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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中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困境及出路

2020-12-15汪友海鄢佩琦汪勇

西部论丛 2020年14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未成年人

汪友海 鄢佩琦 汪勇

摘 要:在监外执行中,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的效果,使在社区服刑的未成年人早日正常回归社会、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的风险是社区矫正的重要任务和目的。通过对C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现状分析发现,存在未成年人矫正措施缺乏针对性、矫正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矫正队伍缺乏专业性等问题。需要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减少重复性工作和提高矫正工作效率,实施购买专业服务和构建多元化的矫正队伍等措施,提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矫正教育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有着对犯罪人员的惩罚和帮助其回归社会的双重作用,旨在纠正其犯罪心理,不良行为,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对于身体心智尚未成熟、正在发育阶段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未成年犯的行为、心理改造和帮助其未来发展有重要作用。在C市社区矫正十多年时间的发展过程中,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管理问题突出。从国内外范围来看,根据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从全国范围内看仍处于高发状态,且有部分犯罪人员再度犯罪的回弹情况。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发展,手段的残忍性,社会影响的恶劣已逐渐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一大问题[1],因此,加强对未成年的社区矫正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在矫正后再犯极为重要。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

我国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选任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并通过加强培训、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遵循教育感化的原则进行引导矫正教育管理,惩罚措施只是手段,促使其走向正路才是目的。

2020年,C市首个《关于罪错未成年人分级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发布,指出应当将未成年违法犯罪行为分为四类,根据实施的具体违法行为、由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严重情况、未成年是否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以及是否达到非监禁刑判定标准等四类,对未成年犯罪违法行为进行适用法律法规和相应矫治措施的区分。

目前,尚未完全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出台一部法律法规,所以并不能达到完全与成年人的矫正措施相明显区分。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能很好地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充分保护,也易导致因对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掌握、保护措施不足而使矫正实施情况与预期有一定差距。

二、现状分析: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现有措施及实施情况

社区矫正是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员纠正其犯罪心理和改正不良行为的重要手段,有着惩戒和改造的双重目的。[2]C市现有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由党委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实施,由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市、区县、乡镇三级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一)C市市各区各级人民法院实施了少审庭审判制,保障在充分了解未成年犯的情况下进行审判和社区矫正工作的交付。

在C市YB区,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法院少年庭负责审判和交付工作。少审庭法官在对未成年犯量刑、制定社区矫正措施时,不仅会从普通判定量最定刑的主客观方面进行考虑,还会根据未成年犯的家庭条件、监护人管教情况,所負责社区是否愿意接纳未成年犯罪者,以及未成年犯所在学校所反映出的学业完成情况、同学反馈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

在C市YZ区五中院,少年法庭也同样与公诉机关,学校、社区矫正机构等紧密联系,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主动进行介入,将所获得的未成年犯的所有信息及时与其他机构单位沟通交流,根据未成人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矫正方案主要体现在禁止从事的活动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两方面内容。通过司法机关的介入有效地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保证未成年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达到预期的矫正效果。

在C市NA区和JLP区也逐步稳健推进少年法庭的审判工作。少审庭法官大多由对未成年人情况有充分了解研究,又熟悉法律知识的审判人员组成,人民陪审员由来自于学校、事业单位、机关工作人员等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离退休干部担任[3],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充分结合青春期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情况进行案件审判工作。

(二)实施个性化的矫正

针对目前社区矫正未成年犯心理、教育情况实施个性化的矫正方案。C市部分区县做到积极实施个性化的矫正方案,通过充分结合各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将社区矫正的个性化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C市JLP区,通过联合C市高校打造专业心理矫正服务队伍,针对未成年人施行分类管理的矫正工作。矫正方案制定的依据为各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犯罪动机,根据犯罪情节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犯罪心理的矫正教育分为入矫、在矫和解矫三个阶段,分类分段对未成年犯提供心理矫正教育,精准把握其心理变化情况,从而达到使其犯罪心理得以矫正,降低其再犯罪的风险,最终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

C市DDK区通过司法机关的介入,实现未成年犯的个性化矫正。司法局进行监督,行使监督职能,检察院将办案过程中掌握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家庭条件、心理情况、学习情况等与社区矫正机构相对接,充分发挥其应尽的职能,针对未成年人开展差异化、区别化的教育和矫正,达到未成年犯重新回归社会的预期效果。

(三)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矫正工作。

(分段)目前,进行心理教育的工作队伍大多以社会组织为依托,主要人员构成为社会志愿者、心理咨询人员等。据C市司法局介绍,逐步推进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专业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全市以政府购买的方式招聘社区矫正工作者1029名,全市已有六个社工组织9072名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两个区县开展试点,对未成年犯开展远离毒品的教育活动,已选派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问题分析: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忽视的几个问题

(一)惩罚措施单一,个性化的矫正教育没有得到完全体现,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实现不足,对服刑人员所树立的威严性不够。2018年,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提出“司法行政工作需要从底线安全观向治本安全观转变”的观点。[4]这一观点指出社区矫正的工作应遵循教育感化的方针,即通过惩罚手段与社会感化相结合的作用,让犯罪人员重新得以成为合法的公民,旨在强调要将劳动教育与社会感化充分结合,而当前,几乎所有社区矫正对象从事的惩罚性质的劳动都是体力劳动。而且不同的人员之间,情况不同,而考核的标准大约以每小时劳动是否完成为标准,若完成则每小时2.5分,满分20分,没有程度好坏的考量,未免太过死板。[5]

