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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法中的社区矫正制度

2020-12-07

魅力中国 2020年25期
关键词:监禁刑罚矫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广西 南宁 530427)

引言:

近年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实践证明,社区矫正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它对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使其顺利回归、适应、融入社会生活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一、实行社区矫正的意义

(一)政治意义

符合世界行刑制度发展趋势,体现社会文明进步。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杜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犯罪是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现象。刑罚是应对犯罪的主要手段。从刑罚的发展历史来看,它呈现出由重至轻的趋势,即从古代普遍使用肉刑和死刑过渡到现代愈义的监禁刑,在现代社会又进一步从单一的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制度向大量适用罚金、缓刑,假释、社区服务、家庭拘禁等非监禁刑罚措施发展。刑罚方法的这种历史发展.反映了人类社会更理智、更人道、更高效的刑罚观念。

(二)社会意义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稳定。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是我国刑事司法工作的传统优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有必要在继承传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刑罚执行工作中,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与此同时。积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一方面,通过依法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将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可以减少押犯数量,以利于监狱集中力量对那些只有通过监禁才能改造的罪犯的教育改造;另一方面,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监禁刑罪犯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化的社区矫正活动,通过深人细致的工作,使社区服刑人员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进行改造,使其尽快融人社会,避免重新犯罪。

二、我国刑法中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进一步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和职业性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第八条规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上述两条法律规范均体现了我国立法者对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的构成有着明确的要求,但对于人员的专业性尚未确定相应的标准。绝大多数服刑人员存在心理问题,需要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引导甚至是治疗。“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从业人员法律素养的要求是较高的,唯有对于各种罪名有专业性的了解,才可判断服刑人员犯罪行为的性质,从而通过这些信息对其性格特征、危险性、所存在的问题有进一步的了解推断,更有利于开展个性和针对性的监督帮助工作。”对于社区矫正法的工作人员当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专业资质应从立法上进一步设定标准。另一方面,矫正小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同样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必然会有需要更多的矫正工作人员加入其中。笔者认为对于矫正小组的组成人员可以优先选用相关专业人才,例如各高校法学、社会学专业人才,而且我国司法警官学院多设有社区矫正专业,其针对性明确、专业性强的特点定会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作用。

(二)加强执行力度,完善相关立法

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后,我国各省相继出台了相应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但相关立法尚不完善,执行中对于被矫正人员的具体措施尚未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细致化统一。“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被矫正人面临着接受教育、社区劳动、不经同意不能离开居住地等限制,但在真正执行时,很多被矫正人表面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去接受教育或者社区劳动,但却未从内心深处接受矫正,有些被矫正人员会敷衍对待教育和劳动,矫正效果很差。” 对于上述现象,司法机关应加强矫正力度,将思想教育和社区劳动落到实处,做到严格考核,奖惩分明,对越界的矫正人员可设置相应处罚方式。笔者认为个别省份的实施细则较为详尽,例如将矫正人员的考核进行量化,定期通过矫正人员的实际表现确定相应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力度。将矫正人员的管理级别划分为严管级、普管级和宽管级三种不同程度的管理方式。这样的管理方式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同时有助于加强矫正人员参与社区服务活动的积极性。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矫正人员的再犯罪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作为一项刑罚执行阶段的开放式社会化行刑手段,强调矫正帮扶有余而侧重正义修复与社会风险控制不足,恢复性司法理念与被害人保护理念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制度这种对犯罪人的非监禁型执行方式对再犯罪的预防力度还需加强。

结束语:

预防犯罪一直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核心目的,社区矫正在对犯罪的特殊预防上起到了明显、直接的作用。同时,社区矫正制度通过将犯罪人交由社会执行对犯罪的一般预防方面也有着正面影响。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是进一步加强建设我国司法工作制度的必然途径,实现对矫正人员的再社会化也是我国刑法人道主义精神和谦抑性原则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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