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私人资本逻辑、农民贫困循环与集体经济组织反贫能力建设 *

2020-12-12庞庆明

兰州财经大学学报 2020年3期

● 庞庆明

(兰州财经大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甘肃 兰州 730101)

一、引言

学术界对农民致贫原因、政府扶贫历程及农民脱贫路径等问题的思考,必然涉及对资本(包括私人资本和集体资本)、劳动属性(包括个体劳动和联合劳动)和功能的界定,来回答联合劳动、个体劳动、集体资本、私人资本何者才是反贫困的根本依靠力量的问题。换言之,政府持续推进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关键在于经济制度安排。以集体经济主导农村经济的反贫制度安排,实质是追求最大多数人对经济改革成果的共同享有,因而构成国家反贫政策调整和社会利益调节的着眼点和依据;在私人资本经济主导农村经济情况下,由于农民个体进入市场的能力有限,城乡要素流动不仅不会使农民从经济增长中平等受益,反而为少数人积累和占有更多社会财富创造有利条件。目前中国农民已基本摆脱绝对贫困,而相对贫困问题又普遍凸显。私人资本经济是农民相对贫困的根源,而非改善良方。本文在分析私人资本逻辑与农民贫困循环内在关联基础上,阐发集体经济组织为改善农民相对贫困所创造的公平就业环境、可靠增收保障、深厚合作基础和持久创收源泉,进而诉诸其有序推进中国农村反贫进程。

二、私人资本逻辑与农民贫困循环的因果互动

贫困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两种。因此,反贫困既包括消除绝对贫困,即满足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需求,也包括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成员权利和机会平等。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工业化和城镇化作为中国减困的第一源泉,主要遵循“要素流动——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消除贫困”的运行逻辑,并谱写了人类反贫史上的辉煌篇章。不过,私人资本逻辑与农民贫困循环存在紧密的内在关联性,二者是一体两面的因果关系。从城乡要素自发流动的逻辑进程及潜在趋势看,私人资本主导下的要素流动,往往使农民陷入“绝对贫困——农民入城——相对贫困——资本下乡——绝对贫困”的贫困循环。也就是说,消除绝对贫困是农民入城的逻辑起点,农民入城后的相对贫困问题不断显现,农民相对贫困驱动城市富余资本流入农村,而私人资本无节制下乡又极易使农民陷入绝对贫困境地。

(一)消除绝对贫困是农民入城的逻辑起点

以乡村户籍人口作为总体推算,1978年末中国农村贫困人口规模7.7亿人,按当年价现行农村贫困标准衡量,农村贫困发生率约97.5%[1]。只有消除绝对贫困,并产生农产品剩余及农业人口剩余,才能为沿海城镇经济快速发展提供必要的生产要素和消费资料。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的普遍推行以及农业科技成果的大力推广,则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及其生产效率,农产品剩余不断增多。1978—1984年,无论是粮食单产还是总产量都大幅增加,农民人均收入名义增长166%[2]。这不仅使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大幅减少,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由“绝对贫困型”迅速转向“温饱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为缩小,而且增加了城市农产品供给,为取消粮票制度创造了基本前提。

反过来看,商品化改革在城市的逐步推行、城市工商业迅猛发展对农村剩余劳动力所产生的巨大需求,则为中国农民增加可支配收入及消费能力、进一步摆脱绝对贫困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外部机遇。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家庭为生产和生活单位的农村居民,在不耽误农耕情况下,纷纷涌入城市打工。此种情形类似于工业革命时期的西欧国家。“工业的迅速发展产生了对人手的需要;工资提高了,因此,工人成群结队地从农业地区涌入城市”[3]。不过,与西欧资本主义工业化初期农业工人涌入城市根本不同的是,中国农民进城打工有其特殊的背景、身份及历史意义。他们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已在全国长期巩固的大背景下,以“土地承包经营者”而非一无所有的无产者身份进城务工,并在深刻改变自身命运的同时,也大幅推动了城乡一体化进程。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农民工总数达到2.87亿人,外出农民工月平均收入3 485元[4]。中国目前贫困线以2011年2 300元不变价为基准,2017年贫困线标准为3 335元[5]。由此观之,农民工大规模、多领域、自由、灵活参与城市建设,不仅快速摆脱了绝对贫困,而且改善了自身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从最初的农民入城到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中国走出了一条史无前例的工业化、城镇化反贫之路,农村社会生产力、产业经济实力和农民生活水平也随之上了一个新台阶。

