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共图书馆读者安全行为规范研究
2020-12-01杨嘉骆
杨嘉骆
(广州图书馆 广州 510623)
1 引言
近年来公共图书馆功能的拓展、建筑形式的多元化吸引了更多的市民走进图书馆,日益增多的入馆读者数量也让公共图书馆安全管理工作变得更加棘手和富有挑战性。作为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公共图书馆安全管理不可忽视。近年来,国内外陆续发生了一些图书馆安全事件,如2016年国内某高校图书馆发生了读者为躲避高温,挤到有中央空调的图书馆的踩踏事件,2017年俄罗斯圣彼得堡某图书馆门口发生爆炸导致一名年轻男性读者受重伤事件。国内外一系列读者安全事件给图书馆敲响了安全警钟。类似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对图书馆以及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这些安全事件看似意外,其实背后存在一定程度的必然性,它与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有一定关系。
随着新图书馆运动的兴起以及图书馆立法的发展,图书馆界对读者权利方面的研究关注较多,而忽视了对读者义务的研究。公共规范呈现两面性,它无法完美地满足所有人的利益,看似有所束缚,但最终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读者权利,营造安全环境需要每一位读者牺牲小我加以配合[1]。在学界,我国对读者安全行为规范研究较少;在实践工作中,公共图书馆制定的读者安全行为规范存在内容空泛、指向不明、缺乏惩罚约束等若干问题,导致在工作执行中并没有真正发挥有效的指导作用。美国作为公共图书馆事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各方面的规章制度较为成熟,本文通过研究美国有代表性的公共图书馆的读者安全行为规范,分析其特点,在结合我国国情和现状的基础上进行学习与借鉴,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共图书馆在读者安全行为规范方面的建设。
2 相关研究
国外学者对图书馆读者安全行为规范有一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读者违规行为的定义、图书馆如何处理读者违规行为等方面。拉德尔(Radel S)[2]、舒曼(Shuman B A)[3]、布莱辛格(Blessinger K D)[4]等给出了关于读者违规行为的定义,略有差异,但基本都强调了该行为违反了馆规、法律、社会道德规范且具有干扰性、冒犯性、破坏性的特征。雷德芬(Redfern B)[5]也谈到,不少图书馆面对读者的违规行为束手无策,只能报警处理。
目前我国关于图书馆读者安全行为规范相关的研究主要围绕读者义务性规范、读者失范、图书馆角度的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①读者义务性规范。李志、付立宏等以东北地区16家具有代表性的地市级公共图书馆为例探讨用户行为规范政策的得失[6];齐振红选取美国 15 所州立图书馆为样本,对馆内资源利用、资源借还、版权保护等分项义务性规范进行分析,指出美国州立图书馆用户义务性规范配置方向[7];袁红军比较分析了8个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联盟用户义务性规范政策[8]。②读者失范研究。贾宽萍等认为,高校图书馆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来应对用户阅读失范的现象[9];刘国敏通过公共图书馆违规处置问题的分析,认为应对公共图书馆用户处置政策中用户的义务作进一步的规范,以实现科学管理[10];郝丽梅通过分析公共图书馆面临的诸多读者不诚信行为,阐述建立读者诚信制度的必要性[11]。③图书馆安全管理。卢东霖对十年来发生的45起图书馆安全事件的主要类型、成因以及伤亡情况进行现实考察,从人为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等方面对图书馆安全事件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预防和减少图书馆安全事件的对策[12]。王悦辰认为图书馆应该建立完善的读者管理制度,公共图书馆不仅应对到馆读者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约束和指导读者在图书馆内安全有序地开展活动, 同时还应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一些特殊读者给予重点关注[13]。
总体而言,我国目前关于读者安全行为规范的直接研究非常少,关于规范文本的研究更是空白。因此,笔者对美国有代表性的公共图书馆的读者安全行为规范文本进行研究,以期完善我国公共图书馆关于读者安全行为规范的管理。
3 美国公共图书馆读者安全行为规范调研分析
3.1 基本情况
