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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国际制度设计

2020-12-14艾瑞克沃登崔佳慧译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功能主义行动者理性

艾瑞克·沃登,崔佳慧译

(1.乔治敦大学,华盛顿特区20057;2.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福州350000)

国际制度是“规定国家层面行动者在国际体系中采用合作与竞争方式的正式的以及非正式的规则”,其类型丰富且多样。这些规则或载于条约或被精心设计为涵盖实施、解释和(或)执行规则的政府间国际组织(IGOs)、国际机构或国际法院等正式的组织架构。除此之外的其他规则甚至尚未被载于各国批准的文件中。有的国际机构要求各国承担明确规定的义务,其他机构则予以各国很大灵活性。有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或条约机构根据共识作决定,其他机构采用(加权)多数投票制等变形方式做决断。有些国际机构高度独立于国家之外,而其他机构则依存于国家。有些国际机构允许全部成员国共同参加,而其他机构则属于私人俱乐部。政府在部分国际机构中扮演主要行动者,而跨国组织、私人行动者或官僚组织在其他机构中或起支配作用。

国际制度及其组织形式为何看似如此?试图监管全球金融的新型国际机构为何大多是基于国际软法的非正式机构而非正式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对决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UNSC)组成及其成员投票权的陈旧规则进行改革为何如此困难?全球气候变化合作事项经由对各国有约束力的多边协议且集中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一致认可却为何没能实现制度化?为何国际法院有权解决国家间的部分法律争端,但不能解决其他事项?国际制度设计是否有助于解释各国对国际制度的强烈抵制?

类似问题吸引了多数学者的关注。本文并非旨在向学界提供综合性的文献回顾,而是意在从理论上系统考量国际制度设计。倘若要理解国际制度设计各理论间的相似性与差异性、变化性与连续性,本文将从能够反映这些理论的两个维度对其予以归类。

第一维度根据理论如何吸纳制度动态的方式进行区分。理性主义理论大多将国际制度理解为诱使国家间达成平衡状态的努力。这类理论通常关注创建制度的国家行动者之间达成个别谈判或契约(协定)。相比之下,其他理论将国际制度设计视为一种源于创造新行动者、利益与身份的动态化过程。例如,政府间主义支持者与新功能主义论者围绕欧盟的制度设计特征是最应被视作国家间的一系列个别重大谈判、还是最应被视作是转换利益与身份并创造出影响国际制度设计的新型强大的超国家与跨国性行动者的渐进性过程上存在争议。

第二维度反映了社会科学理论中常见的结构——能动性划分方式。结构性研究方法将国际制度设计理解为是对制度运行所处策略、社会、文化、政治以及经济环境的回应。相比之下,能动性研究方法认为国际制度设计是创建制度的行动者自身动机、利益倾向、价值观、创造性以及实力等作用的结果。

表1 总结了通过对国际制度设计理论归类形成的四类理想型理论,涵盖了能够举例说明各理论模式的四类理论标签(尽管这些并非是适合表格的唯一标签)。表1 的样式符合常规的2×2 类型的简化表格。其中的部分理论突破单个表格的界限,且同样适用于这种分类方案的其他表格。例如,多数理性主义理论分别同功能主义元素以及分配方法结合。

表1 国际制度设计的理论类型

然而,简化表格的研究方法极其有效。四类理论代表了思考国际制度设计全然不同的研究方式。理性功能主义理论假定,国际制度设计反映了制度是寻求解决国家间功能与策略协作难题的最佳回应。分配理性主义理论认为,国际制度设计是强权国家行动者在同他国互动中有意构建对自身有利国际制度的副产品。这关系到是将国际制度作为解决国家间集体行动难题的有效办法,亦或认为国际制度是行动者以牺牲他国为代价追求狭隘自我利益的手段的重要问题。历史制度主义(HI)理论强调,国家早先确立的制度以及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创造了影响未来国际制度设计的新的行动者、利益、动机以及约束条件。世界政体理论强调了国际制度设计源于制度运行所处的文化、政治与社会环境。

上述理论进而将关注焦点导向国际制度设计缘何出现低效或次优的不同原因。首先,尽管理性功能主义的释义意在强调制度效能增强的特性,而从事于该传统领域的学者却指出国内政治是致使国际制度设计出现次优的重要缘由。其次,分配理性研究方法追溯次优结果的实际原因在于:强国通过设计制度旨在促成自身利益,而非实现国际社会期待的结果。再次,历史制度主义学者强调路径依赖倾向于将国际制度设计导入低效。最后,强调结构性动态过程的理论将低效归因于制度设计遵循并非意在优化社会福利的文化脚本。

