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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的探究

2020-12-07张松来

魅力中国 2020年1期
关键词:国际法条约冲突

张松来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当今时代背景下,国际法逐渐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带来诸多好处与便利的同时,其自身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国际法规则冲突与矛盾等方面,被西方学者称为不成体系。但是,这一特点的存在使国际法的张力大增,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协调和完善。

一、国际法规则冲突的成因

(一)没有中央立法机关

国际法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规则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国际社会自身的非系统性。国际法是适用于主权者的法律,由许多主权国家共同构成,与国内社会相比,属于高度分权社会,也可以看成是一种“无政府状态”,在国际法诞生时便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国际法是在主权国家相互平等的基础上产生,各项法律均得主权国家允许后才可实施。以条约为例,对于不同条约来说,由于参与的国家不同,条约所约束的对象、内容也存在区别,在立法目的上也有所区别,很可能导致条约之间存在冲突,尤其对于多边条约来说,由于参与的国家众多,且承担的国际义务不同,国际规则冲突更是十分普遍。

(二)受时间因素影响

时间因素同样是导致国际法规则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当前国际法数量众多,且没有时间先后之分。按照法理基本原则,通常采用“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则解决冲突。国际法诞生不但受到强行法规则的限制,国家还可随时退出条约,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规则冲突的爆发概率,起先形成的规则也会与后来规则产生矛盾,即便它们均由相同的缔约国签订,以往规则也应根据新的规则进行解释和适用。

(三)没有强制实施机构

在国际法实施过程中,尚未拥有一个对全部国家均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同时也尚未拥有一个如同国内法一般的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由此可见,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由于没有强制实施机构,因此不具备强制性。事实上,对于任意国家来说,均不可被强迫违背其意志而进行诉讼,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由当事国来赋予[1]。

二、国际法规则冲突的协调方法

由上文可知,国际法规则之间存在较多的冲突和矛盾,导致国际法不成体系,阻碍了国际法的发展步伐。对此,应在国际法实施过程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预防和协调,从而使国际法规则更加系统连贯。

(一)一般规则与强行法相协调

在国际法中,并非全部规则均拥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强行法规则中,如尊重他国、领土完整、禁止种族灭绝、不干涉内政等等,拥有普遍性和重要价值,与其他规则相比较高。因此,与国际强行法规则具有权威性,一般的国际法规则不可与之相矛盾。

(二)提高条约协调性

在国际条约制定过程中,如若出现领域交叉等情况,应对现行条约与相关国际法规则进行综合考虑,最大限度的减少冲突与矛盾产生。例如,GATT第20条中关于“一般例外”的相关规定;再如,农业组织经过谈判后通过的《粮食资源国际公约》,该公约与CBD公约相一致,均可对“可持续农业与粮食安全保存等方面而产生的利益”进行规定。

(三)国际组织与争端解决机构相协调

国际社会组织趋势结果是国际组织猛增,在不同国际组织间形成的冲突成为国际法不成体系的重要原因。对此,应加强国际组织间的协调行动,在此方面,联合国应与专门机构间构建合作关系。例如,国际委员会成员向国家法院授权,对该案件中产生的国际法统一性问题征求意见。

(四)合理解释条约冲突

在条约解释方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也就是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机构,针对国际法规则进行解释,以免与国际法规则之间出现冲突。英国学家劳特派特曾言“司法造法是社会正义的永恒特征”,对于英国、美国等国家来说,由于采用判例法系,因此理解起来相对容易。但是,对于国际法来说,且显得较为复杂。在国际法渊源体系中,司法判例可单纯作为“一般法律原则的辅助材料”而存在,但却并不影响其优势的发挥。在此方面,可从国家法院判决中体现出来。在《国际法院规约》中指出,法院判决单纯对本案的当事国拥有约束力。但是,由于国际法颇有权威,在处理国际社会中的类似问题时,仍然会起到指导作用,例如,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公平原则”的适用,在后续国家大陆框架界限划分时产生较大影响[2]。

在泰国起诉美国的“虾—海龟”案件中,WTO专家组判定美国败诉,上诉机关经过精心的推理和论证后,对专家组的裁决进行反驳,最终判定美国胜诉。上诉机关判定美国胜诉的主要依据在于GATT1994第20条,特别是关于“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认定,成为推翻原本裁决的主要原因。在海龟案件审判结果公布后,许多发达国家均给出积极评价。相关学者表明,在谈判立法受阻的情况下,海龟案的上诉裁决报告充分体现出利用司法解释对贸易冲突的化解方法。对此,WTO贸易委员会请求将此案为代表,将形成的规则通过“法律重述”的方式展现出来,此举被许多人认为是一种司法造法的意思[3]。

结论:综上所述,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的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不同规则之间的冲突逐渐突显,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一般规则与强行法相协调、国际组织与争端解决机构相协调,从而有效减少和避免冲突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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