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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化的培育机制

2020-12-13

关键词:培育主体制度

邹 巅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

2016年,国家林业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了《中国生态文化发展纲要(2016—2020年)》,指出生态文化是生态文明的主流文化,是绿色发展的内在动力,提出了生态文化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思路、重点任务和重大行动。笔者认为培育、发展和繁荣生态文化,就必须解决培育机制的问题。

一、生态文化的协同培育机制

(一)含 义

生态文化的培育是一项社会全员参与的系统工程,归纳起来就是,国家、社会和公民作为不同层次的社会主体,是生态文化培育的三大主体[1]。生态文化培育主体的多元综合性质,决定了生态文化的培育必须建立协同培育机制,各个主体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相互支撑,只有这样生态文化培育才能有序进行,形成综合协同效应,达到发展和繁荣社会生态文化的目的。否则生态文化的培育就会陷入碎片化的困境,混乱而无序,投入无底化而收效细微化。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协同理论由两条主线引导而发展,一是美国管理学大师安索夫的“1 + 1 >2”模式,二是德国物理学家哈肯创立的研究不同事物共同特征及其协同机理的协同学[2]。在协同机制作用下,复杂大系统内各子系统间协同而产生整体效应和联合效应。千差万别的自然系统和社会系统中普遍存在着协同作用,它是复杂系统本身所固有的自组织能力,是系统有序结构形成的内驱力[3]。

根据协同理论,生态文化的协同培育机制是指国家以及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政府、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不同层次的培育主体,从自身的社会角色与社会职责出发,承担相应的培育职责与使命,从而构成一个互助互补、严丝合缝的培育体系,使社会生态文化不断地得到传承和创新、发展和繁荣。

(二)前提、基础与关键

目标一致性是协同培育的前提。《中国生态文化发展纲要(2016—2020年)》作为我国生态文化培育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提出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为统领,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培育生态文化作为重要支撑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提升生态文化的引导融合能力和公共服务功能。到2020年,生态文明教育普及率由2015年的80%提高到85%,积极培育生态文化,将生态价值观、生态道德观、生态发展观、生态消费观、生态政绩观等生态文明核心理念,纳入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成为国家意识和时尚追求。2018年5月18日,习近平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加快建立健全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到21世纪中叶,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全面提升,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建成美丽中国[4]。这些无疑给出了国家生态文化培育的总体目标,是政府、社会和公民等主体涵养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的行动指南。

作用互补是协同培育的基础。国家及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政府作为主导性培育主体,首先要规划、组织、协调生态文化培育,为生态文化培育提供有效的领导与管理,确保协同有序;其次要建立和健全生态文化培育的政策制度体系,为繁荣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政策制度保障;最后作为投入主体,应为生态文化培育提供经费保障。以学校培育作为最主要的培育渠道,以新闻媒体作为培育的辅助性渠道,以社会培育为必要补充,构建全员覆盖的生态文化培育体系。按照从小学到大学,由浅入深的原则,搭建常态化生态文化培育体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培育、社区的居民培育和广播电视等的公众培育以及民间环保组织等的民间培育相结合,搭建非常态化的公民培育体系,从而实现生态文化的无缝覆盖、全员培育。

沟通协调是协同培育的关键。生态文化的培育既然是一项全员参与的社会性系统工程,那么培育主体间充分而必要的沟通协调是协同培育的关键,否则培育行为就会失去协同性,甚至成为单边性行为。而政府则是天然的协调者,作为国家机构具有协调的权威,作为公共资源的配置者具有协调的能量,作为主导性培育主体具有协调的职责。当然,沟通协调不可能是单方面的,社会和公民应当积极地配合政府的沟通协调,并按照一定的程序主动地反馈有关情况,确保沟通协调的高效低耗,使全员参与的生态文化培育有序顺畅。

二、生态文化的接受认同机制

(一)含 义

文化是社会化的文化,社会是文化化的社会。文化的社会性和社会的文化性决定了接受认同是生态文化培育的根本要求,因为文化的培育过程实际上就是社会文化化过程,也是文化社会化的过程。

生态文化作为生态文明时代的主流文化,是解构工业文明和建构生态文明的内在力量。但任何一种新兴先进文化形态并不是从一开始便被社会成员所广泛接受、认同和遵循,有一个逐渐接受、认同的过程。而一旦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同一种文化,就会在文化的意义范畴里相互交往、思考自己并面对外部世界,由此内化形成一种社会文化心理,进而自觉地遵循,并且外化为行为习惯。因此,培育生态文化必须遵循接受认同机制。

