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形态设计的价值论
2020-12-05
马克思哲学认识论指出,价值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益关系,是表示客体的属性和功能与主体需要间的一种效用、效益或效应关系的哲学范畴。[1]就产品及其形态设计而言,产品是应人、环境及系统等需求出现的人造物,满足需求是产品的核心属性与价值要旨;产品形态作为产品的物质存在形式与价值达成的要件之一,其设计的价值必然紧密围绕产品、人及其相关系统的各项属性展开,并以此为取向与圭臬。其中,产品形态设计的直接价值集中彰显于产品形态的特质化呈现,其间接价值则表现为以产品形态为介质的各种效应与意涵。基于产品及其形态价值的属性与设计的特质认知,产品形态设计的价值具有多层次、多面向与多维度的内容涵盖。主要表征于四个层面:一是客体价值,即产品形态设计给予产品及其设计的效用;二是人的价值,即产品形态设计中人的主体和客体意义;三是系统价值,即产品形态设计对于其所处与构成系统的成效;四是本体价值,即产品形态设计及其结果的自身价值。
1.客体价值
产品形态设计是以产品形态为目标,通过对产品的点、线、面、体、色、质和动作、程序等诸多可视、可触、可感要素的创设,将产品及其设计的各种具有创造性、建设性的属性与理念付诸以特质性的物态架构。[2]作为一项设计工作,其价值是以产品形态为表象和介质来承载与彰显产品及其设计的效用。根据唯物辩证法的主客体理论,产品及其设计是产品形态设计的主要面向与要素构成,是其行为价值的客体对象。
首先,产品的价值判断是一项复杂议题,具有较强的主观性,需要将其置于某一特定语境下与特定用户群体中,才具有探讨与研判的可行性和可能性。[3]相较于艺术品面向的小众化,生活中的绝大多数产品都是一类人群某项需求的映射,其价值对应的是群体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具有一定民主性和普适性特征。基于产品这一特质诉求,产品形态设计的价值应是以目标人群相对“共性需求”的有效回应为基点,并着眼于三个主要视域:一是产品内涵表述的协调性;二是产品属性支撑的有效性;三是产品品质诠释的审美性等。因循徐恒醇教授的产品功能复合说,对于以实用功能为核心要旨的产品,其形态设计需以实用功能依托的技术、机构、材料等为主要依据和契合对象,力求支持与满足实用功能发挥效能的可能性、可靠性和效率性。这类对象主要包括工具类、生产类、仪器类等产品。至于产品的认知功能,产品形态设计的效用在于产品“自明性”与“导向性”创设,即为产品信息(实施方法、使用方式等)的有效、高效传输提供易读、共识且简洁的形态解决方案(包括容错能力),以确保产品各项品质的完整、全面表述。如↑释义“上”、糙面标示“接触”、蓝色指向“科技”等。而产品的审美功能,主要是指产品具有的被观“悦目”、使用“宜”、事后“美”的感观能效。为回应该诉求,创建富于视觉冲击力的表象、实用和认知功能的高效匹配、充满美好回味的体验等,是产品形态设计给予这种诉求的突出“贡献”。如法拉利599GTB便是一款极富具有雕塑感的跑车,宾尼法利纳设计公司将V12发动机罩与两个热空气扩散器有机融合一处,令人感受到一种强劲张力的同时,伴有一丝轻快的韵味。
其次,就产品设计而言,基于产品属性构成的多样性、系统性,产品设计应涵盖原理、技术、结构、材料及形态等诸多内容与工作面向,其行为的价值之一便是将这些不同类别的设计活动有机、有效地“整合一处”,使之以“合力”的方式作用于产品。根据李砚祖教授的“造物系统”观点,产品设计从属于人类造物系统结构的中层。它既区别于以合目的性为取向的艺术造物,亦不同于以合规律性为基点的手工与技术造物,是审美与实用的统一,且与人的生活发生密切关系的物类创设。[4]在产品设计的诸多内容中,形态设计的“技术与艺术兼具性”尤为显著。相较于原理、结构等设计侧重于产品内在品质的架构,产品形态设计属于产品表征的构建行为,它是将产品设计的创意、内涵及属性等转化为外显的物质形式,以达成产品内与外、无形与有形的关联和释义。作为产品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产品形态设计的首要价值便在于为原理、结构等设计提供适宜的“栖所”和平台。