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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现实问题与治理向度

2020-12-12郑自立

理论月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经济文化发展

□郑自立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3)

非正规文化经济增长迅速乃是当前我国文化经济发展中一个不容争议的事实。如何正确看待我国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现象以及如何发挥其优势而又规避其不利影响,成为推动我国文化经济健康高质发展亟须解决的一项重大现实课题。本文试图对此做出一些有益的探索,以供资鉴。

一、文献综述

非正规经济是相区别于那些纳入国家管控体系范围内的正规经济的一种经济形态,主要指那些尚未得到政府承认和法律保护的经济组织及其所开展的经济活动。非正规经济由来已久,是伴随国家的诞生而出现的,但这种经济形态发展到相当规模且能够真正引起学界和政府关注和重视则是二战以后的事情,而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非正规经济规模在全球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的迅速扩张,对于非正规经济发展及其治理问题的探讨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社会科学的研究前沿和热点。在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有计划的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到了90年代,进一步明确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目标,这种有计划地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及系列政府干预经济政策的实施,在造就我国经济发展屡创世界发展奇迹的同时,也带来了非正规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在新世纪国家明确确立文化的二元划分体系和文化产业振兴发展战略之后,非正规文化经济也由此长足发展起来。国内学界关于非正规经济发展问题的学术研究相比西方学界起步较晚,是伴随着自90年代开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逐渐兴盛起来的。国内已有的对非正规经济发展问题的学术研究主要有三个向度:一是国际借鉴向度。这包括介绍西方国家非正规经济研究的学术流派与理论发现以及探析其他发展中国家非正规经济发展的经验教训等。比如,黄耿志,薛德升(2011)将西方非正规经济研究学派划分为二元主义、新马克思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并对它们各自的核心观点及主要争论做出了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分析[1](p85-90);柳松(1996)对拉丁美洲非正规经济活动的规模、成因及其利弊做出了分析,总结了其中教训[2](p49-53);等等。二是统计向度。这包括探讨加强非正规经济统计意义、范畴、方法等。比如,周国富(1999)在较为系统地考察国外常用的几种测算非正规经济规模方法及其在我国适用性基础上提出,我国政府统计部门可以采用直接调查法和间接估算法来对我国非正规经济规模进行测算,并就具体测算程序和要求做出了详解[3](p47-51)。等等。三是本土化向度。这包括探究我国非正规经济发展的特殊性规律、重要影响、基本范畴和规范策略等。比如,黄宗智(2010)认为,我国非正规经济发展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其背后的国家体制及二者间的互动关系[4(p5-37)。刘世定(2010)认为,我国非正规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与正规制度制定的不完全性和正规制度实施的不完全性密切相关[4](p5-37)。胡鞍钢,赵黎(2006)基于中国统计年鉴数据统计分析,考察了非正规就业与非正规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认为非正规部门劳动生产率高增长和非正规经济就业高增长,是导致城镇非正规经济高增长的两大主要原因[5](p111-119)。等等。总的来看,我国非正规经济研究的本土化建构还很薄弱,这不仅表现在本土学术理论体系和学术话语体系的不成熟,而且也表现在对本土的诸多非正规经济发展实践问题尚缺乏研究。

