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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公共治理模式分析

2020-12-03邹振宇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食品安全导刊 2020年18期
关键词:细化主体监管

□ 邹振宇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杨 皓 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食品安全问题是我国社会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由食品安全引起的重大事件频频发生。比如苏丹红事件、红心鸭蛋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以及地沟油事件等,这些事件规模较大,影响较大,受到了全世界人民的广泛关注。

1 食品安全公共治理概述

1.1 公共治理含义

公共治理是将公共管理制度及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两者有效融合的治理模式,具有治理对象多样性、公共治理依据多元化以及治理手段多样化等特点。对于治理对象而言,其包括国家政府、公权力主体,比如地方协会以及自治组织等,在公共治理过程中,各种公共主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各得其所;对于治理依据而言,其包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还包括社会共同体之间的规章制度以及主体之间的有关协议;对于治理方式而言,在公域治理过程中,结合实际需求,依据综合性成本收益分析,遵从市场优先原则,实现治理方式的多样化、自主化以及市场化。在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的职责应当保持一致,参与治理的主体应当承担违法责任,做到过罚相当、罚当其责[1]。

1.2 食品安全公共治理理论

公共治理的权利主体具有多样性及中心性特征,主要体现于以下几点: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是政府,还包括个人、私营组织以及非营利部门,其共同承当治理责任;围绕共同治理目标,主体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广泛参与相关决策的制定并提供公共服务;在该治理模式下,主体之间的界限及责任被忽视,更加关注主体之间的合作形式。网络组织体系的建立是理论的组织基础,治理理论更加注重主体共同对公共问题与事务进行治理;治理理论的社会基础包括: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社会大众的积极参与以及两者之间相互支持、相互合作的关系等。

2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及公共治理模式的建立

2.1 食品监管过程中盲区及交叉问题的解决

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食品是相当广泛的,其具有丰富的材料来源,还具有传统的饮食文化,在监管过程中,会出现盲区以及交叉的现象。对于食品监管工作,没有明确职责,部门往往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有利争无利推,整体上形成管理混乱的局面。在食品监管过程中,人力财力不集中,导致食品监管资金支持不足,管理方式采用垂直管理,不便于地方政府开展食品监管工作,有关监管部门没有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进一步影响了食品的安全协调管理。对于食品企业分级分类而言,需要完善管理制度,企业一方面需要提高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消费者的健康,避免农药超标、避免在食品中添加有害添加剂等不良现象[2]。

2.2 社会力量较为薄弱,食品安全风险难以消除问题及解决

社会大众广泛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社会舆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实际上社会组织参与食品监管的方式极为有限。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往往依附于政府部门,食品企业没有形成完善的自律体系,对行业管理信用不够重视。很多社会组织力量较为分散,没有进行程序化注册,但是组织宗旨是好的,因此对于社会组织应当大力支持及帮助。社会力量较为薄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够健全,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风险。因此,需要增强社会力量,解决上述问题。

2.3 细化公共治理可操作性,制定标准化的食品安全体系

在食品安全方面,虽然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地方性相关条例也逐渐完善,从治理效果上来看,法律法规范围相当广泛,应当进一步细化。由于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覆盖的范围较广,应当充分细化。同时,不断健全食品安全体系。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划归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在公共治理可操作性方面应当综合考虑,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3 结论

总的来说,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覆盖的范围较广,在治理时,应当充分细化,同时应当不断健全食品安全体系,在公共治理可操作性方面综合考虑,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在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奖励社会组织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政府及社会组织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促进食品安全公共治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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