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块链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2020-12-09韦柳记姚诗雨杨镇宇
韦柳记 姚诗雨 杨镇宇
【摘 要】区块链金融,是区块链技术手段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区块链金融存在去中心化和跨界化两大金融风险隐患[1],并且作为“破坏式创新”迅速发展,金融立法相对而言难以跟上区块链金融发展的步伐,导致相关制度的不匹配与供给不足,傳统监管模式已无法适应科技驱动下金融科技创新频发的消费市场环境。文章从法律角度研究“区块链+金融”的监管问题,希望能够为相关研究和学习提供参考。
【关键词】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去中心化;跨界化
【中图分类号】TP31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0)10-0138-03
0 引言
我国区块链技术发展迅速,在我国全部区块链创业项目中,金融类占比最高。可是,区块链金融存在去中心化和跨界化两大风险隐患,并且我国对“区块链+金融”的法律监管具有滞后性,这阻碍了我国金融业的创新发展。
本文的研究项目基于区块链发展超速和法律标准失速的不平衡,容易造成监管缺失风险的国内外现状,通过分析当前“区块链+金融”的去中心化与跨界化两大监管问题,结合我国现阶段在金融改革与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提出我国区块链金融风险法律监管方面的可行性建议,帮助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可持续发展,达到“区块链+金融”的价值最大化。
1 区块链金融风险分析
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与跨界化是一把双刃剑[2]。一方面,“区块链+去中心化”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将颠覆传统金融经营模式,促进金融创新与发展;区块链金融跨越了金融和互联网两个领域,是金融行业的一大变革。另一方面,区块链去中心化与传统监管模式的集中化相矛盾,我国分业监管对跨界难以统一管理容易造成监管真空,这些问题的存在加大了区块链金融风险,不利于区块链金融实现信息化、价值化。
1.1 与当前金融监管不完全匹配的去中心化
经过100多年经济发展才建立起来的金融体系是中心化的,但区块链本质上应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它用数据区块代替了互联网对中心服务器的依赖。就目前而言,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上的各种活动的监管,是由主中心和多中心完成的,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也是基于信任式结构和分布式结构金融活动参与者共同认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监管与控制的作用。当区块链技术应用到金融领域,就必定面临区块链金融去中心化与中心化的金融法律监管方式对接不当而产生矛盾碰撞,对接过程中出现法律空白等问题,加剧了区块链金融风险。
要适应与当前金融监管不完全匹配的去中心化,传统法律监管的重心应随之变化。区块链金融的法律监管要做到“去中心化”,并不是把每个人当作一个节点,人人自治就能达到的,全民在完全信任化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活动也是不现实的。
1.2 区块链金融跨界化
区块链金融跨界化,不仅仅是跨越了区块链和金融两个部门。首先从宏观来说,区块链金融跨越了区块链技术和金融领域;从微观来说,金融行业就可能存在两个金融业务之间跨越了多个金融子部门,而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更是横向与竖向的交叉,是行业层面甚至是体系层面的跨界化。
这种复杂的跨界化,无疑加大了监管难度。到目前为止,我国采用的是分业监管,这种监管方式需要清晰的行业定位,对于模糊复杂的跨界交易难以进行统一的管理,跨界部分容易造成监管疏忽,形成监管真空。对法律而言,模糊的跨界定义,容易让不法分子钻灰色地带的空子,对监管部门和金融部门而言,都是极大的挑战。
2 我国区块链金融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前文对区块链金融的去中心化与跨界化现状进行了阐述,我们知道区块链金融虽应用广泛,优势突出,为金融行业创新发展注入了动力,但这并不代表区块链金融是天衣无缝、完美无缺的。下面我们通过上述的两大区块链金融风险,对区块链金融法律空白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2.1 区块链去中心化特性的连串法律监管反应
2.1.1 区块链1.0时代
以区块链1.0为例,区块链1.0指最初的比特币区块链。区块链技术是支持比特币的基础。比特币是通过哈希算法的函数展开运算,假如运算得到了正确的数字,区块链程序定义给出的嘉奖则是比特币;而比特币的交易讯息都被记录在一个去中心化的账本上面,这个账本就是我们常说的区块链。
众所周知,比特币是没有特定的发行商的,它是由网路结点推算产生,即“去中心化”,这也是比特币最为突出的特征。比特币独特的发行方式也决定了其数量固定化和匿名化的特征,这些特点使得比特币在交易过程凸显的法律风险和隐患不可避免。
我国当前对于比特币的法律监管处在尴尬的盲区,而比特币“去中心化”的发行方式导致许多金融监管风险的产生。一是管辖范围及法律适用地区问题,比特币侵权案件发生时,交易双方计算机系统往往分属不同地区[3],各地关于比特币的立法不同,也就导致案件处理难度上升。二是比特币诈骗,比特币的骗局其实就是先虚构一个美好的愿景然后借此进行非法集资,最后圈钱跑路的庞氏骗局。这种骗局能够得逞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目前缺失对比特币交易的相关法律规范。
2.1.2 区块链2.0时代
区块链2.0的主要代表是智能合约。智能合约是一种电子指令,以计算机代码起草,在一定的预定条件下,智能合约可以自动执行,在区块链技术金融应用领域存在广阔的前景。
智能合约旨在与区块链技术共同合作,从一定意义上看,智能合约由于其协议体现于计算机代码中而更具先进性,但是在很多方面,它的概念又并非完全是新颖的,因为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订立明确的协议。问题在于,智能合约基于区块链而产生的电子合同,有可能对现行的合同法规则产生冲击,它在意思表达的方式上也会与现行合同法有所不同,那么如何认定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及达成合意,就成为现行合同法亟需明确的问题。除此之外,由于智能合约在一定的条件下自动执行相关代码,所以如何对契约履行的行为进行界定,也成为现行合同法不可回避的问题。
2.1.3 区块链应用中的隐私安全保护问题
区块链技术应用到涉及公民隐私的金融领域中,虽具有一定的安全性,但因为其去中心化的特征,脱离了中央部门的监控。区块链共有链中,参与到其中的人可以获得较为完整的数据信息,也都可以看到链上的一些交易信息,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用户的隐私有泄漏的风险。尽管央行在曾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在用户的隐私安全保护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区块链技术不同于普通的互联网技术,针对消费者安全信息的保护,必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2 跨界化模糊监管主体
