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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复合主体在档案治理中的作用及互动关系研究*

2020-12-06

山西档案 2020年5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主体

(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哈尔滨 150080)

传统意义上档案事业管理是指“档案部门对国家或地区档案事业实行有组织有计划的领导或监督、指导,并协调其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工作。”[1]从这一定义也可以看出,在传统档案事业管理的研究中,学者们更多是以宏观视角进行研究,强调国家层面宏观制度对于档案事业管理的全局性、领导性作用,将国家作为档案事业管理行为的主体,这里的国家主体指接受全额拨款的各级政府部门、各级党委及档案管理机构。但随着改革推进与社会快速转型,可以发现当前档案事业管理过程中,社会与个人开始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档案管理机构通过法规、制度对档案事业进行管理不同,社会与个人的作用注重从微观层面对于档案事业管理自下而上的补充。

1 档案治理中的多元主体作用体现

传统档案事业管理中虽也存在多元主体,但一直以档案管理机构一枝独秀。但在当前我国档案治理过程中,社会与个人的力量日益凸显,三者共同促进我国档案治理能力的提升[2],国家、社会和个人最终构成一个复合型主体。所谓社会复合主体,主要强调多个社会主体间的复合性特征,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过程中,基于多个参与主体之间行动的相互联系而组合形成的一个新型的创新主体[3],由于其行动的关联性,在行动过程中相互作用,促进主体间功能的融合,进而转变为相互依赖、共同作用、具有一体化组织效用的复合主体。从某种程度上讲,档案治理可以说是一种基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基础上的新型分工模式,其内部有着明确的行动指向,使三者能够在发挥各自主体作用的同时展现更高层次的整体性作用。档案管理向档案治理的转向,更多地是在重新定位不同涉档主体功能和地位的基础上,推进档案事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发展。

1.1 国家的行政性与公共性作用

尽管在近代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效率运动的开展推动了文书档案工作的改革,也极大促进了政府内部文书档案工作发展,但严格意义上来说,大规模、有秩序的国家档案事业管理是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的。随着195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决定》的发布,各级国家档案馆开始相继成立,其中多是从原本机关内部档案机构所演变而来。这就使得从我国国家档案馆建立、档案事业发展的伊始,档案管理就与组织体制和组织管理关系密切,主要服务对象就是国家机关。行政与政治的因素长期渗透于档案事业管理之中,导致档案事业的公共服务性的严重缺失。这一阶段,国家在档案管理过程中体现的主要是行政性作用,通过行政手段自上而下的建立档案管理机制、规划档案事业发展路径。而在如今档案治理的新要求之下,对于国家公共性作用的要求日益凸显。在我国当前社会制度之下,公共性是国家极为重要的一个属性,也是国家与社会、个人区别最大所在。体现在档案治理中便是,国家的公共性既是公共利益、公共服务的体现,同时也包含了行政力量与政治权利,因为前者的保障与实现往往依赖于后者。因此,在档案治理过程中,国家仍然是档案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者[4]。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管理和政治民主化进程不断深入,国家的公共性职能得到了进一步扩大,全能管控型的形象也向着协调治理型转变,虽然我国的国家档案馆与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档案馆”还相距甚远,但近年来档案部门在开放档案利用与提供社会服务方面仍做出了许多努力,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即便是从传统档案管理转变为档案治理,国家在此过程中的主导型地位也不容改变,这也是由国家的公共性所决定的。

档案与档案工作作为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具有与生俱来的社会性,虽然我们长期主要将其作为“组织要素”来看待、管理以及研究,但必须承认档案与档案事业涵盖性远不止如此。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档案在形成、管理和利用的环节中涉及到越来越复杂的利益关系,因此要求国家在档案治理过程中能够找准自身定位,发挥主导作用,制定纲领性的法律、政策来引导与保障各主体间利益关系的平衡,减少摩擦与矛盾,促使多主体能够有序、和谐参与档案治理。在档案治理中,国家的作用不再体现为传统档案管理中直接的行政干预,而是间接的引导与协调,在发挥其行政作用同时也兼顾公共性的实现。

