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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信息泄露,如何避免“监守自盗”?

2020-12-04晨阳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20年10期
关键词:民警信息安全公民

晨阳

近 日,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信息案,武汉市公安局两民警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获刑四年、一年。其中一名民警,把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提供给在外开公司的丈夫,其丈夫以商务咨询公司的名义,对外招揽客户,开展找人、找车、婚外情调查等业务。

找人要偷拍,找车得安装GPS定位器,婚外情调查更是需要各种手段……这样的桥段,哪怕出现在影视剧中,都很容易让观众联想到“犯法”,具体到现实生活中,更是见不得人的一项“工作”了,更何况,湖北宣判的这起公民信息案,还有公安人员的参与。警察与鸡鸣狗盗之间,向来水火不容,因此,在为武汉两民警冒大不韪拍案惊奇的同时,多少也会感觉到有些不寒而栗。

拍案惊奇的地方是,此事件的警察居然可以和丈夫开起“夫妻店”,通过贩卖公民信息来获利。不寒而栗的地方是,相比于其他部门与其他人员,警察获得公民信息要简单、便利得多,可以这么形容:警察与公民信息之间只隔着一层薄薄的窗户纸,敬畏这层窗户纸的警察,不会去捅破它,而有了别样心思的人,想要穿纸而过很简单。

在武汉两违法民警被判决的同时,更让人警觉。2017年3月,湖南衡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肖某,盗用同事的数字证书窃取公民信息出售获利180余万元;2018年5月,宁波一民警詹某擅自利用公安信息系统帮人查住址,导致一女子被其前男友找上门并杀死;2019年2月,北京市某派出所一民警聂某因在公安内部系统查询5万余条个人犯罪记录被判刑四年……

这样的例子,时不时会通过法院判决信息与媒体报道传播开来,这样的状况很值得反思:为什么法律对向公民信息伸手的民警有较为严厉的惩罚,但还是杜绝不了有人前赴后继?

对于这个问题,起码有三个解释是成立的:一是公安系统内部尽管有严密的规章制度,但有时候还会因为熟人关系或者存在规则漏洞,留下一些空子可钻;二是惩罚手段还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导致一些人铤而走险;三是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信息确实是一块“肥肉”,诱惑太大,利益置换渠道丰富,就算是“守卫者”,也控制不好自己的双手。

有一句话很多网民都知道: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的隐私信息都在“裸奔”。公民信息从几百万条到上亿条被贩卖、被泄露,实在是太常见了,上网随便搜索一下,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从售楼处到物业,从科技公司到互联网企业,你能想象到的还有想象不到的部门、公司或机构,都在一个看不见的地方,拿你的隐私信息在交易,“虱子多了不愁”,已经不乏有网民在社交平台上表示“无所谓了”,甚至有互聯网著名人物说“中国人愿意用隐私换方便”。

但事实真的如此吗?无论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法,以及刑法相关条款,都十分重视公民信息的保护,认为公民信息不但与个人合法权益有关,也与经济活动、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等有关。个人可以对自己的信息安全不当回事,但在国家与法律层面上,公民信息安全保护向来是严肃的,不容任何轻视与侵犯。

公安人员侵犯公民信息的案件影响大、传播广,是因为此类案件的坏示范效应太大,相信公安机关完全可能通过堵塞漏洞、完善规则等方式,把民警调用公民信息纳入内部的严管渠道,在完备的监督条件下进行。毕竟非法“触碰”公民信息的民警是极少数,别让这极少数毁了公安系统是公民信息安全守卫者的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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