“认同”(identity)这一概念最早由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提出,他认为“认同作用是与对象情感联系的原初形式……可能随着对与某些个别人分享的共同性质产生任何新感觉而出现,……群体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就属于这类认同作用”[5]。人们生活在社会现实中,并不是一个自然个体的存在,而是一个社会个体的存在,因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人们在日常社会实践和社会交往的过程中,他们的思想感情、价值观念和精神信仰虽然不尽相同,存在个性化差异,但也会逐步形成某些共同的思想感情、价值观念和精神信仰,以此维系整个社会的正常运作。思想感情、价值观念和精神信仰的这种趋同化过程就是一个认同的过程。

生态文化培育中的接受认同机制,就是要根据文化接受认同的一般过程与方法以及生态文化本身的特点,来建构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生态文化培育程序与方法,有序而顺畅地实现社会心理的生态化,使生态伦理观、生态道德观、生态价值观、生态发展观、生态消费观等成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二)浅层应付性接受认同与深层建构性接受认同

生态文化作为一种新型先进文化,社会大众对它的接受认同依据方式和态度,有主动和被动、积极与消极之分。生态文化的培育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条路径[7]。在生态文化由个人而社会而国家的“自下而上”的培育中,公民作为生态文化的培育主体,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身边贴近的事实和依据,从自身日常生活经验出发,从自身的现实需要与子孙万代长远需要出发,来感受、理解、评判、认同、实践、推崇和传播某种生态文化及其价值观。所以,在“自下而上”的生态文化培育中,社会大众对生态文化及其价值观的接受认同,与生态文化培育同步进行,在培育的过程中实现着对生态文化及其价值观的接受认同,在接受认同的过程中实现着生态文化的培育。因此,我们可以称这种接受认同为“建构性”接受认同。

在由国家到社会再到个人的“自上而下”的培育中,社会大众对生态文化及其价值观的接受,则相对而言有些被动、消极,甚至从内心反对而只在表面上予以接受。这种接受认同可以称之为浅层应付性接受认同,严格说来它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在某种情势下出于自我保护的一种“伪认同”。像曾经轰动一时的河南周口“平坟运动”,看似“高大上”,旨在节约土地资源,减少耕地浪费,解决死人与活人争地的问题,集中连片利于大机器耕作。政策设计的出发点无疑是合理的,但最终以失败收场。之所以如此,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其中一个关键因素便在于罔顾几千年来我国的丧葬传统,违背了文化接受认同的心理机制。政府白天“平坟”,百姓夜里“复坟”,便是这种浅层应付性接受认同的典型反映。政策设计的“先验预设”有其合理性但却不接地气,在追求政绩、急功近利的“官场文化”影响下,政策执行者以雷霆手段“暴力培育”,引起社会大众普遍的逆反心理。这不但没有引导社会大众走出“伪认同”,真正走上接受认同的轨道,反而将大众强力推向“暴力培育”的反面,从而造成强势的“官场文化”与弱势的“平民文化”之间的对抗与撕裂。因此,它的失败也就不言而喻。

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一概否认国家“自上而下”的生态文化培育,如果这样,就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国家以及代表国家行使政权的政府作为生态文化培育的主导性主体,在培育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具有其他培育主体无法替代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自上而下”的文化培育往往是最快捷和最有效的,也是世界各国最常用的文化培育方式,没有了国家的主导,生态文化的培育就容易陷入自发而缓慢的自然增长。国家主导的生态文化培育在制订培育目标、政策、制度与措施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制订具体的培育手段、方法和举措时,应当根据我国的文化传统、文化习俗和社会大众接受认同新型生态文化及其价值观的心理过程与机制,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接受性、渐进性和可操作性的培育目标、政策、制度与措施,做足政策宣传引导,避免急功近利、一步到位、简单粗暴的“暴力培育”。要循序渐进地逐步推进人性化的“和谐培育”,在良好的培育环境与氛围下,以春风化雨的方式,引导社会大众自觉、主动、积极地接受和认同新型生态文化及其价值观。这样,社会大众对国家主导的生态文化培育就会由消极被动的“浅层应付性接受认同”转化为积极主动的“深层建构性接受认同”,生态文化才能入脑入心,并自觉遵循、积极实践,外化为个人日常的行为习惯。

三、生态文化正向拉动的激励机制

(一)含 义

激励并非现代才有的时髦,也不是外国人的发明。古人行军打仗、治国理政,经常运用激励机制。如汉代黄石公《三略》有所谓“香饵之下,必有悬鱼;重赏之下,必有死夫”;《六韬·王翼》中有“主扬威武,激励三军”;司马迁的《史记·范雎蔡泽列传》中也有“欲以激励应侯”之说。但对激励的心理机制和它在管理中的运用进行深入的研究,是西方行为心理学与行为管理学的一大贡献。

