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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犯罪常态化治理的关键维度

2020-12-04莫洪宪

新华月报 2020年23期
关键词:协作常态犯罪

莫洪宪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从“打黑除恶”变为“扫黑除恶”,全面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推动了黑恶势力犯罪的全面有效治理。随着三年攻坚之期即将结束,通过科学机制切实构建黑恶势力犯罪常态化治理体系,从而防止该类犯罪的反复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亟须关注如何实现其常态化,特别是从立法化、协同化和智慧化这三个关键维度。

一、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的立法化

黑恶势力犯罪的常态化治理首先强调将相关精神从政策化转向立法化,从而确立较长时期内可以确定遵循的规则,将三年专项行动的经验、成果通过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且通过推动落实使法治成为黑恶势力犯罪长期防治的根本指针,指导常态化治理。

第一,黑恶势力犯罪整体治理的立法化。即通过法律层面专门的立法章节对于这一机制的各方面作出全面的纲领性规定,如责任主体、社会参与、管理模式、安置教育、宣传教育等,以指导常态化治理机制的落实。结合正在制定的《反有组织犯罪法》,特别应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就黑恶势力犯罪的核心概念进行界定。除了对于传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概念进行厘定,还应在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统一规定为犯罪组织的基础上,分别就其构成要件作出具体明确的释明,就违法犯罪活动、软暴力等作出统一解释,并具体释明排除恶势力的条件。

二是就黑恶势力犯罪治理主体和责任进行系统规定。可基于现有实践和域外经验,规定反有组织犯罪专门机构(扫黑办)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指导黑恶势力的常态化治理工作。同时明确监察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金融、工商等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在此基础上,应规定基层组织履行防范有组织犯罪的职责。

三是就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的参与机制进行规定。除了传统的举报等社会参与方式外,还应规定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需听取相关专家、办案人员代表和民众代表的意见,使多主体参与进入办案环节。通过以上创新规定,将依托人民治理黑恶势力犯罪的既有经验全面规则化、制度化。

第二,黑恶势力犯罪治理配套制度的立法化。应基于“扫黑除恶”实践的成功经验,进行前瞻性、创新性的制度设计,从而为将来黑恶势力犯罪依法治理奠定特色优势,打造中国经验。

一是就涉黑涉恶人员的危险性评估作出配套规定。即在现有人员防控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刑罚实践发展,规定对有组织犯罪违法犯罪分子中的累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组织犯罪首要分子或因实施有组织违法活动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因实施有组织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规定相关部门的协作程序。

二是推动举报人、证人等人员保护制度的完善。在修改刑法与出台反有组织犯罪法时将证人、证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证人有密切关系的人纳入安全保护的范围,同时规定被害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的保护参照证人保护的规定执行。此外,应构建完善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污点证人采取特殊的严格保护措施。

三是进一步推动涉黑涉恶财产处置规范的完善。应根据我国实际和借鉴域外經验,规定涉案财产调查和处置程序,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清财产情况后及时审查、及时处置、及时监督;同时规定独立的合法财产返还程序,对有证据证明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有证据证明确与有组织犯罪活动无关的财产及时返还,共同形成法治化的涉黑涉恶财产处置制度。

二、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的协同化

黑恶势力犯罪的常态化治理要求构建有效互动、高效协作的治理格局,从而确保在强化党建引领的基础上,在推动各方主体共同参与黑恶势力犯罪常态化治理的进程中,形成跨部门、跨群体、跨领域的协同态势。

第一,在政法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构建有效协作机制。一是线索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涉黑涉恶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政法部门通报。二是取证协作机制,相关部门对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开设取证绿色通道,防止黑恶势力隐瞒、毁弃证据。三是监督整改机制,政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行业管理存在漏洞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以推动各部门加强治理。

第二,强化各个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监管。通过压实各个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探索净化各个行业黑恶势力犯罪土壤的治本之策。对此可以侧重以下两方面:一是定期开展拉网式检查、体检式整改,既包括矿产资源、建筑工程、市场监管、金融借贷等重点领域,也包括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领域,切实健全市场准入、规范管理、重点监控等机制,堵塞政策和管理漏洞。二是建立跨部门的专项问责机制,将黑恶势力防控情况纳入主管部门负向考评,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第三,实现黑恶势力犯罪治理与网格化基层社会治理的协同。网格化社会治理模式是中国在社区管理领域的创新和革命,其与辖区内居民具有直接关联性、高效互动性和覆盖全面性,因而在防治黑恶势力犯罪工作中具有数据占有、地域覆盖、人员覆盖等多方面的天然优势。在结合过程中应特别注重以下两点:一是将黑恶势力犯罪防控指标与网格化管理指标对接,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助力监控,实现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生存空间的切割、阻断。二是将社会化服务的优势和黑恶势力犯罪常态化治理对接,在服务端开设扫黑除恶举报与监控端口,使基层社会治理和扫黑除恶社会参与有机结合。

