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2020-12-07杨相国
杨相国
(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 郑州 450000)
自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后,由原来的实缴资本变成了认缴资本,公司对其股东出资的数额与期限享有自主权,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大大提高了投资者设立公司的主动性。由此可见公司资本改革力度不小,但仍有进一步的改进余地。虽然公司资本认缴制度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标准,而公司债权人利益却没有得到向印度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偿还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很多公司债权人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不能得到救济的安经理。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事关市场秩序与交易安全等社会基本安全,更涉及到社会的安定。因此,迫切需要从法律角度出发,建立完善的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以确保与放宽资本制度相适应的交易安全。
一、资本认缴制与公司债权人保护概述
(一)公司资本认缴制的涵义。资本认缴制,指的是在公司章程中所记载的注册资本,经全体股东足额认缴资本,以此作为成立公司条件的资本制度。在这样制度中,公司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时由公司全部股东全额认缴;而股东的出资金额与支付时限则有股东在公司成立自行决定。在向工商局注册公司时候不在强行验资,股东认缴资金与实际出资不在登记机关的强制审核内容,也不是公司等级的必要内容。尽管新的《公司法》原则上建立了资本认缴制度,但我国涉及到控制重大经济风险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行业中,例如证券业和保险业,公司法还是保留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的债权人保护。我国公司法制定的初衷与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公司法不仅仅保护股东与公司的权益,更加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尽管随着我国市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准入机制不断放宽,尤其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实施,使得公司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但这项改革并未有效改变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实收资本有着很大的区别,公司及其股东能够有效了解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而债权人只能怪依据公司公布的信息了解相关财务重要信息,根本无法了解公司资本的理解,双方由于地位不平等使得信息存在不对称,公司经营状况、资产变动等不能及时知晓,增加了债权人投资的风险。因为在资本认缴制度下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公司对于自身资本虚假申报的情况,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成立公司,公司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的出资可以视为一种对公司的承诺。只要在公司成立期限内,股东的出资义务就应当履行,尚未消除,这既是合同约定义务,也是公司法对股东设定的法律义务,股东应在认缴的资本额度内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惩罚。
二、当前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自从公司资本实施认缴制度之后,公司登记机关对于一般公司企业的资本不在强制验证,政府机构资本制度的控制较少,使得股东滥用公司资本的权力增大,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从目前我国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来看,原有法律制度的缺陷尚未完善,在新的资本认缴制度下又出现了一些更加严重的问题,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再有任何硬性要求,资本所起到的其担保作用越来越小,出现了一些无信用公司,严重侵犯了债权人利益。公司资本认缴制度改革削弱了注册资本担保债权功能,导致了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在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可能会滥用自身的权利与地位,利用公司合约与法律的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因而,很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简而言之就是揭露公司的面纱,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其目的是限制股东滥用职权,更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可以剥夺该公司的独立人格,从而为在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目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还存在很大的不足,如主体范围过窄,行为含糊不清,行为不明确,资金严重不足的不合理规定,举证责任的不合理分配等。公司资本认缴制改革,公司股东出资灵活,难以追究出资责任,致使资本不足、财产混同这两项认缴制度下的缺陷,无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
(三)公司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第一,公司信息披露机制有待改善。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需要了解到债务人公司资产变动等相关关键信息从而能够做出合理的决定,这时就是发挥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的作用力。在公司资本认缴制度下,除去上市公司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外,一般的公司企业不会积极主动公开企业的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制度更不完善,公司债权人就很难把握公司的真实客观情况,难以获得任何有效的信息,错从而更好维护自身作用。加上政府和社会的信息披露机制尚不完善,债权人更难以通过网络平台与政府机关的信息了解公司的相关信息以便做出科学合理决定,导致债权人承担无法预见的商业风险。第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健全,的不健全如果一个社会或国家的社会信用状况不好,社会信用制度也不健全,经常发生恶意违约和商业欺诈等违反社会道德的事情,如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社会中受到损害,合法利益更加难以保护。虽然公司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早已启动使用,但重点在于仅仅金融机构在银行信贷的时候使用,其他实体企业公司只有在获得相关审批的情况可以使用,从而造成公司债权人很难通过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公司信用制度获得公司的有效信息,进而保护其合法利益。
(四)责任承担机制不完善。在资本认缴制度下,公司成立时,公司股东认缴的资本可以随意而定,存在认缴资本或多或少,或者认缴期限较长的情况,从而使得公司的资产处于不明朗状态。当公司财产处于公开透明状态时候,公司股东不能任意行事,从而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资产负债表作出判断和选择。同时,作为公司的主要领导管理人员,董事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很大,这关系到债权人可以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但由于公司董事责任制度不完善,公司董事一旦做出违法行为,会导致公司债权人做出错误决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公司资本认缴程序保护机制。首先,完善公司注册制度,以此保证公司具有真实可靠的资本,才能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在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无法真实反映公司的真正实力和信用功效,存在着股东实缴资本没有到位的情况,因此,从保护债权人角度出发,完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完善注册续签程序,确立相关职责,督促公司及时完善资本注册制度,保障公司资本注册信息是动态的,以便债权人及时了解公司信息做出合理选择。其次,完善出资催缴制度。对于公司实缴资本来说,认缴资本与实缴资本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要想使两者相同,需要对股东的出资进行催缴。因而首先应当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催缴合理时限,一旦超出时间,相关公司可以更正,甚至可以进行诉讼。最后,构建科学、合理的资本催缴程序。公司监事应本着忠实、勤勉的原则,及时督促尚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股东在履约期限之前缴纳出资额,如不履行,将法律责任告知股东。
(二)完善公司信息公开机制。第一,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市场主体的参与者充分竞争以做出最佳决策。但同样的是信息披露不能损害公司的商业利益,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公司有权申请保密。第二,完善公司信用体系建设。要想有效查询企业信息信息,需要公司、社会、政府一起努力,建立动态,全面的企业信用体系。公司公开信用信息规则,使债权人能够准确判断公司的信誉和支付能力。政府发挥充分服务职能,建立良好的信息查询服务网络平台,便于债权人查询公司的有关信息。
(三)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首先,要改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公司法人人格人格的诉讼中,债权人在获取信息方面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性,公司股东具有便利条件十分容易就能够获得与公司有关的业务信息或财务信息。因此,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中,原告只需承担了初步举证责任,即有充足真实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滥用权益行为即可,然后再由债权人承担起没有滥用股东权利行为的证明责任。其次,明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标准。在资本认缴制度下,公司的灵活资本认缴和公司资金明显不足是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基本诱因,因而公司资本认缴制下需要明确法人人格否认使用的条件,以此更好保护债权人利益。
(四)完善公司责任承担机制。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需要完善公司责任承担制度,以便及时找到责任人,避免更大的损失。因此,首先需要完善董事对资本认缴的监督责任,明确股东出资内部规定,以免公司因股东责任而无法赔偿债权人的损失,给公司带来更大的不利影响。其次,作为公司法定的监督机构,监事应当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应当主动积极行使职权,确保公司正常运行,保护公司相关利益者的权益不受损。因此公司监事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公司监事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公司资金不足,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无论公司资本实施何种出资制度,都是为了更好的促使我国企业的良好发展,规范市场行为。而公司资本认缴制度虽然意味着政府进一步放开了公司的控制权,公司也拥有了更多的自治权。但新制度的建立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其他制度受到法律制度的影响。因此,在资本认缴制度学下,需要不断改善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以有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公司能够有效发挥引导作用,激发市场积极活力,促使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