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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十四五”及中长期发展建议

2020-12-05中核战略规划研究总院副院长白云生

电力设备管理 2020年2期
关键词:核能十四五核电

中核战略规划研究总院副院长 白云生

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我国核电大致经历了起步发展、适度发展、积极发展和安全高效发展等四个阶段。经过30余年的发展,我国核电发电装机已列全球第三位,形成了完整的研发设计、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燃料保障、设备制造等全产业链体系,建成了成秦山、大亚湾、田湾等13个核电基地,从未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二级及以上的运行事件,核电安全总体水平已跻身国际先进行列;提升了核电自主创新和独立设计能力,实现了核电技术由“二代”向“三代”跨越;具备了每年制造8~10台套核电主设备能力;形成了同时建造30多台机组的工程施工能力。目前,已完成初可研阶段的核电厂址总规划容量约4.1亿千瓦,其中沿海2.3亿千瓦,内陆厂址1.8亿千瓦。

回顾我国核电发展取得的成绩,有如下启示:一是始终筑牢核电安全发展的生命线;二是始终坚持以我为主、国际合作的发展原则;三是始终坚持核电创新发展,适应现代能源体系的客观要求;四是始终保持核电发展战略定力,促进我国能源安全和高质量发展。

一、形势与机遇

(一)我国能源消费将持续增长

未来15年我国经济总量将持续扩大,我国人均能源消费水平将不断提高,终端消费由一次能源更多向以电力为主的二次能源转变,我国电力需求还将经过较长的增长期。2018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6.84万亿千瓦时,据预测2020年和2035年将分别达到7.6万亿千瓦时和12.2万亿千瓦时。

(二)绿色低碳成为能源发展主旋律

我国已在《巴黎协定》中承诺,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2030年比重达到20%,2050年比重超过50%。《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提出,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力争要达到50%。我国未来能源发展将向绿色低碳转型,电力结构将呈低碳、清洁的发展趋势。

(三)核电等清洁能源占未来能源消费比重将大幅上升

以非化石能源为主是能源清洁化转型的必然选择。在非化石能源取代化石能源成为一次能源供应主体的进程中,核电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规模将持续增长,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大幅上升。

(四)发展核电有利于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核电具有清洁低碳、能量密度大、换料周期长、高负荷因子、供给可靠性高等特点,在清洁替代和电能替代中具有突出优势,作为唯一可大规模替代化石能源的基荷电源,核电将与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形成互为补充、协同发展的局面。

二、问题与挑战

(一)核电在我国未来能源结构中的战略地位尚需进一步明确

核电是清洁能源,但核电还未作为基荷电源,充分发挥减排作用;核电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和发挥其作为清洁低碳能源应有的发展空间和战略优势。批量化规模化发展核电,以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和增强国家综合竞争力的发展政策与规划还不明晰。

(二)核电自主创新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

三代核电建设还处于积累成熟期,批量化规模效应和产业竞争力还有待提升。核科技创新能力与核电强国相比还有差距,核电研发力量相对分散,技术协同少、重复建设多;基础能力薄弱,一些“卡脖子”的关键技术、核电关键设备和原材料仍需加大攻关。

(三)电力体制改革对核电建设与运行经济性提出严峻挑战

电力市场化改革对核电企业在核电工程建设投资成本控制和运营成本控制方面形成了严峻的挑战,核电企业需要建立适应电力市场改革的投资决策、工程管理和生产运营机制;国家在制定核电发展规划方面,也要与之相适应。

(四)社会公众与地方政府对核电产业安全发展提出更高要求

邻避效应对核电发展影响越来越显现,成为当前制约我国核电发展的重要因素。日本福岛核事故后,国内已有多个核电项目、核燃料产业园、后处理项目因公众舆情问题被搁置、甚至取消;由于地方政府态度的转变,开发的核电厂址落地还存在不确定性。

三、核电“十四五”及中长期发展的若干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核能在我国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强化核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2050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从建设现代化强国来看,核能一定要强。要将核能作为确保国家能源供应安全,优化电力结构的重要途径;提升核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兑现减排承诺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贡献度;加大核能作为拉动产业结构升级与地方经济发展、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这一重要推动力;强化核能作为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拓展国际产能合作的重要抓手。

强化核能作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重要组成的作用,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清洁能源已经成为全球能源消费增长的主导力量,核电是目前唯一可以大规模替代化石燃料的清洁高效低碳能源。应充分发挥核电运行稳定、安全可靠等特点,作为基荷电源,推动核电与波动性强、不易于调配的风光伏等清洁能源协调互补发展,需加大核能在我国“十四五”及中长期清洁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确保我国能源安全,推动能源消费高质量发展。

(二)推进核电批量化规模化连续建设

基于我国核电发展已有基础和条件,建议在2020~2035年每年稳定开工建设6~8台的节奏。到2025年,核电在运规模达7000万千瓦左右,在建规模达到3600万千瓦左右。到2035年,核电在运规模达1.5亿千瓦左右,在建规模达到5000万千瓦左右。此外,为满足核电产业发展目标,需加强技术研发、燃料循环、装备制造、人才队伍等领域的保障力度。

(三)拓展核能非电综合利用的发展空间

全球核能产业技术开发朝着“小型化、智能化、多功能化”的方向发展,随着安全性、经济性、先进性和适应性的进一步提升,可依据市场需求,推动核能在非电领域的应用,加快核能由单一的“电力供应”为主向“清洁能源、综合利用、多功能化”等领域拓展,强化核能在清洁采暖、工业供汽、海岛开发、制冷、海水淡化、核能余电制氢、绿色冶金、同位素生产等多用途方向延伸。加快推进核动力破冰船与海上浮动核电站建设,推动我国海洋强国战略实施。

(四)持续加强核安全保障与安全监管

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核设施本质安全度。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核设施本质安全;对在运的核电机组,特别是对运行寿期过半或接近运行寿期的机组及其系统和设备,加强老化管理。完成高温气冷堆、快堆核电厂、多用途小型反应堆设计、建造、运行、安全分析与评价相关核安全法规、导则的研究与制定。

加强核安全监管。增强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要按照核电机组数量或发展规模,配置适当数量的监管人员。要加强在运核电厂、工程建造现场和核级设备制造厂等一线监管力量,保证能充分履行核安全监管职责。此外,还要健全核应急技术支持核救援体系,推动核安保能力整体提升。

(五)构建宽松的发展环境

健全核能法规与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原子能法》《核损害赔偿法》《放射性废物管理法》《核电管理条例》《乏燃料管理条例》《核安保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研究制定核电及相关配套设施厂址保护制度,完善涉及公众参与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核能全产业链标准体系研究,形成完整的核能产业标准规范。

完善财政、基金、税收政策和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核设施建设和运行税收、金融信贷和建设用地等配套政策,采取更有益于核设施厂址相关地区的地方税务分享政策,努力做好合法合理给足经济补偿工作;健全核电站延寿管理政策、审评原则;建立核电退役基金,培育退役人才队伍;从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的长远利益考虑,研究建立长期利益分享机制,使当地群众切实分享到核设施建设和运行收益,努力实现共建共享、实现融合发展。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做好公众沟通工作。加大涉核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行的信息公开力度,保证涉核信息透明准确。在“邻避”项目公众沟通中,既要开放坦诚面对公众,更要说到做到、取信于民。适时引入公众参与,要把专家论证与听取公众意见结合起来,让项目周边群众能在适当时机、以适当方式参与到决策中来,以提升民意基础,更好赢得公众对项目的全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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