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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心理与案件审讯的关系

2020-12-07梁婧涵

时代人物 2020年34期
关键词:证言成年人法官

梁婧涵

(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南京 210097)

前言

案件审讯是司法机关为了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对诉讼双方进行调查与询问,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儿童遭受虐待或经历家庭破裂是被卷入法律纷争的主要原因,常以受害者的角色出现,需要法庭审判定夺去向。部分儿童也会卷入刑事案件,以证人或嫌疑人的身份参与警方调查。由于儿童表述时易将现实世界和想象中的世界混杂,所以儿童证言的收集、审查、判断都和成年人证言不同(常锋, 2019)。

儿童记忆易受到干扰或遗忘,在审讯过程中提供的证词的可信度易受到法官与陪审团的质疑:部分儿童出于特殊原因选择包庇他人或隐瞒事实真相,阻碍案件进展,干扰法庭的判断。法律领域对儿童发展规律的理解与应用也存在片面性与滞后性,相关人员执行司法程序时对儿童心理缺乏关注。审讯过程中对成年嫌疑人常使用的里德技巧(Reid Technique)在对儿童青少年使用时经常适得其反,导致儿童的虚假报告增多(Inbau et.al.2013)。

当前国内刑事诉讼法并没有针对儿童证言收集、审查的特殊性作出特别规定,在儿童庭审方面,尚未建立关于儿童被害人质证的特殊制度(常锋, 2019)。随着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庭审时辩护方可能会要求儿童被害人出庭接受质证。这些都将给理论与实践带来挑战。

影响儿童证言的因素

记忆与遗忘

在法庭上,目击证人凭借记忆提供的证词并不完全可靠。成年人对童年时期的记忆会与大人谈话、童年照片与信念相混淆(例如, Fivush et.al., 2004; Peterson, 2012)。儿童记忆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年龄,婴儿时期的记忆仅能保持几天,到5岁时候的记忆儿童可以保持几年(Bauer & Larkina, 2013),一般成年人应该对4岁以前的事件没有详细具体的记忆,法官应对这部分的陈述予以额外关注。部分案件涉及到儿童证人,儿童证词的说服力更经不起推敲。某些情况下,儿童可能会详细描述他们从未经历过的整个事件。

儿童的遗忘速度先快后慢,时间越久,残留的记忆也越容易出错。事件特征也会影响儿童的遗忘:研究发现儿童对药物治疗、自然灾害的记忆比较稳定;或者发生事件对儿童的意义重大,儿童则会更多谈论,以致保持记忆的鲜活(Ackil, Van Abbema, &Bauer, 2003; Ornstein, Gordon,& Larus, 1992)。但与之同时,相关事件记忆也容易被篡改。儿童对自身经历的记忆是动态的,部分儿童在事件发生的几天或几年后可以记住正确的新细节(La Rooy et.al., 2005)。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逐渐能够灵活的运用记忆策略进行回忆和再认,能够自由发挥,运用周围环境进行策略记忆。

概念理解

皮亚杰发现儿童难以理解时间概念。儿童准确判断时间的能力随着年龄增加增长,对时间的理解更多依赖情境,擅长对事件进行排序(例如:睡前,我们看了电视),通过运用“在……之前”“在……之后”关系词汇理解问题(Lamb et.al., 2003)。而且儿童虽然可以背诵月份、日期的绝对顺序,但是在被询问月份、日期相对顺序时一般含糊其辞。

数字也是儿童难以运用自如的概念,尤其对于事件的频率判断不准确。例如,2002年,美国加州奥兰治县发生了一起绑架案。5岁的萨曼莎·伦尼恩在自家前院被绑架。她5岁的朋友目击了犯罪过程,并向警方提供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车辆的相对详细的描述。根据DNA证据,亚历杭德罗·阿维拉最终被判性侵和谋杀罪。在萨曼莎被绑架的前一年,阿维拉被判猥亵两名9岁女孩无罪,部分原因是这些女孩很难判断过去被指控虐待的频率:在审判期间,儿童对法官提出的有矛盾的问题都作出肯定回答,使得法官无法确定受害者阿维拉进行了“多少次”性侵犯(Lyon & Saywitz,2006)。因此儿童对于时间、数字等概念不甚理解,有时也会引起严重后果,使法律成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名的帮凶。

儿童的虚假供述

儿童在接受审讯过程中,除了自身认知发展不成熟导致陈述事实失真,部分儿童出于某些原因也会主动扭曲真相。儿童2岁就具备说谎能力,3岁后随着心理理论的发展说谎次数急剧增加。在审讯环境下,儿童并不愿意主动披露家庭成员的虐待行为、越轨行为。当父母和不法行为牵连时,儿童包庇的可能性更高(例如,Evans & Lee, 2011)。

讨论

国内的法律系统对儿童证言的采择还处于起步阶段。儿童心理对法律程序的公正,能最大化符合儿童的利益。

一方面,完善儿童审讯的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科学的审讯机制。Lyon等(2008)发现在庭审前询问儿童“你能否保证你说的是真话?”可以鼓励4-7岁儿童在庭审过程中诚实守信。这类似于成年人在法庭开庭之前的宣誓环节,编写儿童版的“法律宣誓”或许可以鼓励儿童多说真话。同样根据儿童的记忆发展特点,可以制定法律规定6岁以下儿童不具备作证能力,6岁以上儿童具备作证能力,实践时根据儿童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年龄限制(谭远宁, 2019)。

另一方面,提高审讯人员的专业素质,参与调查的人员与法官需克服先入为主的主观信念。一般成年人对儿童的认识是非常局限的。一项对儿童目击能力的研究发现,超过2/3的成年人认为如果婴儿多次遭受痛苦的性侵,他会记住所发生的事(Quas,Thompson, & Clarke-Stewart, 2005)。成年人受到事实偏见的影响,对儿童欺骗行为的侦查力薄弱,调查人员与法官应该具有关于儿童认知能力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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