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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人工智能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张力

2020-12-13张志丹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234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主体机器人

|张志丹|上海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34

近代以来,工业革命和科技革命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社会和地球的面目。早在1980年,托夫勒出版了轰动世界的《第三次浪潮》,强调人们如果不尽快适应这些转变,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在以互联网、人工智能、脑科学为代表的科技浪潮风起云涌的今天,智能化、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带给人类社会的影响,刷新了人类对于宇宙、生命、人类前途命运的既有思考。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智能化浪潮被誉为正在爆发的“第四次工业革命”。人工智能是一种应用广泛、发展前景远大的高新科学技术,同时也是一种远未成熟、后果难以预料的颠覆性技术,它不仅正在深刻地改变世界、改变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而且它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正改变着“人”本身。我们需要追问的是,如果上帝创造了我们,我们是否能创造“人”呢?与此同时,科技的发展冲击着现有的意识形态偏见,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原有的“人”“人的本质”“人格”“主客体”“实践”“爱情”“婚姻”“生产”等概念的内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科学巨子霍金说:“人工智能可能是人类文明的终结者。”[1]人工智能对人类文明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如果马克思主义理论不能够积极而深入地介入人工智能论题,必然会部分或者完全失去对于新科技革命及其广泛社会影响的话语权。现实地看,这种担忧恐怕不是多余的。事实上,冷静思之,人工智能及其应用是人类历史发展和科技革命狂飙猛进中的大势所趋,我们不能逃避或完全推斥,只能在顺应的基础上去积极适应和引领,以“谨慎乐观”的态度来审视和应对人工智能的当代发展。唯有如此,才能使得马克思主义理论不失语于此,进而牢牢掌握我国意识形态的话语权。

一、 机器人的“人格化”:问题的提出

伴随着人工智能版本的不断升级,出现了一个匪夷所思的“重磅事件”:2017年10月26日,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举行的“未来投资倡议”大会上,“女性”机器人索菲娅被授予沙特公民身份,她也因此成为史上首个获得公民身份的机器人。据推测,Hanston Robotics公司为索菲娅编程,让她可以向身边的人学习,有能力进行聪明的对话。尽管表达情感,如表达善意或同情是索菲娅需要努力向人类学习的东西。“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需要发问的是,智能机器人一思考,作为它的创造者的人类能否笑得出来呢?

很明显,这个曾经因为宣称“要毁灭人类”而登上新闻头条的机器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接受了“成为人类”的说法。2017年早些时候,欧洲议会曾提议授予人工智能“人格”地位,并赋予它们特殊的权利和责任。有史以来,这是第一次提出给机器人这样的优待,因此引发了“机器人权利”之争。授予机器人公民身份的决定更加剧了相关争论,即机器人是否应该被赋予与人类相似的权利。这是在法律意义上承认机器人的公民身份,但是否也意味着机器人成为生物学意义上、心理学意义上、社会学意义上,甚至是哲学意义上的人。质言之,机器人是否真的“成为人”了?不仅如此,这个问题关涉我们如何看待人工智能,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的意识形态化以及“人格化”,如何考量和评估人工智能对于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的影响和冲击等诸多十分重大的理论问题。

其实,早在1956 年,美国科学家在达特茅斯大学举行会议,就宣告了人工智能的诞生。随着机器人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机器人的使用已经不再被限制于封闭的、与人类生活领域隔绝的工业生产领域,大量的机器人如健康护理机器人、娱乐机器人和情侣机器人等开始进入人类的生活领域并可能甚至必然与人类产生亲密的接触。不难想象,未来的社会极有可能是一个人类与各式各样的机器人共存的社会,并且,这种共存还可能会变得像人类与电视机、手机、互联网甚至动物的共存一样自然和习以为常。 这也就意味着,一种新的关系类型——人类与机器人的关系(或人—机器人关系)已经诞生并将继续拓展,这种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必将对人类的生活和存在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