1.2 社会的多元参与作用

从社会分化的程度来看,当前我国社会实则包括经济领域和社会文化领域两方面的内容。这就使得社会在参与档案治理中既包括市场驱动下营利性质的档案事务及业务机构,也包括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形成一种多元参与的局面。一方面营利性的档案事务组织通过外包等市场化的方式为组织或个人提供档案专业咨询和业务合作;另一方面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则通过准公共服务的提供来参与档案治理,在公益性事业和社会和谐发展上发挥作用。具体来看,在档案治理过程中引入社会的力量,一方面档案部门可以通过正常的市场化合作途径,将部分可外包的档案业务交给档案业务机构承接,档案部门只负责项目引导与结果评估,管理过程则完全交由市场组织和一部分社会组织完成,这样既可以缓解档案部门现有资源配置下承担档案工作过多的压力,同时也可以充分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有助于档案治理质量的提升。另一方面,非营利的社会组织通过档案志愿服务、资助捐赠、民间办馆等社会化方式参与到档案治理,提供公益性的社会服务,补充、完善档案治理体系。

1.3 个人的权利导向作用

首先需要强调本文所谈的“个人”一词是为了便于同国家、社会进行相对的区分,实则指的就是我国公民。谈及个人参与档案治理,大多数学者都将其置于社会之中,将个人作为社会参与档案治理的一部分,因此个人在档案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无外也就纳入社会的多元参与性中。但在当前的档案治理中,个人的力量远超以往,作为参与档案治理的一个重要主体,个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权利导向方面。

长期以来,无论是我国国家档案馆的建设初衷,或是相关制度的缺失与公民个人权利观念的制约,都导致个人对于利用档案、治理档案的权利落实不够明确。因此使得个人与国家在传统档案管理与档案信息利用环节的地位严重不对等。即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于历史档案和档案馆进行了开放工作,但仍旧是出于“政府本位”的思维,强调封闭性的档案利用转为开放性的档案利用,缺乏对于公民利用档案权利的认识。过去谈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主要还是基于国家所拥有的公共档案,对于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档案关注不够。随着国家治理的转向与社会发展的深化,当前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愈发紧密,在国家治理活动中,除了形成记录公务活动的档案之外,也形成了大量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档案。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之下,重申并强调个人对于档案利用甚至参与档案治理的权利就具有更为现实的丰富意蕴。一方面公民个人参与档案治理能够从微观层面对档案治理发挥补充、完善作用。较为著名的一个例子就是当年沈志华先生自费到俄罗斯、美国搜集俄国解密档案,编纂出版了26卷《苏联历史档案选编》,他曾自豪的说:“在苏联冷战史这方面,我的档案全国最全。”[5]从中便可以看出个人在档案治理方面同样能够发挥出巨大作用。另一方面,明确并保障个人参与档案治理,是对长期以来我国公民利用档案权利制度缺失的一种完善,是新时期档案事业发展对于“价值理性”的彰显。档案事业不仅要促进组织的发展,同样也要关怀人的存在与发展。个人参与档案治理过程,不仅是满足个人对于自身利益与社会文化服务的需要,也是对于自身权利与发展的合理主张。

2 档案治理中多主体间的互动关系

在档案治理过程中,国家、社会和个人这一复合主体的“合力”构成了档案治理的新机制。这三大主体通过公共性、社会性、权利性的互相协作,对档案治理能力进行补充、完善,形成了档案治理的“复合型”机制。这一社会复合主体推进了国家在档案治理中行政干预的规范化与合理化,既避免了国家权力对于档案治理的过度支配,也避免了由于自身能力限制导致某些环节责任缺位的问题;有助于更好地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更好地发挥社会参与档案治理的力量;能够更好的满足公民个人的个性化需要与权利诉求。可见,档案治理中的社会复合主体间关系是相互联系,多元并存的,三者既有各自的优势,也有自身不足,仅依靠任何一方均无法建设现代化的档案治理体系,只有三者分工得当,配权合理才能够形成整体性的优势,推动档案治理的和谐有序发展。因此,厘清当前形势下国家、社会和个人在档案治理过程中的相互作用,能够更好地推动“国家引导,社会共建、个人参与”的档案治理体系建设。

2.1 国家与社会的协商互补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为档案治理提供了制度性条件和新的发展机遇,国家、社会和个人这一复合主体的“合力”构成了档案治理的新机制。在档案治理过程中,二者的关系虽然有冲突的可能性,但更多的是合作互补。显而易见,国家在档案治理过程中通过合理的法律、政策和适当的行政手段来引导社会以及个体间的不同利益,是提高档案治理现代化能力的必然职责,最终促成国家与社会间的良性互动。因此,档案治理实质上并不仅是依靠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美好意愿与设想而建立起来的多主体治理过程,而是基于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平等协商互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得到共同的发展。具体而言,国家在档案治理过程中行使自己的行政、公共作用时候,需要社会组织的协助,这也是自身资源配置制约下的必然选择。社会组织也通过市场化与准公共化的方式补充档案治理,协助国家发挥部分公共职能,促进档案治理水平的提高。

