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中难点及建议
2020-12-10姚淑娟张利亚
姚淑娟,张利亚
(阜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安徽 阜阳 236000)
2018年3月,第一例非洲猪瘟疫情在我国发生以来,疫情呈大范围多点散发态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业务部门更是以责任为使命,及时出台了诸如排查监测、调运管控、公路检查站、“两项制度”、指定通道等措施,对有效控制疫情蔓延起到很大作用,目前,全国疫情趋于平稳,防控非洲猪瘟也进入常态化。笔者在参与整个防控过程中,通过对基层防控工作指导、督查和调研,发现在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实际操作中,基层或多或少存在排查难、堵截难、检测难等问题,为更好地开展好今后的防控工作,笔者提出对策建议,供同行商榷。
1 存在主要问题
1.1 真排实查落实难
防控非洲猪瘟疫情I级应急响应启动以来,实行一日两查两报制度。养殖户作为排查的主体责任,应当履行如实报告养殖情况及疫情信息责任,但养殖户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养殖档案记录不全或不如实记录现象普遍存在,虽防疫意识日益提高,但因利益原因,不愿或不能如实报告存出栏和死亡信息;防疫人员排查因生物安全需要,不能进入养殖企业,更不让进到大型养殖企业,大型企业即使每幢圈舍饲养员工间也不能随意出入,一日两查两报只能靠电话、微信等现代手段问询,报告实际情况不能有效核查;一些信息统计员每日面对繁琐的报表,层层催报,很多信息员被逼成“估长”。
1.2 公路检查堵截难
公路防控非洲猪瘟检查站的设立,能有效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按照要求,检查站需要农业、公安、交通运输及市场监管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站实行24h三班倒值班,每天的运营支出和补贴都很大,配合部门工作也很繁重,只有农业部门在坚守;平原地区路网又非常发达,不可能在每个大小路口设站,而只能在高速出入口、省界省道等重点路口设站,加之生猪调运频繁,一些违规违法调运生猪的车辆则会选择乡村小道运输,农业执法人员不能上路拦堵车辆,检查站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同时,长期处于防控I级应急响应状态,检查站难免人困马乏,难以坚持。
1.3 屠宰检测落实难
一是大部分屠宰场投入跟不上,实验室布局、人员、生物安全不达标,买的PCR仪器大多是个摆设,产能大的屠宰场前期实验室建设较为规范,但后期使用率不高;二是检测人员不固定、不专业,抽样取样操作不规范,从抽样到实验室检测出结果,整个过程做或没做,结果是真是假,阳性不报告,驻场官方兽医监管手段很有限,不能掌握检测实际情况;三是检测阳性难处理,尤其是重大动物疫病和违禁药等重大事件,随后的是部门后续繁重的工作和可能带来对自己队伍的责任追究。这可能就是企业和监管部门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去开展检测工作,却几乎没有检出阳性的原因。
1.4 官方兽医派驻难
“两项制度”规定屠宰企业应根据生产量的不同,分别派驻不同数量的官方兽医,但这与《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相矛盾,产能少和产能大的屠宰场配备的人员应该一致;屠宰大多在夜间进行,驻场官方兽医没有待遇政策;《肉品品质检验规程》检验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检疫的部位基本相同,同步检疫无法落实;屠宰场需监管的环节较多,官方兽医少,协检人员聘用受限制,因此屠宰场派驻的官方兽医数量和履职情况实际不尽人意。
1.5 违规行为查处难
农业综合执法仍为事业单位,编制少,任务多,配套规章不全,执法素质待提高;养殖环节逃检行为难发现,检查站绕行行为难堵截,私屠滥宰更隐蔽,群众消费对“热鲜肉”和“廉价肉”情有独钟,市场没有严格落实索票索证制度,违法违规案件不能及时发现;屠宰环节目前均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官方兽医监管,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没有统一;查处病害动物及产品,几乎没有检测单位愿意出具检测报告,存在违法行为查处难的现象。
1.6 生物安全保障难
非洲猪瘟病毒基因组大而复杂、较易突变,对环境抵抗力较强,传播感染途径和传播方式多种多样,条件具备时,易成自然疫源地,缺乏有效疫苗,时空分布较广,我市生猪养殖量大,生猪跨区域调运频繁,部分生物安全条件差,无论在养殖还是在运输、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均存在生物安全保障难问题,这些环节环境及产品病毒等生物安全检测工作尚有很大缺口,也没有相应的标准体系,如生猪运输车辆生物安全评估标准,生猪出栏转运环节生物安全标准等一系列的标准没有制定,生物安全保障难。
2 对策建议
2.1 完善法律体系,做到依法防控
尽快制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出台《官方兽医管理办法》,完善《应急预案》及配套防疫技术及生物安全标准;完善政府和业务部门层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内容,规范应急状态各项工作流程,做到依法治疫,落实《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取消一日两查两报制度。
2.2 完善组织保障,做到权责统一
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已是常态性工作,而各地指挥部和办公室仍是一个临时机构,设立防疫指挥部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常设机构,明确农业、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监管执法职责,完善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人财物组织保障势在必行,明确官方兽医权责和应享受的待遇政策,保障监管人员权益,做到权责统一。
2.3 强化主体责任,落实防控主责
监管人员结合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严格生物安全要求进场对养殖及防疫情况进行检查,并结合产地检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情况确定企业产能,把养殖企业能为社会提供健康合格的生猪数量作为项目支持基本数据,倒逼企业落实排查、报检等主体责任;屠宰场检疫检验工作应合并由企业品质检验员实施,官方兽医主要履行监督及抽检职责,官方兽医接到报检后,工作时间进入屠宰场,对已过静养要求生猪进行宰前检疫,并对同步检疫检验情况进行监督;综合执法部门严格按照飞检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4 强化检测工作,保障生物安全
企业品质检验员对重点疫病和影响质量安全的众多因素进行实验室批次检测,规范抽样留样记录,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官方兽医对屠宰企业待出厂的产品和留样进行抽检,落实可追溯措施;借鉴交警跨区域互查办法,加大省际间、地市间多环了互查抽检,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检验,一旦发生不符合标准体系规定产品,综合执法局立案查处,这样既便于企业对质量安全主动作为,也是权责统一要求;政府应建立奖励制度,养殖环节、屠宰环节每为市场生产一头安全的生猪和产品,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对出厂的产品一旦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召回产品,从重处罚,公开曝光。
2.5 建设指定通道,落实监管职责
将指定通道和洗消中心及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统一设立,有效地统筹监管力量,减少行政成本。出台《畜禽调运指定通道管理办法》,落实统一规划指定通道、出入申报制、消毒效果评估、“点对点”调运、指定运输线路、部门联动保障、举报奖励等制度;明确主管部门,人员配备,部门配合等问题,作为常设机构,实现管理常态化;要建设统一的信息平台,农业家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实现手机APP互联互认,信息可追溯管理。
2.6 提升执法能力,落实综合执法
一是尽快完成农业综合执法改革,明确执法权责,充实人员,稳定队伍,规范流程,强化责任。二是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落实人员的待遇;三是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核实查处私屠滥宰等屠宰环节相关案件;四是扎实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百日专项整治等活动,对违法调运、逃检抗检、阻碍执法依法严惩;五是要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六是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正面宣传,提高企业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