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的特殊情形
2020-12-09尹远
尹远
(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州 510725)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公安部印发《关于集中打击整治农村赌博违法犯罪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集中打击整治赌博违法犯罪,在此背景下,笔者认为有必要更深层次的明晰赌博罪与他罪的区别,以更好的在实务操作中明晰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合法有效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赌博罪的学理解释
赌博。赌博即用斗牌、掷色子等形式,是一种拿有价值的东西做注码来赌输赢的游戏。任何赌博在不同的文化和历史背景有不同的意义。目前,在西方社会中,它有一个经济的定义,是指“对一个事件与不确定的结果,下注钱或具物质价值的东西,其主要目的为赢取得更多的金钱或物质价值。
赌博罪。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对于其既遂标准,聚众赌博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人进行赌博的行为即构成既遂,至于被聚集的众人是否已经着手赌博行为在所不问,本人参加赌博与否也在所不问。
赌博罪的认定
赌资和行为的认定。赌博罪的行为方式: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或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的行为。
赌资,也即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以下五种情形是公安机关关于赌博罪的立案标准: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赌博罪的共同犯罪。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在认定赌博罪共犯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这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沟通故意的前提。行为人的认知状态是明知,认知内容是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二是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其中直接帮助,是指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来说,这种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并非可有可无。
赌博罪的罪与非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获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界限。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抽头渔利、获取回扣、介绍费等,没有控制赌场的能力,且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控制赌场活动的能力,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赌博过程中涉嫌诈骗罪的情形。对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赌博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