四个象限平面展示了组织四种理论的各种替代方法。各象限均存在强调物质及观念利益的理论、强调国内外因素的理论,以及适用于国家安全、经济与社会议题的理论。

四种研究方法均有其优点及不足。首先,理性功能主义提供了一种考量国际制度最优设计的有效方法,并认可学者创制存有普适性且可实证验证的命题。然而,此种功能主义研究方法优点在于能够从制度分析中剖析出强权政治,但不善于分析制度动态或同构过程如何致使国际制度设计出现功能失调。其次,分配理性主义研究方法侧重于研究实力以及利益不对称行动者之间的冲突如何塑造国际制度设计。然而,此种分配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不具备国家间的普适性。除此之外,理性主义分配方法无法吸纳动态过程且低估了共享规范与价值观何以塑造国际制度设计中共性的重要作用。再次,历史制度主义理论有效指出了各国制度化过程中创造或授权的新行动者的能动性以及时机与次序的重要性。然而,这种理论的缺陷在于难以从行动者与利益均未变化的理论中得出国家间的普适性命题。最后,国际社会或世界政体理论阐明了国际制度设计中生成相似性的制度同构过程。然而,这种理论无法用于解释国家间制度设计的差异性以及国家行动者塑造国际制度有意采取的能动行为。

一、理性功能主义理论

理性功能主义研究方法被紧密安排在《国际组织》杂志的两期专刊:于2000 年刊发的国际制度合法化专刊以及于2001 年刊发的尤为明确的国际制度理性设计(RD)专刊。值得一提的是,国际制度理性设计专刊塑造出后续研究的灵感来源且同为批评对象的研究议程。

国际制度理性设计主张各国参与国际制度设计旨在有效解决阻碍国家间互惠合作的策略问题。以分配、执行与不确定性等国际集体行动难题的类型作为自变量,以集中程度、成员资格、议题范围、控制方式与灵活性五类国际制度设计的特征作为因变量,国际制度理性设计的理论贡献者运用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博弈论生成了联系自变量与因变量的论断。例如,当出现各国对世界不确定性状况时,各国将协力从收集并汇聚信息过程中共同获益。同样,中央集权化机构有助于解决国家间的执行难题。国际制度理性设计专题研究推测,由于各国在执行与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加重时可以从中央集权化机构中共同获益,由此,我们应在国家间出现策略性合作难题更为突出时,期待产生更为集权化的国际机构。

国际制度理性设计专刊的文章将上述洞见应用于多元化制度环境中。例如,彼得·罗森道夫(Peter Rosendorff)和海伦·米尔纳(Helen Milner)认为,各国设计贸易制度旨在享有最优豁免条款,而此种最优豁免条款既非无代价的可以被任意免责使用,代价也非高至只要各国不完全放弃此项制度就无法背离其义务。弹性代价使各国得以应对各类政治上的不确定性。

国际制度理性设计专刊的大量后续文章考察了新命题,亦或运用新数据验证现有命题。例如,新的理论与实证研究考察了事前不确定性影响国际制度的刚性、弹性与寿命的方式,以及带有有限时区条款的协议是否更易于协商。其他学者系统考察了区域性国际组织、特惠贸易协定(PTAs)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IGOs)等样本间的制度设计差异。

国际制度理性设计专刊后续研究中最宏大的代表作当属芭芭拉·凯里迈诺斯(Barbara Koremenos)的《欧洲大陆的国际法理论》(The Continent of International Law)。芭芭拉·凯里迈诺斯保留了国际制度理性设计的核心思想:通过制度寻求解决潜在的国际协作困境,据此理解各国间的制度设计差异。本书提出了两项重大研究进展。首先,文中涵盖了将是否存在国际制度理性设计特点与国家间潜在的策略性难题联系的大量可验证命题。例如,文中国际争端解决一章从理论上指出,正式的争端解决机制更可能就各国应对执行、承诺以及国际现状不确定性等问题达成协定。其他章节推论出如豁免条款、限期规定、惩罚举措、监督方式以及投票规则等类似准确性和普适性假设。其次,该书基于随机抽取的国际条约验证这些假设,这些国际条约对理性设计结果以及旨在解决国家间协作的难题都进行了编码。验证结果尽管未对全部但对其中的多数猜想予以了理论支撑。