如汽车发动机需置于车身之中才能确保平稳、正常地工作;而气缸、活塞则需机体的“围合”方可有效、高效运转。需要明确的是,产品形态设计给予其他设计行为“保障”的同时,亦存在着彼此的互动效应:一是产品的原理、技术、结构等设计能够在一定意义上支配、左右与促动着产品形态设计的取向与结果。如LED与CRT技术的迭代,就令电视的形态由“方体”转变为“平板”;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的研制成功,便助推了蛋椅、潘顿椅等曲面家具的出现。值得注意的是,仅凭借原理、结构等技术对象的设计有时就能完成产品形态的全部或雏形。如依据三角形稳定性原理的自行车设计、改锥工作面设计等。二是产品形态设计对技术对象设计亦具有一定的策动力,能为其方案构思、技术路线等给予艺术造物的魅力感召与思想启迪。如达·芬奇的飞机、战车等设计图稿。基于亚里士多德的成因论,这是“形式因”的价值所在。
2.人的价值
产品与人关联紧密。人既是赋予产品及其形态以“生命”并使其具有价值的主体,亦是受益产品价值的客体。产品形态设计虽发端于设计者(主体人),但其终极指向却是用户(客体人),是人的主体与客体以产品形态为介质的需求“表述与满足”。[5]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哲学,人的多层次需求可归类为物质与精神两个领域。其中的生理、安全需求可认知为人的物质需求,爱和归属感、尊重与自我实现则可解读为人的精神需求。
对于人的物质需求,除部分专业与特种设备外,大多数的产品均具有这样的特质:仅需短暂的查看、验证或简单的学习、训练,便可实现被认识、使用与发挥能效。即一眼即明、一点即通,不同于艺术品需经专业人士的良久审视、反复揣摩方能领略其真谛。产品形态的“群体面向”决定了其传示的信息应是直接、明了与易懂的。根据心理学家唐纳德·A·诺曼的观点,好的设计应具有可视性及易通性两个重要特征。其中,可视性是指所设计的产品能不能让用户明白怎样操作是合理的,在什么位置及如何操作;易通性是指产品设计的意图是什么,预设用途是什么,不同的控制和装置起到什么作用。[6]依循这一主张,无论是对于设计者或者用户,产品形态设计均应具有两个价值取向:一是产品形态的“示能性”创设,即产品形态的择取、处理需充分考量目标用户的认知习惯与心理,实现产品功用的完整释义,具备“被看懂”的特质;二是产品形态传示产品信息的准确性架构,即产品形态设计需以全面、有效地诠释产品属性和内涵为指向,并减少歧义解读的概率。现实生活中,我们何以能够在电商平台中快速地觅得心仪的产品,除了读取文字,更多地会是依靠产品形态给予的信息,而这正是产品形态设计价值彰显的途径和效用之一。
基于马斯洛的需求顺序学说与唯物主义发生学,人的精神需求是源于物质需求达成的基础上。因此,产品形态设计需在有效满足人物质需求的前提下,才会具备服务于人精神需求的条件和可能,亦会拥有透过物质表象诠释精神意涵的空间和舞台,进而给予一件产品更多的附加价值。[7]因循既有的设计学认知,产品形态设计的精神价值实现可依托和凭借其形态语义的架构,借物咏志、借景抒情,主要体现为形态的寓意性、象征性、仪式性与体验性等取向的构设与营造。依据产品语义学的明示义与怑示义划分,该行为主要表征于形态具有积极与能动效用的怑示义创设,即着眼于追求产品具有意涵的表象构建;同时,产品形态的非语言特性标明:其设计应依照人的知觉类比原则来进行,并需充分考量语义形成的机理特点。[8]格外关注的是,产品形态设计的灵感、线索无论是源于自然还是人为事物,都需要“解读”才能达成意义,而人类固有的差异性会使“解读”存在着较大的“变数”。[9]根据IDEO总裁蒂莫西·布朗等提出的设计思维论述:设计师是运用技术上可实现的感性和手段来满足人们的需求,并通过可行的商业战略将其结果转化成消费者价值和市场机会。因此,就某种意义而言,只要用户做出购买行为并附有积极评价,就意味着设计价值的实现。产品形态语义创设的价值是不应“强求”相关人群回馈的对等和一致。
