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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汉字类推简化

2020-12-07

关键词:总表繁体字汉字

丁 明

(渤海大学 文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汉字是用来记录汉语的书写符号,也是世界上使用时间最长的表意文字之一。但由于汉字自身结构较为复杂且汉字字符较多,所以汉字在书写和辨识上都存在一定的难度。汉字的简化极大地降低了汉字在书写和识记上的难度,有利于汉字更好地发展。

20 世纪50 年代,国家开始推行汉字简化政策。汉字的简化引起了学界的高度重视,而类推简化作为汉字简化的重要方式,也成为了学界讨论的主要焦点之一。所谓类推简化,就是指在汉字字形简化的基础上,汉字相同构件成系统的简化。这种简化方式是存在限定范围的:必须运用于可以作偏旁的汉字和简化偏旁之中,即能够作为汉字的构件进行使用。例如:将“貝”简化为“贝”,那么用“貝”作为构件的“貞”“則”“負”“狽”“財”分别简化为“贞”“则”“负”“狈”“财”。用这种简化方式得出来的简化字就叫做类推简化字。

类推简化在汉字简化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2013 年国务院颁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1]1-3,对“表外字是否类推”这一问题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了在汉字使用上出现了不统一的情况。例如人民日报在这则新闻中“輖”字就是典型的繁体字(如图1 所示),这样繁简并用的方式破坏了汉字的系统性,明显是存在问题的。

图1 人民日报对于人名“輖”字选用的繁体字形

由于“輖”字并没有收录进《通用规范汉字表》之中,所以对于这类字应该选用简体字形还是繁体字形显得十分模糊。针对表外字是否需要类推的问题也就成为学界讨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针对以上情况,本文将重点介绍汉字的类推简化,并且从字表的类推简化原则、类推简化的主要类别以及类推简化的优缺点等方面进行研究阐述。

一、各种字表中类推简化原则概述

类推简化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汉字简化方法,其历经了几次较为重大的发展阶段。下面我们便从其发展阶段上梳理一下类推简化的历史,并对各个字表中的类推简化原则进行逐一阐述。

(一)民国《第一批简体字表》

20 世纪30 年代,受到新文化运动的影响,社会上简化汉字的呼声越来越高。1935 年,在钱玄同先生的主导下,南京国民政府开始推行汉字简化政策,并于同年8 月21 日公布《第一批简体字表》[2]。该表共简化汉字324 个,在该字表内,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类推简化的简化原则,但是在部分汉字的简化上已经可以看到类推简化的端倪,例如在“ㄧ”韵内,将“義”简化为“义”,那么“儀”“蟻”“議”分别简化为“仪”“蚁”“议”。

《第一批简体字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政府颁布的汉字简化方案,在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近代汉字简化运动以及新中国的汉字简化运动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由于受到国民党内部守旧势力的反对,该字表在1936 年被迫中止。

(二)新中国《汉字简化方案》

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开始发起汉字简化运动。1956 年1 月28 日,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公布汉字简化方案的决议》[3],该决议共分为三个字表。其中第一表和第二表采用的是个体简化的方法,第三表所列出的简化偏旁适用于类推简化的方法。

该简化方案将类推简化以字表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化,但是由于经验不足,也产生了一定的问题,即类推简化的范围和细节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一是一些汉字字体简化了,但是在作为偏旁组成新字时,由于该新字在字表中尚未收入,所以在使用时只能作繁体。例如“風”已简化为“风”,但“讽”“枫”等字由于字表中尚未收入,所以只能写成“諷”“楓”。二是一些汉字在作偏旁时简化了,但在其单独使用时未被简化字表收入。例如在第三表中,把“馬”“車”等偏旁进行简化得到“马”“车”,但这些字独立使用时表中却没有规定。三是没有对一些可以作偏旁使用的简化字进行特别说明。如第二表中的“两”“俩”“辆”三字,其中“两”是可以作为偏旁类推使用的简化字,从而类推出“俩”“辆”。字表忽略对这一类字的归纳说明,那么其他以“两”字作为构件的字,如“满”“魉”该如何简化,处理起来就显得十分模糊。四是没有将不能作偏旁类推的字进行特殊说明。第一表与第二表中存在大量不能作为偏旁类推使用的简化字,一旦使用起来会产生诸多不利。但由于没有进行特殊规定和说明,很多字就会被当作可以类推而进行“人为类推”。例如“兒”可简化成“儿”,但对于“儿”是否可以作为偏旁进行简化没有说明,因此“倪”是否可以类推简化也就产生了一些疑问。以上这些问题也导致了汉字在社会使用上的混乱。