(二)农民入城后的相对贫困问题不断显现

一个国家或地区各阶层之间以及阶层内部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或收入不平等状况用“相对贫困”这一概念来表达。它反映的是个人或家庭达到或超过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但与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发展水平相比仍处于较低生活水准的处境或状态。确定相对贫困人口数量的方法有两种:一是以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为参照,按照低于平均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本国相对贫困人口规模;二是以生活必需品价值或价格为标准来确定相对贫困人口的数量或规模。由于满足生活必需品的数量和质量标准是不断变化的,因而农村相对贫困人口规模也处于不断变动之中。

当前,我们既要看到中国农村居民相对贫困程度有所减缓,也要看到农村居民真脱贫能力的脆弱性和外出务工人员平等获取基本社会福利的期待性。农民相对贫困问题的局部缓解和总体加剧并存。一方面,随着收入增长,农民提高了对居住、医疗和文教娱乐等基本生活条件的质量要求,增加了用于改善基本生活条件的消费比例,缩小了同城市居民在居住、文教娱乐和医疗等生活需求方面的消费支出差距,其相对贫困程度有所减缓。另一方面,农村居民真脱贫能力带有明显的脆弱性。相对于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属于贫困易发高发群体。由于农村地区产业集聚水平普遍较低,农业机械化对劳动力使用的限制和替代,以及农民个体参与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故农村居民严重缺乏工资性收入来源与财产性收入来源。国家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城乡居民年均工资性收入分别为22 201元和5 498元,两者相差4倍;城乡居民年均财产净收入分别为3 607元和303元,两者相差11.9倍[6]。收入增加渠道缺乏且收入来源不稳定,导致农村居民难以摆脱贫困状态,甚至由相对贫困极易返回绝对贫困。

此外,外出务工人员对其基本生活福利具有权利和资格意义上的平等获取性。生活在城市中的农村居民背井离乡、勤劳打拼,除要获取一份工资性收入,还普遍希望获得与城市居民权利和机会相同的教育、医疗和居住条件保障。但是,城镇务工、农村居住的“候鸟式”流动的外来农村户籍人群,往往受到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公共服务限制,尤其以其所承受的城镇住房市场化后的不平等程度为最大。调查结果显示,外来农村户籍人群有76.8%的人租住住房,人均居住面积21.1平方米,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仅为0.1%,其住房质量也较低[7]。改善这一群体在城镇的居住条件成为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

(三)农民相对贫困驱动城市富余资本流入农村

用工业化、城镇化的办法可以基本解决农民绝对贫困问题,而由此带来的相对贫困问题何以解决?这是一个更加复杂、解决难度更大的问题。因为农民生活的相对贫困与小块土地分散闲置、农村留守妇女儿童以及农村空壳凋敝等问题紧密相连。邓小平晚年曾经谈到:“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8]。

一般认为,资本下乡系由用工成本上涨所引发的一种经济现象。农村劳动力由无限供给转变为有限供给,其供求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使得国内外工商资本、金融资本与廉价土地、劳动力相结合已不具有现实的延续性。在利润率严重下降甚至无利可图情况下,大量社会资本自然由生产成本高的地区流向生产成本低的地区,故而资本下乡日益普遍。换言之,由于制造业用工成本上涨、利润率下降,城市工商资本投往农村,与农村廉价土地和劳动力相结合,既节省不变资本,又雇佣更多劳动力,创造更多剩余价值,以改善因城市用工成本上涨所挤压的利润空间。

实际上,城市用工成本上涨的背后,不是劳动力供给数量的减少,而是逐年上升,且供给结构亦由新生代农民工逐步取代老一代农民工。比如2019年我国农民工总量比上年增加241万人,增长0.8%。其中,40岁以下农民工所占比重为50.6%[9]。表面看,资本下乡系因城市用工成本上涨所致,而实际却是私人资本经济与农民工相对贫困因果互动的结果,说到底是私人资本经济自我矛盾运动的必然产物。由于多数老一代农民工仅凭劳动力收入无法享受城市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公共服务,无力应对意外情况,加之国家惠农政策和鼓励返乡创业政策的深入贯彻,因而选择返乡务农或就业创业,进而使城市企业用工成本上涨,同时也为一部分城市工商资本投向农村产业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条件和劳动力条件。从农民工流动和区域投资增速看,2019年中西部就业的农民工比上年增加352万人,而在东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比上年减少108万人。同年,中西部地区投资增速加快,中部和西部地区投资增速分别为9.5%和5.6%,而东部地区则为4.1%[10]。不少贫困县产业园绝大多数技术工人和一线员工就来自本地返乡农民工。而为国家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保障的新生代农民工,不仅要挣钱补贴家用,而且对就业环境和发展前景也有较高需求,用工企业如若对其条件缺乏满足,劳动力市场将会产生“用工荒”与“找工作难”的结构性失衡。正是因为私人资本经济带来新老农民工相对贫困的地位和处境,才引发其返乡就业创业及城市民工荒现象,进而导致城市用工成本上涨及资本下乡。换言之,农民工相对贫困是资本下乡的深刻社会根源。

