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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无人机侵害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制

2020-12-10

关键词:民用个人信息权利

2018年以来,中国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①《高风险货运固定翼无人机系统适航标准(试行)》②规定了民用无人机的申请程序及注册登记义务、适航标准,表明我国将无人机纳入飞行器的航空飞行安全管理中。然而,无人机的另一个重要角色是信息收集器。作为商业平台企业的信息产业链中的关键工具之一,搭载高清摄像头的无人机如同可移动的监控,无声地悬停在建筑物窗边收集大量个人信息。伴随着自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民用无人机“不请自来的摄影问题”③大量出现。无人机在公共空间飞行,却可窥视私人空间,造成了隐私空间“边界模糊”的问题,法律却并无足够的资源予以应对。

本文针对民用无人机造成的隐私空间边界模糊问题进行探讨,指出其对个人隐私造成的危害及法律应对无力的现状。参考美国对无人机飞行的相关规制手段,结合我国民法典有关个人信息与隐私法规,以期构建平衡无人机产业发展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制度方案。

一、民用无人机飞行侵害个人隐私的法律缺位

(一)无人机作为信息收集工具的优势

2016年,原本用于军事领域的无人机系统(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走向商业化发展。④由于无人机多用途、高效率、噪音小、不易被察觉的特点⑤,并且可以大量收集关于所经地区的个人和地面信息⑥,因此受到诸多重视信息价值的行业的青睐。

无人机的信息收集用途被广泛应用于多个行业。⑦商业领域,房地产行业用来拍摄空中影像观察房屋建筑情况,农业领域使用无人机观测作物情况。⑧私人用无人机则被用于娱乐、自拍、竞技比赛等。⑨例如顺丰物流在2017年6月首获无人机物流合法飞行权,其在无人机领域申报和获得专利数量达到111项。⑩无人机正在并即将扩展至农业领域,石油、天然气勘探,电气工程,房地产,快递运输业,新闻业,电影电视拍摄⑪,甚至救援任务。⑫《2019年无人机市场报告》显示全球无人机市场将从2018年的140亿美元增长到2024年的430多亿美元。⑬实际上,民用无人机以其“小”“轻”“快”的特点,成为了收集信息的最佳工具。

民用无人机是重视信息价值的平台与企业收集信息的重要工具。无人机的强大功能性使其能够快速、大量、精确地收集地面个人信息,又可以节约企业的人力成本。更重要的是,无人机作为信息收集工具,无须遵循现行的收集信息的告知义务,有效节约收集信息时的合规成本。

首先,无人机具有收集个人信息的功能优势。其一,无人机可以实时收集信息并反馈给所属企业。大多数无人机搭载可远程控制的高清相机⑭,有些无人机具备更高级的机载设备,比如夜视镜头,定位装置,无线网络搭载器,车牌自动识别器。⑮单纯的无人机对于信息依存企业而言没有太大意义,但是当无人机连接上网络,其所能收集的信息能够实时传输到企业手中,并且与企业掌握的其他信息结合,最终形成巨大的信息网。其二,无人机收集信息图像的分辨率较高,可以有效填补信息依存企业其他产品的空缺。以谷歌公司为例,他们的使命是搜集全世界的信息并整合以赋予其经济价值。谷歌的产品线上已经有了卫星和街景。卫星能看到整个星球,但分辨率很低;街景分辨率很高,但只能看到有限的范围。而无人机的出现则填补了中间的空白。⑯其三,无人机不受空间限制,其搭载全球定位系统,并且可以在操作者视线范围之外飞行,突破谷歌公司的街景项目中地面移动车辆的空间限制。⑰

其次,无人机具有收集个人信息的制度成本优势。民用无人机收集个人隐私信息的规制处于空白状态。在现行的法律规制下,民用无人机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经批准即可投入使用。对无人机的监管侧重于无人机的航行安全问题。⑱民用无人机的所属企业可以在没有充分告知个人,也没有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地面个人信息,尤其是在类似个人房间的隐私环境下的个人信息。

