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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弱势群体法律援助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2020-12-15周菲菲

青年时代 2020年27期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农村

周菲菲

摘 要:在我国,弱势群体并非一类法律层面的概念,主要是指生活状态和生活现状以及适应能力低于社会正常水平的群体。为保证弱势群体在社会中享受合法权益,国家和社会要对弱势群体予以关注,在法律上重点保护。本文从实际角度出发,对当前弱势群体法律援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希望可以为农村法律援助机制优化作出贡献,维护广大农村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农村

一、引言

现在,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是我国法律提出的明确目标,同时是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法律援助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在于扶助贫弱、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并基于此达成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维护人权的良好格局。在维护农村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过程中,法律援助必不可少,相关部门要积极地进行国内农村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优化整改,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夯实根基。

二、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一词由来已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呈现不均衡之态,社会阶层进行社会产品分配以及生活资料分配时,必然会出现不平衡、不对等的情况,社会产品分配期间,处于社会底层的社会人员,即为广义之上的弱势群体。现在,国内学术界对弱势群体尚未达成共识,社会学专家和学者按照自己的推论与分析,立足多元角度对弱势群体展开各自界定。有的人认为,弱势群体是因为各类内外因素交织影响,抵御自然灾害和抗市场风险能力低、生产生活困难的一类人群;有的人则认为,弱势群体是一类相对概念,是和他人相比,在经济、文化、心智、体能、所处生存环境等方面均处于不利地位的一类人群。

因为划分标准不同,弱势群体涵盖多类人群,假设未能予以细致化区分,那么必将会相应扩大弱势群体范围,或是缩小弱势群体范围,不适用弱势群体保护资格的受到救济,而本该受到救济待遇的人群却无权享用,一时间难以达成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目标。所以,弱势群体范围划分相当重要,一定要与现有国情结合起来,积极借鉴他国经验,从而更好、更精准地去确定弱势人群。通常而言,弱势群体确定需要具备客观标准,按照客观社会现实造成处在弱势地位的人,和主观原因所致处在不利地位的人,这二者的属性是不同的。现在理论界在弱势群体的研究方面仍未达成统一界定。通过整合多元学说和各类观点,弱势群体不外乎以下几类。

(一)老年人

老年群体定义相对来说比较模糊,泛指≥60岁以上的男性和≥55岁以上的女性。老年人一般都下岗退休,内心有着极为强烈的失落感,加之心理机能和生理机能都在持续退化,不能良好地适应社会竞争环境,亟待社会关注和家人照料。老年群体便是学术界和全社会公认的一类弱势群体。农村老年群体更有其特殊性,他们一辈子务农,有的只读了几年书,甚至有的人根本就没接受过教育,自己只能靠几亩地的产量和儿女帮扶来维持生活,不像城市老人有退休保障。

(二)残疾人

残疾人主要是指心理、生理以及人体结构上,相关组织和功能不全或是丧失,只能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类人群。残疾人因为自身生理存在缺陷,始终都不能正常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很难找到符合自身特点的工作,生活水平堪忧。还有就是,因为受生理原因的影响,社会上对残疾人群常抱有偏见与歧视,这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很大影响。

(三)失业和就业困难群体

失业人群因为丢了工作,少了经济来源,在社会生活中的劣势地位就愈加明显。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为本体年龄因素、职业技能因素限制,自身条件难以满足劳动岗位需求,再就业困难的一类人群。以>50岁男性和>40岁女性群体最具代表性。现在,就业困难人群范围进一步拓展,就连20~30岁的年轻人,因为职业技能不达标而就业困难,这类人群也被称之为弱势群体。

(四)未成年人

根据国内法律规定,<18岁的公民被统称为未成年人。该类人群并未拥有全部民事行为能力,要在监护权限制下进行相关活动。此类人群的独立生存能力薄弱,是社会的重点“保护对象”。在未成年人这类弱势群体中,有一类人较为特殊,那就是农村留守儿童,从小和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生活在一起,父母外出打工,性格孤僻,他们是农村弱势群体中的典型代表。

(五)农民工

农民工多为进城务工人员,普遍从事的都是体力工作,社会地位不高。在法律层面,关于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法律条文不足,这就使得他们难以受到平等待遇。虽然现在国家明令要求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但是他们在人权和社会保障待遇上仍然屡屡受挫。这类人群最需法律援助,运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由此方可保障自己利益不受侵犯[1]。