生态文化培育的激励机制就是国家和政府等借助物质、精神等外在刺激因素,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激发一定主体的心理动机,使其在紧张、兴奋的心理下充分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实现生态文化培育预期目标的一种机制。

(二)激励效应与激励因素

激励机制是对生态文化培育的一种正向拉动,对培育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具有显著的助长作用。这种拉动助长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能极大地提高主体的积极性,从而大大地提高生态文化培育的效率。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家威廉·詹姆士研究发现,如果缺乏激励环境与政策,员工的潜能仅仅能发挥20% ~ 30%,而在充分激励的情况下能发挥80% ~ 90%的潜能[8]。二是能激发培育主体的创造性,使生态文化得到创新性发展,取得创造性成果。

引起激励效应的因素可以是一个宏伟的目标理想,可以是一个“高大上”的榜样或者荣誉,也可是财物上的奖励,甚至温馨的亲和力也能使人精神抖擞。像浙江省近十多年的发展可以说是目标引领的现实案例。作为一个资源小省,用生态文化建设引领社会发展理念,浙江走出了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从提出“绿色浙江”到践行“生态浙江”,再到推进“美丽浙江”,浙江省在培育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方面初步实现了它的华丽转身:从过去的“用绿水青山去换金山银山”,走到后来的“既要金山银山也要保住绿水青山”,再到现在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9]。

而“全国生态文化示范基地”“全国生态文化村”“全国生态文化示范企业”等的评选,旨在通过榜样的力量激发全社会“生态致富”的欲望与热情。2009—2019年,全国每年一度的评选已累计评选出“全国生态文化村”938个,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对大力弘扬生态文化、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发挥了重要作用[10]。笔者认为这类评选应根据情况与需要,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竞争,宁缺毋滥,否则榜样“泛滥”不仅会失去示范和拉动效应,对生态文化的培育和发展也会产生削弱作用。

四、生态文化的制度保障机制

(一)含 义

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认为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这些制度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11]。阿尔弗德和弗里德兰则认为,“制度指涉一种足够稳定的跨组织关系的模式,它包括政体、家庭、经济体、宗教和文化”[12]。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道格拉斯·诺斯主张,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计的制约[13]。

生态文化的培育作为一项社会性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和公民等各层面的培育主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因此需要强制性的制度来明确各层次培育主体在生态文化培育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其在生态文化培育中该干什么,怎么干,尤其是不能干什么以及干了之后的处罚措施。

生态文化培育制度是生态文化培育各主体在文化培育过程中相互交往的框架与边界,它提供了国家、社会和公民等各层次培育主体在文化培育中一种稳定的关系模式,或者说各层次培育主体在生态文化培育中的基本行为准则。它给培育主体一个明确的强制性行为模式和行为标准,是不可逾越的“雷池”。只有这样,才能有力保障生态文化培育切实、顺畅、持续而卓有成效,从而为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才能有效避免生态文化的培育流于形式,做哗众取宠的表面文章,使生态文化的发展陷入缓慢的自发甚至冰封状态,从而严重妨碍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正如青木昌彦所说的,刚性的制度是一个“使博弈重复进行的共有理念和自我维持系统”[14]。尤其在生态文化培育的初期,社会生态文化还很薄弱,生态意识淡薄,各社会主体的生态自律还很不规范,环境违法屡见不鲜,这时刚性制度反向的他律显得尤为重要。

(二)制度保障的基础、前提与力度

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文化提供的是一种内在的自我约束—自律,那么制度提供的则是一种外在强制性的他律。制度的他律性是制度保障的基础。有人说,制度也是文化,那为什么文化是自律,制度是他律?制度一般是根据其制订者的“先验预设”与实证调研,经广泛的意见征集而出台的,在它实施后的相当一段时期内,相关行为主体对制度提出的行为规范有一个接受认同的过程,在制度还没有被完全接受认同之前,主要依靠制度的强制性规定来约束相关行为主体的行为,这时制度的约束性显然是一种他律而非自律。但当制度被相关行为主体接受认同,并自觉地遵守和践行,外化为行为习惯时,制度就转化为一种制度文化,外在的强制性约束向内在的自我约束转化,他律演变为自律。沃尔顿·哈米尔顿认为“制度意味着一些普遍的永久的思想行为方式,它渗透在一个团体的习惯中或一个民族的习俗中”[15],可能就是从这个层面来说的。但制度的刚性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会因制度转变为制度文化而改变。