(二)民用无人机侵犯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缺位

目前,我国关于民用无人机的规制具有“重飞行安全、轻权利保护”的遗憾,我国目前无人机规制的法规多关于飞行安全与市场标准。如2018年3月民航局提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了民用无人机的许可申请条件及监督管理程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的出台意味着民用无人机的航行安全问题已经得到重点关注。整体来看,相对于民用无人机的快速发展而言,我国的民用无人机规制管理机制尚处于构建框架的初步阶段。

对于无人机侵犯个人信息规制则刚刚起步。2019年11月5日,民航局下发《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涉及轻小型民用无人机所涉数据的问题。但是对于民用无人机侵害个人隐私信息保护问题,尚未纳入无人机管理框架之内。综上可见,民用无人机使用的急速扩张凸显出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缺位。

二、民用无人机收集信息的隐私空间论

从我国民航局发布的政策法规来看:规则制定均针对民用无人机发展现状和经济需求而制定,对于民用无人机的规制呈现宽松化趋势。⑲在行政监管缺位的情况下,无人机侵害个人隐私的问题只能转向私权救济。但民用无人机侵害隐私的认定的核心问题,在于无人机打破了传统隐私空间与公共空间之间的界限,造成了空间隐私权的“边界模糊”。

(一)以物权空间为中心的传统隐私空间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看,侵犯隐私权的情形需要基于侵权人对于住宅或某种具体物权的侵犯才能成立,即隐私权是存在于以物权为中心的特定空间中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⑳以及第一百五十二条㉑之规定,可以视为个人对于建筑物的权益空间仅限于:纵向空间到航行空域为止,横向空间到建筑区划界限为止。

然而在实践中,个人不动产权益的无限延伸难以实现。20世纪中期之前,曾存在这种个人不动产权益无限延伸的权利观点,即:“天空原则”㉒(adcoelum),认为不动产所有权人的空间权利范围上至天堂下至地心。㉓但是,随着科技推动航空业的发展,以及地下资源的价值发掘,个人不动产的空间权益必然为公共利益让步,个人不动产的空间权益受到公共空间权益的限制。换一个角度,从紧邻建筑物的空间向外延伸,到达何种程度视为个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以物权法的现行规定,建筑物实体外部的地上空间权利是否受到保护,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都是不明确的。㉔

现在,民用无人机有能力进入到权属不明的“公共”空间内,法律也并未做禁止性规定。在侵权法空间权理论发展不足的情况下,我国针对无人机航行安全问题,采用的是划分整体空域的“禁飞区”制度。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各地情况自行规定禁飞区。有的地区设置严格,未经批准,严格限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入车站、街道、公园、大型活动场所、展览馆、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等人口密集区域。㉖另一些地区则更注重机场净空保护㉗,对人口密集区域的无人机飞行未做规定。现有明确规定的适飞空域的《海南省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㉘规定:微型适飞空域真高不得超过50米,轻型适飞空域真高不得超过120米。从整体情况看,禁飞区规定的制定目的仍然是保障航空安全,对于无人机进入个人隐私空间时的处理未做规定。

可以预见,随着我国逐步开放民用无人机使用,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发现无人机的身影也将成为常事。按照我国现行的无人机相关规定,出于航行安全考虑,在城镇人口密集区飞行的无人机需要取得合法飞行权。这意味着取得合法飞行权的民用无人机可以自由出入人口密集区,加上其所具备的影像收集技术和图像处理技术,为民用无人机大量收集个人隐私信息提供了条件。为了取得更精确的信息,在缺乏限制的情况下,会出现民用无人机过于靠近个人不动产的问题。此时,个人往往只能消极应对,采取自力救济手段。因此,不动产建筑物之外的空间,缺乏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机制。

(二)隐私权空间范围的扩展:从物权中心到“以人为本”

传统隐私保护机制的中心是以物权为圆心扩展的空间,而非权利人。以物权为中心的隐私空间,显然无法对抗互联网时代的技术侵权。而互联网时代,隐私权的空间中心应当向“以人为本”位移。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就是对“以人为本”的回应,该法典将隐私权列入“人格权”,对隐私权做了明确的法律界定㉙,突破了传统的“私密空间”,扩展到人的“私密活动”;且对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做出进一步规定。㉚这种以人为中心的转变系回应现代社会中个人隐私意识的增强,这一社会需求也就要求权力空间随着人的位移发生动态的扩展,而不是仅限于不动产提供的物理空间。