三、农村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价值和作用

首先,有助于维护民众基本权利。农村地区受条件限制,法律资源相对来说比较薄弱,农民成为了弱势群体的“标识”。给予农民法律援助,会让那些经济困难农民得到律师帮助,从而更好地维权,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农民基本权利的目标,继而践行国家宪法规定的尊重人权规定以及保障人權规定等。

其次,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农村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指的是政府依法设立法律援助部门,内有法律援助律师负责为经济困难户和特殊案件申请人提供无偿服务,主要是对农村弱势群体(经济困难者、残障人士等)提供法律服务费用减免、诉讼程序简化、便民法律咨询等免费服务,法院也会减、免案件受理费用。农村弱势群体法律援助,让那些经济困难、知识水平不高的农村弱势人群不会再为维权之事绞尽脑汁,一改往日对法律的消极认知态度,以司法救济的形式树立法律权威,从根本上维护与实现社会司法公正。

再次,有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老旧式农村治理方法,以农村风俗习惯和乡规民约为主,呈现的是熟人社会调控样态,仅适用于之前简单的乡土社会。但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农村生活变化天翻地覆,经济结构迅速调整,乡土社会大变样,之前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秩序规范已然不再适用;面对诸多矛盾、问题、纠纷的持续增加趋势,法律是不二调控手段,日渐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一项“利器”。优化农村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和相关机制,必然少不了法律援助的融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的提升,推动农村法治化发展进程。

最后,有助于弥补现有法律援助制度缺憾。现在法律援助制度立法与执行中,仍旧存在诸多弊端和缺陷,没有统一化、体系化、常态化的法律援助法支撑。专业法律援助从业者数量少,再加上政府一方对法律援助资金投入乏力,法律援助平台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运作机制尚未成型,法律援助目标和案件受理范围未能有效拓展;受援目标瞄准了经济困难人群,受案范围过于狭窄,有城市化倾向,与农村农业息息相关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和自主经营权问题以及村民自治权问题等,尚未得到有效处理。法律援助工作在农村地区大范围普及与实施,构建农村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必将会弥补现有法律援助制度的空白,提升维权成效[2]。

四、农村弱势群体法律援助面临的问题

(一)宣传不力,农民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认知浅显

当前,农村地区的普法宣传教育内容一般都是集中在法律条款解释层面和具体案件法律咨询层面,没有对司法援助条件、司法审核程序进行广泛宣传。农民居住分散且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很多人都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普法教育活动,这便导致法律援助工作步履维艰,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有法律援助政策,不清楚法律援助基本使用条件和申请规则;甚至有一部分人认为免费司法援助就是“空架子”,不值得信任。

(二)人才供给不足,阻碍法律援助质量提升

当前,法律援助需求不断增加,但却和法律援助资源短缺形成矛盾,这就不能高效实现应援目标。现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如火如荼进行,农村城市化、工业化建成日渐加快,诸多农村弱势群体遇到法律问题,不懂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没有能力进行维权。因为司法体制问题和机构配置问题以及人员编制问题日益突出,再加上律师分散、职业素养不达标等一系列因素影响,农村司法援助工作变得尤为吃力。

(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法律援助工作阻碍重重

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条款存在局限性,而法律条文修改之后仍旧无法满足现实法律需求,诸多涉农事项未能及时融入法律援助体系,让很多的新案维权缺少正规化法律支撑,法律界定不明、法律依据不足,对法律援助进展造成了巨大阻碍。农村弱势群体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进而萌生放弃追诉的想法,合法维权就此终止[3]。

(四)高成本诉讼削减弱势群体依法维权主动性

尽管政府对法律援助方面做了很多努力,资金预算和资金投入都很多,但是依旧留存巨大缺口。很多部门在降低农民诉讼门槛上下足了功夫,但被援助的弱势群体还是要自付调查取证费用、伤残鉴定费等,这些对弱势群体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若是缺少了上述资料,加上证据收集不足,那么就不能正常进入诉讼程序,这让很多农村弱势群体的维权之路更为艰难,最终只得放弃。