当前所实施的劳动改造不足以体现社会矫治,也不足以显示社区矫正的威严性。社区矫正人员与监禁服刑人员相比,日常自由活动空间大,如果缺乏规范的教育管理,惩罚措施缺乏警示作用,容易使得社区矫正人员没有服刑意识和社区矫正的概念,不能充分实现矫正的目的。且考虑到青春期阶段的未成年犯正处于人生的叛逆阶段,仅是普通的劳动没有说教、感化的功能,也没有很好地体现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应有的惩罚性。

所以,作为惩罚措施的社区服务应从某种程度上应成为社区矫正对象的一种义务负担,服务时间和服务内容的设置要体现出因人而异的特点。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缺乏专门的管理人员

从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情况来看,未成年服刑人员有很大比例没有達到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而这部分未成年罪犯往往面临着家庭和学校在监护教育上存在着欠缺的情况,面临青春期叛逆阶段难以管理和缺乏家庭管理教育、社会管理等问题。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的参与者分为两部分,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司法所负责开展具体的日常工作,并由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成员参与到工作中。而在实践当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却面临缺乏专人专业指导,不能很好地监督、引导和帮助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的问题。

(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整体不足

据调研,C市司法局和全市38个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全部成立了社区矫正局,36个区县建立了矫正帮教管理中心。[6]但C市市司法所工作人员中专项编制人员仅占工作人员总数的一半不到,这之中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到半数,更有部分人员完全没有掌握关于社区矫正的知识和专业技能。以C市JLP区为例,辖区服刑人员数量常年维持在600人左右,是C市各区县服刑人员数量较多的辖区,且辖区内面积广阔,人员构成也十分复杂。据统计,该区法所里往往是一位工作人员面对上百服刑人员。在C市CS区,同样存在着工作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之间严重的比例不对等,且区县工作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的问题。

所以,面对不同犯罪情况和不同个性的未成年犯,难以制定合适的矫正措施,更缺乏有效的学习教育、心理咨询辅导。C市QJ区,共有20个司法所,但每个司法所几乎只有一个工作人员,管理人员面临着要同时兼任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一般性面向普通群众的工作,又要关注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所以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帮扶等措施的具体开展情况效果有待加强。

社区矫正的工作不仅面临工作人员配备不足,还缺乏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这部分专业人员往往需要结合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专业知识。实际上,这部分人员的来源只能依靠政府购买服务和志愿者来完成,而社区矫正机构的常驻工作人员不能胜任,给专业的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一定局限性。不仅如此,部分从社会上招募而来的工作人员,没有这相应的工作经验,甚至对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那存在排斥的现象,不利于有效的辅导教育。所以单纯依靠政府购买和志愿者的方式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仍有其缺陷性。

四、路径选择:构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

(一)建立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共享平台

为了提升未成年人的矫正效果和矫正的工作效率,需要建立信息实时共享的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能够实现数据及时更新、实时同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不仅可以全面了解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情况、心理健康情况等,而且能够更加全面的掌握其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表现情况。便于司法机关针对不同的个体差异制定有针性的矫正措施。

同时,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也可以缓解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的压力,减少一些重复性的工作。从而,提升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效率与质量。

(二)实施分类管理和定制化矫正措施

矫正的目的是为了未成年通过在社区的矫正教育等方式,使未成年人能够早日正常回归社会。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与成年人相比,在心智成熟度、价值观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应针对不同年龄、不同犯罪情况的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家庭等不同情况,实施“一人一策”的矫正措施。从而,提高矫正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三)加强和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由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性,需要建立一支融合多方面知识结构和掌握多种技能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通过内部培养和引进社会力量的方式,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化的未成年社区矫正队伍。

具体而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应该涵盖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心理健康、社区志愿者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一是社区矫正日常监管人员主要是由司法机关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二是心理健康方面的人员,可以与高校以及相关的科研院所进行合作,通过购买服务或者公益方式引进心理机构,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方面的辅导。三是通过招募的方式建立一支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对未成年人在矫正过程中和解矫后进行帮扶。通过建立一支有针对性的综合性的矫正工作队伍,帮助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降低再犯带来的社会风险。

注 释

[1] 王晓真:“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9(2)。

[2] 刘敏、王阳、芮雪晴.“关于重庆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报告”《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6)。

[3] 南岸法院五坚持推进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报告

[4] 张国敏,“关于教育矫正效能评价的若干思考”,《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

[5] 赵丽、周娜,“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社区服务问题探讨”,《法制与社会》,2019(28)。

[6] 中新网重庆,《重庆市推进社区矫正工作》,2017.7.31,https://www.chinanews.com/sh/2017/07-31/8292092.shtml2017.7.31。

参考文献

[1] 高贞,《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5.

[2] 盛高璐,《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教育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6.

[3] 刘强、姜爱东,《社区矫正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5.

[4] 方舒、胡样,《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本土经验研究》,2018.8.

作者简介:汪友海,男、1978.01—、汉族、重庆、博士、讲师、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司法制度。鄢佩琦,女、(2000.04—),重庆,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汪勇,男、(2002.06—),重庆,长江师范学院2020级本科生。

基金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信息化背景下监外执行机制研究》,立项号:2018BS127。重庆邮电大学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信息化背景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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