放。相形之下,台湾缺乏IP运作思维,当下台湾IP运作仅仅停留在早期的IP改编层面,而缺乏互联网语境下的全媒体化运作。长期以来,台湾文创产业中有许多产业是从传统制造业转型,经营型态多为追求文化价值的事业单位,受到过去代工产业型态与思维的影响,商品化与企业化经营不足,较不利于文创品牌发展与商业模式创新。以台湾电视剧为例,台湾学者张舒斐指出:“台湾现在就是帮陆剧分包、分包、再分包”[9]。

此外,台湾IP运作多为简单的“一源多用”。台湾远流出版社董事长王荣文将一源多用(One Source,Multi-Use)概括为“一个选题、产业分工、多种版本、不同载体,”[16]174如几米绘本,将IP文本授权给出版、动漫与影视剧,已形成全产业链的经营模式。由于缺乏IP运作资金,台湾IP商业模式仅仅停留在授权阶段。大体而言,我国台湾地区的“一源多用”经营模式仅仅是在经济利益驱使下的跨媒介“重复”,而非跨媒介叙事下的多媒介形式交互敘事,进而构建一个庞大的宏观故事体系。在叙事层面,由于各种媒介介质之间的叙事没有形成一个宏观框架,无法充分调动粉丝的主观能动性,因而降低了受众因全身心参与而获得体验情感,在经济层面,符号意义生产的缺场使得受众注意力无法转化为经济收割力。

其次,台湾多元化的创意营销和技术优势有利于提升文化产品的娱乐内涵和艺术表现力。由于我国文化产业价值链的高附加环节运营薄弱,因而有必要通过两岸的互补性合作,弥补短板。台湾多元化的创意营销和技术优势有利于提升文化产品的娱乐内涵和艺术表现力。文化和科技构成了一种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双轮驱动力,文化本身可以提升科技的人文设计理念,科技发展可以促进文化内容的表现与解构。[17]64-69因而,利用台湾创意和多样化的营销技术,不仅可以从源头上增强IP内容产品的吸附力,而且强化后续衍生品开发的营销环节。而通过台湾快速发展的数字技术可以提升文化产品的娱乐内涵和艺术表现力。因此,通过大陆的基础性研究和台湾的应用性研究的优势结合,能够极大提升IP內容产业价值链高附加环节的增值能力,提升两岸IP关联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IP资本市场:中国大陆雄厚的资本市场可为台湾IP内容产业提供支持

在中国大陆,由于IP具有极强价值导向和消费属性,因而受到资本追捧。互联网公司百度、阿里、腾讯、小米以及网易等纷纷布局文化产业和娱乐领域,旨在构建“泛娱乐”生态圈,其中IP是各产业领域打通的核心文化资产。

资金是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元素。由于版权具有无形资产属性,IP文化产品版权评估难,能否为文化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效益是未知数,属于高风险投资行业。这使得文化产业融资难成为普遍现象,阻碍了文化资源市场化和产业化,制约了金融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18]139-143在台湾,文创产业着重创意等无形资产的经营特性,现有融通及评价制度难以适用于文创产业,此外,文化创意产业目前在创作与营销端之间缺乏专业的经纪与中介体系,使得文创业者难以获得产业发展资金。台湾金融控股公司兆丰金控董事长张兆顺表示,“台湾金融业的钱放不出去、投资者找不到目标物,但影视产业却也找不到资金,代表中间环节出了问题”。以影视剧为例,台湾影视剧缺乏制作资金,2016年台湾电视剧节目平均每集制作成本为222.7万元新台币,相比之下,中国大陆古装剧制作费平均一集650万元新台币,是台剧的三倍有余。[19]

因此,两岸基于IP内容产业的合作,可以将大陆雄厚资本引向台湾内容产业运作,激活其丰富的IP内容资源。2018年,台湾《阴差阳错》《忘川引》等剧本获得了中国大陆公司的投资,其中《忘川引》获得大陆4家公司投资超过2500万新台币。[20]

三、 两岸IP内容产业合作路径

多年来,两岸IP相关合作停留在版权交易、举办展会等层面,深层次的投资融资、市场整合、横跨两岸集团化等合作尚未深入开展。以网络小说为例,两岸网络小说市场形成了一种上下游分工体系,中国大陆作为原创文学网站的创作源头,台湾出版社负责中介版权,并印制出版,台湾租书店则在下游负责小说租售的产业链接。[21] 82数字出版方面,两岸合作停留在产业链中较为低层次的数字版权贸易、数字内容加工转换等层面,两岸数字内容市场投资及准入问题仍未能得到解决。因此,基于两岸互补优势构建两岸IP内容合作机制势在必行。