(三)《简化字总表》(1964 年版)

为了解决上述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纠正社会上汉字使用较为混乱的局面,1964 年5 月,文字改革委员会向社会公布了《简化字总表》[4]。该表总结了《汉字简化方案》在制定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教训,并在国务院批示精神、三部委联合通知以及专家学者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而成。该表进一步修订了汉字类推简化原则。将可作简化偏旁用的简化字与不能作为偏旁使用的简化字进行区分,并且将不能单独使用的简化偏旁统一归纳。此外,总表还收录了应用第二表类推得出的新简化字,并对此进行了特殊说明:由于汉字总数较多,类推简化对一些过于生僻的字不必进行逐一类推,应以1962 年第3 版《新华字典》的八千个左右汉字作为标准。该字表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类推简化的原则,但其对于类推范围的认识较为模糊,如果1962年第3 版《新华字典》以外的字进入常用领域该如何处理,仍然没有明确的阐述和说明。

(四)《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受到当时政治倾向和文化氛围的影响,在第一批简化字颁布取得一定成功后,国家又开始推行新的汉字简化政策。1977 年12 月20 日,文字改革委员会发表《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5]。二简字延续了《简化字总表》(1964 年版)类推简化的简化原则。部分汉字和偏旁的简化的确起到了简化汉字笔画、便于识记的作用,如将“藏”简化为“䒙”等。但也存在着诸多弊病,就类推简化而言,例如将“衤”简化为“礻”,那么“袍”“衫”“被”等都会失去原有跟“衣”有关的构字信息。由于存在较多弊端和漏洞,该字表于1986 年6 月24 日被国务院正式废止。

(五)《简化字总表》(1986 年版)

为了进一步规范汉字的使用,纠正社会上因为二简字而产生的汉字使用混乱的局面。国务院重新修订了1964 年版的《简化字总表》,并于1986 年重新发布。调整后的《简化字总表》[6]基本延续了1964 年版《简化字总表》的类推简化原则。为了保持汉字系统的相对稳定,只对部分字做了细微的调整,例如删去了原有的“罗”对应的繁体字“囉”“囉”字按照类推简化原则,简化为“啰”。1986 年版的《简化字总表》所坚持的汉字简化方向总体上是正确的,其简化原则维护了汉字系统的长期稳定。

(六)《通用规范汉字表》

1986 年版《简化字总表》颁布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在规范汉字使用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进入21 世纪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以及语言生活的不断变迁,原有的《简化字总表》已经满足不了新的历史时期语言的使用。因此,国务院于2013 年6 月18 日颁布了《通用规范汉字表》。

《通用规范汉字表》将汉字主要分为三级,总共收录汉字8105 个。该字表在说明中对类推简化还做了特殊说明:该表对社会上出现的在《简化字总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之外的类推简化字进行了严格甄别,仅收录了符合字表收字原则且已在社会语言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闫”等226 个简化字[1]3。该表述对于表外字是否可以类推仍然存在界定不清的情况,这也导致了学术界对于“表外字是否类推”问题的一系列争论。但总体上讲,该字表的汉字简化方向是正确的,对于新时期汉字的使用具有重大意义。

从以上字表我们可以看到类推简化的原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几次重大的调整、修订才逐渐成熟。1935 年8 月21 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第一批简体字表》并没有系统地、明确地提出类推简化原则,但在一些字的简化上已经可以看到运用了类推简化的简化方法。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进一步落实汉字简化政策,国务院颁布了《汉字简化方案》。该方案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类推简化的简化原则,但由于经验不足,出现了一系列纰漏。这也促使了1964 年5 月《简化字总表》的发表,1964 年版的《简化字总表》进一步完善了类推简化原则,将可作偏旁类推的简化字、不作简化偏旁用的简化字、简化偏旁三者的关系进一步理顺,但在类推简化字的范围上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至此,类推简化原则基本上趋于稳定,并在之后出现的多个字表中实践应用。1977 年发表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延续了此前的类推简化原则,在部分字的简化上达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问题过多,于1986 年6 月被国务院废止,并于1986 年重新发布了《简化字总表》。此表延续了1964 年版《简化字总表》的类推简化原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发挥了保持汉字系统相对稳定的重要作用。进入21 世纪后,为了进一步适应新时期的汉字发展,国务院于2013 年颁布了《通用规范汉字表》。该表同样延续了1964 年版《简化字总表》的类推简化原则,对于新时期的汉字简化运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直到今天,对于类推简化的范围问题表述仍然是不明确的,这也成为了学术界争论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类推简化的主要类别

