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2020-12-07姜颖
姜颖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生态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资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不断受到环境问题的困扰,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逐渐显现,环境本身以其自有的方式“报复”人类,环境问题层出不穷。目前,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一项重要课题,如何用法律手段规制环境问题,用刑事法律保护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及法学家们不断尝试和探讨的课题。
我国环境刑法的发展较为迟滞。一是环境刑法的制定相对较晚。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的环境犯罪规定;对环境犯罪行为主要依赖单行刑法和环境行政法中的附属刑事条款追究刑事责任,呈零散支离状态。1997年刑法创建了环境刑法的雏形,并于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单独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共涉及14个罪名(现为15个)。但仅限于是单行刑法和附属刑事条款规定的汇总,缺乏突破性及创新性。二是理论研究薄弱。因为环境刑法研究的起点较晚,司法实践中的相应判例较少,原始性的资料比较缺乏,许多问题亟待研究、探索。
据《2018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介绍,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同时,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增强执法的统一性、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2018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分两批对河北等20个省份开展“回头看”,公开通报103个典型案例,同步移交12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推动解决7万多件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同时,全国实施行政处罚案件18.6万件,罚款数额152.8亿元,比2017年上升32%,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前2014年的4.8倍。各地侦破环境犯罪刑事案件8000余起。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800多件。
我国虽然加大了打击破坏环境的力度,但我国大众普遍的环保意识仍旧偏低,对环保知识了解甚少,缺乏参与环保的主动性。导致生态环境犯罪居高不下,环境犯罪也呈高发态势,但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却明显不足。一是环境刑事案件举证难。刑事案件各阶段的证明标准及其严格,不论是立案、移送、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每一个程序环节都涉及取证,而多数环境刑事案件、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具有时效性,需要现场取证,但在现实情况中,环保执法部门只有行政执法权而无采取强制措施权,经常遭遇取证难、举证难的困境。再加上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大量涉及生态环境污染的案件中专业性很强,一般行政处罚收集到的证据难以满足刑事司法的需求,并且环境污染中存在对人身的伤害具有潜伏性、隐蔽性、累积性、长期性等问题,使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常因证据不足或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而出现很大的偏差,有的甚至无法定罪量刑。二是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于举证难、“两法”证据标准存在差异,导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对接不畅。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环保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件决定是否立案。但均未对证据不充分,告知需要补充调查的规定做出过详细规定。因此环保部门在移送案件时需要提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卷材料,由于自身执法能力和取证能力有限,再加上污染行为本身的专业性和结果发生的复杂性,当环保部门难以查证事实取得充分证据的时候,只能将其内部消化,“以罚代刑”。虽然环保部、公安部、最高检为进一步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联合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大大降低了行政机关案件移送标准,加速了环保部门向刑事司法部门移送案件的进程,但新的问题也出现了,公安机关在环境案件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转化中仅表现为中间人、传递手的地位,其侦查取证功能严重弱化。导致环境违法犯罪多是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有案件不移送的现象普遍存在,使法律法规缺乏威力,违法成本低的现象长期存在。
办理环境污染案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原因,要想完善对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规制。需要从刑事立法理念的更新、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这两大方面去研究并提出实用性的对策。首先要更新刑事立法理念。我国的环境立法还是重生态环境破坏的事前预防,轻生态环境破坏的事后修复。我们应树立刑罚是为了预防犯罪人将来不再犯罪的理念。立法时考虑系统、完整的修复方案,坚持生态优先原则、谁损害谁修复原则、社会经济与生态系统协调发展的原则、调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协同保护的原则,尤其是在环境保护的刑事处置措施上,要充分发挥恢复性司法的对话与补救功能。例如重视补植复绿、补养放苗、责令补救、限制活动、限期治理等刑罚恢复性司法措施、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运用。其次是明确取证责任和降低移送证据标准。由于行政执法部门对证据的要求相对于刑事司法证据而言较低,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的意识以及及时与否,大多没能到达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致的高度,所以,随案件移送的证据应该有明确的标准,能够让环境执法人员了解和熟知,以便指导其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
我国的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存在缺陷,需要分析和研究其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相关问題采取完善措施,来保证环境保护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