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冬虫夏草资源保护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2020-12-15夏苗
夏 苗
(广州商学院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随着对冬虫夏草的不断研究,其较高的营养价值与药用价值被更多人所认知。冬虫夏草的市场需求量急剧增高,越来越多的人试图通过使用冬虫夏草达到保健功能,因此在医药市场中,冬虫夏草供不应求的状况导致了其价格居高不下。如今冬虫夏草的价值已远远超过鹿茸,人参等其它药用品。为达到虫草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要加强对冬虫夏草资源利用的管理工作,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冬虫夏草的采摘与市场销售行为,加强对周边环境的保护。
1 我国冬虫夏草资源现存情况
1.1 冬虫夏草资源情况
冬虫夏草一般生长于较为偏远的地区,因此我国很难对冬虫夏草现存的资源进行完全的数据化统计,对于虫草资源现存的实际情况的判断,只能根据市场销售额作简要分析。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20世纪50年代我国虫草产量总值达10 t以上,60年代达到了50 t~80 t[1]。随着冬虫夏草产值的峰值过后其产量逐渐走向下降趋势,到上世纪90年代冬虫夏草的产量仅有5 t~10 t[2]。我国的虫草大多数分布于西藏青海一带,而青海作为虫草的主要生产地,在90年代末期虫草的收购量仅有3 300 kg[3]。虽然尚无法对全部虫草资源进行数据统计,但通过市场提供的虫草数量来分析,冬虫夏草的供应量已经呈下坡趋势[4]。我国为加强对冬虫夏草的资源保护,现已将冬虫夏草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物种,但这却并没有阻止人们对于冬虫夏草乱挖的现象[4]。
冬虫夏草的生长环境过于严格,尚未有成熟技术可将冬虫夏草进行人工栽培。冬虫夏草一般在高寒气候下进行繁衍,国际环境问题中的气候变暖是导致虫草数量较低的原因之一[5]。西藏、青海等地的雪地线逐渐上移,缩减了冬虫夏草生存的空间,牧民对草场的破坏加剧了沙漠化发展,水土严重流失,导致无法对虫草生存环境进行保护,更无法做可持续利用开发研究。
1.2 冬虫夏草随意挖掘和管理混乱
过高的经济利润吸引了更多人加入挖掘虫草的工作,但忽略了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随意挖掘虫草破坏周围生态环境,挖掘虫草的人无专业知识技能,无法维持冬虫夏草的可持续发展,掠夺式的挖掘破坏了适合冬虫夏草生长的高寒草地。以青海省果洛州为例,在过去冬虫夏草繁殖情况较为良好时,每平方米的草地上牧民可以挖掘10根~20根虫草,但现在草地上却很难发现虫草的踪影[6]。人们在进行虫草挖掘时既无周期性计划同时又随意乱挖,破坏了冬虫夏草自我繁育更新的周期。
目前,我国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已经意识到了冬虫夏草资源缺乏的状况,并推出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加强冬虫夏草的保护。各级部门出台了禁止挖掘与限制挖掘虫草的政策措施,却无法抑制高价格的虫草对于人们的吸引。挖掘虫草的人越多,破坏的环境范围就越大。在每年虫草生长季节,三江源区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虫草经济线,从挖掘、加工到销售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7]。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可知,三江源区每年参与挖虫草的队伍人数约在100 000人,大面积对环境资源的掠夺,对三江源地区的生态稳定造成严重破坏[8]。
1.3 土地沙漠化和草原畜牧业载畜量过大影响虫草资源可持续生长
对虫草的过度挖掘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由于相关部门并未进行后期治理工作,使土地沙漠化日益严重,植被无法生长,大片草地出现了退化。土地沙漠化不但影响了虫草资源的可持续生长,同时破坏了其他高原生物的生存环境,而土地沙漠化的修复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工作。此外,牧民为提高经济效益会加大草原的载畜量,草原生态环境无法承受数量较多的畜牧,大量的植被遭到破坏,昆虫幼虫无法生长无法形成虫草,导致虫草资源的不断减少。在2018年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大型真菌卷》《2018年中国生物物种名录》中,冬虫夏草被列入易危级别[9]。
2 我国冬虫夏草资源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2.1 各地出台保护冬虫夏草的法律和法规级别较低
为切实加强冬虫夏草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各省、市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如青海省政府发布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冬虫夏草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意见》、西藏自治区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管理条例》[10]。但是冬虫夏草作为一种濒临灭绝的物种,应该从国家立法角度予以重视。冬虫夏草采用“属地管辖”,即其所有权属于草场所属的集体所有,所以从国家层面,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为了防止虫草的灭绝,一些国家如不丹国已经限定了每年采挖虫草的数量。我国目前是各省自主管理本省的虫草资源,缺乏国家层面的宏观调控和监督。