回到民用无人机的侵权情形下,法律对隐私空间的滞后定义带来了隐私保护缺位的法律后果。这种不利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权利人难以意识到民用无人机收集了自己的信息,即缺乏“权利人同意”这一合法收集个人信息的前提。互联网企业收集个人信息的一般模式是“告知—同意”模式,具体步骤是:企业提供隐私信息收集政策视为履行告知义务,用户使用互联网服务视为同意该隐私政策。这种没有弹出注意界面,提醒用户企业收集隐私信息行为的模式,在实际使用中并没有起到隐私信息保护的作用。因为在这个追求高效的时代,用户通常直接使用互联网服务,而鲜少注意到该服务提供者的隐私信息政策。而民用无人机收集个人隐私信息的情形下,连“告知—同意”模式这样的表面提示义务也没有提供,个人往往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就失去个人隐私信息,根本无法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权利人明确同意”。其二,个人无法识别侵权的民用无人机权属,即无法确定侵权人。民用无人机收集个人隐私信息采用远程操作模式,权利人无法直接确定侵权人。在个人察觉民用无人机在附近悬停,并试图采取决策时,只能对于操作者的财产——无人机采取自力救济的手段,驱赶或者拉开距离,而侵权人的身份则处于未知状态,后续的侵权之诉根本无法进行。民航局关于无人机的政策法规中规定了无人机使用企业的登记注册义务,需要提供无人机的相关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在何种情况下公示、公示的内容范围仍不确定。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不平衡会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发展而愈发倾斜。由于无人机收集信息的隐蔽性,信息的权利主体往往缺乏防范意识,鲜少意识到侵权问题;再加上无人机侵权情形下,难以确定侵权主体。个人即使意识到无人机侵权问题,由于无法确定侵权人,也难以适用个人隐私信息的传统侵权法保护。在传统侵权法保护难以适用的情形下,需要合适的外力介入个人和企业之间,重新调整两者的平衡。

三、无人机个人隐私保护机制的构建

无人机侵害个人隐私的现状,既需要发挥民法典私权保护的优势,也需要及时建立有效的行政监管、多方力量与主体的参与方能建立有效的个人隐私保护机制。

(一)民法典适用于无人机侵害个人隐私的困境及调适

2020年5月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㉛规定了隐私权的侵害行为,这一条款中的“拍摄、窥视私密空间”与“拍摄、窥视他人私密活动”可适用于无人机侵害隐私的情况。

但在具体实践中,民用无人机侵权情形下,权利人如何举证,成为难题。从定位侵权人,到举证侵权行为,再到申请删除信息,对于被收集信息的权利人而言,实际操作中都异常困难。此情形下,个人信息和隐私得不到法律有效保障,公民的自力救济成为了必然选择。但无论是防御性地拉上窗帘,还是攻击性地将无人机击落㉜,对于民用无人机侵权问题而言,都并非根本解决方案。单一的纵向空间划分机制在无人机安全问题上可以起到实际作用。但在个人隐私信息保护问题上,应当以个人权利为圆心,建立有弹性的圆形权利防卫机制。

