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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中国古代音乐史的分期

2020-12-08何兴华

颂雅风·艺术月刊 2020年20期
关键词:朝代音乐史礼乐

◎何兴华

历史分期,是历史学研究的一种基础性方法。作为音乐史学的一个分支研究领域,学界对中国古代音乐史的分期讨论就一直未曾停止过。我们可将目前涉及的分期方案归纳为两种基本类型、七个视角来把握。

一、普通史学(文化学)划分标准:运用历史学、文化学理论对中国古代音乐史进行分期

历史朝代(时期)分期法:以杨荫浏先生划时代的著作《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为代表。该著依朝代更迭顺序进行分期,依次分为八个编目,透露出政治史在音乐史书写中的影响。与历史朝代分期法相联系,将中国古代分为远古、上古、中古、近古四个时期,黄翔鹏先生对中国古代音乐史分期部分采纳了此法,但划分依据主要从音乐形态出发。

唯物史观分期法:1964年出版的《中国古代音乐简史》(廖辅叔),使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五种形态分期法,并将其与朝代分期结合在一起。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信念—— 观念结构”,该分期法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社会史在音乐史研究中的渗透。

进化史观分期法:我国比较音乐学先驱王光祈,受欧洲社会进化论思想影响,采用此法,这体现出社会史观在音乐史研究中的影响。

文化地理学分期法:赵维平教授曾提出以亚洲文化圈为基础的四分期:I中国固有文化时期(远古至秦汉)、II多元文化时期(汉、唐)、III民族文化开花时期(宋、元)、IV世界文化时期(明末清初以来)。此分期方法与历史学家许倬云在《万古江河——中国历史文化的转折与开展》(2006)中所采用的分期方法有相合之处。

制度史分期法:项阳教授提出礼乐制度四阶段:I礼乐制度确立期(两周)、II礼乐制度演化期(秦汉——魏晋南北朝)、III礼乐制度定型期(隋唐)、IV礼乐制度持续发展及解体与消亡(礼俗文化接衍)时期(宋元明清),这也是政治史观在音乐史研究中的体现。他特别强调时间节点的特殊意义,认为:周公制礼作乐、隋文帝定华夏正声、《大唐开元礼》、明代祭孔音乐、雍正废除乐籍五个时间节点在分期中的标志性意义。

二、音乐学的划分标准:以音乐形态、风格类型、社会功能等不同标准进行分期

音乐类型分期法:1922年叶伯和《中国音乐史》以事物发展规律对中国古代音乐史进行划分,但分期并未说明音乐自身的特性。此外,冯文慈也有类似设想。郑觐文《中国音乐史》(1929)以上古、雅乐、颂乐、清商、胡乐、燕乐、宫调和九宫等八个时期划分,但八个概念并非属于同一类。陈其射则以音乐的功能视角进行分期:巫乐、礼乐、燕乐、艺乐、新乐。

音乐形态分期法:王光祈《中国音乐史》以“律、调、谱、器”四个维度划分,各维度以进化观论述,突出中国古代重视音乐形态的传统。黄翔鹏先生将中国音乐史分为五个阶段:从原始人群到新石器时代的末期(远古时期)、以钟磬乐为代表的先秦乐舞阶段、以歌舞大曲为代表的中古伎乐阶段、以戏曲音乐为代表的近世俗乐阶段、现代音乐时期。其中第2—4构成的三大历史阶段分别归于先秦、中古、近古三个历史时期。同时,他将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批判模式引入,讨论不同历史时期引起音乐形态变迁的社会动因。以音乐形态为依据,黄先生规避了类型化梳理中的典型化弊端,并突出了朝代更迭带来的历史变迁,体现出一种“音乐之历史”的观念。

赵宋光先生曾说:“应更侧重每个时期社会音乐文化生活总体,从总体面貌进行定位,才能关照某些文化事象对总体面貌形成所起的决定性影响。”讨论音乐史分期,实际已触及到达尔豪斯所提出的根本问题:什么是音乐史的主体;同时,古代音乐史分期还与新世纪以来学界所提出的“重写音乐史”联系在一起。

今天,我们梳理这一问题,并不必提出“创新性”方案,而首先应透过对已有分期方案的梳理,了解中国古代音乐史学发展的轨迹,辨明其中的思想动向,并将历史分期的宏观议题与我们的个案研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或许才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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