那么,人工智能与意识形态有何关系呢?广义的意识形态是认识和建构世界的知识信仰体系。因而意识形态不仅具有社会整合功能,而且具有主体建构功能。后一功能可以说是意识形态的人格化。所以,有学者认为,意识形态好比空气,当它不存在的时候,你才感觉到它的存在。阿尔都塞是意识形态思想史上一位重要的人物,他在1969年提出了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的建构,同时又提出了著名的个人主体质询(interpellation)理论,以及意识形态的镜像复制和自动臣服机制[2]。

在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理论宝库中,意识形态的主体质询理论是阿尔都塞对意识形态理论进行重构过程中的核心论题,即意识形态质询作为主体的个人,或者说,意识形态将个人质询为主体。这是在说,如果把意识形态与主体分开的话,它什么也不是,只是一种空无(nothing),只是在以物质存在的方式作用于主体时意识形态才存在。在意识形态作用于主体或者说主体按照意识形态去行动时,两方面才双向构成。实际上,阿尔都塞在此是从辩证视角审视主体和意识形态的。由此可见,意识形态好比空气一样,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在这种幽灵般泛化的意识形态概念的语境中,人“‘自发地’或‘自然地’生活于意识形态之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阿尔都塞说“人天生就是一个意识形态的动物”。

与此相似,人工智能本身是人类意识形态的产物,人工智能走向了智能机器人,已经开始具有了意识形态主体功能,形成了“人造”意识形态的“再造化”,即意识形态的再创造。质言之,赋予人工智能“公民”身份就是赋予其意识形态属性。这种“公民身份”的赋予,体现了意识形态的建构功能、超前性功能和想象性功能。这种意识形态化说到底就是“人化”“人性化”,甚至是“人格化”,即类似于“人化自然”和“自然人化”,也存在“人化智能”和“智能人化”。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阿尔都塞意义上的主体建构,还是所有心理学派和哲学流派的人格化理论,人格架座的支撑物一定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生物体——“人”这个碳水化合物,而非具有人的智能或者情感等特质的“机器”。这已然成为人类意识形态,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所面临的巨大困境和挑战。机器人的“人化”或者“人格化”挑战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现有概念的边界。我们需要追问:什么是“人”、“人的本质”、“人格”、“实践主体”、“主客关系”以及“价值—伦理主体”?如此等等。我们如何坚持合理的边界,保护人类的利益和维护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无论我们的意识形态对此采取抗拒排斥还是采取欢迎拥抱的态度,似乎都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冷静思之,我们需要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与时俱进,迎头赶上,否则,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不少概念很可能会变得陈腐不堪,或者很可能成为失去生命力的与时代发展渐行渐远的“低级版本”。

二、 人工智能可以丰富马克思主义理论

新时代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对人类来说,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在技术的边界、法律的边界、伦理的边界、哲学的边界、概念的边界或者意识形态的边界几乎都被打破的情势下,如果我们思路跟上、应对得力,人工智能的发展可以成为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创变发展的推动力和话语权建构的重要契机,一定程度上或者很大程度上可以丰富拓展主流意识形态的诸多基础性观念。在此,我们主要谈三点:

其一,拓展深化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技—人工智能观。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传统观点认为,科学技术是中性的、“价值无涉的”,科学技术作为一种革命的力量,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甚至在当代已成为“第一生产力”,但没有价值性和意识形态性。需要澄清的是,科学技术与科学技术应用实际上并不相同,有研究认为,不要说科学技术的应用,就是科学技术的研究本身,都必然包含有意识形态、价值观等人类的基本旨趣,因而不可能完全“价值无涉”“道德中立”。特别是人工智能这种新兴的科技产品,不仅是“科技化”“ 物质化”科技产品,也是“意识形态化”“文化化”的人类精神产品,因而它必然负载着人类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它的广泛应用势必对人类生产、生活乃至国际秩序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在研究人工智能设计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同时,也要研究其生产、管理和运用乃至维修和回收等方面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这是人工智能发展“倒逼”我们加快发展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

