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2020-12-15杜娟
杜 娟
(1.山东理工大学农业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山东 淄博 255000;2.汶上县财政局,山东 济宁 272500)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实践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1.1 法律主体的地位不够明确
法律地位决定了农业经营主体所需要享受的权利以及所需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明确的法律地位,是当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有序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其经济活动的一切法律根本,从法律效力的角度分析,其对于我国现代化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法律前提。无论是农村合作社,还是家庭农场,均存在着注册标准不一,甚至部分地区出现胡乱注册的异常乱象,严重阻碍了现代化农业的推进与发展,而这些乱象的根本,就是法律主体地位的不明确,相关注册流程没有统一化的法律支持,各类生产经营的有序性与合法性更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1.2 缺少必要的制度法律支撑
我国对于家庭农场这一现代化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只是在相关的政府文件中有所提及,但是,相关的保障制度与法律体系,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发展与完善。我国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一直占据着我国农业生产的主导地位,家庭农场这一概念出现相对较晚,各地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也没有对其投入足够的关注,这就导致整个行业处于初始的探索与研究阶段,很多发展方式以及实际保障经验不够充分,致使整个行业出现发展混乱的场景。研究并制定合理的制度法律,完成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确立,是引导我国家庭农产生产经营方式发展的必然之路,也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核心。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行问题的出现根源
2.1 所有权不够明确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探索真正适合我国的农业经济形势,我国农业生产体系与方式历经多次变革,在历次变革过程中,农业的生产力得到了有效提升,从耕者有其田到农民增产增收,这些都有赖于我国农业部门的不懈努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于土地所有权以及农村生产集体等问题一直没有进行有效的明确,家庭联产承包制与农村集体经营仍然存在着并行,这就直接导致农民集体这一概念被模糊化。
2.2 土地流转制度的不完善
我国农业经济与当下的市场经济,在运行机制与理念上存在着一定的脱轨,农村土地的流转没有形成规范化市场,政府在土地承包流转过程中,仅起到辅助性地位,其流转的主体仍然需要农民自身来完成,这就让土地流转的范围被严重限制,也没有形成规范化流转市场。土地需求者苦于承包土地的规模不足,而想要将土地承包出去的农民,却很难找到这些承包者,整体的流转成本被无限放大,同时,也严重制约了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
3 解决现行农业经营主体制度法律问题的手段
3.1 解决制度冲突,明确法律地位与流转制度
在我国农业经济体系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对应的农业合作社视为法人,而这一行为,从本质上分析,其与农业合作社的最初设立目标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相比较,对应的法人说明以及对应的实际地位存在着很大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就要纠正农业合作社在登记过程中的混乱,明确合作社法人,从独立人格、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的角度去明确合作社法人的性质,利用详细的法律规范,让整个农业生产经营过程得到有序化保障。同时,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制度,对相关的流转形式进行明确,由政府带头,完成土地需求方与想要进行租出方的有效连接,降低流转成本,完善流转市场。
3.2 明确对家庭农场的法律定位
我国家庭农产的发展始于2013年,在相关部门的引导与支持下,已经在短短数年时间里取得了极有成效的发展,但是,这些家庭农场的存在,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地位,其存在没有从制度上予以保障,并且,各地区对于家庭农场的法律主体的规定也是极为混乱,有些地区将家庭农场自身视为企业法人,而有些地区却将家庭农场视为个人独资企业,这种混乱的局面影响了整体的发展。家庭农场的存在是得到国家政府的支持,那么就需要从法律根本上予以其合理的存在地位,明确其登记方法,对其所有权以及对应的法律形式需要有明确的规定,相关的责任义务与权力都需要有着明确的保障。
4 结语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制度与法律问题需要从根源入手,在认真分析问题来源的基础上,明确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确定其所需要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完善流转市场,最终推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升级与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