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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研究论纲

2020-12-08

山西青年 2020年14期
关键词:伦理原则人工智能

许 雅

安阳师范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0

近几年来,中外学界与政界对于人工智能的现实应用、发展前景、社会与政治影响开始了积极的探讨。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也是这种探讨中的热烈主题之一。学界、媒体与政界对这一主题的探讨,大多比较零散,不够深入,具有纲要式、概括式特点。当然,这种状态也和人工智能技术在应用中的发展状况紧密相连。但是,近代以来,人类工业、技术与社会生活在发展上呈现出加速度的特性。如果不及早对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这一主题进行系统研究,探讨其现有状态,预测其未来发展,那么,技术的发展很快就会遇到障碍,甚至会导致严重的社会与政治危机。

研究如何对人工智能进行政府治理的价值是,对现状的不满足感是人类的本性,人类内在的无穷的探索本性会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向前发展,这是一种难以阻止的人类内在趋势。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无限地提高生产与生活效率,将会彻底改变人类的生存环境和社会关系乃至政治处境,具有难以估量的功利性和难以把握的不确定性。研究如何将人工智能用于政府治理的价值是,现代政府治理实质上是以韦伯所谓的形式主义为基础,主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原则,所以,人工智能在政府治理中的技术应用是完全可能的。关于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这项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前提性知识

由于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属于一种极具综合性的研究,几乎涉及到人类迄今为止所创造的各个学科的知识,跨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诸领域。即使不专门对这一技术进行研究,但仅仅研究其与政府治理的关系,就需要对人工智能的外在形态与内在逻辑拥有深刻的了解,以期切实把握这一技术的现实状态与发展前景,使研究获得深厚的学科基础与扎实的研究结论。所以,除了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知识外,还要了解掌握甚至强化其它相关学科领域的相关知识。

在自然科学方面,运算方法、计算机编程、神经科学、心理学等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相关的知识,都需要有所了解;在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中,法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哲学等涉及到人工智能的社会应用、社会评价及其终极价值的学科,也需要掌握。

在政治学方面,需要深化在政治意识形态、民主政治实践、治理以至中国治理模式等方面的认识;在行政管理方面,需要在行政体制与流程、公共决策、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上深入了解。

二、研究目标

研究目标为,从两个方面,即如何对人工智能进行政府治理和政府治理如何运用人工智能出发,研究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两者结合时所产出的价值、所产生的问题、所导致的要求、针对问题与要求的对策以及对两者结合的前景预测。因此,研究可以分为两个侧面:政府如何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治理,人工智能在政府治理中的应用(即人工智能政府治理);而研究可以分为这样几个逻辑进路,即从问题到对策再到预测。

三、研究内容

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政府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治理和人工智能在政府治理中的应用。在这两个方面的治理中,也要分别涉及到对人工智能的全球治理和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这一研究主题所具有的显著特色是,这一主题所涉及到的对象的发展前景不断变化,难以预测,且具有高度前瞻性,对于其发展模式与前景存在广泛的争议。所以,可以根据这一技术的大致发展阶段将研究内容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对初级人工智能发展阶段、高级人工智能发展阶段和超级人工智能发展阶段的研究内容。

在初级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作为附属于人的一种机器、一种工具,只具有初级的认知能力。我们现在刚刚进入这个时代。这一阶段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涉及到人类本身的社会关系问题、机器效率问题、人类平等问题和人类隐私问题。对于人工智能的治理,可以采取物权原则,将人工智能视为无生命的工具来进行管理和应用,不需要对人工智能的治理框架与手段做太大的革新。在这个阶段,将人工智能用于政府治理时,由于人工智能主要是辅助政府进行决策,不需要改变传统的代议民主下的权力制约这一基本治理框架。

在高级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具有人类完全的认知能力,甚至具有超越人类的认知能力,或者拥有初级的情感能力,或者不拥有情感能力,可以将人工智能视为人类所哺育的改良人类生活的一种“动物”。这个时期所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是技术体系备份问题、法律创制问题、治理模式选择问题。那么,在对人工智能的治理上,可以适用动物权利原则,将人工智能视为可以改良人类生活条件的有生命物,类似于人类所驯化的动物。相应地,在将人工智能用于政府治理时,也需要修正传统的代议民主模式,实行建立在代议民主基础之上的新政府治理体系:公民作为治理权力的最终来源和官员与人工智能技术的最高监督者,建立一种官员与人工智能之间的一种新的相互制衡与合作体系,共同做出公共决策并执行之。

在超级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拥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完善的情感能力和相应的意志行动能力,可以将其视为“人类”或“准人类”。这个时期主要涉及到的问题是人机平等问题和机器属性与伦理问题。可以根据人权原则加监护原则对其进行治理。这两大原则意味着,人工智能有和人类一样的权利与义务,但这种权利与义务是受到限制的,类似未成年人对于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样,政府的治理模式也将发生质的变化,公民整体可以利用人与机器的无缝联结技术手段直接对人工智能实施监督和控制,在此前提下由人工智能做出独立的决策并执行之,人工智能将完全取代政府官员,政治作为一项职业彻底消亡。如果这种结果得以实现的话,那么,它就符合马克斯所设想的消除了政治分工,实现了国家消亡与权力回归社会的未来社会政治模式。[1]

以上是对两个方面三个时代进行研究的一种基本框架和线索,其具体表现、问题、对策、预测尚待在以后的研究中加以充实。就目前的人工智能发展状态而言,研究重点将会放在第二个方面和第一个时代。时代越后,不确定性就越强,越难做出准确的预测。

在对这两个方面三个时代进行研究,制定具体的治理手段时,要始终遵循两项研究原则。第一,要坚持“身份”原则,即根据人工智能在特定发展阶段的心理能力确定其伦理身份与能力,相应地赋予其作为不同“人格”的权利与义务,确定其作为治理对象与治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第二,要坚持民主原则,保证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政府造福人类而不是危及人类的唯一原则是民主原则,而不是效率原则,这一点和在前人工智能时代对于治理模式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其具体治理模式可视人工智能的不同发展时代而有所不同。

四、研究方法

在从事这一主题的研究时,特别重要的研究方法有:

(一)比较方法。主要表现是,通过回顾以往技术变革对于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及人类对策来预判人工智能技术对于人类未来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及政府治理对策。以神与其创造物的关系来构建人与人工智能的关系模型,而这种模型的建构又必须参照下述伦理原则。

(二)心理学方法,通过心理能力的判断来界定和赋予人工智能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属性与身份,确定其在治理与被治理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三)伦理学方法,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这一研究主题最终涉及到伦理问题,即人对人的伦理问题,人工智能的伦理身份与能力问题,人对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关于不平等问题、支配与依附问题、技术统治问题、隐私问题最终都涉及到伦理问题。而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观点,价值与事实之间是无法沟通的。[2]这些问题的出现以及其解决,无法完全借助科学手段做出判断,都在伦理学的范畴内,最终只能还原为伦理问题,借助伦理论证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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