我们知道,非正规文化经济是当前我国非正规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截至目前,国内学界尚未有针对非正规文化经济的专题研究,有关我国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问题的探讨大都散见于非正规经济和正规文化经济问题的专题研究之中。尽管如此,其中亦不乏有一些有益的探索和真知灼见,比如,张小军(2014)探析了文化经济结构对非正规文化经济行为的影响,他指出,文化经济结构对非正规就业者的经济实践有着决定性影响,引发这些实践的发生与发展[6](p27-29)。和育东,孙璐(2009)对文化经济发展中的“山寨现象”进行了剖析,他们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政策的不完善是导致这一非正规文化经济行为的主要原因,主张要把山寨现象所孕育的创新动力牵引到已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轨道上来[7](p24-27)。赵悦,石美玉(2013)对文化经济发展中的非正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经济活动进行了探析,他们认为,开发商的过渡趋利行为是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庸俗化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破坏的重要原因,主张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利益协调机制,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正常化[8](p84-93)。王乃考,段钰(2017)对以提供色情信息来博得消费的网络视频直播等非正规网络文化经济活动进行了探析,强调要加强对互联网直播行业的规范[9](p105-106)。等等。这些已有的关于非正规文化经济问题的探讨与成果,为我们正视我国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与策略借鉴。基于这些已有的研究成果和我国文化经济发展实际,笔者认为,非正规文化经济是指在现行国家政策体系和法律体系之外的文化经济活动,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文化经济活动:一是新兴的尚未得到国家重视、主流价值认可以及未被纳入法律规范体系的文化经济活动;二是已被国家政策和法律明文禁止的文化经济活动。这也就是说,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是双重的、复杂的,其中既有诸多有利的影响,又有诸多不利的影响,而且在新兴的文化经济活动中,这些影响往往又是交织在一起的,这也就给我国的非正规文化经济治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我国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与动力机制

据国家官方网站数据,2018年,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累计出动执法人员581万人次,检查文化市场经营单位204万家次,责令整改1.2万家次,办结案件4.1万件,罚款1.2亿元[10]。2019年5月至11月,全国各级版权执法部门会同网信、通信、公安等部门在“剑网2019”专项行动中,删除侵权盗版链接110万条,收缴侵权盗版制品1075万件,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450件,其中查办刑事案件160件、涉案金额5.24亿元[11]。根据测算,从2012到2018年,中国的数字经济规模从11.2万亿增长到了31.3万亿元,占GDP比重从20.8%扩大到了34.8%[12]。以上这些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近年来我国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规模逐步扩大的趋势。那么,为什么我国非正规文化经济会兴盛起来,其内在逻辑是什么?驱动其发展壮大的动力源又有哪些呢?下面拟对此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我国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

1.资本逻辑。在现代社会,资本的存在有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三种形式,然而,无论资本以哪种形式存在,扩张性和积累性是其本性。我国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与兴盛是国有经济资本无序扩张以及民营经济资本和亚文化资本积累的必然结果。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市场化改革,使得我国国有经济逐步走上市场化发展轨道,一些国有经济资本在感受到市场化带来的“甜头”之后,盲目迷信“市场”而置“国家计划”于不顾,通过向一些文化领域的“计划禁区”和“计划盲区”渗透来实现扩张,从而极大地促进了非正规文化经济的发展,国有文化企业的非正规就业以及一些国有企业“暗箱操纵”非法娱乐活动等都是其中典型表现。长期以来,我国民营经济资本难以在市场上获得与国有经济资本“平等竞争地位”,这使得一些民营经济资本“剑走偏锋”,冒险进入文化经济领域的“法外之地”寻求获取“暴利”的机会。与此同时,在传统文化生产生活平台上,老少边穷等弱势群体以及城市新社会群体难以获得“尊重”和“发声机会”,而在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新兴文化生产生活平台上,他们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和“文化资源”,逐渐积累起他们自己所能掌控的“亚文化资本”。他们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有限资本,不断生产和制造着服务他们自己的文化消费品并借此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且这些亚文化资本致力于抓住一切机会壮大自己,“把医生、律师、教士、诗人和学者变成了他出钱招雇劳动者”[13](P34),不仅为了获利更是为了实现其中所要表达的声音能让更多的人听到与认同,其中不乏有一些声音是令主流难以“容忍”的。

2.政治逻辑。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开始在政治领域推行“放权式”改革,试图在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政府统一领导安排与企业自主经营以及个体自主就业创业之间寻求平衡与和谐,这种放权式政治改革极大地提升了地方和个体在经济发展上的自由度和自主性,从而为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政治土壤与空间。然而,由于我们在社会主义治理现代化方面的经验不足且又没有前人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其中的度并不能总是把握得很好,存在试错现象和治理盲区,再加上地方政府争相谋求政绩,个体争相谋求致富,从而导致一些地方的文化经济发展和个体在文化经济领域的就业创业,存在一定程度的失控,这种失控的后果常常表现为一些非法文化经营活动的泛滥,但也不乏有一些面向文化经济发展新趋势的文化经济新业态因此而崛起。