第四,积极引导社会的协同参与。一是吸纳部分地区的既有经验,在全国范围普遍建立常态化的黑恶势力犯罪举报有奖机制,具体奖励标准可以参照各地经济收入标准按比例设定,使“举报有奖”成为公众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的普遍共识。二是设立黑恶势力犯罪人民监督员,在各地区、各行业、各社会群体选任政治可信且公道正派的公众担任,给予荣誉和物质鼓励,有效践行群众路线。

三、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的智慧化

黑恶势力犯罪的常态化治理要求充分运用新时代信息技术成果,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推动法律治理和技术治理的有机结合。特别是基于常态化治理的视角,通过平台、系统、指标的融合与优化,弥合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的鸿沟,使黑恶势力犯罪治理时刻与智慧社会的构建同行。

第一,推动智慧技术在黑恶势力犯罪治理过程中的全面适用。即充分结合智慧技术,强化对于黑恶势力全面防治的能力,推进各项举措的智能化。

一是在重要区域、行业和地点的防控中引入智慧技术。其一,通过智慧技术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业开发区等管控力量相对薄弱的重点区域进行防控。其二,通过智慧技术对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经济利益较高的重点行业进行防控,以交易为中心进行立体检测防控。其三,通过智慧技术对重点地点进行实时防控,特别是针对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往来人员复杂的重点地点,运用犯罪地理学、犯罪制图技术,基于GIS地理信息系统进行涉黑涉恶案件的防控。

二是在人员防控与保护中引入智慧技术。其一,通过智慧技术对刑释解教人员和被打击处理过的黑恶势力人员进行重点防控,通过行踪轨迹信息、通信信息、财产变动信息等重要信息的监视,防止其再犯,实现片区化的涉黑涉恶人员数据监控体系。其二,通过智慧技术,在取得涉黑涉恶案件受害人或者潜在受害人允许的情况下给予其防范和救助,并反馈给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构建立体的人员防控体系。

三是在部门协作机制中引入智慧技术。即基于智慧技术实现跨平台、跨部门的打击黑恶势力协作机制。其一,在取证智慧协作层面,通过智慧技术平台打造黑恶势力电子证据系统,根据“打早打小”的证据需求特点,充分利用智慧技术电子化、实时性的优势,保证证据的时效性。其二,在行动智慧协作层面,通过智慧技术平台和各个行业的管理部门实现全面联网,保证对于应处行政处罚的、处于萌芽状态的黑恶势力也做到和刑事案件一样的实时行动协作效果。

四是在涉黑涉恶财产核查中引入智慧技术。即公安部门、人民法院等政法部门与金融、房屋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联网和精准智慧技术查询,既保证侦办过程中迅速、全面清查所有涉黑涉恶案件财产,彻底扫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也保证不侵犯合法的财产。

五是在“保护伞”腐败案件关联查处中引入智慧技术。即将扫黑除恶线索数据智慧系统与政法部门现有的“天网”“雪亮工程”等相关系统数据关联,充分挖掘涉黑涉恶案件与腐败案件的线索联系,在发现与涉黑涉恶案件有交集的国家公职人员后,立即进行“保护伞”线索排查、信息比对以及问题线索优先精准分析,一旦查实后立即同时移送,让智慧技术成为发现每一个“保护伞”的利剑。

第二,建设黑恶势力犯罪治理智慧技术支撑机制。黑恶势力犯罪的常态化治理不是强调某一领域、某一侧面中引入智慧技术,而是强调智慧技术的全面、系统、高效引入,为此必须构建扎实的支撑体系。

一是建设黑恶势力犯罪治理智慧技术实验室。特别是侧重推动两类实验室的建设:第一类实验室为黑恶势力犯罪数据挖掘实验室。即基于数据基础统计、组合算法分析、分类算法、聚类算法、离群检测、时间序列分析等智慧数据实验,充分挖掘黑恶势力组织、人员、资金等关键信息数据,为有效打击提供基础数据支持。第二类实验室为黑恶势力犯罪数据综合分析实验室。即基于数据分析、消息分析等智慧数据实验,综合分析宣传、侦查、防控等方面质效,通过算法归纳得失,为黑恶势力犯罪常态化治理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

二是强化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的公私合作。推动相关部门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主体进行深入互动,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共同探索黑恶势力犯罪智慧合作:其一,在用户数据、交易数据的实时共享和快速查询进行智慧合作,协作锁定黑恶势力的行为、人员、资金信息数据。其二,合作开展专项行动的智慧合作,构建政法机关和互联网企业共同協作的“网上网下”立体行动,确保各次行动将黑恶势力犯罪一网打尽。其三,协作大数据分析的智慧合作,借助互联网企业的海量数据和分析运算能力参与政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模型分析,为精准预测和彻底打击提供支持。

(摘自11月5日《人民法院报》。作者为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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