民法典明确规定取得个人信息必须取得权利人同意,而民用无人机侵权情形下,如何确定权利人是否同意被收集信息成为现实问题。从现实角度来看,就目前市场上的大部分无人机而言,拉上窗帘作出一个物理的拒绝姿态可以起到防止民用无人机收集个人隐私信息。但是,现在已经出现搭载红外扫描装置的民用无人机,比如亚马逊公司2017年的专利:一种送货无人机搭载的系统可以扫描客户房屋结构和图像信息,无人机能同时将这些信息发送回亚马逊的数据库。随后,亚马逊的图像识别算法将分析这些信息,以确定客户可能感兴趣的其他产品,然后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有针对性的广告为用户提供建议。㉝这使得物理形成的任何障碍失效,个人信息的物理屏障彻底被新技术所打破。从亚马逊公司的民用无人机使用可以推知:企业默认其官网上的隐私政策尽到了告知义务,使用其无人机送货服务的客户应明知送货无人机有收集信息的功能。即使企业的这个假设成立,对于无人机经过地区和周边其他非客户的个人隐私信息,企业仍然没有尽到所谓的告知义务,也没有权力进行无告知收集,更遑论对信息进行图像分析。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提出的方案㉞是:无人机标识。该规定要求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将符合要求的登记标志图片粘在无人机外观上,且要求登记标志附着于一个不需要借助任何工具就能查看的部件之上。当然,由于目前个人信息收集的前提均采用“告知—同意”模式,这一举措在表面上解决了权利人同意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无人机可视标识并不意味着实质上取得权利人同意。

(二)无人机空管系统的行政监管路径

我国民航局已经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对无人机用户实名登记、驾驶员资质、飞行数据传输㉟做出了规定,并且建立了“中国民航局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信息服务系统”(UTMISS,下文简称空管系统),该系统已经广泛接入如大疆、无人机云等我国绝大多数无人机实时飞行数据源,这意味着空管系统具备成为无人机用户信息库的条件。在该系统已经成功在深圳试点的前提下,建立我国关于民用无人机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成为可能。该系统的适用具体分为两部分:

其一,空管系统数据库可为无人机监管保护提供数据,飞行数据的备案与上报能够为监管无人机侵害隐私行为提供信息。根据《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从事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民航局实时报送真实飞行动态数据。具体数据包括:飞行记录编号、制造商代码、实名登记号㊱、时间戳、坐标系类型、高度等,并要求数据报送频率应当不低于每5秒1次。从该规定看,空管系统理论上能够作为定位无人机用户和飞行轨迹数据库。此外,所有无人机应履行登记注册义务,由登记注册部门将无人机信息登记,并同步上传无人机的登记注册码至APP客户端,以建立切实可用的无人机快速识别系统。

其二,空管系统数据库可用来为被侵害的个人提供需要的数据。目前,《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明确了单位可以申请使用数据,对于个人使用尚未规定。如果可以允许个人使用空管数据库的APP客户端,被侵权人可到管理部门查询该无人机的具体信息,再按照正常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

当然,对被侵权人的信息披露应进行适当限制,以防止无人机机主的个人信息泄露。具体可考虑的措施包括,第一,被侵权人申请具体信息披露应向民航局提供:身份信息、数据用途、数据内容㊲、数据传输和保管措施;第二,应将披露信息的无人机限定于民用范围。应确定被申请披露的无人机系私人娱乐用无人机、民用无人机,而非军用无人机、政府特殊用途无人机;第三,民航局最终向申请人披露的数据应当界定披露范围。考虑到无人机登记注册人的隐私权,无人机操作者的全名、无人机编号、注册地址,不应向个人披露,仅可在确有侵权的情况下披露无人机编号。

(三)隐私权利主体应提高防御意识

双向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中的权利人要意识到权利在自己手中,以空管系统为基础的无人机信息系统APP客户端就是一面虚拟的保护墙,赋予权利人拒绝民用无人机收集个人隐私信息行为的权力。个人可以主动地使用APP客户端对于不明身份的无人机进行识别,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快速地确定侵权人。因此,对于民用无人机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即全方位的信息收集和图像分析,个人需要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保护态度。

另一方面,建议隐私信息的权利人对在附近飞行的无人机尽到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避免采取过激的自力救济,以免产生后续的财物赔偿纠纷。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隐私信息,获得合理的赔偿,而无须采取击落无人机等过激自力救济手段。