不仅如此,人工智能的发展拓展和深化了主流意识形态视域下对技术边界的既有理解。以往的机器人突出的是“机器”,而现在的机器人与人越来越接近,人类对于科技的认识决不再简单地是一个“好处”抑或“坏处”的问题,而是这种科技如此地接近人类,而人类至少目前已开始感觉到有些不适应或者恐慌。令人感觉有点后背发冷,不是因为这种状况简单地威胁到人类的生存,而是因为机器人在某种意义上比人更加像人,它们能够思考,有情感,能够表情达意,有权利,这种来自人类“造物”的新“生物”,“无论是不是一个巨大的威胁,都需要现有的制度规范和民众心理作出很大的调整”[3]。从另一个维度,不是人工智能自身的进化,而是人类凭借人工智能的进化,这种进化也是充满着令人激动的超乎人类想象力的前景。事实上,科学技术对于人类进化的作用,已经不再稀奇。在今天,人类已经从早期受孕开始干预,日渐成为外貌、体能、健康、智慧等方向的高级群体;而且,通过器官移植、再生医学、基因工程以及纳米机器人等新技术,或许到 2050年左右,地球上至少一部分人有望活过 200 岁,乃至接近“不死”。这其中,已经有人工智能的贡献,而且随着人工智能的“指数级”的发展,它对于人类自身进化的划时代的革命意义难以估量。即使还达不到那个人工智能控制人类的“奇点时刻”,也许智能机器人已可以说,“我是人,人有的我全有”,或者会说,“人有的我全有,人没有的我也有”。[1]有研究显示,人工智能是否能毁灭人类尚未可知,但其分裂人类已经成为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工智能走向高级智能机器人并进一步发展,已经拓展深化并将继续拓展深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现有的科技观和人工智能观。为了人工智能的更好发展及应用,我们需要有健全的哲学、冷静审慎的科技观和人工智能观,为此需要批判那种认为只要有了科技理性就可以“一好百好”的乐观主义——“进步主义”意识形态偏见,还要批判那种认为只要利用人工智能就是危害人类安全的霸权主义、恐怖主义、利己主义等意识形态偏见。

其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人”、“人的本质”以及“人格”等基础性概念。一个历久弥新的根本性的哲学追问是“什么是人?”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5]684所以,个人与社会尽管存在区别,彼此却处于统一体中。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这里悬置了一个有待阐明的问题,比如,这个人是“碳水化合物”的肉身性存在,还是“电子设备”建构而成的人工智能?有人从经验论角度断言,马克思一定认定人是前者。实际上,这是对马克思的误读或者对马克思基本精神的亵渎。马克思从现实经验出发,但从来不驻足于经验,对于未来理想社会,只是预测一些大的原则性的东西,诸如阶级和国家的消亡、消灭公有制、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等,而从来不预测未来社会的具体情况。而且,马克思只是从社会关系的视角来审视和界定人,根本没有从毛发、皮肤和血液等生物学的基质来界定人、理解人。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客观上预留了关于人的极大的想象空间——高级智能机器人能够走进人类社会,参与生产、生活、交往实践等,成为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成员”。由此可见,在人工智能时代,人的概念或者其本质没有变化——依然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但人的本质所依托的载体——实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或者说得到了不期而遇的丰富。进一步说,将来人类会不会“机器化”?人的灵魂和道德感能否脱离“碳水化合物”的躯壳,而置身于人化机器之中?或者说,人类的机器化与机器的人化是否可以合流?目前来看,这一趋势似乎不可逆转。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人之本质的社会关系所依托的载体必然发生破天荒的“天翻地覆般的”重构。这就告诉我们,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人本质”的概念具有超越时间空间意义上的科学性和真理性,但是这些概念所依托的“实体”“载体”的内涵却可能发生巨大的时代变迁。