需要明晰的是,产品形态设计并非人需求简单而被动的价值回馈,一味地呈现“先问后答”的逻辑顺序,亦非是人所有需求的“有求必应”。[10]首先,作为一项创造性行为,产品形态设计能够根据需求态势、专业分析、科学畅想等,在人们形成某种需求意向之前,便做出具有前瞻性与建设性的“先期预判”,进而引导人们需求内容的变更及价值走向的调整,达成“先有后需”的逆向启发效应。这种现象常常发生与体现于概念设计和主动设计等领域。如各大车企推出的概念车型、各类时装发布会的潮流新款、各类产品设计大赛等。基于这种价值考量的产品形态设计不是人既有需求的循迹,而是人类“见异思迁、喜新厌旧”心理的积极意涵。其次,人的需求既存在着物质与精神的层次差异,亦有“阳春白雪”与“下里巴人”的“雅俗”区分,更存在健康合理与消极谬误的相悖对立。产品形态设计虽以人为客体,但更需主体人冷静与理智的伦理考量。产品形态设计不应是人肆意妄为的“帮凶”,在对人需求中的“正向部分”做出响应的同时,更赋有向“负面诉求说不”的斗争意识与价值底线。如攻击性的玩具设计、危害安全的仿真枪设计、易引起意外的家居用品设计等。
3.系统价值
依循一般系统论,产品形态设计所处与构成的系统既包括产品与人、产品与产品、产品与生产等构成的以产品为基点的微观系统,亦涵盖产品与社会、文化、生态等人工与自然环境共同维系的宏观系统。[11]根据物质守恒定律,产品形态设计达成的并不是感观意义上的物质创造,而是将既有的物质形态以设计的方式进行重新的规划、组织与架构,使其转换为人们所需求的另一种形态。[12]因此,产品形态与所构成的相关系统存在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联,我们总是能在其形态中觅得自然或人的“痕迹”与“身影”。如仿生产品的生态机制来源、机械装备的自然科学根据、文创产品的人文思想因由等。基于哲学家文德尔班的价值关系说,产品形态作为相关系统中一名由人为创设的“新成员”,它必然与既有系统间发生彼此的关联和互为作用,具有价值的双向属性与效应。对于产品形态设计,这种双向价值主要涵盖两个面向:一是产品形态设计的主动价值,即设计对系统的能动与促进作用;二是产品形态设计的被动价值,即系统对于设计的制约和回馈效应。这种价值属性转化为设计的响应,必然诉求产品形态的创设需以相关的系统为参考系,并以与之达成融合、协调、能动与发展等关系为目标和圭臬。
其一,依循2015年国际工业设计协会提出的设计目标与任务,在新的时代语境下,产品形态设计应以提升人们生存、生活质量为基点,以在经济、社会、环境和伦理等层面创造一个更美好的世界为目标,依托产品形态的特质性构建,为人们需求提供形态层面的解决方案。这一明确的学科内涵决定了产品形态设计的系统主动价值取向,即产品形态设计必须为相关系统的和谐、共生与发展给予积极而有效的正向响应与良性回馈。同时,基于系统构成的包容性、庞杂性,产品形态设计的这种价值意涵应是多面向的,不但包括价值的哲学属性,还应涵盖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及生态价值等。如意大利设计师索特萨斯设计的“卡尔顿书架”,它以物美价廉的木质材料为主,造型别出心裁,色彩更以夸张、对比为特色,集中体现了“孟菲斯”开放的设计观,给单调、冷峻的现代主义注入了形式怪诞、颇具象征意义的“另类”元素。在引起社会瞩目的同时,“孟菲斯集团”旗下的设计师更是将“挑战传统、打破常规”的“孟菲斯样式”推向了更多的领域,赢得了许多“业界人士”的青睐与品牌认可。
其二,产品形态在构成相应系统一分子的同时,其设计行为亦应是被置于系统的有效存在与运行之中,是系统“有机链条”的“一环”创设活动。[13]天将与之,必先苦之。产品形态设计达成的“新份子”欲为系统平顺地接纳、高效地融入,必须正视系统给予的各种“掣肘和约束”,回馈系统必要的被认知、匹配、承载、共处等价值诉求。德国思想家歌德曾言:在限制中才显出大师的本领,只有规律才能够给我们自由。可见,系统给予的种种“限制”具有辩证的逆向价值。作为人类改造自然、服务自身的诸多行为之一,我们所创设的产品形态可谓处处蕴含或彰显着大千世界和人类文明的魅力与光辉。德国已故设计大师科拉尼认为:我所做的无非是模仿自然界向我们揭示的种种真实。T90相机、Juicy Salif榨汁机、AJORi调味瓶等设计的成功表明:仿生设计是产品形态设计领域一种常见且行之有效的创设方法。追根溯源,我们在肯定设计师天才妙想的同时,大自然的“恩惠”也是不能被忽视与遗忘的。对于产品形态的仿生设计,这种价值是通过设计师的人为途径得以映射与显现的。而人与自然的“渊源”则是这种设计方略易得到认可的重要缘由之一,所谓异质同构、相似相溶。