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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村寨社区旅游 增权的困境分析与突围路径

2020-12-07盖媛瑾

商业文化 2020年24期
关键词:村寨民族社区

盖媛瑾

本文从民族村寨社区旅游增权的现实困境出发,借鉴布劳社会结构理论及国内乡村治理研究成果,将民族旅游场域中的行动主体置于一个结构性的分析框架中,在多重制度逻辑的相互作用中认识行动主体关系进而提出行政性社会的结构特征。在此基础上,借鉴瑞吉纳·斯基文斯(Regina Scheyvens)构建的包含经济、政治、社会、心理四个维度在内的旅游增权框架,结合实践分析行政性社会对民族村寨社区旅游增权的结构性约束参考社区营造实践与治理理论,提出社区增权的突围路径。

带有西方政治文明和制度特征印记的增权概念,在中国民族旅游发展的实践显示,民族旅游社区还没有从根本上获得对当地旅游业发展的决策权、经营和管理的控制力,社区增权仍停留于口号与呼吁层面,在社会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明显。已有研究虽然涉及社区增权的困境,但却没有将民族旅游场域中的行动主体置于一个结构性的系统分析框架中,这为本文的展开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借助结构主义的分析框架,探索民族旅游村寨社区增权的困境,为社区增权探寻出路,提供经验借鉴和理论指导。

一、民族村寨旅游发展过程中行动主体的非均衡互动与

社会结构特征

(一)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行动主体的非均衡互动

1.地方政府和民族村寨社区非均衡互动

作为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不同组织的目标诉求、角色定位与行动逻辑各异。地方政府拥有资源保障和国家机器作为组织运转的坚强后盾,组织内部通过科层制的运作逻辑确保组织内部的统一性。民族村寨旅游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凭借国家授权的行政组织地位对村寨公共事务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行政管理,而村寨法定组织虽有法律规定的自治权力,但村委会本身带有很强的路径依赖特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民的生产生活面向家庭,不再以村寨作为行动单位,加之城乡二元结构固化导致资源缺失等因素影响,村寨组织“内卷化”特征明显。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因我国大多数地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解体,农民缺乏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组织形式。换言之,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保护缺乏组织依托。同时,不同法律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规定不同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多样化等问题都进一步模糊了所有权主体。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依凭村寨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民俗文化构成旅游资源,但旅游资源的各个组成部分存在着紧密的依存关系,完整性、系统性和不可分性是作为村寨旅游资源的内在条件,无法将其分割。旅游资源的不可分割性客观上使得资源产权无法完整地界定给农户,从而导致资源处于公共产权状态。土地和旅游资源产权改革的实践过程以及制度的落实和改变是社会行动者不断冲撞、不同秩序之间较量的结果。在此过程中,若制度的实施无法保证应有效应,将使得制度的规范性作用失效。

2.地方政府与外来资本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的非均衡互动

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虽保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民族、民俗文化,但由于交通基础设施落后等原因,加之少数民族村寨资源产权界定的困境,招商引资的难度较大。尤其是战略型投资商,其本身在行业内部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不愿涉足以村落为载体的旅游景区。这实际上意味着民族村寨旅游发展过程中即使有外来资本的介入,大多为非战略型投资商。外来企业与社区互动中,若缺少地方政府协调与沟通作用,会因社区自组织功能缺失而面临高额的交易成本。因此,外来企业更愿意选择与地方政府而非社区直接发生联系。另外,市场的不稳定性、投资的资产专用性以及旅游资源产权拥有的不完整性使得外来企业在趋利避害的行为逻辑下对地方政府的政策依赖。

3.外来资本和民族村寨社区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的非均衡互动

改革开放以来,西部少数民族贫困乡村村民受市场意识的影响,消费支出不断提高,仅靠传统的农业生计方式已难以应付,而外出务工遭遇城乡二元结构固化后形成的制度约束,难于在城市获得体面的生活。因此,村寨若有旅游开发的机会和可能,面对外来资本介入带来的就业机会与收入情境,农民们常常主动让渡自己的土地权益获得经济增权与照顾家庭的机会。

(二)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的社会结构特征:行政性社会

在以經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引下,市场被视为解决经济发展与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行政主导的余温犹存,市场社会尚未真正定型和稳定,又进入了另一种新的社会形态——“行政社会”。行政性社会中,地方政府以行政力量为依托,借助强大的资源整合和动员能力,在解决村寨旅游发展过程中公共产品供给、社区自组织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个别地方政府甚至探索购买社会服务,利用专业社工的服务培育村寨社会组织和提高村寨的治理能力,个别村寨的传统社会力量在政府扶持下获得了再生和重构,在某些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满足了社区自主治理的内生需求。然而,由于市场、社会力量相对较弱,行政性社会的管理体制缺乏自我约束与完善的内在动力,当这种结构与地方政府所握有的大量可支配资源相结合时,便进一步增加了基层政府对民族旅游村寨社区的约束能力。在压力型结构体制与民族旅游村寨社区自治能力弱化的交互作用下,地方政府的行政主导卷入了一个不断自我增强的螺旋形结构中。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行政行为,需要借助农村社区的力量实施监督,但社区自治能力不足无法实现对基层政府的有效监督,使得民族旅游村寨社区居民的诉求难以得到有效表达。