大量后续研究已经超越了国际制度理性设计初始前提的研究范畴,且不再固守国际制度作为国际协作难题有效回应的观点。近来,学者以2001 年国际制度理性设计专题为基础,从四个方面展开了研究。

首先,学者们对国际制度不仅解决国际集体行动难题,而且对于有效解决国内政治问题形成认知。例如,特惠贸易协定与深度区域一体化协定协助民选政府统一国内对区域一体化的不同政见。安德鲁·莫拉夫西克(Andrew Moravcsik)认为,向民主化转型国家的政府比统一的民主国家以及威权国家的政府更乐于将自身同干预性、独立性的欧洲人权法庭绑定,因为此种自我约制同样束缚了偏好不同的未来政府。这意味着在民主国家(或向民主化转型国家)之间创建条约不同于威权国家的制度安排。例如,莱昂纳多·巴奇尼(Leonardo Baccini)等人发现,上述特惠贸易协定的弹性与深度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在民主国家体现的并不如在非民主国家中明显。

得出的一项规范分析是,旨在解决国内政治问题的国际制度设计未必改善国际社会对本国的社会福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此种国内政治理论有助于解释国际制度结果欠佳的原因。

其次,学者已开始依托委托—代理模型吸纳主权成本的概念。该理论模型将各国授权国际组织的同时支付自治成本的做法内化。例如,大卫·莱克(David Lake)在对国际关系的层级结构分析中提到,各国会权衡参与层级化制度关系中的治理成本对比国际制度为自身提供的收益。乔纳斯·塔尔伯格(Jonas Tallberg)等人发现,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INGOs)到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准入差异,部分原因是由功能性需求造成,但也存在国家主权关切的原因。 塔娜·约翰逊(Tana Johnson)和约翰尼斯·乌佩兰宁(Johannes Urpelainen)采用国内官僚文献中的经典模型,以此宣称当制度设计议题需要专业技术与科学知识时,国际官僚被赋予更多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同样意味着国际官僚在引导政策朝向自身偏好的结果发展时,获得更多斡旋余地。只要降低不确定性带来的收益超过政策造成的损失,各国政府甚至有动机授权给偏好不同的国际机构。此外,约翰逊揭示了在某些情况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官僚利用新获得的自主性创建并设计全新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这破除了国家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度设计的唯一来源。

一些学者将委托——代理理论与国内政治的相关解释结合进行制度设计。例如,民主国家加入特惠贸易协定与区域一体化安排的倾向伴随阻碍政府授权的国内否决者数量的减少而削弱。海伦·米尔纳(Helen Milner)运用委托—代理模型论证,倘若国内利益集团对政府是否按照其意愿分配援助持怀疑态度,那么各国政府更倾向于多边援助分配。

委托——代理理论广义上的应用表明,政府间国际组织不仅是国际合作问题的化解机制,还具备自身议程以及实现议程的机会。这一特性再次超越了纯粹的理性功能主义研究方法。

再次,学者将包含国际制度履行社会化与劝说职能的理性主义理论模型进行拓展。一旦国际制度被视作社会环境时,最优制度设计的理论就不同。例如,国际共识的规则不仅因分配议题而存在,同样因规则支持协商与说服。此类学术研究大多试图理解物质性与社会性激励是否合作和如何合作,以及制度设计何以参与其中。例如,欧盟如何构建社会性与物质性激励机制,诱使新成员国尊重人权并捍卫民主?

最后,国际制度理性设计理论明确涵盖了各国偏好与实力上的差异。列斯贝·胡格(Liesbet Hooghe)与之同仁将理性设计理论冠以“后功能主义”的标签,以更好地考量行动者偏好。同样,凯里迈诺斯努力解决在很大程度上被明确“不强调权力”初始国际制度理性设计专题排除之外的权力不对称与各国偏好问题。

上述浅析作为理性功能主义研究方法从理论分析中萃取政治观点的古老批判的回应。这些学者在浅析中吸纳了分配政治理论的几个方面。然而,他们的理论仍旧假设制度设计遵循强调制度应解决国际协作策略的共识问题。例如,特惠贸易协定帮助民主国家领导人解决各国的国内政治问题。尽管分配理性主义研究方法的边界不固定,但问题解决方法的焦点仍是同理性功能主义理论相结合。

二、分配理性主义理论

在对国内政治制度的研究中,理论家往往会区分分配理性主义与理性功能主义(或信息不对称)理论。其中,特里·莫(Terry Moe)对制度的分配理性主义与理性功能主义两个侧面进行了如下区分:

国际政治制度服务于两种全然不同的目的。一方面,政治制度有助于降低国家间集体行动难题,特别是削弱国家间政治互换的保证与执行难题,从而促成各国政治行动者就实现贸易收益上达成合作。另一方面,政治制度也是利益强制与再分配的手段。政治制度作为政治赢家追逐自身利益的结构性手段,通常是以牺牲政治输家的巨大利益为代价的。理解政治制度缘何产生,以及何以采取这种特定形式而存在,离不开对政治制度两方面理论叙事的高度重视。

现实主义学者长期以来得出的普遍共识是,国际政治输赢关乎国际制度设计。然而,丽莎·马丁(Lisa Martin)与贝斯·西蒙斯(Beth Simmons)从有影响力的制度文献综述中总结道,“分配结果不再是制度设计考量的中心议题”,而是“应回归到对分配议题本身的关注上”。对这种研究式微的合理解释是,分配理性主义者主要是在与强调国家间权力不对称、主张制度不重要的结构现实主义者的斗争中略胜一筹。分配理性制度学派致力于表明制度甚至在无政府状态下,促成国家间协作。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揭示世界拥有制度如何不同于强权政治主导的世界,而非揭示强权政治何以形成以及如何由制度形塑。

理性功能主义研究方法认为,国际制度设计能够解决分配问题。例如,倘若各国利益或意识形态存有差异,接下来国际社会将会生成更多有效处理国家间异质性的弹性制度。换句话说,理性功能主义者通过论证制度何以成为解决分配问题的最佳方式,以此探究分配问题对国际制度设计的影响。

相较而言,分配理性主义者将率先探寻制度规则中的受益方,以及各国行动者为获取自身所需采取何种手段?关键的一致原则在于弃置理性功能主义假定各国“设计制度旨在促成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分配理性主义者认为,各国行动者在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将运用权力实现最符合自身利益的设计结果。这意味着国际社会期待制度设计旨在改善社会福利的说法毫无根据。

分配理性主义者并不认同结构现实主义者的观点,前者认为国际制度很重要。国际制度是由强权政治形塑且进一步塑造了强权政治。例如,托马斯·奥特利(Thomas Oatley)与罗伯特·纳伯斯(Robert Nabors)指出美国政府在巴塞尔协议谈判中运用金融市场权力对美国银行进行收入再分配,从而对巴塞尔协议的理性功能主义描述提出质疑。美国在开放型经济中无法实现其单边目标,毕竟协议规定在起作用。然而,协议是为了满足美国寻租需求而非旨在纠正市场失灵的观点不仅常见于国内制度文献中,且在国际金融监管语境下也日渐普遍。

分配理性主义的核心概念指的是不完全反映一国物质实力的议价能力。重要的是,部分国家具备优于别国的外部选项。在不同他国合作情况下有实力达到自身偏好结果的国家,借助自行采取单边行动威胁的方式形塑多边制度规则,例如,美国利用非正式权力与正式权力设计并操纵国际经济制度。此类操作对各国产生了切实影响,例如,列强除却曲解多边开发银行中的投票规则使之对自身有利,继而将此项优势延伸至其政治盟友以获取最惠贷款。

分配理性主义相关议题同样影响了各国有意愿接受国际制度自主权的程度。克里斯蒂娜·施耐德(Christina Schneider)和布拉尼斯拉夫·斯兰切夫(Branislav Slantchev)认为,倘若规则中的表决权要求各国自我履行,各国授权独立代理机构的原因或许围绕各国集体行动意愿间的异质性(而非不确定性)。缔约国在无法单方背离协议的情境下,各国趋于接受放弃国家主权的多数表决制规则。莱斯利·约翰斯(Leslie Johns)揭示了国际法院与国际官僚机构的设计与运作是如何在各国实力与利益各异情境下受规则要求各国自动履行的影响。

其中大量理论结合了理性功能主义及分配理性主义的方法论逻辑。例如,菲利普·利普西(Phillip Lipscy)通过分析解决国际合作难题的不同制度方案如何不免受来自外部选项的竞争,阐释了国际制度设计差异如何回应外部权力分配的变化。开发借贷不单是世行的核心职能,同样作为替代性制度安排中拥有较大发言权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等新兴势力轻易履行的职能。相比之下,诸如清迈倡议等多边化货币互换协议尚未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核心职能构成实质性威胁。不同制度方案赋予中国等其他新兴大国在多边化开发借贷而非货币金融更佳的外部选项。最终结果表现在,世行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投票权重更为灵活地回应了外部权力的变化。倘若世行不予回应外部变化,将面临被国际社会边缘化的风险。

