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新常态下法律服务的变革与发展
2020-12-01詹明戴巍詹明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戴巍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詹明 戴巍(詹明,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戴巍,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引言
当前,中国发展进入了新时代,经济建设也开始了新探索。从发展阶段看,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仍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新的发展环境下,要持续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实现高效益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转型、创新、开放缺一不可。其中,对于法律服务而言,创新尤为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本文就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法律服务围绕科技创新的变革与发展谈谈粗浅认识。
我国科技创新下法律服务的沿革及现状
2000 年左右国内提出“互联网+”概念,以门户资讯网站性质法律服务为主,大多数法律服务平台充当的是媒体角色,平台以法律资讯、案例解读、法律咨询为主要法律输出,目的是靠免费引流,积累流量带来广告收入、获取律师注册带来会员费等收益模式。进入门户网站的人群大多希望在该平台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基于单一诉求的前提下,平台很难形成生态链闭环,更无法做深入运营。通过问题检索,查找相关回复内容看来,目前该类网站实名律师提供的回答有效性不高,甚至答非所问的情况出现,像是刷存在感的打卡行为。
2005 年左右,法律电商平台逐渐兴起,在淘宝、京东等电商巨头的影响下,法律服务行业开始向电商转型。但基于法律服务业的特殊性,大多数法律服务并不适用该种模式,更适用于与代书性质相类似的法律服务。在平台店铺的浏览量、成交量略显微薄。
2017 年左右,AI(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应用主要体现在信息检索、文书审阅、案件预测、智能咨询等四种形式。其中,国内知名法律服务科技企业在法律咨询机器人、咨询、律师匹配、律师助手机器人等方面进行新一轮融资。着重将人工智能运用到AI 律师咨询服务方面。
2020 年,首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出台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支持政策。相继,中共中央政治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要加快5G 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后“新基建”一词在近期被反复提及,正式成为了新一轮风口。“新基建”的建设,其中就包含可服务于法律服务业的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当然,“新基建”的建设,也与法律服务密不可分,二者相辅相成。
可见,在“互联网+法律”的运用上,已在0 的基础上取得了1 的进步,为人工智能应用奠定了基础。但目前,法律领域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律师资源匮乏且区域分布不均衡。中国律师总体上仍属于稀缺资源,根据司法部信息公开内容显示,截至2018 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42.3 万余人,集中分布在一线城市。(2)律师时间成本较高,超负荷工作成为常态。根据NALP 提供的数据显示,律师平均工作时间从每年的2067 小时上升到了每年2081 小时。超负荷工作成为了律师行业的常态。(3)法律服务费用无法完全实现普惠,主要因律师时间捆绑在琐碎的法律事务中。律师在处理诉讼案件中,需要付出收集证据、案件分析、各方沟通、文书写作、出庭等大量时间成本。期间不免整理案卷、起草、审核合同、核查资料、检索法律法规、检索判例等重复性较高、耗费时间、精力较多的工作内容。导致律师分身乏术,时间成本的控制是律师长此以往需要解决的难题。这些成本的付出,会转化成为当事人承担的成本,对于可标准化处理事务的服务费,目前仍无法实现普惠。
科技应用与法律服务相融合的方向