从这个意义上说,把现有的人作为人,而高智能机器人不作为人,或许只是现在人类意识形态偏见下的见识和眼光,而不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借鉴马克思主义的超越性视野,现在已经出现了这种新的“物种”——毋宁说是“人种”,将来一定会越来越多地出现这种新新人类——机器人和人化机器的合体。实际上,“把原子式的封闭的个人视为唯一真实存在的‘原人’,把利己主义视为当然的人性,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制造的‘神话’。孤立的个人不可能具有至上性,因为其本质是有限性的。历史唯物主义在确立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的同时,也就明确地提出,个人只有在历史活动中投身人民的事业,才能获得真正无限的生命价值,才能实现个人价值的最大化。”[6]进言之,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野里,实体性的人的概念之所以站不住脚,是因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不在个人之中,而在个人之外。从人的本质来看,人的本质在于人的社会性,社会性无限丰富,是人类凭借高智能交流工作、通信工作和交往工作完成的,而这种丰富也在建构和丰富人类的本质,催生“新新人类”的出场。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现有的人类和高智能机器人称为“智能人”,这样它就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人化智能,一类是智能人化。目前在第一类的第二个阶段,从机器人向人化智能转变。由此,我们是否可以认为,索菲亚等“公民”已经不是“机器”了,而是具有一定的自组织性、深度学习能力和似人性。

总之,高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实际上是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人”概念的时代内涵和本质,尽管不能说根本颠覆了人的概念和人本质的概念。“能指”不是“所指”,“所指”也不局限于过去的“所指”。由此推而论之,既然智能机器人成为“人”,人的概念只是丰富了实体基础,只是丰富了人的本质的时代内涵,并没有改变人的概念、人的本质。尽管在传统的“不言自明的前提”的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于人格或者主体的认定,是指有血有肉的社会性和自然性相统一的人,非人的“物”永远是物,是“客体”,而不是具有“主体地位”、具有“人格”的人。然而,放眼人类历史长河,主体也是不断扩大,不断丰富其内涵的。历史上,奴隶、女性开始不具有相应的主体地位,后来才具有主体地位。尽管如此,一个社会如缺乏必要的接受或接纳机制,却仓促地大面积推进人工智能,势必会导致社会关系的混乱。因此,我们应该考虑以整个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为目标,未来对具有自主进化和自我意识的机器的道德主体地位进行相应的调整。

基于这样的判断,我们可以得出一系列“顺理成章”的判断:智能机器人具有人格,享有自由等基本人权,不能任意地使用;具有与自然人同等的人格和尊严,不能被视为可以受到侮辱和虐待的“仆人”;可以被确立为道德主体或法律主体,应该承担相应的行为责任;智能机器人可以与自然人一样,与其他智能机器人自由交往,基于共同的兴趣或利益结成一定的“社会组织”,提出经济和政治上的诉求。这无疑需要重构现有的人格概念以及相关的伦理道德体系、法律体系、文化体系等。

其三,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主体”“实践”“价值”“权利”等基础性概念。人类在实践基础上产生了价值关系、审美关系、权利关系等。哲学史上有一个著名的追问,“你是谁,你从哪里来,你到哪里去?”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人—机器人的具身关系,还是诠释学关系,抑或是它异关系,都不具有任何本体论上的优先性,它们是与具体的情境关联着的,是在具体的情境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且会随着具体情境的变化而变化。同时,人—机器人的具体关系并不必然表现为一种单一的关系模式,相反,它既可以表现为单一的关系模式,也可以表现为不同关系模式的不同程度的复杂组合。总之,人—机器人关系并不是抽象的和固定不变的,而是具体的和动态发展的,它会随着时间、空间、文化、个人和技术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它”就变成了属于指称人类的用语“他”。

如果在未来的某一天,人从一出生就被各种不同类型的机器人所包围,就像现在我们被计算机、 因特网和移动电话等技术产品所包围一样,那么,他们与机器人所形成的关系就可能完全不同于现在我们与机器人所能形成的关系;这种差异也存在于当前日本人—机器人关系与美国人—机器人关系的比较当中。

有学者指出:“在探究机器人道德意义的进程中,机器人伦理学内部发展出了两条不同的方法论进路:机器人伦理的实在论进路和机器人伦理的关系论进路。机器人伦理的实在论进路将机器人的道德意义建立在机器人的客观本质和特征之基础上,这既使它陷入了巨大的理论困境,又使它面临着无法克服的实践悖论。 通过将机器人的道德意义与机器人在具体的人—机器人关系中呈现于人类意识面前的表观特征相关联,机器人伦理的关系论进路表现出了极大的战略优势:它不仅避免了机器人伦理的实在论进路所遭遇的理论困境和实践悖论,而且还对人类幸福和美好的生活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这就确证了从机器人伦理的实在论进路走向机器人伦理的关系论进路的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必然性。”[7]从实在论的方法论进路走向关系论的方法论进路——以实在论的方法论为基础的关系论的方法论进路。