另一个二者结合的例子是艾莉森·卡内基(Allison Carnegie)关于商贸制度何以构建涵盖美中等大国间强制性外交的研究。卡内基认为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不同政体国家间的贸易。例如,美国投资者在世贸组织缺席情况下因忧虑未来美中政治问题会危及持续的市场准入,或许无意投资中国。美中两国在商贸制度谈判中撤销特惠准入的选项,促成两国达成优于维系特惠准入的协议(至少谈判代表在当时这样认为)。卡内基关于世贸组织协助解决政治上套牢问题的观点带有理性功能主义色彩。然而,从制度设计及其动机上看,制度深受分配理性主义政治的影响。

在绝大多数的分配理性主义释义(如理性功能主义者释义)中,各国间因相互依存生成的共同问题激励各国寻求国际集体协作的解决方案。然而,国际制度设计反映了各国追逐自身私利的事实,这意味着国际制度并非是解决共同问题的有效办法。实际上,兰吉特·拉尔(Ranjit Lall)发现政府间国际组织效能欠佳的关键在于各国利用政府间国际组织追求狭隘的自身利益,而非解决国家间的共同问题。

分配理性主义缺乏理性设计专题有凝聚力的核心洞见。正如上文所提及,理性主义发展历史解释了其中的部分原因。现有一种学术倾向主张把关注利益分歧与权力不对称的行动者之间冲突的观点,等同于宣称制度是附带品的观点。然而,分配理性主义研究领域同样缺乏凝聚力。倘若国际制度设计遵循不同偏好与实力行动者之间的协商过程的观点值得重视,那么我们同样必须重视不确定性。任意有趣的分配理性主义协商问题具有多重均衡,通常具有截然不同的分配影响。先前制度构建讨价还价以同其他达到某些均衡。例如,各国授予欧盟委员会等官僚机构制定议程的权力,会引导未来国际制度设计朝向特定方向。有权解决国际争端的独立性国际法院能够提供影响国家间强制性谈判的焦点。

然而,我们必须探寻国际制度从何而来,以及何以保证国际制度被各国执行。这表明分配理性主义理论应注重制度的历史溯源及演变过程,而非仅接受少数强国间的协定结果。理性分配理论主义者存有这样一种回应:任何策略性选择理论都必须阐明何种国家间的互动过程被分析,并认可历史因素塑造行动者、博弈双方收益以及界定国家间互动的相关选项。也就是说,理性主义理论假定行动者、利益、选择以及相关信息已经明确,这意味着国家间互动的其他方面必须被视作外因。基于动态过程的理论对这种研究方法提出质疑。

三、基于动态过程的理论:历史制度主义

单靠考察制度化过程理解国际制度设计的观点不再新颖。此种观点源于理性功能主义以及新功能主义研究视角。功能主义理论的核心强调这样一种观点,具有特定功能的专业机构间的合作化进程导致了国家在政治与经济上的区域一体化与终极和平的外溢效应。国际制度设计的含义在于,早期的专业机构合作的努力方向应集中在无争议的技术及政治领域。早期的专业机构合作增进了国与国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的同时,进一步刺激了制度化。新功能主义论者认为,各国对独立国际仲裁及官僚机构的授权行为,直接遵循先前制度化在国家间创造的更高程度上的相关依存。

新功能主义论点的作用范畴局限于对欧洲一体化的研究,乃至于较低程度的区域一体化研究。围绕欧洲一体化背景下,新功能主义学者与政府间主义论者二者间的论战在其他研究领域同样有迹可循。近来,学者尝试运用历史制度主义的见解进行说明。历史制度主义一贯作为比较学术研究中的重要方法。历史制度主义在国际制度设计问题上最著名的早期应用是约翰·伊肯伯里(John Ikenberry)对自由主义世界秩序的分析。

伊肯伯里指出,二战后,美国积极主动设计维护本国利益的国际制度,同时又限制了自身利用国家间能力不对称获取暂时优势的能力。制度囿于自身的粘滞性,锁定了美国短暂的权力优势。美国主导的国际制度不仅难以适时契合国家间相对实力的变化,同样难以始终体现当代集体合作难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例如,北约之所以能在冷战结束后得以幸存(与现实主义学者的预测相反),是因为北约演变为重置以应对新威胁的常规性资产,即使这种制度设计并非是应对新威胁的最佳回应。坚持制度设计致使报酬递增。