而制度的他律要产生良好的作用,首先在于制度本身的完整健全,尤其像生态文化培育这种社会系统性工程,关涉到整个社会。如果培育制度存在缺失,会影响整体培育体系和培育活动的正常运作。其次取决于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制度设计的科学合理是制度他律发生作用的前提。周口“平坟运动”之所以失败,制度设计不科学不合理是其原因之一。首先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又相对简陋,而另一方面“平坟运动”却雷霆推进;其次,百姓发现市长母亲坟茔完好,认为平坟不公[16]。为此记者陶短房质疑“平坟运动”的合理性,提出“‘平坟’也未必绝对不可,关键是怎么‘平’”[17]。与周口平坟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近年来人性化的“绿色丧葬”“生态丧葬”逐渐被人们所接受。2015年至2019年清明,吉林省累计有5 000多份骨灰采用绿色方式进行安葬。在全国其他地方,节俭殡葬、绿色殡葬也渐入人心[18]。

制度执行力则体现着制度保障的力度,因为制度再怎么健全、科学,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有力的执行,都不过是挂在墙上的摆设,任人肆意违背和践踏。而制度的执行力又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执行的及时性,二是执行的有效性。制度执行不及时,一方面已经发生的损害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和补救,另一方面给损害者与其他人一个无意的暗示,损害似乎无人监管,如此损害就有了扩大化的可能。我国环境生态领域曾长期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以致环境生态违法一度愈演愈烈,这一方面是我国以前环境生态立法不健全、不科学所致,另一方面也是当时环境生态执法不到位的结果。而随着我国实施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环境生态立法逐步健全和完善,环境生态执法效能全面提升,社会环境生态意识也会显著提高。

五、生态文化培育的社会评价机制

(一)评价的标准和方法

要构建生态文化培育的评价机制,首先得弄清什么是生态文化评价及其评价标准。一般认为评价是一种价值判断活动,是对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判断。然而文化的价值实在难以尺量斗算,以致人们在设计生态文化评价量表时,提出来的指标往往给人一种似是而非的感觉。因为文化的价值“似乎无所不在,但又虚无缥缈”[19]。E.鲍戈柳鲍娃认为文化价值包括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20],但问题就在于精神价值的大小很难去估量和评价。物态文化的价值相对容易评价,而纯精神文化就难了。

评价往往是以比较为前提的,没有比较就难以得出评价的结果。人类的实践活动无论是物质生产还是精神生产,都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过程,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都是对象化的产物。“人通过自己的外化把自己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设定为异己的对象时,设定并不是主体;它是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主体性,因此,这些本质力量的活动也必须是对象性的活动。”[21]因此评价往往是人们将对象化的现实结果比对主体的对象化期望,来得出对象化的实现程度。所以弗·布罗日克认为“评价就是关于对象化的程度及其本质的判断。”[22]可见生态文化培育的评价,就是通过生态文化培育的实际效果与主体对生态文化培育期望效果之间的比较分析,判断生态文化培育的状况、程度、性质,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明确今后生态文化培育的方向与目标,从而促进生态文化的发展和繁荣。比如说,在生态文化培育中,国家与政府在制度的供给与安排方面是否存在制度缺失和漏洞,是否奉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步骤、办法和举措等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公共资源配置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权力过于集中滋生腐败现象,民众的意愿是否得到了充分的表达和尽可能的吸收,政府又怎样完善制度供给与安排,改善资源配置,防止和杜绝腐败,纠正欠科学合理之处,拓展民意表达渠道,吸纳民生要求等,从而加快生态文化培育步伐,加大培育力度,提升培育效果。

(二)评价形式与评价机制

依据评价活动的主体,评价有两种常见的形式,即权威评价和民众评价。权威评价过去一般理解为权威机构给出的评价,因为以往群体内的权威人士高度集中在权威机构。但就目前而言,社会发展的多元化趋势下,虽然权威机构的权威人士仍然相对较多,但权威人士不再高度集中,而存在分散化现象。所以现在人们一般认为权威评价是群体内的资深专家给出的评价,当然也包括权威机构的评价。

黑格尔认为群体通过“有机”或“无机”的方式来表达对社会事件的“普遍性”意见。权威评价是有组织的、系统性的和自在的,一般按照主体性原则、综合效果原则、超前性原则、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相结合的原则和民主原则,能从群体的整体需要和利益出发,自觉地进行评价,提出具有专业性、代表性、权威性和超前性的评价结论,并通过一定的程序“有机”地对外公开发布评价意见。像北京师范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和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每年联合发布的、由经济学家李晓西教授牵头编制的《中国绿色发展指数年度报告》。但权威评价在某种情况下,并不能真正代表所属群体的整体利益,有时会出现“强奸”民意的情况,尤其是官方组织的权威评价,存在替官方“刷数据”的现象,因此它的评价意见虽然整体上具有代表性、权威性,但并不必然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23]。