除此之外,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价值概念?事实上,人工智能可以扩展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概念。马克思主义理论只是将人工智能当作一个“客体”对待,因而,我们可以随意处置具有人工智能的物体,这是人类的自由,也是人类的权利,无需经过价值法庭和道德法庭的审判。但是,随着人工智能“人化”程度的发展,它们甚至变得“比人还要像人”,人类能否仍把它们当作“东西”“物体”一样随意处置呢?我们的回答是有待商榷。随着人化机器人的出世,我们不仅需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技术规范、法律体系等,还需要重构与机器人的伦理关系、情感关系、价值关系。如果说过去我们曾经把价值关系拓展到了自然界(动物乃至于植物,甚至无机物等),人类对于世界的价值关系,现在又将得到极大拓展,而且,这种伦理价值关系与以往的伦理价值关系最大的不同在于,不是主—客关系,而是主体—(准)主体(甚至是主体)的主体间性的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当中以往从来没有涉及到的,也是我们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和反思的,具有非常广阔的研究空间。尽管在发展的过程中,应开始探讨机器和人工智能在作自然人和法人代理时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义务,及对相应的法律、道德、文化规范作调整,可以历史上奴隶、女性的道德主体地位的演化为例,考虑以整个社会关系的稳定性(稳定性并非是唯一的善,但是也是重要的善)为目标,未来对具有自主进化和自我意识的机器的道德主体地位进行相应的调整。一些专家在定位人工智能机器的法律主体地位时,提出考虑参照物或者婴儿的定位,政府、企业、媒体、公众对监管机器权利有不同的分工。因此,我们对待人工智能需要有战略和策略的结合,制定远期目标、中期目标和近期目标。

需要注意的是,价值关系以及价值规范的重构,不同于法律,它是更加深层次的根本的东西。而且,法律具有地域性、滞后性、刚性和成本高等特点,在当前人工智能的治理上具有局限性,需建立一套能跨地域、种族和国家的具有普适性的伦理原则,将之作为各国在发展人工智能技术时普遍遵守或共同认可的原则。换言之,价值关系的重构和调整不是一套规则,而是一个持续的协调、调和的过程,不仅要考虑普遍性的价值原则,而且要考虑价值的地方性、特殊性、民族性,将这种地方性融入到对各国各地区的人工智能领域的治理当中去。

三、 维持人工智能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平衡

可以说,当今时代完全疏离意识形态的人工智能,或者完全疏离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科技革命成果的意识形态,都是不可想象的。“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5]94透过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科技革命的发展,不难看出,科技革命在给马克思主义理论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唯有以正确的态度来应对,才能转危为机,化挑战为更多的机遇。机器人被承认“公民身份”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冲击,比对于人工智能领域或许更大,如果我们的主流意识形态不作出战略性的研究和预判,必然会在相应高新科技革命失去自己应有的话语权,跟上科技发展都显得“奢侈”,更遑论引领科技发展。