(一)内容打造:实现两岸IP内容共享开发

针对媒介叙事的偏倚性和网状产业链的复杂性,为了使IP版权价值的最大化释放,需要版权主体转变版权运营理念,即将IP视为可供多元化开发的产品资源。亨利·詹金斯认为,“不久的将来,特许协定的经营方式就会被‘共同创造所替代,在共同创造中,公司之间从一开始就通力合作,制作出在它们所属的各个平台上都运作良好的内容产品,让每一媒体都能为消费者奉献新的体验,扩大消费者欣赏连锁产品的切入点。” [22]168

互联网是一个没有边界的平台,如通过对IP的改编,可以实现IP对影视、网络小说、游戏、主题公园、科普教育、旅游、餐饮等业务领域的串联,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整合力量形成一种跨界的价值链力量。此外,区别于传统的上下游产业链划分模式,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文化产业价值链和产业链被重构了,表现为线上线下双向可逆的产业链条结构,这已经被很多互联网文化企业所实践。[23]7-11因此,产业链的延伸与重构使得文化企业更加关注资源的互补性与共同开发,倾向于采取战略联盟、投资、并购等方式组成合作关系。如台湾游戏公司智冠集团提出“免费授权”模式,以利润分成的方式与中国大陆展开合作。

因此,有必要构建一个基于版权共享开发的IP内容数据库,通过明晰版权相关利益方的权责,发挥两岸的比较优势,活化传统文化资源,共同打造两岸经典IP产品。一方面,利用台湾的先进的文化技术与创意活化中国传统文化,使之接近与契合IP的流行文化内核。正如哈格所言:“大众文化对高雅文化的诱惑在于:一是流行文化的经济回报;二是巨大的潜在受众群。”[24]37另一方面,针对当下中国文化产业市场IP生命周期短暂的现象,整合两岸的文化创意与灵感,使流行IP向兼具通约性、时代性与民族性的经典IP文本转化。

(二)交易服务平台:构建两岸IP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

IP是一种版权经济,版权的有效保护、授权与开发有利于最大化释放IP内容的价值。针对IP作品跨平台、跨媒介的传播特性,以及不同类型的版权产品具有不同的市场状况以及,可以构建一个海峡两岸市场统一的、囊括各类型IP版权信息、业务集成的IP内容交易服务平台。由拥有丰富IP版权开发经验或是拥有大量网络文学版权的公司牵头,将IP产业链上下游公司的版权进行线上登记,组建一个两岸共通共享的互联网IP版权作品数据库。技术层面,可利用最新的区块链技术,两岸IP产业链成员以节点形式加入到区块链系统中,构建一个协同共享的IP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由于整个系统的运行规则是公开透明的,因而每一个交易主体都能查询到IP版权交易的许可和转让情况等相关信息,以此减少交易信息的获取成本,提升整体交易效率。

在内容上,全面挖掘两岸文化资源,建立两岸文化资源大数据库,明确相关文化资源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为IP内容打造提供全面、权威、详实、生动的创作素材。如我国台湾地区于2012年建构了“文化资料开放服务网”,陆续提供文化资产古迹、公共艺术、小区、博物馆、独立书店、博物馆典藏文物等文化设施数据,采用数据化、图示化的呈现方式,为台湾民众提供文化创作素材。[25]185

(三)资金保障:健全IP内容产业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针对IP文化产品版权评估难的问题,引入大数据技术手段,构建无形资产评等与评价分析的数据库,构建建立信用评等与无形资产鉴价、完工保证等制度,完善两岸统一的IP价值评估体系,并通过构建出版关联产业信用背景等征信数据库,让社会资本明晰无形资产的经济开发价值,进而吸引两岸社会资金的投入。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应政策,考虑在特定地区放宽限制,减低民营文化企业准入门槛,鼓励民营资本投资IP关联内容产业。

在融资方面,依靠两岸联合成立的平台或者联盟成立评级机构充当中介,对中小企业进行运营状况、信用记录等进行资信评估,优化贷款和投资环境。此外,两岸还可以合作建立IP投资基金,为IP内容产业链延伸提供金融支持。