需要指出,仿生设计绝非是自然的简单描摹或单纯复制,设计者的能动效应亦发挥了积极且必要的作用。同时,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构成,产品形态设计及其结果在“丰富”着文明内涵与形式的同时,亦会为各类文明智慧所“浸染、洗礼”。荷兰设计师里特维尔德设计的具有鲜明风格派特征的红蓝椅,较之将优美艺术造型与功能舒适效果巧妙结合一处的洛可可风格椅子,可谓反差强烈、泾渭分明。学术理论与观念流派等人文思想的不同是出现这种异化表象的重要推手之一;而格力、松下、梅尔等不同家电企业特定时期推出的商业化产品,大都会呈现严谨而简约的形态。在看似与自然“无缘”的理性表象下,实则也是人类认知自然基础上科技成果的运用和彰显。
4.本体价值
自原始先人捡石打制、拾贝研磨伊始,产品及其形态构建历经手工、机械、电子、信息等不同的科技发展阶段,逐步实现了人力为之、人力+机械、机械+人力、机械+智能等生产手段与方式的变革,可谓伴着人类文明演进一路走来。[14]而与之密切关联的产品形态设计亦随着相关的科学认知、物质条件及工艺手段等要素的嬗变,慢慢“摆脱”了本体以外条件因素的桎梏,渐进地完成了从创设方式、维度到理念的丰富、拓展与蜕变,迎来了越发宽广的舞台和空间,具有了更多的拓展职能和价值内涵。依循符号学及产品语义学,产品形态可诠释为一种被赋予了产品属性的视觉符号,其设计的目的就是通过视觉符号的创设传达某种特定功能的诉求。[15]符号学之父索绪尔认为:每种符号都有能指与所指两个层面意义。[16]基于这一学理,对于产品形态价值的品评可因循两个视角:一是符号的实用价值,即符号满足产品基础属性诉求的能力;二是符号的潜在价值,即符号自身蕴含和彰显的理念、寓意等。相较而言,前者的价值内容相对确定,实施也相对容易而富于效率;而后者因涉及符号的解读,价值的研判往往存在着一定弹性与拓展空间。虽然分歧或异议时有发生,但后者却有着接续与延伸等的价值特质。因此,当下的产品形态设计越发地倾向于“所指”的关注,即在产品形态诸多设计方案均能有效解决产品实用诉求的前提下,着重考量、推敲与选取的是形态潜在语义更为契合、深刻的设计。尤其是对于专业性诉求不高或是有着明确意向的通用型、普适性产品,如摆件、家电、纪念品等。根据美学家张世英的观点,这反映与折射的是人在生活、生存条件改善之后需求内容与层次的更迭和跃升。而这种“更迭、跃升”便给予了产品形态及其设计身份与主要面向的“华丽转身”,具有了相对独立的本体价值。即产品形态设计不再单一地服务、依存于产品,而是如同艺术创作一般,实现了特定意义上的“单飞”。
依循德国美学家本泽的主张,产品形态设计与艺术创作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它的实用功能取向,即产品形态设计必须对人的实用需求给予切实而有效的解决答案。同时,产品形态设计所具备的审美价值,又能让它同艺术创造之间产生某种“暧昧关系”。[17]纵观产品设计史,若将实用与艺术比作一架天平的两端,产品形态设计的价值取向则犹如天平的指针,一直处于左右摇摆之中。当产品形态从单一的实用价值“升华”为实用与审美的价值兼备或审美价值大于实用价值时,它便不再是单纯的设计对象,而是具备了跳出产品“既定身份”羁绊的“能力和资本”,实现了价值从物质层面到精神领域的跨越,拥有了艺术对象的某种属性与特质。面向具有“单飞”能力的产品形态设计,其行为时常被赋予近似艺术创作的色彩,而其价值则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强调形态创意中灵感、顿悟、体察等感性思维的效用;二是关注形态架构中均衡、对比、统一等美学规律的运用;三是属意设计结果的多方讯息反馈(包括艺术、学术及应用等领域)。在堪称经典的诸多产品形态设计案例中,我们常会以艺术的视角来欣赏与品评其价值。这种可以被“欣赏的价值”不仅包括审美价值,伦理、知识、宗教等社会价值和效益、品牌等经济价值亦涵盖其中。如意大利设计师门迪尼的Proust扶手椅设计便结合了新印象主义的点彩画法,将无数色彩斑斓的小色块手工点绘在椅面上,形成马赛克般的视觉艺术效果。他为阿莱西公司设计的AnnaG.系列红酒开瓶器,鲜明的衣着装扮,不锈钢材质的微笑脸庞,不同材质的碰撞为产品注入了独特的艺术魅力。甜美的Anna女性形象已然成为阿莱西品牌的精神象征,频现于各大艺术展。此外,菲利普·斯塔克设计的W.W.Stool椅、布劳耶设计的Wassily椅、麦可·纽森设计的Lockheed Lounge椅等也均具有类似的特质,成为诸多博物馆的“常客”。