其一,从历史辩证的视角去审视意识形态与人工智能之间的关系,需要走出悲观主义或乐观主义的意识形态误区,同时反对割裂论、机械论思维。实际上,对于人工智能的悲观主义是科技悲观主义的“当代版”,悲观主义之所以存在,在于有些人只看到了人工智能现实的危险和潜在的风险,没有看到“现实具有自反性”,人类对于人工智能的关注和研究同时也是人类对于人工智能进行管理约束的过程。正如克隆人没有带来人类社会的“恐慌”,人类社会照样正常运转着一样。相反的是,有些人认为,在还没有那么多问题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放下忧虑,去拥抱机器人呢?人工智能的乐观主义,同样也是错误的,忽视了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以及积极应对的紧迫性。还有一些人认为科技是“价值中立”的,不存在价值约束照样可以研究科技并促进科技发展,认为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是科技的“累赘”或“不必要的价值重负”。实际上,这种误读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对于科技的本质和意识形态的本质缺乏最高层面的理解和把握,没有看到它们的汇通之处和交集。另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即便不关注人工智能等最新科技现象,照样可以谋求自己的话语权。实际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革命,正是建立在当时自然科学成果的基础之上,没有自然科学成果积淀的支撑,马克思主义不可能产生。今天,如果没有对于自然科学成果和科技革命浪潮的关注,不可能有最新颖最具有时代引领力的马克思主义,事实上,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科技革命成果对于马克思主义的挑战本身也是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机遇。在当代人类应对诸多重大问题的过程中,已经产生了诸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

其二,人工智能只有行走在适切理性的轨道上才能够更好地向前发展,惠及人民,同时增进人类福祉。必须看到,无论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视域拓展的视角,还是从马克思主义介入当代社会的视角,高度重视意识形态与人工智能的关系,都是十分重要的。在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视域下,人工智能与意识形态势如冰炭,不可通约,是处于两条跑道上的“不同的跑车”。从一个更宏大、更具总体性的视角思考人工智能,同时也思考意识形态,我们会认识到,两者的关系是辩证的,不是割裂的、断裂的。一方面,意识形态设计出了人工智能,主要表现在三点上:第一,意识形态可以成为人工智能产生的思想酵母。意识形态提供一个可以期许的美好未来,想象一个理想的社会。但是,这个理想的社会又不是空的,而是由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构成的共同体。意识形态不仅是一般地建构主体自身,而且也围绕主体,思索主体的生老病死、制度设计、价值规范、交往规则等。就是说,人类创造的意识形态具有设计或者预设人类的生活模式,表达人类美好期待的需要。由此,把整个世界“意识形态化”,以人所期待的方式进行必要的建构和重构,是人类生存之必需,也是人类发展之必需。人工智能的出现,表面看来,与人类的意识形态风马牛不相及,实际上,没有人类意识形态的想象力和设计力,以及对于现实世界的建构力,不可能有无论是低级还是高级的人工智能的出现。“嫦娥奔月”“千里眼”“顺风耳”等是人类对于自身不足的一种超越性的美好期待和愿景,正如“神”“上帝”等的出现,也折射出人类的自我实现和生活需要。人工智能的出现,不仅满足了人类的好奇心,更直接导源于人类的“理想的生活”,或者“生活的理想”。我们力图生活在一个便捷、舒适、自由、人性的环境中,而不是处于举步维艰、生活艰难的窘境。正是在人类对于理想社会、美好生活、人性需要的期待中,在现代科技革命的巨大推手作用之下,人工智能应运而生了,这并不奇怪。第二,意识形态可以成为人工智能产生的思想推动力。然而,意识形态的塑造力想象力并不是不存在现实的阻力,一方面有来自科技的阻力;另一方面有来自宗教、习惯势力、文化的阻力,还有认知、法律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阻力。因而为推进作为意识形态创造物的人工智能,在科技进步的同时,还需要意识形态对自身进行重构,前调自己的想象力以接纳和推进人工智能,而非抱残守缺、固步自封。由此,人工智能由低级智能走向高级智能,由工业生产领域走向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由功能单一的机器人走向功能多元的机器人。由此可见,意识形态对于人工智能的部分“人性化”——“人化”(“人格化”),或者对于人工智能发展至机器人,乃至具有法律意义上“公民身份”的机器人,具有关键性的思想革命和思想引领作用。特别吊诡的是,本来“机器人”是一个错误的词(实际上是“人化机器”),但是现在变为真的了,恰如齐泽克所说的“真理来自于谬误”,它越来越人性化,变为“人”了。第三,意识形态是人工智能良性发展的价值牵引。意识形态不仅是世界观和方法论,而且是价值观,可以提供价值规范与约束,发挥对于社会行为的价值规范作用。对人工智能发展的每一步,我们无需过分担忧,但也绝不能掉以轻心,过分乐观和自信。反过来说也是对的。我们不能过分自信,但是也绝不能杞人忧天,忧心忡忡。事实上,人工智能尤其是智能机器人已经给我们的世界和生活带来了风险如信息推荐算法所带来的意识形态风险,在法律、道德等多方面引起了紧张和困惑,亟需解决,否则,无论是对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还是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是十分不利的。在技术上加强对人工智能的控制是完全可行的。研究认为,进行编程时,开发者可以通过程序对其进行安全设置,还可以把人类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要求用代码的形式写入机器,全部数字语言化,使其遵守人类的行为准则。此外,应从多个方面加强对人工智能的研究,跟踪、了解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和实践,开展以未来学为基本范式的研究。

