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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域下食用菌产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化分析

2020-12-15黄吉伟

中国食用菌 2020年3期
关键词:菌种食用菌法律

黄吉伟

(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河南 新郑 451150)

食用菌产业发展前景广阔,已成为部分地区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在当前,食用菌产业发展尚不够成熟,特别是在法律规范方面还不够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乡村振兴与食用菌产业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1]。

1 乡村振兴与食用菌产业发展现状

食用菌产业目前已成为部分地区农业的重要支柱产业。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升和消费者对食用菌需求的不断增加,食用菌产业规模越来越大,从长远来看,其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1.1 食用菌产业发展成为助力产业扶贫的有效路径

食用菌产业转型升级带动了乡村经济发展。食用菌具有低糖、低脂肪、富含高蛋白、矿物质和维生素的营养特点,极具营养价值,是联合国推荐的健康食品,是人们餐桌上不可或缺的一道美味[1]。随着人们消费理念的转变,食用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其发展也迎来了新的机遇。而食用菌供应链的扩展也为农民创造了大量的创业、就业契机。在地方政府支持下,食用菌研究所和食用菌生产基地成为地方推动食用菌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龙头企业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初步形成了以多个菌种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一体化服务体系[2]。

1.2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推动了食用菌产业标准化发展

为实现食用菌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标准化建设。一是加大对食用菌产业生产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按照标准化对原有基地进行提升;二是加强物流体系建设,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提升物流体系的运转效率;三是加强大数据建设,通过网络平台交易减少中间环节。地方政府要加强对物流体系标准化建设的监管力度,把好安全质量关,确保食用菌产业的稳定发展[3]。

2 现行食用菌产业发展领域相关法律规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当前尚未制定针对食用菌产业发展的专门法律,有关食品生产销售和管理的法规零散地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其局限性在于这些法律法规制定时间较久,对于食用菌产业在快速发展中所涌现出的问题反应滞后,此外,这些法律法规只针对食用菌产业的某一环节,对于其他环节的监管则显得鞭长莫及。

2.1 菇农权益保护问题

当前我国大部分群众对知识产权的理解还不够深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有待加强。虽然我国出台了一些法律对植物新品种作出了相关规定,育种者对自己培育出的品种享有独占权,并可依据相关法律限制他人对该品种资源进行商业目的的运作。但依据我国《种子法》,对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培育,国家按照自愿申报原则,不强制要求菇农申报。食用菌非主要农作物,其新品种的推广和种植并不需要国家审定,这就导致了当前我国食用菌菌种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的种类相对较少[4]。同时,新菌种生产者,生产前往往无需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只要得到一支试管就可以在短时间内培育出大量菌种,进而进行生产和销售。由于食用菌种类繁多,大量新品种没有经过认证,部分菇农便直接加以使用,其行为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追究和制裁。

2.2 菌种质量与安全问题

当前国家对食用菌菌种管理投入的人力、物力相对较少,整个食用菌菌种市场管理混乱。当前国家对于菌种质量与安全问题还未出台具体的法律文件,各地在食用菌质量与安全检查过程中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各地方政府出于对地方保护的需求,对外地食用菌产品与本地食用菌产品实施双重管理标准,使当地食用菌市场出现了垄断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用菌产品的质量。

2.3 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问题

我国食用菌产业迅猛发展的背后,却是乱象丛生,一些不法商贩在加工过程中违规添加添加剂,对人体健康造成很大危害。又如,消费者在食用劣质食用菌之后,进行维权只能依据于其他法律法规。这不仅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而且还导致其维权过程中还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最终权益受损[5]。

3 乡村振兴背景下加强食用菌产业规范化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议

乡村振兴背景下要使食用菌产业能够可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该产业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诸多环节进行规范和整治。

3.1 推进食用菌产业相关立法工作

首先,完善国家层面立法。国家应针对食用菌产业发展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具体的调研,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门立法,落实食用菌产业主体具体的责任义务,让各级地方政府在推进食用菌产业发展的过程中有法可依。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应该依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食用菌产业发展配套措施及相应的地方性的规章制度,确保对食用菌产业能够进行规范化管理[6]。

其次,加大对食用菌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当前食用菌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制约食用菌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在国家立法层面基础上,各地还应该出台更多的有利于食用菌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公共政策支持措施,从两个层面来维护食用菌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7]。

3.2 完善食用菌质量控制标准体系

首先,建立和健全全方位生产技术标准体系。一方面,要重视龙头企业标准化生产。各地要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食用菌产业的自身特点,对食用菌的育种、栽培、加工、流通等相关环节制定相应的规范标准,要求企业严格落实。另一方面,要重视对农村地区零散菇农的宣传教育,着力提升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对食用菌生产进行严格的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管,确保在市面上销售的食用菌产品符合技术标准[2]。龙头企业不仅要带头制定食用菌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同时也要与相关科研院所展开合作,加大对食用菌各个领域的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食用菌品质。

其次,完善食用菌溯源系统平台建设。制定食用菌溯源倒查制度,建立功能强大的食用菌追溯系统平台。通过网络平台搭建,利用现代技术实现跨区域、跨系统、跨数据的信息查询和跟踪,将食品追溯系统平台与全国食品安全系统进行联网,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构建食用菌安全风险检测评估体系。地方政府应以本区域作为管理范围,对食用菌监测资源进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监测和监测真空的出现。有条件的地区可成立专门的食用菌重点实验室,对本地区食用菌市场进行定点监测。要坚持食用菌检测社会化,建立使用者安全检测数据库和风险评估中心。一方面加强对市场食用菌的有效安全监管;另一方面也为消费者提供全面快捷的检测数据,实现数据资源共享。

3.3 加强资源调查与市场监管

食用菌市场之所以不规范,其根源在于:一是缺少法律规制;二是地方政府监管力度不够。在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体系基础之上,要加大对食用菌市场的整治力度,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食用菌的生产、加工、运输环节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存在的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另外,要加大宣传力度,使食用菌产业的从业者和消费者对于相关法律知识了解更为透彻,这有利于企业和消费者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8]。

首先,加强资源调查。我国多数食用菌生产加工企业都已经列入到市场监管范围之内,但仍然有野生菌资源并没有纳入到食用菌市场监管之内[3]。因此,政府应组织人员对本地区的食用菌种类、分布状况、生长情况、数量、采摘情况、经营情况等进行系统调研,汇总后建立本地区野生菌种资源库,在保护野生菌种资源的同时,也能够为人工开发提供数据依据。

其次,加大菌种市场监管力度。健全和整合食用菌管理机构,加强日常食用菌监管,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食用菌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全面监控,同时,对典型违法案例要加大查处力度。

随着食用菌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食用菌产业必将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法律政策支持。国家相关部门不仅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而且还需要在立法层面上进行严密规范。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够保障执法部门在查处食用菌产业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时有法可依,才能够更好地维护食用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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