民众评价中的“民众”并不是作为个体的存在,而是作为群体的存在,因此民众评价是公开化了和公众化了的“公共舆论”。黑格尔认为“公共舆论是人民表达他们意志和意见的无机方式”“无论哪个时代, 公共舆论总是一支巨大的力量”[24]。但民众评价总是通过个体评价活动而体现出来,并在个体评价的传播互动过程中形成[25],也就是说,民众评价以个人意见为原点,通过在民众之间的传播互动,在不断的反思和批判中消解个人意见的狭隘、片面、短视和肤浅,吸纳了所有参与传播互动的民众的意见,积淀形成一个凝聚着群体智慧、代表着民心民意的公共舆论。这时它就具有了“巨大的力量”和相当的权威性,并对权威机构和权威人士以及政府乃至国家发生积极的作用。因此黑格尔认为“公共舆论不仅包含着现实世界的真正需要和正确趋向,而且包含着永恒的实体性的正义原则,以及整个国家制度、立法和国家普遍情况的真实内容和结果”[24]。但公平正义、远见卓识、深刻透彻的“公众舆论”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发酵过程,才能完成积淀和升华。同时民意又容易被“绑架”,因为民众由于自身知识与眼界等的限制,思考和行为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随波逐流的从众心理比较普遍,容易受到民众领袖、权威和政府的诱导和操纵。因此,有时看似“民心民意”的未必就是真民心民意。所以民众评价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良莠不齐的,真理与谬误同在,二者相互纠缠在一起,需要加以甄别。从评价发生的过程与表达方式看,民众评价一般不像权威评价那样是一个有组织的过程,民众参与传播互动是即时即兴的,依靠众人拾柴式的“累加效应”造成一种震撼力和威慑力,并借此完成由个人评价到群体评价、个别意见到群体意见的积淀和升华,因此它的表达也通常是零散而卑微的、没有正规程序和场合的“无机”的底层发声。

权威评价和民众评价各有优点和缺点,而它们的优缺点又存在互补之处,所以作为生态文化培育的主导性主体,国家和政府应当搭建适当的渠道、平台,整合权威评价与民众评价,构建权威评价与民众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这样的话,睿智而深邃的权威评价少些孤傲,更接地气;鲜活而卑微的民众评价少一份随意,多一点担当,并实现公意的现实表达。在这两种评价机制下,生态文化培育能少走一些弯路,步伐更快一点,前途更坦荡些。像周口“平坟运动”被叫停,实际上是底层民众发声与专家联合提案综合作用的结果。

六、机制作用的方式、时间和方向

(一)作用的方式

从机制发生作用的具体方式来看,协同培育体现着各层次主体间文化培育的工作方式与机理;接受认同体现着培育客体接受认同生态文化社会的过程与机理;激励是对生态文化培育的正向牵引和拉动,而激励的对象可以是培育主体,也可以是培育客体;制度是对生态文化培育的反向他律,他律的对象也可以是培育主体和培育客体;而社会评价是生态文化培育的纠错与润滑系统,它是全方位的,评价可以针对培育主体、客体,还可以针对培育内容、方法和手段等。当然,因为文化是全社会的文化,所以各阶层的社会主体既是生态文化培育的主体,也是生态文化培育的客体,在培育生态文化的同时也接受和认同着生态文化。

(二)作用的时间

从机制发生作用的时间节点来看,有的强调前置,有的需要后置,而有的贯穿生态文化培育的始末。强调前置的像制度的他律,不能在犯了错误以后再炮制出一个制度来加以惩罚,当然制度也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断健全和完善的。再如激励,尽管激励的具体实施是在事后或某个阶段完成之后,但激励的对象、标准等必须前置,否则就没有了激励的效应。评价则需要适当后置,在培育实施过程中或一定的培育工作完成以后,前置评价就成了“无米之炊”。协同培育和接受认同则如影随形,贯穿于培育过程的始末。

(三)作用的方向

从机制发生作用的方向来看,有的着重对生态文化培育的正向牵引和拉动,像激励机制;有的强调反向推动,像制度保障机制;有的既有正向的拉动,也有反向推动,像社会评价机制,可以总结可贵的经验,以资鼓励,也可以批评错误,以儆效尤。

总之,协同、认同、激励、保障和评价“五大机制”彼此关联,互为补充,相互支持,共同促进生态文化的培育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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