四、结论

新技术的产生带动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出现,互联网时代的个人隐私信息无疑是各方争论的焦点。就无人机技术而言,其商业化发展对于信息依存企业是一个突破口:无人机能够更隐蔽、更精确地收集地面信息。无人机技术是无数信息收集技术中的一种,同时也是现在备受各方关注的一种技术。搭配无线网络传输技术、高清摄像头、红外装置的无人机已经足够完成收集信息的任务。但无人机技术的发展不会止步于此,更微型的机身,更长的飞行时间㊳,更精细的图像分析技术,更宽视野的4D相机㊴,更智能的搭载式A.I.,这些技术是未来的可见发展趋势。与日益膨胀的技术发展相比,作为技术受众的人往往处在被动状态,被动地接受新技术的发展、新技术的普及,最后是新技术对“权利”的“侵入”。仅就个人的隐私信息而言,其权利的外延早已失去房屋墙壁等物理外壳的保护,原本依附于不动产权利的个人隐私信息,现在处于随时流向大数据的外溢状态。这种不自觉的外溢状态使得个人隐私权处于无防护的危险状态。针对无人机技术的现阶段发展情况,基于空管系统数据库的双向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能有效地在侵权情形下授权个人定位侵权者,同时对无人机所有者起到义务告知的作用。但是这种制度的实施,必然需要生产和使用无人机的企业、政府管理部门以及作为受众和使用者的个人,这三者共同合作,起到各方作用,才能使之切实可行。总而言之,新技术发展带来的侵权问题,其解决方案的核心基础也必然是可行的技术,以现有技术约束新技术的膨胀式发展趋势,滞后的法才有可能跟上新技术的脚步,在其“越轨”时起到阻挡作用。

注释

① 2018年3月21日发布。

② 2020年1月20日施行。

③ 无人机下的隐私问题如何解决?链接见:https://www.sohu.com/a/149365947_650579,访问日期:2020-6-6.

④ 克里斯·安德森:五年内无人机商用市场将有200亿美元的规模,链接见:http://tech.qq.com/a/20160429/031188.htm,最后访问日期:2017-08-10.

⑤ Hillary B.Farber, Sensing and Surveillance:Constitutional Privacy Issues of Unmanned Aircraft in UNMANNED AIRCRAFT IN THE NATIONAL AIRSPACE:CRITICAL ISSUES, TECHNOLOGY, AND THE LAW 225, 228(Donna A.Dulo ed., 2015).

⑥ 同上at 229.

⑦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UAS)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Help, FED.AVIATION ADMIN., https://www.faa.gov/uas/faqs/ (last visited Sept.10, 2017).

⑧ AMANDA ESSEX, NAT'L CONF.OF STATE LEG., TAKING OFF:STATE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DRONES) POLICIES 5(2016), http://www.ncsl.org/research/transportation/taking-off-stateunmanned-aircratt-systems-policies.aspx; Marc Jonathan Blitz et al., Regulating Drones Under the First and Fourth Amendments, 57 WM.& MARY L.REv.49, 54 (2015).

⑨ Facial Recognition Drone Gives Your Selfie Stick Wings, UAV EXPERT NEWS (Apr.5, 2016), http://www.uavexpertnews.com/facial-recognition-dronegives-your-selfie-stick-wings/ Mike Murphy, The First US National Drone-Racing Competition Was Won by an Australian, QUARTZ (July 18, 2015),http://qz.com/457748/fpv-national-drone-racingchampionship/(last visited Sept.10, 2017).

⑩ 国内首家,顺丰获无人机物流合法飞行权,链接见:http://tech.163.com/17/0701/18/CO9FVOV100097U7R.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8-22.

⑪ Commercial Drone Shipments to Surpass 2.6 Million Units Annually by 2025, TRACTICA (July 21, 2015),https://www.tractica.com/newsroom/press-releases/commercial-drone-shipments-to-surpass2-6-millionunits-annually-by-2025-according-to-tractica/(last visited Sept.10, 2017).

⑫ Oper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Small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80 Fed.Reg.9543, 9545, 9548(Feb.23, 2015) .

⑬ 《drone-market-report2019》,链接见:https://www.droneii.com/project/drone-market-report.

⑭ 以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无人机产品Phantom 3 SE为例:可录制4K/30p视频,静态照片的有效像素达到1200万像素。具体见:http://www.dji.com/cn/phantom-3-se/info?lang=cn#specs,访问日期:2017-08-12.