(四)私人资本无节制下乡极易导致农民绝对贫困

以发挥城乡比较优势为理论基础的资本下乡,可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延展城乡改革红利释放的弹性空间,降低国家城乡规划发展成本,大规模减少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弥合城乡制度与观念断裂的时代沟壑。但无边界、一刀切且不尊重农民意愿,超出农民承受能力的农地资本化,无疑又会造成新一轮的农民返贫、贫困入城及城乡二元化。

资本下乡本质是资本雇佣劳动的私人资本经济在乡村的贯穿和普及。农村私人资本经济是由农村产业资本所有者支配生产资料、决定资源配置并占有劳动成果的一种经济制度。为了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农村产业资本所有者将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用来进行资本积累和资本扩张,购置先进机器设备,扩大生产规模,以获取更多剩余价值。机器设备对农村产业工人的不断替代,又将形成庞大的产业后备军,并加剧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总之,私人资本经济“既不会使人民群众得到解放,也不会根本改善他们的社会状况,因为这两者不仅仅决定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还决定于生产力是否归人民所有”[11]。

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通过立法严禁境外资本租赁本国农地;日本也不允许城市资本下乡,反对土地向资本特别是国际资本集中。在中国民众契约意识明显不强,工商业者抵御农业和商业双重风险能力普遍较弱的条件下,如任由国内外私人资本自由下乡流转土地,追求城乡生产方式的资本主义化,那么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底层农民的合法权益不仅得不到维护和保障,反而还会遭到侵吞和掠夺,这无疑会进一步拉开城乡贫富差距,甚至极有可能返回绝对贫困状态。更严重的是,如若允许国外私人产业资本大规模下乡,便为隐藏在背后的国际金融资本控制中国农村经济打开了便利之门,甚至使中国重新陷入“农村从属于城市”“东方从属于西方”的旧的国际经济格局。

需要说明的是,“绝对贫困——农民入城——相对贫困——资本下乡——绝对贫困”的逻辑框架,只是用来分析私人资本主导下的要素流动所引发的农民贫困循环问题,旨在说明私人资本主导的要素流动不仅不能解决农民相对贫困,还有可能使其陷入绝对贫困境地。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农民个体的致贫原因和反贫经验都遵从上述循环轨迹,更不意味着这条主线已在现实生活中依次、充分展开。同时还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农民”不是泛指全体农民,也不是特指所有进城农民或农民工,而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处于动态变化中的包括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在内的贫困农民。从制度层面讲,不论城市还是农村,只要农民处于贫困状态,并直接或间接与私人资本主导下的城乡要素自发流动有关,就适用于上述分析框架。

三、发展集体经济是改善农民相对贫困程度的关键抉择

既然私人资本主导的要素流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相对贫困问题,那么集体经济主导的要素流动为何能从根本上打破农民贫困循环,有效改善农民相对贫困地位呢?这是因为,集体经济是集体所有制与按劳分配、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生产效率与分配公平、共同富裕与合理差别的内在统一。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强化集体经济对包括私人资本经济在内的整个农村经济的主导性,能够将城乡要素流动的定向性和自发性相结合,因而在促进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兴乡,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同时,保障和增进农民各项经济利益。由此,“绝对贫困——农民入城——相对贫困——资本下乡——绝对贫困”也就转化为了“绝对贫困——农民入城——相对贫困——集体经济主导下的资本下乡——脱贫致富”。譬如,在私人资本大规模下乡背景下,按照集体所有权规律推进产权内部相对分离及市场流转,既能满足农业兼业化发展所提出的土地流转规模需要,又能防范和纠正土地改革私有化的巨大风险,通过保障土地流转的集体化方向,有效解决广大农民相对贫困的制度根源问题。