科技与法律服务的深度融合,是法律服务业发展趋势下的必然产物。法律服务与科技应用之间相辅相成,彼此成就的趋势也日趋明显。创新法律服务模式有助于推进国家法制文明建设、宣传普法力度,全民知法、用法的渠道获取更为便捷,有助于促进我国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借助于科技应用(app 或轻量程序应用),是目前较为便捷且常用的科技使用手段。目前国际上已投入使用的法律科技应用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专业类工具;(2)平台管理类工具;(3)业内交流类工具。
(1)关于专业类工具。新加坡律师协会会长Gregory Vijayendran 在世界律师大会分享到,新加坡已有程序应用用于处理合同分析、合同审核、建模、培训、文本内容数据采集,风险提示,可视化文本分析以及起草法律文书或者汇总法律文书、跟踪法律法规动态工具,人机交互工具、检索内容分析、AI 法律咨询等。国际上正在投入使用的代表性应用程序为LegalZoom、DocuSign、Nexis Firm Manager、AbacusLaw、ROSS、eBrevia、LexAnalytics 等;国内的服务工具主要以无讼、理麦、法蝉、智合、法信、企查查、启信宝、北大法宝等为代表。其工作模式均系通过应用自身,将原文本进行比对、分析、匹配,提示风险信息等。律师根据现实的内容,提炼出所需求的内容,补足律师本身对于模块化内容的疏漏。AI 法律咨询可对自然语言进行法律咨询,对素材进行分析、消化,提供相应的基础性的法律意见,这肯定不能完全的替代律师本身的判断,仅仅是对于法条的输出,对于复杂的问题,因交互性、自然语言的判断性等原因,无法进行系统化、智能化的解答。程序应用可全天候的检测法律法规变化,减少了人工的追踪、整理、分析,缩短了律师对于大量琐碎事务处理的时间成本,从而减少提学习整理的人力消耗。
(2)关于平台管理类工具。主要用于处理诉讼案件程序信息共享、便民化法律服务和提供线上服务市场。该类别工具,我国法律服务科技创新已做到从0 到1 的突破,现已投入使用且非常成熟。如各法院的“微法院”平台、执行信息公开网、律师会见平台等,把以前的需要现场班里的事务转移到线上办理,并可随时查看,给律师及当事人均带来了便捷的服务体验。我国自古以来有着厌诉情节,诉讼程序的透明化不仅能便利于当事人及律师,且能将案件程序暴露在阳光下。
(3)关于业内交流类工具。运营中的法律服务平台,已吸纳较大数量的律师实名注册,平台对该类数据信息的应用方向不得而知,至少目前尚未形成一个可供行业内部专业交流的平台。当前律师间的沟通模式,仍属于每个律所之间创建的企业微信群、OA 等方式进行内部封闭式的沟通,而交流平台的大小取决于律师事务所的大小,即便有其他渠道,也仍然是传统性质的“群”类型。对于小规模律师事务所而言,无法真正获得行业内部的信息互通,得以吸收外部经验。交流品台的搭建,有效打通律师间交流的壁垒。
随着律师的技术工具类软件的要求不断被提高,单一或特定功能的软件无法满足律师工作的需求,综合性技术工具成为辅助未来律师服务主要工具。
科技发展并不意味着法律从业人员被淘汰,而是用于优化法律服务工作模式。情感化的服务以及经验的判断,并非人工智能所能替代。科技的运用主要目的是实现高效的工作模式,整理可标准化操作的空间,利用人脑与机器的结合,让律师从可标准化处理的法律事务中解脱出来,缩短律师的时间成本,从而给普通大众提供更高效、优质、普惠的法律服务。
浅析科技应用对法律服务的影响
疫情期间,线上消费领域凸显。网络服务机器人、云办公等成为社会行业的转型选择。“宅经济”的爆发,刺激了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这一模式也同样推动了法律服务行业科技化进程。对此,科技的创新发展,不仅给律师带来的是服务模式的变革,同样也将给律师行业带来更多的机遇。
(一)学习的渠道增多,加快成长速度
律师的生命在于知识结构的更新,从业者必须不断地学习、更新知识结构、知识体系,这对脑力的挑战,随着年龄的增长,社会关系网的扩大,越来越艰难。法律科技可以使知识的获取渠道更为专业和集中,共享行业顶尖学者对于知识点的理解以及对于实践实务经验的分享,与此同时,青年律师有机会直接与顶尖学者、优秀的法律从业人员对话,共同进行实务探讨、学术研究、经验的分享交流。
笔者认为,内容本源在于分享,共享经济不仅限于实物的共享,如共享单车、共享汽车,还可运用于知识、经验的共享。知识、经验的分享对律师行业来说具有无限可能,不仅限于便利性,这是一块供应不竭的宝藏源泉。
(二)优化法律服务工作,高效处理法律事务
对于律师而言,因法律有时效、除斥期间等时间限制方面的规定,法律从业人员可以称之为与时间赛跑的人。对于律师来说,判断事务的难易程度,一般从耗费律师的时间和精力方面辨别。创新科技的应用,能够实现律师法律服务效率的提高,降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成本。这对于委托人而言,可减少等待律师响应、反馈的时间,从而能够更为更快速的获得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从企业处理合同合规审核角度来看,大多数的企业为解决缩短合同起草、审核时间,通常依靠的是制定模板合同。但这种模式对于合同本身而言,更改空间极小。虽然填空式的格式合同能够有效减少合同的审核时间。但格式化的版本合同改动空间较小,匹配度不高。若相对方提出修改意见,变更合同约定条款,修订流程极为困难,在内部沟通与合规控制方面就会耗费较长时间。甚至不利于交易的促成,也会对合作的企业范围大大缩小,企业评价降低。