(五)法律援助对象限制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援助对象是经济困难、残障人士等特殊对象;受案范围分为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社会保险资格、申请低保、请求抚恤金、请求救济金、请求抚养费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农村弱势群体的申诉需求不在国家规定范畴内,或没有经济困难证明文书,就算是自己确实满足了法律援助条件,也急需法律援助,那么也会被“拒之门外”。从受案范围角度分析,以财产支付案件为主不能满足现在新农村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法治化建设进程。

五、做好农村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策略

(一)做好普法工作,提升宣传成效

当前,国内各地区普法工作成效显著,但在农村普法宣传工作开展中,务必要注重添加与司法援助有关的内容,并以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法律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全面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掌握法律援助具体范围、适用条件、运作流程等。以有效宣传等手段,循序渐进提升农民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认知程度,助力农民弱势群体在内心树立维权意识和自信。借助多元化形式进行无死角宣传,将司法援助电话、办公位置、工作人员等信息向民众公布,让大家了解在何时申请法律援助、在何地去寻求法律援助、自己要准备哪些材料,等等[4]。

(二)适时简化法律援助手续,拓宽法律援助范围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应援尽援即为最终目标。当务之急就是按照新发展、新情况、新需求等,全面拓宽农村法律援助事务范围;之后在此基础上科学降低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有效简化相关法律援助手续的同时,创建出绿色通道,让更多亟待得到法律帮助的农村弱势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救济,以法律之手帮助他们维权,处理好房屋占地、医疗救助、讨薪等问题。

法律援助在参与刑事案件期间,自《刑事诉讼法修订案》确认实施后,由之前的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畅通刑事法律援助诉讼渠道,符合条件的不法分子、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以及起诉、审判各阶段获取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实现正当化法律程序要求。关于刑事和解事宜,援助律师要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受害人等提供直接的法律服务,而关于死刑复核案件也需要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方面去保卫人权。期间要有效处理相关问题,帮助农村弱势群体顺利维权,走可持续的法律援助服务之路,通过完善和优化弱势群体法律法规,出台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让规范化、可操作性和价值性高的法律,成为农村弱势群体维权的坚实后盾。

(三)增加法律援助机构,构筑精良的法律援助队伍

处理好农村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少、专职法律人员少、职业律师少的问题尤为重要,因为这事关法律援助覆盖率和法律援助成效。笔者认为,应该适时增设司法援助部门的数量,按照基础性服务范围对专职法律工作者进行科学配置,遏制在编不在岗情况出现,达成专人专用目标,最大限度上彰显农村地区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效果;还要持续性地加强对兼职法律援助者的监管,辅以优质培训,继而有效强化这类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自身执业能力,点燃法律援助者的工作热情,端正其态度,使之认真、耐心地对待弱势群体的法律诉讼需求;创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让弱势群体可以随时随地寻求法律援助;以优化政策来鼓励大学生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等踊跃参与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基于此,让农村法律援助队伍可以不断发展壮大[5]。

(四)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支持,减少弱势群体维权成本投入

各级政府都要对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工作重视起来,按照司法援助的实际情况去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给予法律援助工作充裕的资金支持,以律师办案补贴和精神奖励等创新手段等,提升法律从业人员的社会知名度和榮誉感,并由此挖掘出他们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实现和公安部、司法部、劳动仲裁机构、医疗鉴定单位之间的通力协作,让各个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可以明确各自责任,竭尽全力地为农村地区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贡献力量,帮助他们减少维权成本,不断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和质量,助力弱势公众合理合法的维权。

六、结语

在农村法律援助过程中,需要找准工作行进中的现存症结,而后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可通过全面普法、程序简化、队伍建设、经费支持等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地为广大农村弱势群体提供优质服务,继而赢得民心,并使之懂得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让弱势群体在法律的保护下不再“弱势”。

参考文献:

[1]罗静.支农法律服务和农村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6):246.

[2]徐嘉辉,韩学平.“三农”视野下弱势群体的保护——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重构[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165-167.

[3]韩学平,王馨.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对策[J].行政论坛,2012(6):65-67.

[4]谭玉,易想.农村法律援助现状及对策研究——以湖南省龙山县为例[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5):13-17.

[5]谭杰.偏远地区农村法律援助实施调查 以重庆市巫溪县为例[J].企业家天地:下旬刊,2014(7):1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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