第一、从所有制与分配制度关系看,集体经济是集体占有生产资料与集体成员共同享有劳动成果的统一。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形式,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将按劳分配与按要素所有权分配相结合。大力发展集体经济不仅构成农民相对贫困改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农村反贫进程持续推进的关键路径,同时也是克服由私人资本扩张所带来的农村人口过剩、环境污染、两极分化、经济危机等社会痼疾的内在要求。当然,集体所有制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自发实现,更不意味着贫富分化现象的自然避免。从生产资料集体占有到劳动成果集体享有,将集体化和共享化相结合,关键在于发挥村党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只有坚持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集体经济组织才能真正依靠创新驱动,完善基础设施,兴办农村产业,协调村民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实现绿色、循环、可持续发展,满足村民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基本福利需求,进而达到发展成果集体共享的预期目标。

第二、从所有制与运行机制关系看,集体经济是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的统一。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客观上要求加强和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相融合形成公有资本。公有资本的价值增殖部分是实现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公有制占主体,要求集体所有制在农村占据主体地位,并对私资企业运行起主导和引领作用。相对于私人资本经济而言,集体经济摒弃了私人资本所有者雇佣劳动、盲目逐利、唯利是图的本性,吸收了私人资本利用市场机制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的有益做法,同时还增添了劳动人民平等占有性和收益共享性等社会属性,使之能够在党的有计划地领导下不断满足集体成员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因而是在历史扬弃私人资本经济基础上,实现了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并为破解农民“贫困循环”,使之逐步走向共同富裕,提供了新的不可或缺的所有制实现形式。

第三、从生产效率与分配公平关系看,集体经济是增加经济活动总量与实现要素收益共享的统一。面对农村新旧贫困问题所带来的经济带动力较弱及经济活动量不足,以及农村弱势群体难以公平分享要素收益,甚至被排除在总体收益分配之外的现实困境,集体经济具有增加经济活动总量、公平分配要素收益的天然优势。特别是符合市场运营要求的集体产业经营者,依靠科技创新,引入先进管理经验和灵活高效生产方式,收发实物、资金和产业信息,优化配置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推动初级生产要素与高级生产要素相融合,既可实现土地资源的适度规模经营及高效利用,又可创办农产品储藏、加工企业,形成产业链和产业体系,进而创造出更多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总量。在此前提下,通过共享性制度安排将集体成员共同创造出来的财富按比例用于改善村民相对贫困状况,缩小农村贫富差距。

第四、从共同富裕与合理差别关系看,集体经济是政府共享发展战略与农民多样发展需求的统一。中国农民相对贫困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中国共享发展工程的复杂性,也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在贯彻国家意志、改善农民相对贫困状况过程中的联结性。发展集体经济不仅是政府惠民政策自上而下顺利实施的基础一环,同时也是农户自下而上反映差异化诉求的制度和机制保障,因而是将国家意志与农民意愿、党的共同富裕宗旨与相对贫困户的不同发展需求统一起来的核心载体。实践反复证明,改善农民相对贫困,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既要以政府统筹规划为前提,又要尊重农民多样化需求,并着力提升其自我发展能力。二者能否有机联结,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体经济组织能否获得高质量发展。

四、在应对农民相对贫困中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反贫能力建设

通过上述理论分析可知,城乡要素自发流动不可能真正解决贫困问题,而集体经济组织则在促进要素定向流入贫困区、帮助农民脱贫致富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从实践来看,近年来党中央对贫困治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并以责任和感情为纽带、以集体经济为引领和示范、以激励机制和问责机制为抓手解决贫困治理难题。

国家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反贫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其初衷首先指向绝对贫困,即满足贫困人口生存权,并通过贫困人口人均纯收入来测量。有关数据显示,全国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纯收入由2015年的3 416元增加到2019年的9 808元,年均增幅30.2%[12]。按照国家脱贫线标准评估,全国脱贫攻坚目标接近完成。不过,没有全民小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全面小康背景下满足贫困人口生存权,不仅体现在收入水平方面,更体现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社会福利公平分配方面。这时如果仅凭一定数量的货币收入评价贫困治理成效,就不符合国家关于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由全面脱贫向全面小康过渡的既定战略意图。为此,国家又通过“两不愁三保障”这一复合型、立体化脱贫标准来评估绝对贫困消除情况。据此来看,贫困人口“两不愁”质量明显提高,“三保障”突出问题也得到总体解决,绝对贫困人口生存需求得到全面满足和有力保障。

当绝对贫困人口的生存权获得满足之后,还要帮助其在应对相对贫困中追求发展权。如果脱贫人口收入维持不变,那么随着时间推移,其将因有效购买力不足、需求满足的不充分而陷入相对贫困状态且相对贫困程度逐年加深,因而有必要通过生产发展和制度运行两个维度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反贫能力建设。