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但是区块链的跨界化,使区块链技术在金融的应用有可能涉及互联网、金融、区块链等监管方面。跨界化模糊监管主体,监管套利处于常态。我国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还是白纸一张,在模糊的监管主体边界,有可能发生不善的投机行为,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同时,在我国金融业实践过程中,不同层级的监管也往往会出现不协调的现象。
2.3 区块链应用专项立法缺失
区块链应用中所涉及的金融业务领域的法律难题,仅仅凭现有的法律法规已无法达到管控规制的目的。当前涉及金融区块链应用的法律法规层级复杂,涉及面广,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物权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且只是对于数字货币而论。其他能够触及“区块链+金融”的具体政策法规,只有《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少数几部,并且基本都是以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不能起到提前预防及管控的作用,再加上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会使区块链应用所导致的问题更加严重,立法及监管者遭受诟病,也会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失,打击区块链相关参与者的积极性和创新热情[4]。
3 完善我国区块链金融法律制度体系的思考
我国的法律已经逐渐形成体系,但这并不能说明我国的法律已经完善。区块链金融是全新的金融领域,亟需完善该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监管。目前,针对区块链金融的监管,我国采用主要监管措施为约谈、风险提示及发布公告等,但无法做到提前警示及科学标准。完善监管体系还应以法为本,修订当前已有法律法规、专门立法。此外,对于市场参与者,涉及区块链金融第三方应该严格要求准入标准,从而优化市场结构;有关部门应采取相关措施加强对于区块链金融平台的管控。
3.1 完善区块链金融基础立法
3.1.1 以立法形式稳定区块链金融秩序
区块链金融是全新的金融领域,亟需完善该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我国应当从上层抓起、做好顶层法律设计,尽快商讨出台区块链的相关应用与监管法规,完善区块链金融的上位法,而非仅仅给出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性的处理。
在遵循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抓紧开展区块链应用相关的立法研究,进行周密而详细的立法论证,确定区块链相关应用的合法性,从而对投资者理性投资进行持续有效的引导。从立法层面对区块链金融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提升立法层级,可由全国人大相关部门带领下级部门出台相关法律。颁发符合国情且针对性强的专项法律,以明确的法律法条规定区块链金融的行为准则。对现有区块链金融的参与方进行持续规范引导,尽快停止消极立法现状。
3.1.2 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目前,区块链中的部分相关概念已无法由现有的法律概念解释,为进一步明确区块链参与者的权力,需要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区块链金融数据信息的各项权力和义务。修订现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金融类法律法规,从而将区块链金融纳入监管。完善金融领域在于区块链方面的法律,建立起区块链金融监管的地基,从而保证将来区块链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3.2 确定区块链相关应用合法性
区块链金融相关应用的合法性方面的研究进展,关系到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及经济状况。应配合我国相关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及推广,应对国内外实际应用现状进行研究,根据现有问题,进行预先立法;此外,应当界定法定数字化货币与普通虚拟网络货币的区别及概念,对于类似比特币的区块链应用产生的虚拟货币予以合法有价值的地位,并予以法律上的保护。目前,以智能合约为代表的区块链应用,应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發,出台相应法规予以说明,确定“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减少不法分子以各种方式钻空子,从而确保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能够可持续发展。
3.3 完善区块链金融监管主体设置
区块链金融的去中心化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并不兼容,监管体系的改革是必需的。中央应合理地分配权力到各监管主体,设立专门的区块链金融监管委员会,界定各部门拥有的权力。鼓励多方监管主体共同管理,并明确具体职责,可由央行、协会及政府等共同涉入监管。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定发行有国务院及央行管理,而监督管理委员会则负责比特币等金融领域内区块链应用的具体监管;制定金融区块链虚拟交易平台的规范,制止洗钱、非法筹资类犯罪再次发生,政府可监督监管协会等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职能,充当督促与协调各监管部门职能的管理者。在遵守科技驱动型监管与法律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下,采用技术和法律相互约束的监管方式。
政府授权区块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工信部、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对国内的市场进行深度的调研,探讨出适合我国的管理体系,引导并建立金融领域内区块链应用的行为制度规范;金融领域增加行业内研讨,推动区块链金融行业引入第三方审计系统,加大监管的力度与角度,以保证金融系统的健康运行,从而实现行业自律。
参 考 文 献
[1]陈亚炜,黄向宇,庞燕.我国区块链金融研究的知识图谱及主题前沿分析[J].财务与金融,2019(4):8-18.
[2]赛迪智库网络空间研究所.我国区块链发展现状、问题、趋势与对策建议[N].中国计算机报,2018-12-17(8).
[3]陈云峰.律师解读:比特币狂热背后隐藏哪些“风控杀手”[N].21世纪经济报道,2017-01-12(11).
[4]高昀.我国金融区块链应用的法律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财经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