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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法

2020-12-15孙艳蓉

绿色科技 2020年13期
关键词:十四五

孙艳蓉

摘要:指出了森林采伐对森林的更新、生长、演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直接影响了这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发挥。为此,结合实际提出了辽宁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单位、原则、结构、范围、技术参数、采伐量测算方法与建议指标,为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森林采伐限额;限额编制;采伐量测算

中图分类号:S7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20)13-0121-03

1 引言

森林采伐对森林的更新、生长、演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直接影响这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可对森林的消耗、林木蓄积实行有效管理。国家《森林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采伐限额,对森林实施分类经营,以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的目的。

辽宁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以国家林草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经营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根据国家林草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快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辽宁为宗旨,以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的总和为载体,以优化调整森林结构为主要任务,以永续经营森林资源为主要目的,严守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红线,坚持分区施策、分类管理,不断完善森林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社会、经济功能,扎实建立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森林资源利用源头,为辽宁省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采伐限额的编制要把森林培育和对森林的采伐利用统筹兼顾起来,既要兼顾现有幼龄林、中龄林的抚育改培和木材资源的战略储备,确保木材资源永续利用,实现森林资源质量提升、数量增多、功能多样化,又要充分考虑现有成过熟林的及时采伐更新,确保可采资源持续使用和林地持续经营[1]。

2 限额编制的原则

限额编制要对不同的区域采取不一样的森林资源使用政策,对个人和集体所有的人工起源的商品林,要采取宽松政策,可根据经营者的意愿合理经营。对不同的森林类型、经营个体、营林方式分别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同政策。对于天然林和公益林管理要严格,根据森林法可进行保护性经营。要加快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切实提高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质量。要与当前正在推进的地方机构、国有林场、国有林区和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重大法规政策同步,并与正在实施的森林抚育、 天然林保护、生态公益林保护、退耕还林、国家储备林建设等工程政策接轨,要保障各项工程的有效实施和各项改革政策的正常实施,在设定采伐限额总量时设定采伐类型的分项限额。采伐限额总量的主要功能是控制森林采伐的消耗总蓄积量,保证消耗量小于生长量,实现森林资源的总量越来越多。采伐类型的分项限额也要科学合理地制定,确保根据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改造、抚育、主伐、更新,以便对森林资源实行科学合理地经营,实现采伐不影响森林质量的目标。

3 采伐限额编制结构

3.1 采伐限额总量

按照采伐类型和森林类别分项设置采伐限额。森林类别的分项采伐限额分为公益林限额和商品林限额,按照森林的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的改造和其他类别采伐分项限额。按照林木的权属分为国有、集体、个人和其他限额,按照森林的起源分为人工林限额和天然林限额。

3.2 公益林采伐限额

公益林采伐限额按照采伐类型分为低效林改造、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类采伐限额。其他类采伐指除了主伐、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采伐之外的采伐,包括母树林、经济林、薪炭林、科学研究和灾害木清理以及种子园经营等特殊情况进行的采伐。3.3 商品林采伐限额

商品林的采伐限额按照采伐类型可分为抚育采伐、主伐、低产林改造和其他类采伐限额。商品林采伐限额可细分为短轮伐期用材林以及一般用材林限额。

3.4 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

森林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因林木生长影响公路、铁路、电力线路、油气管道、边境通视等特殊情况采伐也具有不可预见性。为统筹解决上述问题,以省为单位,分别按照商品林和公益林合理年伐量不超过8%核定不可预见性年伐量,分别计入全省商品林和公益林的其他采伐限额,由省统筹使用。

4 编制范围

所有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林业用地,以当地政府制定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标准,采伐胸径大于等于5 cm的林木(包含乔木经济林),必须依法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2]。

编制范围不包括国家以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农村居民自留地、非林业用地上种植的以及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

5 编制限额单位

为了“十四五”采伐限额的编制做到不重不漏,本次“编限”采取划块编制的办法,便于采伐限额的管理和限额采伐制度的执行,编制单位划分如下。

5.1 林业系统

(1)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以及林木原则上以县级(市、区)为编制采伐限额单位。