(一)集体经济组织反贫中的生产发展能力建设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这是就全国整体而言的。在贫困地区,社会主要矛盾仍表现为贫困人口对物质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经过数年扶贫攻坚,一方面脱贫人口生活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社会生产也有了一定发展,但发展尚不平衡、不充分。故脱贫区社会主要矛盾整体体现为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如果说生产极端落后阶段将滋生大量绝对贫困人口,那么在生产得到发展而又发展不充分阶段,相对贫困就成为历史必然。而集体经济组织则在提升创新能力、要素集聚和裂变能力、产业和就业结构调整能力、帮助相对贫困农民抗风险及适应新环境能力等方面发挥必不可少且不可替代的经济功能。

1.提升迈向更高生产水平的创新能力

这里的“创新”是指贫困地区突破传统生产方式以适应经济发展新趋势的行为,其中包括产品创新、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和模式创新。相对贫困地区之所以存在一定的贫富差距,根本原因还在于生产因循守旧、缺乏创新,特别是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优秀管理人员,不具备致富奔小康的新经济增长动力。积极发展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打造“一村一品”、“一县一业”,不仅是振兴乡村以及提振全国经济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是集体经济组织应对相对贫困的现实选择。鉴于此,集体经济组织应围绕包括数字化、生态化生产在内的生产手段创新、人力资本开发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指标,提升相对贫困地区迈向更高生产水平的创新能力。

2.提升要素集聚和裂变能力

由于相对贫困区劳动力资源丰富但外流严重,自然资源充裕但开发利用率较低,生态环境优美但交通落后,居民勤俭持家但知识、技术匮乏,特别是落后的生产工具严重阻碍着其经济社会发展步伐,而工业文明评价体系下的包括资本、技术、大数据等“先进”要素在相对贫困地区的集聚和裂变又是其摆脱相对贫困的必要条件。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在应对相对贫困时,既要提升“先进”要素集聚程度,其中包括掌握一定技能的外出劳动力的回流,先进技术、经营管理经验以及高端生产设备的引进,又要提高这些要素在相对贫困区的扩散程度、功能裂变程度以及对存量要素所产生的溢出—增收效应。据统计,我国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人员已达850万,农业科技贡献率已达59.2%[13]。与此同时,国家以普惠金融政策支持脱贫地区支柱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建设。全面脱贫之际,人才、资金、技术在乡村地区的集聚和裂变,已为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农民相对贫困提供关键要素支撑。

3.提升产业和就业结构调整能力

贫困地区自然禀赋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在短时期内发生巨变,故而利用自然禀赋发展优势产业成为贫困农民顺利就业及增收的现实选择。据农业农村部调查结果显示,全国92%的贫困户已参与到产业发展中,67%的已脱贫人口主要通过发展产业实现脱贫[14]。然而,由于受技术水平、传统习惯、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等因素所制约,由绝对贫困地区蜕变而来的相对贫困地区,其产业大多集中在农业领域;而传统农业生产经营又面临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在整个产业链中仍处于低端位置,即处于农产品供应链和价值链的底端,往往是投入多收益少、量丰利薄。如不对之进行补贴和激励,难以达到脱贫效果;如过度奖补又将带来巨大财政负担甚至影响农业劳动效率提升。这就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耕种收、产加销的全产业链大帐,尝试发展衍生产业,主动适应三产融合的时代要求。可以说,集体经济组织能否顺利突破传统农业限制,实现由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并在“三产”融合的大产业格局中重新定位低收入群体就业方向,是其能否成功应对相对贫困的关键所在。

4.提升农民抵抗风险及环境适应能力

包括不稳定脱贫户、边缘户及收入骤减、支出骤增户在内的脱贫人口,在经济有机体中本身就带有明显的生存脆弱性。一旦遭遇突发事件,他们极有可能再次返回贫困境地,发生相对贫困、新生贫困及次生贫困等各类风险。为此,是否有效建立了产业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并有效应对订单生产、市场营销、技术服务等方面的风险,是集体经济组织从保护生产力层面解决相对贫困的应有之义。此外,脱贫人口是否适应新的生活环境也是集体经济组织解决相对贫困的重要方面。特别是对于异地搬迁脱贫户,由于其面临原有生活习惯改变难、就业增收难的现实问题,故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设置公益岗位、发展产业及开展技能培训解决相对贫困难题。