3.制度逻辑。我国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与兴盛是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以及文化制度现代化转型相对滞后有莫大的关系。中小民营文化企业是当前我国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而它们的成长与发展,毫无疑问,得益于长期以来我国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近20年来,为了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党和国家反复强调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出台了诸多利好举措,这无疑给中小民营文化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与保障。文化经济不同于一般经济形态,具有经济属性和意识形态双重属性,因此,要使之走在健康的发展轨道上,除了要有完善的经济制度规范和保障以外,还需要有良好的文化制度予以规范与保障。然而,比照我国文化经济发展实际,我国的文化制度现代化转型相对滞后,这也就是说,我国既有的文化经济法规制度在一些文化经济发展领域尚不能提供应有的便利和必需的规范,这也就造成一些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经济活动因为难以得到应有的惩治而得以泛滥,一些新兴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文化经济活动为了发展却又不得不“逆规而行事”。

(二)我国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

1.政策调整。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文化政策的产业化转向与开放性调整是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的强大外生动力。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非常重视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及其政治功能,却相对忽视文化的经济属性及其经济价值,这一格局终在20世纪90年代被打破,1992年由国务院办公厅综合司编著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一书,明确启用了“文化产业”的概念。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文化政策的产业化转向加速,并着力于提升我国文化对外开放水平。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在阐述党在文化政策方面的主张时,明确将文化划分为“事业”和“产业”两个部分。2009年,我国印发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这标志着发展文化产业上升为国家战略。2010年“十二五”规划建议首次提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扩大文化领域的对外开放,积极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国家文化政策的产业化转向及其不成熟,让许多民间资本和一些不法商人看到了进入文化经济领域的“利好”和“有机可乘”而纷纷涌入,而随着文化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国外资本在文化经济领域的投入增长迅速,这在进一步激发文化发展活力的同时,亦给国外敌对势力的文化渗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2.市场需求。我国非正规文化经济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与兴盛起来,这与正规文化经济尚不能很好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个性化的文化消费需求密切相关。2005年我国人均GDP超过1500美元,历史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超过1500美元之后,文化娱乐消费将进入快速增长阶段。然而,2005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为4216亿元,占GDP的比重仅为2.30%,而且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从2005年至2018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的平均增长速度要大大低于城乡居民文化消费支出总额的平均增长速度。这也就表明,纳入国家统计体系的正规文化经济发展还不充分,民众的诸多文化消费需求并非是从正规文化经济活动中得到满足,相反是在一些非正规文化经济活动中得到满足的。民众的新兴文化消费爆发以及不同年龄层消费者呈现出愈发多元、细分的消费诉求,为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和兴盛提供了强劲的内生动力。

3.技术创新。在当前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技术创新已成为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技术创新对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技术创新丰富和提升了非主流文化内容的产品表现形式及其吸引力。这使得以非主流文化内容为核心资源的非正规文化经济的市场竞争力大为提升。二是技术创新促使非正规文化经济内部融合以及与外部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这使得非正规文化经济的运营网络体系更加隐秘,组织形态更加多样健全。三是技术创新及其成果在非正规文化经济领域的应用,会催生出诸多非正规经济新业态,其中一些非法文化经济活动因为技术创新的帮助而难以被惩治。四是技术创新通过改变人们的文化消费行为习惯而创造出新的对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有利的文化市场需求。