5.总结
有关研究表明:人类至少有85%以上的外界信息是经视觉获得的。视觉是人类获取外界信息、认识世界的主要途径。[18]产品形态设计达成的产品形态不但能给予人视觉,还以肌理、动作、程序等要素的物态呈现,传示更多的产品信息。对于产品形态设计,形态既是产品各项属性的载体,亦是设计思想及其文化内涵的依托;而人对于产品的认知、理解与接纳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产品形态设计呈现的表征。[19]因此,剖析与理清产品形态设计的价值意涵与实施策略,对于产品、产品设计及其相关的系统均具有必要而现实的意义。同时,必须认识到:价值的内涵是丰富而复杂的,无论是基于经济学、关系学还是社会学,都很难得到令各方满意的释义。而针对具体的产品形态设计,其价值解读亦是一件有限篇幅内“物力维艰”的事情。这种“困境”不但和价值本体相关,与产品、产品设计及其系统等要素同样缺乏统一且完整的认知亦不无关系。但就产品形态设计而言,依循既有的设计学及其相关理论、实践,构建相对科学、全面和明晰的工作属性与取向的价值认知,无疑会对其行为的动因和标的形成积极的正向效应,并有助于其结果的衡量与品评,使之成为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的有目的、有意义的创设行为。
注释:
[1]王崇锋:《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9页。
[2]王明旨:《产品设计》,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9年,第6页。
[3]王明旨:《产品设计》,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9年,第7页。
[4]李砚祖:《艺术设计概论》,武汉:湖北美术出版社,2009年,第137页。
[5]左铁峰:《产品设计形态语言》,沈阳:辽宁美术出版社,2015年,第11页。
[6]唐纳德·A·诺曼:《设计心理学》,梅琼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第4页。
[7]徐恒醇:《设计美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7页。
[8]吴翔:《设计形态学》,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92页。
[9]余强:《设计艺术学概论》,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7页。
[10]左铁峰:《产品设计形态语言》,沈阳:辽宁美术出版社,2015年,第33页。
[11]李砚祖:《艺术设计概论》,武汉:湖北美术出版社,2009年,第5页。
[12]余强:《设计艺术学概论》,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41页。
[13]吴翔:《设计形态学》,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18页。
[14]李砚祖:《艺术设计概论》,武汉:湖北美术出版社,2009年,第2页。
[15]余强:《设计艺术学概论》,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11页。
[16]徐恒醇:《设计美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1页。
[17]吴翔:《设计形态学》,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85页。
[18]李砚祖:《艺术设计概论》,武汉:湖北美术出版社,2009年,第5页。
[19]徐恒醇:《设计美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