一味地以僵化保守的意识形态偏见来限制或者扼杀人工智能及其发展,显然是违背历史发展潮流的,而无批判地接受人工智能,也会给人类和人工智能自身带来危害。实际上,意识形态对于人工智能的作用也是两面性的,既可以促进,也可以阻碍。关键看这种主流意识形态是否能够反思自身,调试得恰到好处,在适应的基础上去引领人工智能。如前所述,人工智能是多重推力带到地球上的,我们不可能倒转历史潮流。可以说,人类假定上帝存在,恰恰证明人的不完全性或者“非神圣性”。另外,人类有解决情感需要的诉求,比如没有孩子的人、没有爱人的人等。由此,人工智能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刚需”和巨大空间,满足人类自我发展和提升的需要就是硬道理。所以,说到底,意识形态不是决定性的,技术发展和人的需要是决定性的,意识形态随之不断地变化、创新,这是意识形态自身发展规律。所以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意识形态“没有历史,没有发展。……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8]30。在这种批判—重构基础上,重构主流意识形态及其价值观,以此作为人工智能发展的价值导航和动力牵引,无疑是科学合理并且站得住脚的。

其三,主流意识形态只有时刻关注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科技前沿才会更加具有时代性、人本性和超越性,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美好生活需要。人工智能也拓展了意识形态的想像力、发生作用的领域和时空场域。如第二部分所论,这对于深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科技哲学的研究、人工智能的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进言之,主流意识形态只有时刻关注科技前沿才能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美好生活需要。阿尔都塞说,构成是调节思维与存在之间关系的一种具有惰性的“实体”。所以,意识形态是想寻找一个恒定的东西,但是科技发展恰恰撕碎了这种恒定。事实上,人类既有求真追求科学女神的冲动,也有求善追求道德女神的冲动,两者并不是完全割裂的。从最深层来说,最高明的自然科学探究与最崇高的社会科学研究可以相互支撑,殊途同归。而且,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8]544由此可见,意识形态创新的内容不是自身赋予的,而是时代需要赋予的。基于这一方法论原则,马克思主义理论要想不背离人类文明的大道,就只有时刻关注科技前沿,不断地关注和“理解”人类科技进步,并“虹吸”其中蕴含的丰富的营养,这样才会更加具有时代性、人本性和超越性,从而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美好生活需要,实现理想社会生态的建构,以及命运共同体的建构。

有人对于人工智能过分担忧,甚至把它当作怪物来对待,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试图以意识形态的偏见封杀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使之“不伤风化”。实际上,如果是从安全角度来说,那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从意识形态拓展或者介入领域发展的角度,就应该鼓励而不是打压或阻碍人工智能的发展,或者为人工智能发展预设过多的意识形态负担或道德负载,这样会背离人类的美好生活需要和终极需求。

如果说,在过去的千百年来,一个幽灵,人化智能的幽灵,在人类的夜空飘荡,这是一句真理的话。那么,今天,的确是我们需要终结关于人工智能幽灵的神话的时候了。可以充满想象地指出,随着人类对于人工智能理解和应用的深入,未来的理想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将会是人机共存的社会,那种自由人的联合体是人与智能深度融合的生命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这或许是马克思始料未及的,但并非是马克思的基本精神所否定的。这是非常具有思想冲浪感和挑战我们思考力想象力终极地平的饶有兴趣的研究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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