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2020-12-09耿海军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文_耿海军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根据《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应高度重视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工作,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组织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能力。重点用能单位应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以下简称“能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 近年来能报工作开展情况
1.1 能报报送及审核工作情况
2012~2017 年,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分别为591、579、562、540、537和521家,2017年数量比2012年共减少70家。其中,2017工业重点用能单位171 家,比2012年减少45家;非工业重点用能单位350家,比2012年减少25家。详见表1。
表1 2012~2017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总量2013年为2962.02万tce,较2012年有所提升,提升了21.89万tce。2013~2016年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总量逐渐有所下降,至2016年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总量为2842.5万tce,详见表2。
表2 2012~2017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表 单位:万tce
至2017年,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品种中,原煤消费量259.5万t,同比减少148.6万t,占全市原煤消费量的53.1%同比提高4.6个百分点;原油消费量899.3万t,占全市原油消费量的100%,同比持平;天然气消费量112.9亿m3,占全市天然气消费量的69.6%,同比提高0.6个百分点;电力消费量398.7亿kWh,占全市电力消费量的37.4%,同比提高0.2个百分点;热力消费量4021.0万GJ,占全市热力消费量的23.5%,同比下降1.7个百分点。
2.2 能报监察工作情况
2014年以来,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协助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及内容审核专项监察,负责技术核查工作为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根据用能单位提供的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和能报内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重点核查用能单位的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单位产值能耗、主要产品(服务)单耗等指标,并分析同比变化较大的原因。累计现场监察约400家重点用能单位编制了技术核查报告,为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编制规范的标准编制工作积累了较扎实的基础。
3 意义及工作成效
3.1 意义
3.1.1 提供重要支撑
做好能报工作,有助于国家及各级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考核,同时也是各级主管部门编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安排重点节能项目和节能示范项目、进行节能表彰的重要依据,对完成国家双控目标提供重要支撑。
3.1.2 强化节能基础
做好能报工作,有助于强化能源调查、节能监(检)测、能源审计及节能监察核查的基础,促进部分行业开展能效对标工作,对强化用能单位能耗情况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节能主体责任,突出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1.3 提升能效水平
做好能报工作,有助于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内容核查工作,对全面掌握用能单位能耗状况,强化节能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具有积极作用。同时,各单位对能源消费量、主营业务收入、工业总产值、产品产量(服务量)、单位产品(服务)能耗的变化情况进行核实,更加科学准确地分析变化原因,提升数据分析水平,通过变化表象挖掘节能潜力。
3.2 工作成效
3.2.1 提高了重点用能单位对能报工作的重视程度
通过近年来能报工作的开展,宣传贯彻了节约能源法和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政策,而且通过讲解填报注意事项以及能报数据分析,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能效水平,增强了重点用能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节能意识。
3.2.2 提高了重点用能单位对能报数据的分析水平
近年来,各单位对能源消费量、主营业务收入、工业总产值、产品产量(服务量)、单位产品(服务)能耗的变化情况进行核实,更加科学准确地分析变化原因,提升数据分析水平,通过变化表象挖掘节能潜力。
3.2.3 提升了重点用能单位能报填报的工作能力
能报工作开展过程中,与各用能单位就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沟通交流,针对能报填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一提出修改建议,并详细解释相关数据指标的概念含义,进一步提升了相关负责人的认识水平,对能报数据更加合理有效具有重要意义。
4 存在主要问题
4.1 对能报工作不够重视
部分单位对能报工作不够重视,人员变动频繁,工作未顺利交接导致部分填报人员对能源利用状况报表中的项目理解不准,混淆煤炭消耗量和综合能源消费量,不了解单位产品能耗情况表的填报要求,甚至不知其填报密码。例如,某公司京外能源消费量填报本期值有误,同比增加966115.00%,错误明显。某公司一直未填报,经数次沟通并现场监察后才按要求填报。
4.2 对数据同比变化较大的原因分析不清晰
根据填报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应对同比变化超过5%的情况予以说明。核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单位在能源消费总量、单位产品(服务)综合能耗等指标变化较大时,未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甚至不符逻辑。例如:某公司××年能源消费量同比下降19.9%,单位主营业务收入能耗同比下降29.53%,原报表未分析说明原因,经现场核查,主要原因是办公面积同比减少4.7万m2,减少9.8%,导致该单位电耗同比下降13.4%,而电耗占总能耗比重达60.82%,另外客户技术服务需求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加13.66%。
4.3 部分单位对基本概念掌握不准确,对能耗范围不了解
部分单位对京外能耗是否纳入本单位能耗范围,自用新能源发电量是否计入本单位用电量等情况掌握不准确。例如:某公司××年京外能源消费量为零,主要原因是填报人员不了解相关情况,经现场核查,修正后××年京外能源消费量为9989tce,占总能耗比重达68.97%;某公司××年电力购进量填报有误,主要原因是电力购进量包括了××年未上网,厂内自发自用光伏发电50.03万kWh。
5 工作建议
5.1 加强用能单位对能报工作的重视
重点用能单位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告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是节约能源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和要求。部分用能单位填报人员业务水平不足、变动频繁,未按时填报提交能报报告。建议加强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2 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
一是针对用能单位进行培训。部分用能单位填报人员对能报中的部分数据的概念理解不到位,对填报要求掌握不准确。建议分区、分行业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使其能够明确数据填报的具体要求,统一各项指标的填报口径,确保填报科学、准确、有效。二是针对审核人员培训。对各区及相关协作单位开展审核培训,明确审核要求和标准,确保审核结果正确合理。
5.3 明确填报要求,加强监督管理
重点用能单位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告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是节约能源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和要求。部分用能单位填报人员业务水平不足、变动频繁,填报口径有误、漏报部分数据,对填报要求理解不到位。一是建议加强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二是督促用能单位配备能力较强,熟悉能源消耗情况的人员,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三是改进能报填报系统,完善填报说明。
5.4 结合“百千万”行动,推动节能监察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结合实施方案,督促相关重点用能单位严格执行节能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