(二)集体经济组织反贫中的制度运用能力建设

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群体为适应规模经济效应而建立,并以交易成本最小化为重要手段,以实现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的平等自愿互助组织。当前中国集体经济组织在提高贫困户人力资本、金融资本、实物资本积累能力,增加农户资本数量和资本禀赋,提升农村产业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存在形式主义严重,产权集体化程度普遍较低,由参与人所投资本对总产出的贡献程度决定组织内部利益分配等方面的问题。只有确认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地位,尊重农户自主决定权,运用集体产权制度增进集体利益,推行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自主联合劳动制度,才能有效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反贫能力。

一是确认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地位,尊重农户自主决定权是提升集体经济组织反贫能力的基本前提。我国宪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15]。然而,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有些集体经济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有些则是以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服务组织成员社会需要为宗旨的综合性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一直尚未得到统一认定。由此,现实生活中的绝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无组织代码及工商纳税登记证,不属于法人范畴,权利主体身份非常模糊。近80%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尚需依靠转移支付维持运转[16]。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并要求“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17]。只有加快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组织登记、集体成员确认和管理、财产责任界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运行、财务管理、法律责任、监管等问题做出全面规定,才能真正实现农户脱贫减贫及利益共享的可持续性。

一般来讲,集体经济组织是以盈利为基本手段,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综合履行经济职能、社会职能和生态职能,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农民自发合作组织。提升集体经济组织反贫能力,须以尊重农户自主权为前提。集体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掌握在部分劳动者手中。这是他们掌握自身命运的根本标志,也是其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决定因素。要将这些制度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就必须尊重农民群众自主决定权,并以其真实意愿和动态需求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决策的核心依据。

二是运用集体产权制度增进集体利益是提升集体经济组织反贫能力的关键条件。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过程中,中国城市除了帮助农村吸纳更多的农民进城务工,缓解农村人多地少的紧张关系之外,还向农村输送资本、人才、技术、管理、信息和能源,使农村科技和社会生产力获得较大发展,农林牧、种养加、农工商的产业结构逐步走向合理化,为广大农民由要素驱动脱贫向创新驱动脱贫创造了有利条件,有效激发了他们自我脱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农村科技创新、要素集聚、产业融合背景下,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联合劳动与集体资本的职能载体,应继续运用集体产权制度大力推进科技扶贫、要素扶贫和产业扶贫进程,采用成员优先、市场调节等多种方式配置资源,增强农民自我脱贫和自我发展能力。

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集体所有制与市场机制相接轨的内在要求,是真正强化扶贫主体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进而满足其真实社会需求的根本依据,是实施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将按劳分配与按要素所有权分配相结合的制度支撑。为此,村集体应在全面核实农村集体资产,明确集体组织的土地权属基础上,采取集体专业承包经营、村企集团独立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并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托管土地、托养牲畜,吸收相对贫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此外,村集体经济组织还要在村党支部的全面领导下,形成强制性扶贫责任关系,一方面使法人代表自觉履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的相对贫困户,带动其有效增收;另一方面加强村民对集体资产的监管力度,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支配集体资产、外部资本侵吞控制集体资产的情况发生。

三是推行自主联合劳动制度是提升集体经济组织反贫能力的根本保障。在社会主义农村,农民集体掌握生产资料,可以自主劳动,亦即自由自在地从事让自己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的联合劳动;生产制度及国家制度则以满足劳动者自主劳动为目标进行有效管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提出和推行合作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权分置”等不同实现形式的自主联合劳动制度,对自主联合劳动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制度进行了不懈探索。从当前国内外的生动实践来看,既有山东西霞口村、河南南街村、天津西双塘村、陕西阳山庄、黑龙江兴十四村等成功典型,也有西班牙蒙德拉贡联合公司、日本山岸会作为国际借镜。当前在国内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塘约道路”,其本质也是明晰产权基础上的集体化生产经营方式,是根本不同于私人资本雇佣劳动的自主联合劳动制度,是党领导下集中群众智慧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生动注解。

集体经济组织在以自主联合劳动制度提升自身反贫能力时,一方面应努力获取拓展金融业务的法律支持,运用社会主义经营管理制度,创新农业专业化服务,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资源产业、特色产业、生态旅游产业,提高以劳动生产率为基础的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增加集体成员总体收入;另一方面要运用组织内部民主管理程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从实际出发确定要素资本化扩张的条件和边界,以实现发展成果的集体共享。总之,建立在自主联合劳动制度基础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既能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又能减小相对贫困程度,带领广大农民实现共同富裕,因而成为集体经济组织反贫能力建设的基本方向和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