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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进城落户的农民子女在老家还能有“家”

2020-12-08

文萃报·周五版 2020年41期
关键词:使用权宅基地户籍

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而取得。按照传统的理解,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也不能被继承。只要农民子女将户籍迁到城市,老家的宅基地,连同其他一切村集体福利,统统就与他们无关了。此次多部委的答复明确,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突破了宅基地现有身份限制,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上述答復同时强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不能被单独继承”的意思是,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城镇户籍子女在继承老家房子的同时,可以一并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如果老家房子没了,原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被单独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意味着宅基地上的房子如果倒塌了,继承来的宅基地使用权就被自动收回了,这也意味着,城镇户籍子女其实只是暂时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被农民的城镇户籍子女继承,这种继承权并不是十分完整的。

城市化大趋势下,农民子女进城落户,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在此过程中,不能让他们在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的继承问题上付出巨大的潜在代价,否则将不利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化,也不利于公民的权益保障。当父母不在了,老家既没有自家宅基地,也没有自家田地,老房子只能任其倒塌,没有办法改建——这些走出农村的年轻人,在老家事实上已经没有“家”了,长此以往,不少农村势必越发凋敝下去。

为了让户籍进城的农民子女,在老家还能有“家”,为了让从农村走出的年轻人,将来还能有老家可回,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农民的城镇户籍子女继承,还应在制度设计层面更加平衡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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