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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性的角度讨论刑法的动物性

2020-12-06李光楠

魅力中国 2020年43期

李光楠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一、对刑法仅有动物性的不赞同

有学者认为:犯罪行为体现犯罪人的动物性、刑法手段体现社会的动物性、刑罚制度体现犯罪和刑罚双重的动物性。对此,笔者不予赞同。

二、刑法的动物性

(一)动物性是什么?

到底什么是动物性?从文义上看,动物性是指动物所带有的特点,表现为动物的本能和欲望。本能是指“人类和动物不学就会的本领“。欲望是指”想得到某种东西或想达某种目的的要求。动物的生存本能会促使动物产生生存欲望,因为生存欲望的满足能够给动物带来身体上的快乐感受,这就导致了动物的生存欲望带有经不起诱惑的特点。同时动物对生存欲望的满足可以通过身体的积极活动来实现,动物的生存本能和生存欲望伴随着动物的一生。

(二)刑法的动物性和社会性

在笔者看来,刑法不仅仅具有动物性,更具有社会性,而且正是由于动物性与社会性对立所表现出的人性的弱点使得刑法得以存在。若将刑法从人性方面来构建体系,则认为原始动物性也是特定类型的人性。刑法是与动物性和社会性都直接相关的,而这两者正是人性的重要组成要素。

人性与人的动物性直接相关,人的动物性是指人所具有的动物本能和欲望,人是高等动物,在动物性表现上具有智慧特点,但是行为的本质仍是动物本能和欲望的表现形式。人的生存本能促使人产生生存欲望,人对欲望的满足也同样是为了获得身体上的快乐感受,人探索外界的欲望也带有快乐的特点,能够使人的其他欲望得到更好的满足。技术的快速发展大致也与此密不可分,任何学科不管与人性离得多远,总是会通过这样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法学也是如此。人作为一种动物,其欲望也带有经不起诱惑的特点,人堆欲望的满足同样可以用身体的积极活动来实现,人的生存本能和欲望伴随着人的一生。

人的动物性与社会性是对立统一的。动物性与社会的对立性是指人的不符合社会现实的欲望与社会形成和制定的、体现了民众关于什么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观念的义务性规范出现了对立。人的动物性与社会性对立的实质是指人的不符合社会现实的欲望带有的追求快乐的特点与义务性规范中的制裁措施所带有的能够使人感受痛苦的特点出现了对立。

人的动物性与社会性的统一表现在:第一,人的动物性和社会性相互依存,人的动物性依赖社会性,如果没有社会形成和制定的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人的符合社会现实的欲望满足就会因无序而不能得到保障;人的社会性依赖动物性,如果人没有了欲望,人的社会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第二,人的动物性与社会性重叠,人的动物性与社会性在一定的条件下会出现重叠,其重叠点是授权性规范允许人有权利在一定限度满足其欲望,即人根据授权性规范允许的限度对其符合社会现实的欲望予以满足。对人的符合社会现实的欲望的满足既体现了人的动物性也体现了人的社会性,这是因为针对人的授权性规范是社会根据实际情况形成和制定的,其中所体现的人的动物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促使人能够体现出社会性的必要性条件。因此,社会形成和制定的关于人的符合社会现实的欲望满足限度的授权性规范,就是人的动物性和社会性重叠的体现。第三,人的动物性和社会性之间此消彼长,人的动物性的量的增或减是以其社会性的的量增或减为基础;人的社会性的量的增或减是以其动物性的量的增或减为基础。此消彼长是由人的欲望带有的追求快乐的特点在外界的刺激下,促使人在做了快乐最大化权衡之后,对动物性和社会性在其人性中的比例做了调节后而呈现出的人性表现。不同的人对快乐的感受是不完全相同的,会因他们自身或者所处环境的不同而有一定差异甚至差异巨大,这就导致有些人感受道德快乐对于另一些人来说可能就是痛苦感受。

三、摆脱刑法动物性的出路

为了摆脱动物性的控制,对刑法体系的恰当解说必须超越实在法,要深入到元概念,摆脱实在法内的自得其乐。若刑法确实有最根本的独特性,则应该在人性层面上寻找,人性应该作为法律最终根源和最远边界,这个层面上的特质的根本性和客观性无可否认。刑法自立的根基是人性,人性能决定法、不法和作用方式。那么研究人性便是使得刑法能够突破动物性的关键。但人性与动物性和社会性均有关联。刑法也不是以动物性来支撑犯罪与刑罚,而是以动物性和社会性的冲突来支撑犯罪与刑罚。

人性既与人的动物性直接相关,也与人的社会性直接相关,犯罪是人的动物性与社会性对立的表现,是人性恶。人性是什么,我国传统文化上对人性就有所解释,孟子认为人性之善,荀子认为人之性恶。人性的表现有善、恶和非善非恶,但人性究竟什么,到目前为止似乎都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因此可以认为,犯罪是人的动物性与社会性对立的表现。

四、结语

总结来说,刑法并不是毫无逻辑的动物性构建,而是动物性和社会性的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