历史制度主义的核心洞见指出国际制度设计的时机与次序很重要,由于先前存在的制度决定了未来制度创建的约束条件与发展机遇。例如,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制度设计取决于二战之前的相关制度蓝图。同样,当代的合法化人权制度及思想起源最早追溯至20 世纪40 年代。后冷战时代国际法院在全球范围内扩展是制度缓慢演变而非政府方面灵光乍现始创独立国际法院的结果。

历史制度主义学者强调了国际制度演变趋于路径依赖的四种方式。首先,国际制度能够锁定国家间的权力平衡,由此赋予特权国家在维护特权地位方面享有超额权益。例如,法国不会放弃在联合国安理会中常任理事国的席位,这种结果促使各国难以达成有效解决国际安全问题的制度设计。其次,制度演变的正反馈效应、收益递增与自我强化三种机制特征相互关联。国际制度范畴外行动者的行动发端基于现有制度设计重新调整自身活动与目标期待,降低了一度可行的替代性设计魅力。最终结果表明,国际制度设计并非是制度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理性功能主义难题最佳回应的历史过程。

诚然,历史制度主义仅是分析制度演变的理论框架之一。社会学制度主义学派学者长久以来一直在分析规范与观念如何演变并影响国际制度设计。例如,欧元与欧洲央行的发端受当时主流经济思想的强烈影响。“公正潮流”决定了政客如何构建处理暴力事件余波的司法制度。历史制度主义的理论贡献不仅在于提供次序的重要性。历史制度主义独特的理论结构以其他理论无法实现的方式,解释着国家间制度化次序如何起作用。

一些学者将历史制度主义融入国际制度理性设计框架。例如,马克·科佩洛维奇(Mark Copelovitch)与托尼亚·普特南(Tonya Putnam)考察了先前的制度情境如何改变理性设计框架对制度设计何以吸纳不确定性的预测。约瑟夫·朱皮勒(Joseph Jupille)等人将现有制度(以及改变现有制度的成本)的特性纳入各国理性设计选择中,强化了理性设计框架。

沿袭历史制度主义研究传统的部分近期作品,因分析先前的国内及国际制度如何决定塑造国际制度设计斗争中的成败方,更接近分配理性主义观点。例如,艾利特·波斯纳(Elliot Posner)认为,欧盟内部的集权式监管使其在同美国围绕证券市场跨国监管问题进行谈判时更具筹码。蒂姆·布特(Tim Büthe)与沃尔特·马特利(Walter Mattli)指出,美国国内集权式的会计准则胜过欧洲国家在此范畴内的相关准则。相比之下,欧盟凭借汇集行业参照而非实物产品标准的等级制组织,在此议题上领先美国。上述作者尚未提及美国国内或欧盟的制度改革意在追求议价优势,这种改革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意的。

历史制度主义更为广泛的理论影响表现在力图理解全球经济的规则设计离不开对国内企业利益及实力、在国内企业利益何以制度化以及国际与国内行动者如何对行动轨迹进行排列次序的理解。国际制度设计源于行动者一系列有意无意的先前行为的结果。历史制度主义研究方法对于信息与资本跨境流动管理的软法或规则的设计方面前景光明。在此领域,私营部门行动者与国内监管部门极富兴趣与实力参与制定跨国规则,而且没有国家间集权式议价机构参与。此种研究方法似乎最适合于国内与国际体制相对密集的情境,例如在工业化发达国家间的互动过程。

历史制度主义是一种有效突出国际制度设计动态过程的弹性理论框架,而这种弹性存有弊端。正如亨利·法瑞尔(Henry Farrell)和亚伯拉罕·纽曼(Abraham Newman)所承认:

历史制度主义研究方法的局限性显而易见。倘若制度作为“过程”或“轨迹”的形式存在,且没有“最终”结果,这就无法在永久意义上的任何时期确定输赢。制度演变的各个阶段沦为前一阶段的终点与后一阶段的起点。采纳此种逻辑释义相比于均衡论而言,会对行动者间的权力对比作出更为混乱且短暂的判断,因为行动者权力在任意时刻下均是先前制度发展的产物,并且会随时间的推移出现重大转变。

上述种种承接前一节的结尾部分。历史制度主义无论是从理论亦或实证经验上清晰可证,倘若要理解国际制度设计何以塑造政治权力分配且缘何由政治权力分配塑造,离不开对国家间制度化发生时机与次序的重视。然而,历史制度主义将现有结构视作外生性因素对于探求具体的制度情境大有裨益。学者在涉及研究方法选择时,需要全面权衡各方法的利弊。

