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则民慢,猛则民残
2020-12-02□钟晋
□ 钟 晋
欧阳修
清代名臣阿桂与其父阿克敦皆以科举入仕,有“父子大学士”的家风美誉。乾隆初年,阿克敦历任刑部侍郎、尚书十余年,熟知司法事务,并常教导阿桂。一次,阿克敦突然问阿桂道:“朝廷一旦用汝为刑官治狱情,宜何如?”阿桂不假思索地答曰:“行法必当其罪,罪一分与一分法,罪十分与十分法。无使轻重。”此语本是尊法崇法之言,谁知阿克敦听后怒骂:“是子将败我家,是当死!”阿桂茫然,惶恐请教。阿克敦曰:“如汝言,天下无全人矣。罪十分,治之五六,已不能堪,而可尽耶?且一分之罪,尚足问耶?”
阿克敦之意,乃指“法不可用尽”,制定之法在前、理应遵从,但用法之人当以宽仁之心驭之。世人常言国法无情,却不知法有大爱;世人常言文字之法,却不知仁政之法。所谓“法律的温度”,其实一直藏于法中,只是司法人员须具有良知和智慧,才能感受并释放法律的温度。
袁枚离京外放南京溧水知县时遇一起文字僭越案。“老学究”程木生为过世好友易振公撰写讣文,称其德泽乡里,常“赦免”困难佃户的欠租和利息。“赦”,乃皇帝谕旨中专用字。一名叫孙幼之的人因与易、程两家皆有宿怨,便持此讣文到溧水县衙状告易、程两家大逆不道、图谋不轨。袁枚深知“词涉悖逆”,须认真对待。他审问得知,程因《四书》中有“赦小过”之语故尔用之,实无他意;亲往程、易两家搜查藏书及信札,查证确无狂逆悖谬文字,便确信是程木生引书失检才妄用“赦”字。然而,兹事体大,须在判词上下番苦功。
袁枚引用乾隆皇帝上谕中有关严禁地方官捕风捉影、挟嫌报复的语句,又指明“本案程木生既于一‘赦’字而外,别无悖逆之迹。势不能以一字之失检,而查抄家族,株累多人,以快冤家倾陷之私意。此风一开,人人自危。更非朝廷奖恤士类之至意。”但袁枚也认定程木生引书失检,实属“僭越”;然而大清刑律中没有针对“僭越”设治罪条文,只有“违禁”的刑罚规定,故对程木生以触犯违禁律论罪,“杖一百、徒三年”……
袁枚处理此案时对立法本意的理解、对客观事实的查证、对风俗教化的兼顾,均启示我们执法断案之时,当谋社会治理之事。
贞观六年(632),因众多即将秋后问斩的囚犯日夜嚎哭不止,大理寺卿便奏请唐太宗提前行刑。唐太宗亲审得知,死囚之哀乃因牵挂家有高堂不曾安顿、或一脉单传未续香火等身后事未了,于是决定释放三百九十余名死囚与家人团聚,并约定来年秋天回来就刑。至约定之日,被释放回家的死囚全部自动归案。世人皆叹服太宗仁德化育天下,使死囚全人道、知信义。白居易《七德舞》中一句“怨女三千放出宫,死囚四百来归狱”,让这个“大团圆”故事更添神采。
至北宋年间,欧阳修却写下一篇《纵囚论》,指责唐太宗“逆情以干誉”。其论“纵囚”,实有“三不”:一是仅以德化感召死囚之说,不足信。“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死囚实非信义君子,或是受君权威慑“被复归”亦未可知。二是德化为表、利害为实之事,不足誉。死囚复归实乃“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死囚知逆皇帝之“好意”断无活路可言,复归或有“苟且免死”之可能,实为双方相互揣测、各取所需的“利益博弈”!三是有逆人情、不可为常之举,此法在史上仅一试而已,不为后世所效法;如果屡纵屡赦,则“杀人者皆不死”,显然更悖逆常情。世人未必都赞同《纵囚论》的观点,但不能忘却欧阳修的善意劝诫——“治世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春秋郑国子产患病期间,以其执政二十多年的内政外交之心得告诫子大叔,曰:“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子产病故后,大叔为政,不忍严酷而行怀柔,故郑国多盗,啸聚水泽。大叔方知“宽难”,悔曰:“吾早从夫子,不及此。”故兴兵除盗,尽杀之,盗匪之势才稍有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