目前学界对于类推简化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支持把某种标准作为范围,将类推简化限制在该范围内;二是支持在现阶段可用字的范围内,不应该将类推简化局限在某种范围内。我们将前者称为有限类推,后者称为无限类推。

(一)有限类推

李先耕在《简化字应否无限类推》[7]中提出无限制的类推简化会对现有的字库系统造成一定的压力和更改,这会使日韩以及港台地区的文件因为汉字系统不同不能兼容而无法破译。所以应该以GBK 字库为准,在该框架下进行类推简化。张书岩在《研制〈规范汉字表〉》[8]一文中提出无限类推具有破坏原字体结构、产生大量同形字、导致汉字数量增加等弊端,因此应该将类推简化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胡双宝在《表外字不再类推,保持汉字形体相对稳定》[9]中认为无限类推与汉字形体相对稳定的精神是矛盾的,因此其反对无限类推的简化方式,他认为应该将类推简化字局限在《通用规范汉字表》内,表外字采用繁体书写。李国英在《简论类推简化》[10]中认为类推简化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封闭的,即“以字表的方式给出全部类推简化字的规范形体,”类推简化问题要遵循实用性的原则。章琼在《汉字类推简化的考察与分析》[11]中提出《简化字总表》的类推简化原则存在诸多问题,以它作为类推简化的标准无限类推势必会产生汉字数量增加、汉字结构平衡被打破等弊端,因此认为无限制的类推简化是没有必要的。袁金平、杜海霞在《20世纪90 年代以来的简化字研究综述》[12]中通过对学术界关于类推简化问题的文献的梳理和分析,他们得出学界基本上不赞成无限类推的简化原则。金辉在《字词典中简化字评述》[13]中发现字词典在简化字方面存在分歧,并提出无限制类推简化字是没有必要的,简化字要以《简化字总表》作为标准范围,这是有法可依的。许征在《〈通用规范汉字表〉研读》[14]中认为如果采用没有限制的无限类推,容易导致产生无用字和异写字形等诸多弊端,还会对辞书领域造成一定的影响。李宇明在《规范汉字和〈规范汉字表〉》[15]提出无限类推会产生大量弊端,因此要实行有限类推的类推方式。此外,他还提出应该制定特定的用字范围,在范围之内推行固定的简化字,范围之外根据一定规则临时类推一批简化字。王宁在《谈〈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制定与应用》[16]中认为无限制的类推产生了一大批人造字和同形字,《规范汉字表》的三级字采用有限类推的简化方法,对于表外字允许使用历史原字,以贯彻在一定时期内汉字字体相对稳定的精神。邓春琴在《汉字类推简化与规范性辞书编纂》[17]中从无限类推对辞书编纂产生诸多不利影响的角度出发,认为辞书编纂应采用有限类推的方式,并且要根据《现代汉语字频率表》将类推简化控制在常用字的范围。费锦昌在《现代汉语规范的两个热点问题》[18]中提出由于无限类推会导致汉字系统性的破坏、同形字的增加、汉字数量的增加,由此可知无限类推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但他也对现有的有限类推的限制范围提出了质疑,认为范围不明和使用不善也会导致有限类推的无效。立励在《类推简化规则需要优化》[19]中认为无限类推会增加简化字的数量,会对人民日常用字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无限类推的简化方法会导致“充当部件的繁体字在简化这个平面上同时出现两个简化形体。”龚嘉镇在《关于新时期规范问题的思考》[20]中认为类推简化应该限制在《规范汉字表》内。