三、我国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特征与问题审视

(一)集聚化

集聚化是乡村振兴战略和共享经济战略实施背景下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特征。近年来,文化经济成为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乡村文化旅游、庙会、文化集市等文化经济形态迅速崛起,因为看到了这些文化经济业态的强劲“吸金”和“吸人”能力,当地居民纷纷自发参与其中寻求“共享”发展成果,从而引发了非正规就业的地理空间集聚。比如,在庙会、文化集市活动举办期间,当地居民会以“地摊贩”“临聘推销员”等角色加入其中,他们主要推销一些当地农产品、游客常用的日用品以及工艺美术品等,这些商品具有常需性、低成本性、便携性、多样性的特点。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这些乡村非正规就业人群与游客之间形成了一种互利互惠的供需关系,这些流动摊贩以其商品购买地理位置就近方便、价格低廉、经营方式灵活等优势,正好弥补固定商铺营销的不足,满足了游客移动消费心理的实际需求,但同时,又由于这些“地摊贩”“临聘推销员”的资质条件不足,素养不高且专业化程度低,这也造成了规范管理的困难,他们的一些营销活动对游客、环境、村容产生了一定的危害。这种非正规文化经济的集聚化发展,除了实体化的地理空间集聚形态之外,还存在虚拟化的网络空间集聚形态。比如,近些年,我们会发现,在一些文化旅游网络推介平台上,以提供非标准化而又各具特色的旅游产品或服务的个体商户或小型旅行社越来越多,它们的从业人员大多是一些兼职或自我就业人员,这些从业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独特技能和个体资源而创造了就业和再就业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就业安排的压力,同时也满足了游客们的个性化需求。但是由于这些从业人员的没有纳入国家正规管理体系,在与游客交易中,他们和游客双方的权益都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二)科技化

科技化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背景下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特征。近些年涌现的非正规文化经济活动大都发生于应用新科技成果、新兴技术而形成一定规模的新型文化经济业态领域,表现出与数字化、互联网、5G、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高新技术融合加速的显著特征。这一方面表现在一些并不很受当前主流价值文化待见的文化经济活动,在高新技术的支撑下显现出强劲的上升势头。比如,作为典型的青年亚文化产业——二次元产业,近几年在数字化、互联网技术变革与支撑下发展迅速,艾瑞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的泛二次元用户规模将近3.5亿,在线动漫用户规模也达到2亿多【14】。《王者荣耀》《QQ炫舞》《恋与制作人》等一些备受社会争议的网络游戏的用户长期居高不下,在近几年的手游渗透率Top10上,《王者荣耀》渗透率一直占据榜首,且是唯一MAU破亿的产品。等等。另一方面表现在这些新兴文化经济领域的盗版生产与经营活动显得比较活跃。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日新月异,这也使得新兴文化经济领域的内容生产方式不断被刷新,催生出诸多版权新业态,这些新技术的应用让版权保护变得更为复杂,比如5G时代下大量AR、VR等智能硬件的出现,使得内容的传播不再限于传统PC、APP及OTT端;区块链的出现也使很多未经授权的内容可以通过联盟链、私有链等被迅速恶意传播;AI自动生成内容也在不断挑战着现有的版权保护体系,这些都增加了盗版防控的难度。因此,在近几年我国新兴文化经济业态创造巨大经济价值的同时,其中的知识产权诉讼亦频频发生,争议焦点复杂多样,法院做出服众的判决还比较少。

(三)国际化

国际化是“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背景下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特征。“一带一路”沿线的广大国家和地区汇聚了全球比重最大的年轻人口,这些年轻人群的消费观念和价值取向具有先锋性、多样性和边缘性的特点,这就为我国非正规文化经济国际化发展提供了巨大市场机遇。“一带一路”倡议中的“设施联通”“贸易畅通”“民心相通”各项举措的推进,为我国非正规文化经济国际化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渠道。近年来,我国非正规文化经济国际化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引进来”。在近几年国家鼓励外资进入文化经济领域的大背景下,许多国外资本开始以参股、合资、项目合作、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信息服务、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设备研发与制造等硬件设施等方式,进入新闻传媒、文化旅游、动漫游戏等行业的非正规文化经济领域。外资的注入一方面为我国新兴文化经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但在另一方面由资金注入而带来的对内容生产的“轻微”控制,直接影响了最终成品中所呈现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等,使其带有明显的“西化”色彩,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危害性。二是“走出去”。近年来,一些在国内受到限制的从事非正规文化经济活动的企业开始转战海外市场,谋求更大的发展。比如,一直专注于棋牌游戏研发生产的博雅互动(深圳市东方博雅科技有限公司),在近年来国家大力限制棋牌游戏的背景下开始借助于“一带一路”倡议平台发展海外市场,“一带一路”沿线的东南亚国家成为博雅互动的重点发展区域,目前,博雅互动棋牌类游戏组合多达79种,语言版本达17种。