四、基于动态过程的结构性理论

结构性动态过程理论强调,国际制度作用于全球性文化、政治以及经济环境之中,此种国际环境经由强制性同构、规范性同构与模仿性同构过程塑造了国际制度设计。当政府间国际组织(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开始融入机构交织的场域环境中,国际组织迫于竞争性压力与规范性压力,借鉴与之互动或相互依存的类似组织、或优于自身更具合法性更为成熟化的组织进行组织重构。进行类似组织重构的国际组织的相继扩展为国际制度设计创造出在实际应用时无需考量的制度范式、脚本。

此种研究视角与理性功能主义、分配理性主义的研究方法形成鲜明对比。结构性动态过程理论详述国际制度设计无论是与国际合作问题亦或与行动者权势之间均不存在必然联系。相反,国际制度设计遵循制度蓝本、通用脚本或其他同构过程。结构性动态过程理论学者与历史制度主义学派的相似之处在于,二者均强调了先前制度何以塑造新的国际制度设计。此外,历史制度主义学者尤为关注现有制度如何塑造行动者的选择及策略(能动性),而结构性理论大多不予考虑行动者的有意行为。

结构性理论为国际制度设计出现功能失调提供了不同解释。例如,迈克尔·巴尼特(Michael Barnett)和玛莎·芬妮摩尔(Martha Finnemore)在对组织异常进行分析中,将政府间国际组织视作“一种泛文化形态”的官僚组织。官僚组织经分类组织活动、定义术语含义、规范组织程序等方式行使法理型权威。此种非个人色彩规则的理性评价壮大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却导致组织易出现受制于自身规则以及无视组织环境等异常行为。

同样,凯瑟琳·韦弗(Catherine Weaver)考察了外部环境何以向世行施加文化与物质层面压力,意在敦促世行进行不匹配自身内部文化或优先事项的制度改革。此种不匹配产生适得其反的制度改革。伯顿·哈夫纳(Burton Hafner)和筒井清辉(Kiyoteru Tsutsui)指出,世界人权公约在全球范围内扩散营造了各国虽无意遵守却被迫批准认可公约的社会与政治环境。参照世界政体理论的观点,这导致了既定政策与实践的脱钩。倘若世界人权制度的设计宗旨是执行一套有强执行力的小而精的核心权利安排,制度有望更好地发挥作用,但社会与政治环境要求采取更为宽泛的研究方法。

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样鼓励各国采纳符合某特定脚本的体制改革或监管标准,尽管此种标准不存有实际效能。例如,杰森·沙曼(Jason Sharman)指出现今统一的国际反洗钱标准虽无实际效能却富有象征意义。由于各国国内标准具有统一性,因此,实际上构建了一套新的国际洗钱制度。

致使国际制度设计功能失调的另一个潜在原因来自于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的相互模仿。例如,学者考察了从欧盟的制度设计向其他区域性政府间组织制度设计的扩散路径。一些区域性政府间组织采纳了超越本组织职权需求的更为广泛的制度基础。原因部分归咎于欧盟的直接影响,比如资金方面。然而,从组织受规范性压力或模仿性同构影响上看,区域性政府间组织模仿欧盟蓝本似乎也合情合理。此种观察结果为研究国际制度何以出现制度实践与制度设计者意图大相径庭提供了解释路径。例如,旨在模仿欧盟法院的法院往往在实践中采用不同于欧盟法院的工作方式。

另外三种结构性变迁过程研究方法近来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首先,数位学者运用国际组织网络理论及网络分析方法对世界政体结构进行分析。研究目的并非旨在解释个别的国际制度设计,而是用以解释世界政体本体的组织结构。例如,学者就世界政体结构是否趋于分散而争论不休。根据世界政治理论,世界政体结构碎片化意味着全球性脚本日益式微,且愈发难以在国家间扩散。其他学者采用组织网络分析表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网络结构决定了监管政策何以在全球范围内扩散。

其次,组织生态学研究方法试图厘清国际组织结构是如何根据环境条件变化而变化的。例如,肯尼斯·雅培(Kenneth Abbott)等人将此种方法应用于理解全球治理制度的组成由脱离正式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向跨国私人规制组织(PTROs)的转变。他们认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发展受限于所处的组织交织的制度环境。相比之下,跨国私人规制组织具备较低的准入成本,展示了弹性的制度安排,并由此进入竞争有限的利基市场。组织生态学研究方法相较于上一节的历史制度主义研究方法,为生成这种治理形式提供了一种强调结构性的解释。