(二)无限类推

我们认为无限类推并不是将所有含有简化部件的字全部类推,其也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无限”,即在“活字”的范围内进行类推。大多数支持无限类推的学者认为字表不能作为类推简化的边界,下面我们就一起梳理一下关于无限类推学界的主要观点。

苏培成在《汉字偏旁类推简化的范围》[21]等多篇论文表示表外字不类推是对国家政策的误读与曲解,这容易破坏汉字结构的系统性,也在不经意间恢复了一部分繁体字,然而这并不是国家政策的初衷。因此,表外字不再类推简化是不正确的。张书岩提出无限类推会导致汉字诸多不利,但在其近几年发表的《再谈汉字的类推简化》[22]一文中转变了观点,认为表外字不再类推的政策是现如今恢复繁体字的一种方式,这会从根本上动摇国家的汉字简化政策,会对语文教育、地名使用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谢仁友在《第十届全国语文辞书学术研讨会综述》[23]中对林仲湘、钮葆、尤克勤、仇志群等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概述,其表示目前国家发布的字表以及字表的说明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表外字不再类推,并指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繁简混用采用记错的态度,因此其认为表外字不再类推是不合理的。朱宏一在《〈通用规范汉字表〉简评》[24]中提到表外汉字不类推会使得语文教材古诗及文言文部分产生大量的繁体字,这会进一步增加学生学习的负担,对语文教学特别是文言文教学产生巨大冲击。魏励在《对〈通用规范汉字表〉的点滴意见》[25]中提及表外字不再类推是善意的,但强制限定类推简化字的范围会对古代汉语的学习产生很大不便。此外,计算机信息处理以及辞书中都含有大量类推简化字,强制表外类推出的繁体字全部改回简体字是不合适的。袁建民在《〈简化字总表〉的类推简化原则不能丢》[26]中提到《〈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所规定的“表外字不再类推”的原则是偷换概念的行为,类推简化作为简化字政策的精髓不能被废除。褚晓娟在《〈通用规范汉字表〉表外字类推简化问题研究》[27]中认为类推简化是最重要也是最能产的汉字简化方式,将类推简化限制在一定的字表中不能满足当下用字的需要。除此之外,她也呼吁进一步规范汉字类推简化原则,制定弹性的类推简化方案和细则。

三、类推简化的优点及弊端

通过对学术界类推简化主要观点的梳理可以看到,多数学者支持有限类推,但也有一部分学者支持无限类推。下面我们从类推简化的优点及弊端分析类推简化,并提出对于类推简化范围问题的一些观点。

(一)优点

类推简化在简化汉字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具有能产性

相对于个体简化,类推简化汉字最大的优点就是能产性。能产性体现在其产生新简化汉字的能力强。这源于汉字系统的基本特点,汉字系统中有些构件的使用频率是比较高的,比如“言”“貝”“車”等。将这些部件先进行简化,那么包含这些部件的大部分汉字都会得到新的简化,这样一来不仅能够得出大批量的新简化汉字,也能减省将所有汉字逐个简化浪费的不必要时间。

2.有利于维护汉字的系统性

类推简化将相同的构件在不同的汉字中进行系统性的替换,例如:将“貝”简化为“贝”,那么用“貝”作为构件的“貞”“狽”“財”分别简化为“贞”“狈”“财”。这样一来,含有同一种构件的所有汉字都会系统性的转化,其原有的结构不会遭到破坏,有利于维护汉字的系统性,在不破坏其原有构字意义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简化汉字。

3.有利于新时期语文教育、汉字传播及计算机汉语处理

简化汉字的最初目的就是减省汉字的笔画,使汉字在识记和书写上都能减轻难度,提高使用效率。而类推简化在简化过程中不仅产出汉字速度快、效率高,而且在类推过程中使大多数汉字的识记更加方便,这会在根本上提高语文学习和使用的效率。此外,对于港澳台地区以及一些使用汉字的国家,例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等,类推简化出的汉字更便于传播和使用。最后,类推简化所使用的成批量替换的原则较为简单,更便于计算机汉语的读取和处理。

(二)弊端

虽然类推简化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在简化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之处。