(四)合作模式:拓宽两岸IP内容产业合作空间

2018年2月我国国台办发布《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包括我国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同时放宽两岸合拍电影、电视剧主创人员比例与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两岸电影合拍立项申报费用等。这对于强化两岸交流合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两岸IP内容产业交流合作由联合拍摄、联合制作推进到版权共同开发和资本运营。2015年,台湾的大宇资讯与大陆上海新文化传媒及华亿传媒全方位合作,由华亿传媒代理,将旗下《仙剑奇侠传》、《轩辕剑》、《大富翁》、《明星志愿》等4款游戏分别打造舞台剧、电影及连续剧。[26]185近年来,“中资+台湾团队制作”模式越来越多。

未来,两岸IP内容产业合作应向纵横延伸。纵向链条延伸方面,在上游环节突破当前单一领域、单一模式的合作框架,深化IP创作、版权交易等方面的合作。在下游环节发挥互补优势做好衍生产品开发,促进IP内容增值。此外,推动两岸IP内容产业合作链条横向延伸,秉持合作共享及“长线”思维,将IP与游戏产业、图书出版业、会展设计等行业“联姻”,进一步挖掘合作的空间。

注 释:

[1] 陈维超:《情感消费视阈下网络剧IP热成因及影响》,《当代青年研究》,2018年第5期。

[2] 陈颐:《跨界融合与跨界治理论“一带一路”战略下两岸产业合作创新》,《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3] 肖怀德.:《从“多元文化”到“创意台湾”——台湾文化创意产业考察透视与案例研究》,《现代传播》,2012年第4期。

[4] 台湾“经济部工业局”:《2015数位内容产业年鉴》,台湾“经济部工业局”,2016年。

[5] 邱莉玲:《出版与影视跨产业媒合平台起跑[EB/OL》,台湾中时电子报,2017年5月2日,http://www.chinatimes.com/cn/newspapers/20170502000102-2602,04。

[6] 孙永磊、陈娜:《中国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关联性分析》,《技术经济》,2017年第11期。

[7] 刘慧茹:《建构台湾文化产业生态系》,郑丽君取经法韩设文策院[EB/OL],2018年2月11日,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80207insight002/。

[8] 台湾“经济部工业局”:《2016数位内容产业年鉴》,台湾“经济部工业局”,2017年。

[9] 曾允盈:《台剧的现况和困境,数据告诉你真相[EB/OL]》,2017年1月16日,https://udn.com/news/story/6846/2232510。

[10] 台湾联合新闻网:《“阅读时光”系列影像──重现我们一路走来的隽永经典[EB/OL]》,2015年6月3日,https://reader.udn.com/reader/story/7922/938584。

[11] 林富美:《台湾新闻工作者与艺人:解析市场经济下的文化劳动》秀威资讯,2006年。

[12] 吴倩:《从意识沉浸到知觉沉浸:赛博人的具身阅读转向》,《编辑之友》,2019第1期。

[13] 陈维超:《基于区块链的IP版权授权与运营机制研究》,《出版科学》,2018第5期。

[14] CNNIC第42次调查报告:网络文学用户已达4.06亿,其中手机用户为3.81亿[EB/OL]. 2018年8月23日,https://www.sohu.com/a/249541101_99941658。

[15] 台湾“经济部工业局”:《2011数位内容产业年鉴》,台湾“经济部工业局”,2012年。

[16]《2013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年报》,台湾文化事务主管部门,2014年。

[17] 陈少峰、陈晓燕:《基于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趋势的商业模式构建》,《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11月。

[18] 蔡尚偉、钟勤:《论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版权评估问题》,《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1月。

[19] 曾允盈:《台剧的现况和困境,数据告诉你真相[EB/OL]》,2018年5月13日,https://udn.com/news/story/6846/2232510。

[20] 邱莉玲:《台湾IP+大陆资金、市场,两岸剧场吸金商模成形 [EB/OL]》,2018年7月2日,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702000256-260210?chdtv。

[21] 谢奇任:《致我们的青春:台湾、日本、韩国与中国大陆的网络小说产业发展》,秀威经典,2016年。

[22] [美]亨利·詹金斯.融合文化:《新媒体和旧媒体的冲突地带》,商务印书馆,2012年。

[23] 陈少峰:《“互联网+文化产业”的价值链思考》,《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24] [英]约翰·斯道雷:《文化理论与通俗文化导论》,常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25] 《2015年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年报》,台湾文化事务主管部门,2016年。

[26] 廖慧娟:《台IP概念,霹雳木偶戏发挥极致[EB/OL]》2018年5月13日,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003000929-2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