科技创新下的法律服务模式。可缩处理标准化法律事务的时间,不仅可以缩短律师提供服务的成本,同时也能让当事人获得更加高效、专业、普惠的法律服务。这是法律服务业在效率上最为明显的标志。
(三)专业交流平台,实现界、跨国的交流、融合
各专业领域的资源快速交流,法律服务不仅仅要求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还要求对于行业的了解、行业专业知识的储备也成为必要,这使得各行业之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行业重叠、融合部分幅度逐渐扩大,融合速度随之加快。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于工程量具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需借助专业评估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作为判定的依据。但工程量评估鉴定空间较大,如隐蔽工程、技术测量、因折返次数增加的人工费用等因素无法准确评估,还原案件事实。这对律师来说,不仅要求对法律专业性,还需要了解工程领域相关知识。差异化的知识结构,是律师是否能够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核心竞争力。视野宽广的律师,可结合国内外之间的差异,了解各国立法背景以及判例经验,更为宏观的了解各国该类型的纠纷案件处理模式及方法,从而可从多角度进行综合判断,为当事人提供实质有效地法律服务。
笔者认为,跨行业、跨领域、夸国界的融合交流,将会成为普遍的发展趋势。这要求,各方的交流、融合就显得尤为必要。只有了解,方能理解,只有理解,方能处理。
(四)应当明确数据获取及输出的边界
2016 年欧盟颁布了《数据保护法》,成为数据保护的里程碑事件。我国在1987 年1 月1 日施行的《民法通则》中全文没有提及“隐私”二字;2017 年10 月1 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10 条纳将“隐私权”纳入人格权;如今《民法典》完全适应移动互联时代,与时俱进,将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权融为一体,将广告电话、垃圾邮件、泄露个人信息等不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此外,其1039 条将国家机关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隐私的也做出禁令。
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虽然各类信息、隐私在云端存储并且流通,但其安全隐患不可忽视。大数据不仅仅可收集信息,且能够整理、评估与个人信息向匹配的预测信息。数据的非法交易不单纯的只是用于拨打推销电话,若不确立数据收集、使用边界,这样的社会是缺乏安全感的,每个人将变得透明,这一问题是全球应当考虑的。数据立法成为必然。
确立数据运用的边界,其目的在于寻求“数据权利保护和数据自由流通的平衡”如何界定边界,以何种价值取向、何种模式值得借鉴和参考,不是我要讨论的问题,无论以何种价值取向确定的数据立法内容,由其他学者会提出更有深度的见解。数据立法,是保护科技发展的基础屏障。数据信息的应用规范,应先有0 到1 进步,后才能有1 到N 的积累。
结语
与传统服务模式相比,法律科技的不仅具备投资潜力,更能有效地满足社会需求,符合法律服务产业转型优化升级的要求,为国家法律服务建设提供了新的运作模式和发展方向。未来,律师应该了解科技,知道科技的发展趋势,积极的预测法律的变革。运用科技应用提供法律服务,这也要求律师应当与时俱进,保持开放的心态,通过创新科学技术手段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未来已来。法律科技不断地完善、优化,法律服务方式必将更加便捷高效,法律服务质量必将大幅提升,获得法律服务也将不再是奢求。法律科技的发展,可更为便捷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全天候、全时空、全方面的法律服务,国际法律服务整体水平必将迈上新台阶,整体法律服务模式将开启新篇章。身处技术革新、快速发展的时代,未来的法律服务必将日益多元化、全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