1.现有一部分类推简化字缺乏规律性和系统性

上文我们提到,类推简化的汉字简化方法有利于维护汉字的系统性。但在一部分汉字的简化过程中并没有完全遵循这种规律性。例如:“釀”简化为“酿”,而“纕”简化为“”。“將”在简化过程中,将“爿”简化为“丬”,而“寐”在简化过程中“爿”却没有发生变化。从以上两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在类推简化中并没有完全按照系统性和规律性进行全部替换,存在个别字在简化过程中写法发生一定“变异”的情况。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原有的汉字系统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

2.类推简化产生了一部分同形字

张书岩在《因类推简化造成的简繁体字之间的复杂关系——兼及作为规范字表形式问题》[28]中提出:繁简字转换过程中非常容易产生同形关系的字。例如“愾”字(同仇敌愾)简化之后就与“忾”(读qì,喜悦的样子)构成了同形关系。如果在使用中不加注意,或是没有特殊的文字说明,很容易导致使用上出现问题,所以类推简化后产生的一批同形字需要在使用时标注清楚读音及所指的意义。

3.类推简化的范围不易确定

类推简化字的范围不易确定源于汉字系统庞大复杂,上文我们也提到过,学界讨论的主要焦点就是类推简化的范围问题。如果盲目地扩大范围,很容易造成众多无用字的出现,这样不仅起不到简化汉字的目的,还会造成人民使用上的负担。如果将范围控制得过小,容易出现特定领域的繁简并用情况,这也会对繁体字与简体字各自系统造成一定的破坏。

(三)我们的观点

上文我们从学界对类推简化的基本观点、类推简化的优缺点等方面对类推简化进行了分析,可以看出,类推简化的基本方向是正确的,是现阶段不能废除的。然而就类推简化的范围,国家现阶段也没有出台任何法律性的文件,规定将哪一种标准作为汉字简化的范围,并且规定范围以外不允许类推。但一些人名的使用,例如“据人民日报记者周輖”中的“輖”字选用的繁体字形(如图1.1 所示),以及在新出版的统编本高中语文教材中,《短歌行》[29]选用的繁体字形。(《短歌行》中“契阔谈讌”的“讌”。)在没有国家性或者法律性的文件作为支撑的情况下,人民日报、人民教育出版社等国家主流媒体和出版社这样的使用方式是存在问题的,势必会误导一部分民众。

距离现在最近发布的国家规范性字表是2013年国务院颁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但在《〈通用规范汉字表〉说明》中,对于现阶段用字要遵循“表外字不可以类推”,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将现阶段已经出现在我们语言生活中的字列为表外字,而选用繁体字的字形是不科学的,是对国家相关文件的误读。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随意扩大类推简化的范围,将一些我们平时几乎用不到的字全部类推。我们认为还是应该以现阶段国家颁布的标准字表即《通用规范汉字表》作为基本规范,但不能将该表作为“死标准”,规定表外字一律不能类推。在《说明》中我们可以看到“本表可根据语言生活的发展变化和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必要补充和调整”[1]3的相关表述,可见对于该问题的思考。因此,对于进入到我们日常语言生活的字要及时添加进《通用规范汉字表》中,这样才能保证日常语言使用的规范性。

《通用规范汉字表》从发布到现在已经有将近八年的时间,八年间的语言生活势必发生了众多变化,但该表仍然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国家相关部门要及时把握国民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以一年或两年作为一个调整期,适时对《通用规范汉字表》进行补充和修订,以保证简化字系统的持续发展。

四、结语

通过对类推简化字的研究和梳理我们可以得出:类推简化字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汉字简化手段,其基本方向是正确的,类推简化所取得的成果也是丰富的。类推简化早在国民政府时期就作为汉字的简化方法存在。新中国成立后,类推简化也一直作为规范字表重要的简化方式长期存在,在汉字简化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类推简化具有一定优越性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能阻碍当下类推简化发展的进程。通过对当下学术界主要观点进行梳理,我们基本可以将类推简化分为有限类推和无限类推。

最后,由于当下并未对类推简化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了社会上出现了繁简并用的使用方式,但这种方式会对一部分普通群众和语文学习者造成误解。针对这一情况,我们认为现阶段类推简化字还是要以国家最新发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作为基本规范,但不代表“表外字不再类推”。国家要以一段时间作为周期,适时对现有字表进行补充和修订,以保证文字系统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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