2.2 执法力度较弱
冬虫夏草每年采挖季节,一些无采摘权人假借放牧、旅游等名义非法采摘虫草。这种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是针对这种盗挖行为并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导致违法成本很低。冬虫夏草的销售过程中,不法商家为了增加利润,将钛丝等金属插入虫草躯干中或者将金属粉末撒放在虫草表面,增加重量。有一些不良商家用新疆虫草、蛹虫草冒充冬虫夏草。种种行为使虫草市场乱象丛生。
3 我国冬虫夏草资源立法与司法完善
3.1 坚持依法管理并严格遵循相关制度保护虫草资源
为加强对冬虫夏草资源的保护,需要通过相关明确的规定来约束治理违法行为,国家应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来规范虫草的采摘行为。建立健全监管奖励监督政策,通过严格的监管与鼓励制度加强牧民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使当地环境资源得到可持续发展。在国家法律出台之前,相关地区政府部门在制定工作发展计划时,以冬虫夏草的可持续发展为重要工作之一,通过完善相关管理政策,并根据当地实际资源环境情况制定惩罚措施[11]。利用多媒体宣传手段,让群众认识到环境资源保护以及虫草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利用法律宣传与奖惩措施,督促牧民遵守冬虫夏草资源保护的相关制度。各部门管理人员需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并加以处罚,秉公办理,严格执行,增强政府在执行相关政策时的执行力度与公信度。政府相关部门需建立完善的举报渠道,通过群众监督的方式来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避免对冬虫夏草资源的随意挖掘,确保当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2 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并建立健全保护体系
政府部门在制定冬虫夏草资源保护制度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强监管机制,对于随意挖掘虫草的违法案件进行及时处理,并加大处罚力度。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并严格按照制度来执行,在开展虫草资源环境保护时要自觉接受外部的指导与监督,从多方面来加强对当地冬虫夏草资源的保护[12]。因虫草的数量急剧减少,国家可以将其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对于严重的非法采摘人,可适用《刑法》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进行定罪处罚。
对于将铁丝等金属插入虫草躯干中或者将金属粉末撒放在虫草表面增加重量的不良商家,轻者处以罚款,重者可以按照《刑法》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用新疆虫草、蛹虫草以假充真的行为轻者处以罚款,重者可以按照《刑法》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诈骗罪处罚。
3.3 加强服务型政府体制的建设
为加强对虫草资源的保护,政府相关部门需对管理体制进行深化改革,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对违法案件及时处理,避免案件积累。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以为人民服务为服务宗旨,完善政府相关管理监督部门职责,加强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度,这样在推广虫草相关保护工作时更具有权威性。政府相关部门要不断加强虫草资源保护意识的宣传,并调动群众参与到虫草保护工作中,带动群众加入虫草资源保护监督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
3.4 依法贯彻落实虫草相关保护政策
政府部门加强草原执法队伍的建设,通过专业性队伍的培养推动相关法律制度落实。政府需要加强交通部门、公安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多部门的共同合作,完成对虫草资源的保护。在建设草原执法队伍时要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思想境界,加强宣传工作,将思想统一到一定高度,并全面落实虫草资源保护工作[13]。政府部门在划分管理职责时,要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对虫草资源的保护进行明确划分,通过各项工作的专人负责制,将虫草保护工作更加具体化。改变政府职能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工作地位,同时加强相关体系建设,促进虫草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 结论
我国对冬虫夏草的保护不但要提高全民意识,加强对环境资源保护与物种保护的重视程度,更需要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各部门监管,通过法律规范和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强对虫草保护工作的力度。对于虫草分布地农牧民的采摘行为进行科学化管理,通过虫草采摘周期的制定来达到虫草的可持续发展,避免因随意挖掘而使虫草生活环境遭受破坏而无法继续生长。虫草为人们的身体健康提供极大的营养价值,但只有做好虫草的保护工作,才能达到可持续性利用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