四、我国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的治理向度与主要路径

(一)价值引领

要消除当前我国非正规文化经济活动中的“价值不正确”的做法,促进我国非正规文化经济向好发展,就需要价值引领及由此带来的信念和道德力量支撑。具体而言,这需要在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在非正规文化经济领域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集中表现和凝练表达,因此,与文化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应步调一致、协同发力,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全过程和各个环节,这对于实现非正规文化经济的“价值正确”具有根本性意义。在融入工作中,要坚持“全面论”和“重点论”相统一,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非正规文化经济活动的关键点和突破口下足功夫,提高融入效率和质量。要充分挖掘和利用符合非正规文化经济部门和企业特点的载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和传播,使之像空气一样弥漫于非正规文化经济领域的各个角落。二是推动非正规文化经济企业贯彻“双效”相统一原则。贯彻“双效”相统一的原则,对于非正规文化经济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的矛盾时,能够坚持经济效益服从社会效益、市场价值服从社会价值,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极为关键。鉴于从事非正规文化经济活动的企业大都是民营文化企业,国家层面需加强相关顶层设计,加快研究出台《关于推动民营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与之配合拿出相应的实施方案和配套举措。三是推动新发展理念在非正规文化经济领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集中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价值立场、公平正义的优先性价值原则和共享发展的价值实践诉求,它是解决当前非正规文化经济领域中出现的各种发展价值错位问题及由此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根本指针。在非正规文化经济领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需要在“学”“改”“守”三字上下功夫,“学”就是要注重引导非正规文化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深入学习新发展理念,使之从灵魂深处确立对新发展理念的自觉和自信;“改”就是要善于通过改革和法治推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守”就是要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守住发展中的各条底线。

(二)建章立制

无论是制度经济学还是发展经济学,都强调好的制度安排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认为好的制度安排不仅能够为行业经济发展吸引资金、人才和技术,而且能够降低内耗、促进公正和谐,从而提高社会效益。要实现非正规文化经济向好向善发展,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完善文化经济法规体系。着力建构有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双效”相统一原则和新发展理念在非正规文化经济领域贯彻的文化经济法规体系,这既要从宏观层面架构更加完善的文化经济行业法规体系,提高其完整性、系统性及其所覆盖的行业领域,加快拟定出台《文化产业促进法》《新闻法》《出版法》《市场管理法》等行业法规,又要从微观层面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完善对“匡正”当前非正规经济发展突出问题有益的具体法律条文,这包括加快完善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应用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高法规的实操性,给予盗版生产和经营活动更加严厉的惩罚;加强对新兴文化业态中的新型生产经营模式和投融资模式的法律规范,明确各利益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中的责任与判罚标准等。二是完善文化经济伦理准则。着力建构符合文化经济活动特点的伦理准则,这包括完善文化内容生产伦理准则、文化产品流通与交易伦理准则、文化产品分配伦理准则等,在其中,既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伦理文化资源,又要积极借鉴其他国家文化经济领域的伦理实践,大力倡导以“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以人为本、推己及人”为核心的行业发展伦理。三是完善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创作生产体制机制。在当前要着力于完善文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制度,改进文化和旅游、科技融合发展支持体制和管理机制,完善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的内容创作工作机制等。