最后,实践理论跨越了结构——能动性研究维度上的折衷立场。学者利用这种研究方法将多边外交视作一种普遍存在且勉强胜任的实践。实践理论家的研究旨趣并非是正式的国际制度设计,而是力图理解起支配作用的非正式规则如何在具体情境中开展多边外交。北约组织视阈中行之有效的多边外交实践,可能不被联合国安理会认可。仲裁员等专业人士可以通过实践,构建出某机构场域中可接受的以及不可接受的非正式规则。凯瑟琳·麦克纳马拉(Kathleen McNamara)指明欧盟是如何通过改变欧洲日常文化象征与实践活动的方式构建组织权威。这种解释承认了欧盟通过有意行为缓慢改变了欧盟公民与政客在国际制度设计上作新选择的结构(文化)。

结论

每种理论观点在阐明国际制度设计上均有其侧重点。例如,理性功能主义解释了制度应以何种面貌来解决社会问题,分配理性主义理论阐释了制度为何常常倾斜强国,历史制度主义阐明了制度何以保持相对稳定性,以及结构性动态过程理论强调尽管各种制度功能不同,但均被进行了类似的制度设计。

此外,这些理论提供了考量导致次优制度设计的不同方式,归咎于国内政治、强权政治、路径依赖以及全球性或区域性文化。这些差异对于我们思考当今制度面临的挑战很重要。国际制度设计如何回应民粹主义等新的国内政治压力?国际制度设计如何回应国家间相对权力的变化?欧盟这样的机构如何破除常规回应路径依赖挑战?文化及社会变革是否改写了国际制度设计的脚本?

这些问题的答案并非显而易见。民粹主义者往往希望不再授权独立的非多数机构,避免接触全球市场。民粹主义的发展改变了民主国家同国际制度绑定的动机。多数理论家现在认为,社会公众重视国际法与国际合作所能提供的恰如对人权的更大承诺。假使社会公众偏向相反方向将会如何?我们充分相信,推动自由主义式价值观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对民主国家的吸引力愈来愈弱。另一方面,民粹主义是否为形成国际联盟提供良好根基并不明确。那么,民粹主义者进行制度改革或是设计新的制度会成功吗?还是说民粹主义主要导致各国退出现有制度?

新兴大国同样对当前国际制度设计现状表达不满。部分新兴大国认同民粹主义者恢复主权的愿望,但大多数新兴大国更渴望放宽市场准入。新兴大国期待在现有制度中拥有更大话语权,或是设计出正如分配理性主义理论预测的符合这种理论偏好的新制度。例如,我们可以把亚投行理解为对亚洲基础设施融资问题的功能性回应(一种功能主义流派的回答),或者把亚投行理解为源于中国崛起力量与对世界银行的不满(一种分配主义流派的回答)。但要全面理解亚投行的制度设计,我们还必须解释为何亚投行在制度设计上与现有开发银行如此相似。换句话说,这些问题的答案不可能出自同一研究视角。充分理解当前挑战要求我们思考国际与国内分配性政治如何在围绕制度的讨价还价过程中进行互动,以及这种讨价还价过程是如何由过去制度化以及现有文化和社会规范构成。

这并非意味着我们理应通过吸纳表1 各象限的见解,并以此来创建折衷理论。这将会造成逻辑上的矛盾且难以驾驭的理论。各理论不必固守在象限中,但是其中各理论混搭所达到的效果存有逻辑限制。理论家要对自身提出的研究方法以及其他学者的研究方法在理论假设、应用边界以及限制条件上保持自觉。

第2 至第4 象限中的多数理论均将理性功能主义作为陪衬。其中部分原因归咎于理性功能主义的自身优势:没有任何研究视角能在可验证性以及普适性影响范围方面与之相提并论。此外,理性功能主义带给我们思考,倘若国际制度设计旨在成为提升国际合作的最佳方式,那应该是何种国际制度。这为研究提供了规范性基准。同时,提出理性功能主义未能阐释国际制度设计某些特定方面的论点也较为简单。但这样做的理论应明确解释之所以理论更为复杂,其依据源自实际变化这一重要因素。

话虽如此,愈发明确的是我们并非生活在制度旨在设计为妥善解决国际战略合作问题的世界,国际制度设计具有深刻的政治性,制度面临的挑战同样如此,因此,在文献中加强关注国内与国际分配政治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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