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二重性”与婚姻制度的建构
2020-12-14赛闹加措
赛闹加措
摘 要:马克思主义的婚姻价值观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方法和方法论,实现了对旧的婚姻价值认识的超越。其“婚姻的二重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辩证统一为当代婚姻制度的建构提供了科学的逻辑说明和方法论启示。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婚姻;二重性制度
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维系社会关系的重要纽带。婚姻关系总的质与量的科学发展是一个现代国家文明与否的重要标志。对于志在本世纪中叶实现中国梦的中华民族而言,婚姻是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题中应有之意。研究婚姻本质与制度二者的科学架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的二重性”与婚姻的辩证关系
人是自然的产物,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结果。人的发展实现了对自然地克服和对人性的张扬,但是人类发展的阶段性成就还不能实现以纯粹的社会属性标示人的科学属性。基于人类社会关系的婚姻亦是“人的二重性”辩证的结合。
(一)人的自然属性是原始婚姻的根本
摩尔根说明:“最古是:过着杂交的原始群的生活;没有家庭;在这里只有母权能够起某种作用。”这意味著人类社会最早期规则的无序和混乱,婚姻与婚姻规则根本无从谈起。人类在这一时期更多的是依据动物的物性来实现自我种族的繁衍生存。人的自然属性在人类原初占据主导地位,物性的极致带来婚姻关系的混沌无序。
劳动的产生和发展,实现了物性“人”自然属性的抑制和社会人的社会属性的张扬。动物的家庭形式到人群的出现成为了历史的必然,人类第一个社会组织—前氏族公社诞生了。这一历史进程的伟大意义在于,人类在自身婚姻节段的发展实现了质的飞跃,初步的摆脱了自然的绝对束缚,婚姻得以初步的实现和固定化。婚姻形式的内容在人类历史中经历了血缘婚(集团内到集团外群婚)、对偶制、一夫一妻(对偶的、阶级的、社会主义的)等形式的变化。恩格斯写到:“在三个主要时代—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中,不消说,他所研究的只是前两个时代以及向第三个时代的过渡……它根据生活资料生产的进步,又把这两个时代中的每一代分为低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家庭的发展于此并行”。可以正视的是在人类婚姻的早期,自然法则作用下的婚姻关系更多的呈现为对自然的屈从。这在血缘婚的时代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在对偶制(阶级)社会就存在一定的隐蔽性,但是就前资文章明世界社会性质的揭示,真实的反映出一个劳动与劳动者颠倒世界在婚姻制度的反映,究其根本,是由于人类解放的不彻底造成的历史事实。
(二)人的社会属性是现代婚姻的基石
可以看到,生产力的螺旋上升对婚姻的解放是显而易见的。就人的本质而言,社会属性在整个发展史当中不断得到强化,社会关系的联系愈加紧密和牢不可破。婚姻的繁复,其绝大部分的内容是在现代逐渐由社会属性所赋予。
新时代,劳动的发展带来了深刻的社会变革,劳动者社会关系的联系愈加紧密和复杂。不可否认的是,在婚姻关系的发展当中,自由成为一个不断被正视的话题。自由的反思和实践充分的证实了人类的整体跃进的历史事实。可以说,现代人对婚姻价值的判断逐渐的趋于自由,对未来的把握充分自主,进一步实现了人性的解放。当然,“人的二重性”历史并未彻底的消亡,阶级的时代还未成为过去式,现实的不平等、不自由也在时刻影响着个体在婚姻关系的选择。如何在新时代的中国,抵御外部思想的侵蚀,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体系,基于“婚姻二重性”的制度选择任重道远。尤其是在当下,时代的发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相当部分人的生存的紧迫性问题,婚姻问题却凸显出不同正比关系的进步,相反一系列的婚姻社会问题不断的反复。可见,婚姻的现实问题一定要始终紧紧的抓住时代发展背后各个主体社会属性的大背景,深刻反思社会属性的发展变迁对婚姻事实的意义。
二、“婚姻二重性”与婚姻制度的辩证关系
时代的发展,人类的进步并未实现人在当下彻底的解放。“人的二重性”在婚姻层面也必然导致“婚姻二重性”,依然是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婚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细胞组织的功能和价值,婚姻体系的架构对于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意义。
(一)“婚姻二重性”是制度选择的逻辑起点
制度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系列规范或规格,特定的社会制度是婚姻缔结的基础。任何一种普遍的婚姻形式和内容都业已形成了体系化的婚姻制度,这种制度的选择应该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和当时的结果。婚姻关系的制度化及其内容的内在驱动在马克思主义而言,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必然。但是,我们要认识到在“婚姻二重性”视角下,其发展变化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现象。
基于两性生理差别和性的本能的自然属性,实现了婚姻关系爱的原始冲动度。这一自然属性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其表现不断的被抑制。黑格尔就说:“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伦理的爱”但是,爱的原始性往往客观的反映在爱、婚姻和家庭的选择当中。自原初至今,依然根深蒂固,影响和作用在现代婚姻关系中。人类重要的社会关系,男女两性结合的这一社会组织形式的婚姻社会属性,将婚姻的基础奠定在经济基础的基础上,将其囊括在上层建筑的范畴内,实现婚姻和经济基础的辩证统一。要紧紧抓住不同时代发展主旨下,婚姻二重性的深刻内涵,坚持婚姻发展的正确导向,真正激发婚姻的价值属性,以此建构和反向达成制度的初衷。
(二)“婚姻二重性”是制度目标的逻辑保证
婚姻制度是特定时空经济基础的凝结,这为婚姻目标的实现找准了发力的实践起点。但是,就“婚姻二重性”而言,制度的建构实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工程。
人类的婚姻历经了从松散到牢固、从野蛮到文明、从集体到个体的演化过程,得出对偶制(一夫一妻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这一判断的结果在婚姻制度的建构当中又要涉及爱的理想、婚姻的自由和家庭的平等三维的理性思考。举例来说,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离婚的自由。制度建构在这一点上,是要考虑婚姻主体身份的二重性,既要解决好婚姻的自由问题,同时也要防止个体自然属性作祟下,对婚姻关系的破坏。正如列宁讲:“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家庭关系‘瓦解,反而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和稳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婚姻制度的变革是要消除阻碍人类婚姻关系向上的一切旧事物,实现特有制度体系下婚姻的价值,解释人和改造人,以期实现制度目标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