(2)国家所有的森林以及林木以国有林场、苗圃为编制采伐限额单位。

(3)在县级行政区域内,非国有的其他经济组织、家庭林场、股份制林场、营造林大户等的森林和林木达到一定规模,达到采伐标准,且在“十三五”规划期间管理规范,未发生乱砍滥伐和毁林等违法行为的,可以作为单独的采伐限额编限单位。

①辽东山区。具体指哈大铁路以东的地区,原则上森林面积大于等于300 hm2且林木蓄积大于等于10000 m3(含10000 m3)[3],市、縣(区、市)林草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标准下浮不得超过30%执行。

②其他地区。原则上森林面积大于等于150 hm2且林木蓄积大于等于5000  m3 [3],市、县(区、市)林草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标准下浮不得超过30%确定。

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确定编限单位后,须上报省局审核批准。

(4)合作林的采伐限额编制可以落实到主要经营单位。

5.2 非林业系统

(1)交通、城建部门所属的森林或林木采伐原则上以省级主管部门为基本“编限”单位。

(2)农垦部门以各农场为“编限”单位。

(3)省农科院以所属各科研院所为“编限”单位。

(4)铁路部门以沈阳铁路局总公司为“编限”单位。

(5)煤炭系统以各矿务局所属林场为“编限”单位。

(6)部队系统以北方战区所属林业管理部门为“编限”单位。

6 技术参数

各树种的主伐年龄、树种组按照2013年《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执行。国有林必须依据编限单位近5年的实际出材量推算,并且上报省林草局审核;非国有林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以近5年的平均出材率为依据,并上报省林草局审核批准。生长率要根据森林资源调查数据:树种、起源、龄组确定。择伐、渐伐和抚育间伐强度按照2013年《森林经营技术规程》规定执行。

7 采伐量测算

7.1 测算要求

测算合理年的有关技术参数、采伐量的资源数据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如数据来源存在疑点,则需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论证后才可以使用。采伐限额编制单位要严格遵守采伐限额的编制原则,结合本单位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将森林类别、林分起源、经营目标和树种进行详细区分,以提高林分质量和促进森林结构调整为目标,科学推算年采伐量。对年采伐量的推算结果,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必须认真审核确认,并自下而上汇总平衡后逐级上报。

7.2 测算方法

7.2.1 使用模拟测算法制定合理年采伐量

国有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编限”单位的合理年伐量,如没有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应使用经过省林草局审核认定的更新到2019年底的资源数据,统一采用模拟测算法测算。

7.2.2 根据森林经营方案定制合理年采伐量

凡是森林经理期的前5年与“十四五”“编限”期一致,且最新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经上级林草部门批准,其合理年伐量原则上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结合当前相关政策确定。国有林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加快推进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以经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核定合理年伐量为准。

7.3 规划成果

由省级或省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各类规划成果。包括退耕还林规划、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等。

8 建议指标

省林草局在审核各“编限”单位森林资源数据的基础上,对“编限”单位测算的合理年采伐量进行宏观调控。依据调控后的合理年伐量,并考虑其它相关因素,进一步确定编限单位的“十四五”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省、市两级确定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应组织专家论证。

8.1 总量限额建议指标

要求根据“编限”单位森林资源现有情况测算的商品林的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主伐和其他采伐的合理年伐量。“编限”单位根据公益林的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的合理年伐量,确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的主要依据和最大数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测算的合理年采伐量确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的情况,需要提供充分理由经上级林草部门审核批准。

8.2 分项限额建议指标

省林草局根据不同森林起源测算公益林和商品林的4种采伐类型合理年采伐量,作为各“编限”单位各种类型的最大年伐量。各采伐限额编限单位可根据省林草局所确定的最大年采伐量确定各分项的编制。要合理确定公益林和商品林采伐限额及其分项的建议指标,并且兼顾社会、生态建设、经济发展以及森林经营需要的实际。

参考文献:

[1]崔素萍.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有关技术问题的探讨[J].山西林业科技,2018,47(4):63~64.

[2]高博孝.辽宁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J].防护林科技,2006(2):55~56.

[3]张志勇.辽宁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額编制方法与技术[J].山东林业科技,2012,42(5): 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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