⑮ 同注5 at 228-29.

⑯ 克里斯·安德森:五年内无人机商用市场将有200亿美元的规模,链接见:http://tech.qq.com/a/20160429/031188.htm,最后访问日期:2017-08-10.

⑰ John Villasenor, Observations from Above.-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and Privacy, 36 HARV.J.L.& PUB.POL'Y 457, 498 (2013);Melissa Barbee, Comment,Uncharted Temtoy: The FAA and the Regulation of Privacy via Rulemaking for Domestic Drones, 66 ADMIN.L.REV.463, 479-81 (2014).

⑱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许可证持有人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无人机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空中运行秩序,确保安全。”

⑲ 例如:与《2012年美国联邦航空局现代化改革法案》相比,FAA于2016年发布的新规简化了民用无人机的许可证办理流程。在新规生效之前,使用民用无人机必须持有FAA颁发的许可证(COA,a Certificate of Authorization),且取得许可证的时间长达4到6个月的时间,这可使企业节省大量时间和金钱。

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链接见:http://www.gov.cn/flfg/2007-03/19/content_554452.htm,最后访问日期:2017-8-29.

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㉒ Jack Nicas, Drones Boom Raises New Question: Who Owns Your Airspace?, WALL STREET J.(May 13, 2015,12:43 PM), http://www.wsj.com/articles/dronesboom-raises-new-question-who-ownsyour-airspace-1431535417.(last visited Sept.10, 2017).

㉓ United States v.Causby, 328 U.S.256, 260-61(1946); Cujus est solumejus est usque ad coelom et ad inferos, BLACK'S LAW DICTIONARY (6th ed.1990).

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㉕ 2015年民航局公布的《轻小型无人机运行管理规定(试行)》(AC-91-FS-2015-31)中规定:“15.1.6 满足当地人大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遵守军方为保证国家安全而发布的通告和禁飞要求。”各省、直辖市以此为依据设置各地的禁飞区。

㉖ 2017年6月江西省公安厅发布《针对民用无人机发布飞行管理通告》,链接见:http://jx.people.com.cn/n2/2017/0610/c190181-30307752.html;2017年7月广东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链接见:http://www.gdga.gov.cn/xxgk/jfgg/201706/t20170629_79349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8-27.

㉗ 《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链接见:http://zcwj.sc.gov.cn/xxgk/NewT.aspx?i=20170818212119-634178-00-000,最后访问日期:2017-9-2.

㉘ 2020年04月01日发文,http://jt.hainan.gov.cn/xxgk/0200/0202/202004/t20200427_2781103.html.

㉙ 民法典1032条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㉚ 民法典1033条 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㉛ 同上。

㉜ 此时后续可能会涉及到关于无人机的赔偿问题以及行为人证明无人机拍摄了自己隐私信息的问题。

㉝ 信息来源见:http://www.cnbeta.com/articles/tech/635607.htm

㉞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3.4 民用无人机的标识要求

(1)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收到系统给出的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的登记标志图片后,将其打印为至少 2 厘米乘以 2厘米的不干胶粘贴牌。

(2)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将登记标志图片采用耐久性方法粘于无人机不易损伤的地方,且始终清晰可辨,亦便于查看。便于查看是指登记标志附着于一个不需要借助任何工具就能查看的部件之上。

(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确保无人机每次运行期间均保持登记标志附着其上。

(4)民用无人机登记号和二维码信息不得涂改、伪造或转让。

㉟ 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㊱ 无人机拥有者在民航局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完成登记后,系统自动分配的登记号。但并非强制性登记。

㊲ 数据内容至少包含:数据水平坐标范围(即侵权行为发生位置)、时间范围(即侵权行为发生时间)、数据类型(图片或者影像)。

㊳ 大多数无人机可以持续飞行20分钟,10 Drones with the Best Flight Times, DRONES GLOBE (Mar.2,2016),http://www.dronesglobe.com/guide/longflight-time/.(last visited Sept.10, 2017).

㊴ 信息来源见:http://www.looooker.com/archives/47034 When Drone Comes: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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