(三)完善政策

正如前文分析的那样,非正规文化经济将会长期存在,它与正规文化经济一道共同组成我国文化经济系统,不少的非正规文化经济活动对于增强我国文化经济活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在制定文化经济政策时应将非正规文化经济活动纳入予以统筹考虑,对待非正规经济发展在政策上不能仅仅只有惩戒,对于那些给予经济发展新动力且又惠及民生的还应该鼓励。我们文化经济政策的有效性不仅体现于对于那些正规经济活动的支持和规范上,也要在支持和规范非正规文化经济活动上有相当的体现。从提升支持和规范非正规经济活动的有效性来说,完善我国文化经济政策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在国家顶层设计层面需要对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给予重新认识和再定位,将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纳入国家文化振兴战略整体中去,并视为重要组成部分。在顶层设计中要进一步完善支持和规范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的央地共治机制,明晰各自权责和治理范畴。各地地方政府要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因地制宜施行有差别的地方文化经济政策。二是加强对文化经济领域非正规就业的规制与保障。非正规就业及就业人员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是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面临的最突出问题之一。改善这一局面,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更加重视对文化经济领域灵活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建设,要从就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维度做出系统性的政策调整,这包括:根据文化经济领域灵活就业人员人数多、流动性大的特点,建立多层次、多级档的社保缴费标准与可转移、可计算社保权益记录,实现对文化经济领域非正规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全国统筹;建立健全文化经济领域非正规就业的职业伤害和失业保险制度,积极探索项目合作型、临聘型等非正规就业人员职业伤害的保障制度,加大对侵犯非正规就业人员权益行为的惩治力度;强化国家“双创”政策对文化经济领域非正规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支持,积极创新投融资、项目支持、创业孵化等创业扶持政策对文化经济领域非正规就业人员的适用方式等。三是完善规制和支持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的信贷和税收政策。由于从事非正规文化经济活动的主体大都是一些中小民营文化企业,在信贷和税收优惠上都面临严重歧视性政策问题,这就给这些原本资本实力就不雄厚的中小民营文化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困境,也是造成其中一些文化企业走向违法融资以及干起偷税漏税违法勾当的重要原因。在信贷政策完善上,要着力开发与文化经济发展特点相适应的新型金融产品;建立多元化的针对中小民营文化企业的融资支持体系与失信惩治机制;设立专营性机构办理中小民营文化企业的信贷业务,创新贷款程序与形式;积极利用财政资金设立中小民营文化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探索具有价值引领性的信贷产品开发等。在税收优惠政策完善上,要着力提升文化经济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威严和社会效益,加大对从事非正规文化经济活动企业的偷税漏说行为的惩罚力度;拓宽文化经济税收优惠政策从业人员适用范围,对文化经济领域的非正规从业人员设置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减轻其税收负担;建立健全文化经济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机制,对不以营利为目的,服务乡村振兴、支援老少边穷地区建设的公益性非正规文化经济活动,试行免税政策,降低国家倡导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的新兴文化行业的税率等。

(四)加强监控

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由于经常游走于主流价值圈和法律规制的“边缘地带”,其在发展上的价值不确定性特征比较突出,因此,要使之向主流价值圈中心靠拢而不至于脱圈,就必须加强监控。这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进一步努力:完善舆论监督制度,健全重大舆情和突发事件舆论引导机制。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一是推进行业自律。非正规文化经济活动大都活跃于新兴文化行业领域,要对之进行较好的控制,就要在这些新兴文化行业领域大力培育行业社会组织或建立企业联盟,引导这些行业社会组织和企业联盟组织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建设行业信用体系,积极探索建立行业联合激励惩戒机制,逐步实现行业自律。二是建立健全动态跟踪监控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非正规文化经济活动的动态监控日常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本级政府辖区内的监控对象、监控范围、监控内容和方式。完善非正规经济活动动态监控规则,明确各个环节的责权方。建立健全非正规文化经济活动的动态监控结果反馈处理机制和动态监控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宣传部门与文化旅游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动态监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形成事前事中有效控制、事后跟踪问责的联动监控模式。三是加强国际合作。正如前面分析的那样,近几年,我国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呈现出国际化特征,要对之进行较好的监控,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这包括:加强非正规文化经济活动信息交流与合作,加强监控技术及设备交流合作,加强非正规文化经济发展问题防控机构和人员交流与合作,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它们现有的资源、技术和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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