二、民族村寨旅游发展过程中社区增权的结构性困境分析

(一)经济增权的困境

民族村寨旅游发展过程中,经济增权的本质在于旅游发展为社区居民提供了获利的机会和可能。然而,行政性社会的结构特征使得地方政府依凭市场信息获取以及行政优势,占据了旅游开发的主动权,主要表现为:(1)旅游大规模开发前,在社区商业意识、权利意识不是很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利用掌握的资源和信息优势,能较为便捷地征收景区主干道周围的土地。(2)村寨旅游资源产权模糊的现实,修筑景区大门负责收取门票,容易导致游客入村后,因高额的门票支出理性降低剩下的旅游消费支出。(3)利用外来的资本优势,瞄准消费能力强的高端客源,集中投资高星级宾馆、旅游房地产等投资回收快的商业项目。这种收益的不对称和不平衡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旅游发展对远离景区主干道,参与能力有限的居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导致社区经济増权难于实现。

(二)政治增权的困境

民族村寨旅游发展过程中,政治增权是通过旅游开发实现权力重构,推进村民自治的深化,使村民在旅游发展中实现自我选举、自我决策、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在和外来行动主体的博弈中社区居民的诉求和利益得到有效表达和伸张。然而,行政性社会的体制下,村民话语权弱化,以至蓬勃发展的民族村寨旅游热潮中,社区的大多数成员在发表各自有关是否发展旅游或如何发展旅游的看法上话语空间受限。

(三)社会增权的困境

我国社会转型背景下,传统的乡村关系已呈分裂的趋势。民族村寨旅游业发展早期,地方政府通过项目申报与资源整合有效改善了民族贫困村寨的交通、通讯、饮水等公共基础设施条件;通过市场宣传促销扩大村寨知名度,慕名而来的游客增加了村寨居民获益的机会;通过对村民的培训和教育以及物质上的帮助和引导增强了社区居民的获益能力;通过旅游规划安排确保了村寨旅游业的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然而,在公共服务得到改善的同时,也在消解着原本的村寨共同体。民族村寨法定组织村委会作为连接当地政府与村民的中介组织,本应起着上传下达的作用。但受行政性社会的结构约束,村寨旅游发展中村委会在村寨与政府之间无法架起沟通桥梁,村寨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及时反馈,使村寨的集体行动缺少组织依托,加速了民族村寨公共性的消解。

(四)心理增权的困境

民族村寨旅游发展进程中,村寨的自然资源、传统文化和地方性知识的价值逐渐获得了外界认可,社区居民的自尊心和自豪感得到了强化。然而,行政性社会的逻辑作用下,村民话语权的缺失使得社区居民以及因为使用村寨资源或空间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而面临着生存和发展上的困难,经济上利益诉求无法得到有效表达,从而产生消极心态。加之村寨组织行政化、精英的私利化以及村寨舆论效用的缺失等问题,使村寨居民常常感到困惑和失落,对旅游发展乃至产生抵触情绪。

三、结构主义视角下民族村寨旅游发展进程中社区增权困境的突围路径

(一)提升民族村寨社区居民的主体性地位是确保社区增权的基础

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是以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娱乐空间以及社区居民的社会文化交往活动形成的社会结构、制度安排与文化意识形态为载体和依托展开的文化经济活动。村寨文化的鲜活性和以人为主体的建构性对旅游开发的制度设计产生了内在约束。因此,民族村寨的旅游发展,首先从思想上尊重社区在旅游开发中的主体地位,制度上确保社区居民在旅游发展中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以及物质上的获益权。增权的同时还要赋能,即通过教育培训、提升社区组织化程度、培育社区居民的公民意识增强社区自我发展能力。

(二)关注社区内生性组织的成长与建设是确保社区增权的组织保障

社区增权不是依靠个体获得的,而是通过制度和传统产生的集体行动而产生的。民族村寨景旅游发展中社区组织化有利于对开发的短视行为形成约束,有效表达和维护社区的利益和诉求。村寨内部,提升社区组织化水平和集体行动能力有利于维护社区的和谐与稳定,建立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和互助关系,降低社区内部的交易成本,培育村民民主管理的素养,推动村民自治的深化,增强社区旅游吸引力。旅游发展语境下,一些应村民内生需要生成的经济组织和社会文化组织,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政治经济权益,改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内心世界的关系,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三)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是以实现社区增权的权利保障

为使民族村寨获得权能,地方政府应实现角色与功能的转化,利用旅游扶贫、非遗等项目连续跟进的机会,赋权于社区组织合法的身份和地位,利用项目作为培育社区组织成长的平台,将涉及社区公共服务的事务交由社区组织来完成,对其监督和引导,培育村寨自我管理的能力,为农村社区的集体行动和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制度与组织保障,使社区组织真正成为推进社区建设和民族旅游发展的依靠力量。赋权于民,是以实现农民的综合能力不断提高为前提。因此,地方政府重视农民的培训和教育,培养和塑造新型农民。应积极引导农民了解社区概貌及资源开发潜力,使农民对村寨旅游发展有良好的预期,提高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

(四)确保社区增权的社区制度建设

少数民族村寨多有自治的传统与地方性知识,因此,以村落为载体的旅游開发既要注重正式制度,同时要关注非正式制度。只有让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互嵌互构,才能确保正式制度低成本运行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正式制度建设中,注重制度刚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明确好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等方面的问题。如果制度本身刚性不足,即制度安排与实施措施脱离,势必导致各利益主体的投机行为,使制度的执行力受到影响。同时,地方政府应不断根据形势变换和旅游地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引导各利益主体对制度进行调整和创新,将新事物和新问题尽快纳入到制度体系中来,做到“有制可依”。重视正式制度建设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信任、声誉等非正式制度。当外来利益主体与村寨社区互相尊重、彼此高度信任时,繁琐的合约与程序变得多余了。当然,彼此信任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经历一个长期重复博弈的过程。

(贵州师范学院贵州民族教育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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