这一过程中的二者互动并不是简单发挥各自职能与作用,而是呈现为一种行为策略间的补充与互动,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合理定位、合理分配职能,实现更合理的档案治理。国家在档案治理过程中的主导性作用主要来源于其基础性与强制性权力的配置。一方面强制权力通过行政的手段直接作用于档案治理过程是不存在协商的;另一方面,国家在档案治理中对于基础性权力的配置则强调公共性职能,这一环节便需要国家与社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进行共同建构,达到合作共赢。在档案治理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形成一种协商互补的机制,能够更有效发挥档案治理的公共服务性、更好表达国家与社会的利益。

2.2 国家与个人的权责互动关系

改革对我国人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明显了成效,表现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控制大大降低,公民在社会中拥有了更为自由、广阔的活动空间。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与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得到了极大提高。传统档案管理过程中,公民总是作为旁观者的角色,在条件允许时被动享用档案服务,这显然难以满足当下公民个人的利益与权利需要。随着档案治理的发展,公民将有更多机会亲身参与到档案治理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随着公民在国家治理中的参与度越来越高,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也愈发紧密。一方面,在当前的国家治理活动中越来越多的档案信息关系到公民自身,那么公民参与档案治理便是对自身合理权益的保障与对自身利用档案权利的合理诉求[6];另一方面,强调并保障公民参与档案治理的权利同时也是提高公民参与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档案治理中国家与个人的权责互动,并不是意味着国家与个人的权责是对等的,而是为了指出在档案治理中,国家与个人间的相互关系更多的是围绕权利与责任展开。一是,现如今公民个人参与档案治理的初衷与指向更多地是出于实现自身权利需要,国家亦有责任为公民参与档案治理开辟适当可行的渠道和营造实现这一权利的开放氛围;二是,公民个人在参与档案治理、保障自身权利的同时也意味着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通过提升自身能力,更好地参与国家治理。公民在参与档案治理中彰显自身权利,承担社会责任,国家则通过档案治理来保障公民的权利。

2.3 社会与个人的互惠共享关系

在档案治理的过程中,社会与个人间的相互关系更为紧密。笔者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在与国家性力量共同参与档案事务与档案工作的时候,社会与个人间的关系及在场方式。在当前学者们的研究中,大多还是将个人放置于社会之中,将个人也看作社会力量的一种。一方面由于现阶段社会和个人二者对于档案治理中的利益需求往往趋于一致;另外则是在当前档案管理向档案治理转变过程中,单独的社会与单独的个人发展还不够完善。于是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和个人总是通过共同努力来取得档案治理中的相对主体性地位。第二,参与社会性档案工作与事务时,社会与个人的关系。社会组织在参与档案治理中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具有专业知识的个人;个人对于自身权益的保障也常通过社会组织作为沟通的桥梁。因此,二者在档案治理中的关系更多的体现为一种互惠共享的互动关系。一方面,二者对于公共服务和社会建设的一致需求使得二者共同致力于档案治理中公益性事务的建设与发展;另一方面,个人为社会组织参与档案治理提供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支持;社会组织为个人参与档案治理、保障自身权益提供新的渠道。

3 结语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之中,档案治理也成为了档案事业在新时期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任务。当今我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期,无论是社会实践、档案工作实践或是公民意识观念都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由此强调档案治理过程的多主体参与也是应有之义。社会复合主体参与下的档案治理强调档案治理的多中心治理过程,不仅包括传统档案管理中的档案管理机构,还包括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它们通过彼此间的共同参与、相互作用、共同推动档案治理能力的提高。在当今价值多元的时代实现档案治理成果的共享,需要国家在档案治理过程中发挥导向性的作用,通过完善档案法律法规和制定公共政策来规划档案治理科学合理的发展路径;社会通过各种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以多元的方式来补充、完善档案管理机构的不足之处,提高档案治理水平与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个人则以热情饱满的姿态主动参与档案治理,彰显作为社会建设主人翁的地位、保障自身利用档案的权利、满足自身对于社会文化服务的需求。在这一档案治理过程中,国家、社会和个人彼此功能互补形成具有整体性力量的社会复合主体单位,合力推动我国档案治理水平的提高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当然,最后需要一提的是,在这样多元复合主体的共同参与治理中,必然要求各主体放弃一部分自身原有权利,只有间的优势互补、对话协商、相互信任,才能真正建立一种档案共治的良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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