笔者从美国选取了8家具有代表性的公共图书馆作为分析样本,分别为芝加哥公共图书馆(Chicago Public Library)[14]、波士顿公共图书馆(Boston Public Library)[15]、纽约公共图书馆(New York Public Library)[16]、洛杉矶公共图书馆(Los Angeles Public Library)[17]、西雅图公共图书馆(Seattle Public Library)[18]、克利夫兰公共图书馆(Cleveland Public Library)[19]、旧金山公共图书馆(San Francisco Public Library)[20]、休斯敦公共图书馆。笔者于2020年1月通过查阅以上8家公共图书馆官方网站收集读者安全行为规范相关信息,作为本次研究的重要文本分析内容。笔者主要针对美国公共图书馆读者安全行为规范中的基本信息、具体要素、惩罚措施、申诉环节4部分进行调研分析。本次调研在规范的基本信息部分,设置了“规范具体名称”“所在导航栏目”“读者行为规范制定者”“读者违反行为是否有等级分类”4个子内容;在规范要素部分,设置了“读者行为举止”“读者物品携带”“尊重他人行为”“儿童安全政策”4个子内容;在惩罚措施部分,设置了“惩罚措施”“禁止入馆的时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3个子内容;在申诉环节部分,设置了“能否提出申诉”“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申诉途径”“申诉受理方”“残疾人士可否拨打指定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请求合理协助”5个子内容(见表1)。
3.2 特点
3.2.1 规范条款详细且指向性强
美国公共图书馆读者安全行为规范多以禁止性的“负面清单”的形式呈现,其禁止性“负面清单”一般包括读者行为举止、读者物品携带、尊重他人行为等相关条款。在调研的8家公共图书馆的读者安全行为规范中,基本包含了读者发出噪音、推挤、霸占、乱扔东西、体臭严重、赤身赤脚、非指定区域饮食、偷窃、吸烟、赌博、使用洗手间洗浴等读者行为举止的禁令,以及轮式设备、大件物品、危险物品、非法毒品、酒类、非协助残疾人的动物等禁止携带入内的相关条款,同时也基本包含了攻击、打架、人身骚扰、威胁、未经图书馆授权进行私人拍摄或分发资料等“非尊重他人”的禁止性条款。美国公共图书馆读者安全行为规范详细且指向性强,模糊性表达较少,利于图书馆安全管理与执行。
3.2.2 违反等级分类清晰
美国公共图书馆读者安全行为规范往往设置违反等级分类。如芝加哥公共图书馆、克利夫兰公共图书馆将其分为违反图书馆政策和违反法律法规两大类,波士顿公共图书馆将其分为A 类(图书馆特定违规)、B 类(拥有或使用药物或酒类)、C 类(严重违反人身或财产安全)三大类,西雅图公共图书馆将其分为类别A(违反图书馆特定规定)、B类(严重违反图书馆规定的行为)、C类(毒品或酒精的持有或使用)、D类(对个人或财产的侵犯)、E类(严重侵犯个人或财产)五大类,旧金山公共图书馆将其分为一级(严重)、二级(中度)、三级(轻微)三大类。读者安全行为规范等级分类不仅便于工作人员执行管理和读者了解违规后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公共图书馆能够较好地掌握读者违规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性。
表1 美国8家公共图书馆读者安全行为规范调研情况
(备注:“—”指该项信息未在图书馆官网上的读者行为规范中列明。)
3.2.3 规范条款法律法规依据充分
美国公共图书馆读者安全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依据充分。调研的8家公共图书馆的读者安全行为规范的法律来源均为联邦、所属的州或地方法律。其中,旧金山公共图书馆的读者安全行为规范的法律来源标注最为详细、规范,每一条款后面都附有该条款的法律来源,且具体到法律的某项条款。例如,条款1“参与包括殴打和打架在内的肢体冲突”注明的来源处是“CPC(《加州刑法典》)§415;CPC§242; CPC§245”,条款4“持有和/或使用非法药物”注明的来源处是“CHSC(《加州健康与安全法》)§11350;CHSC§11357;CHSC§11375; CHSC§11377”,条款7“不合理使用洗手间,包括吸烟、教唆、堵塞管道或利用该区偷看他人隐秘空间”注明的来源处是“ SFHC(《旧金山健康法》)§1008.2; CPC§647(a)-(b); CPC§594; CPC§647(j)(1);CPC§370”。由此可见,美国公共图书馆在制定读者安全行为规范时遵照科学、严谨的原则,能较好地做到每项规范条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3.2.4 惩罚机制完善
美国公共图书馆对读者安全行为的惩罚机制较为完善,规范里清晰地列明了具体的惩罚措施。调研的8家图书馆的读者安全行为规范均规定,若读者违反规定,将会被限制使用图书馆;情节严重的读者,如故意或屡次违规或严重违法,根据联邦、州或当地法律规定,可能会被驱逐或逮捕或起诉。不同的公共图书馆对“禁止入馆的时长”给出了不同的规定,如波士顿公共图书馆和克利夫兰公共图书馆规定是1天至无限期,西雅图公共图书馆规定是1天至2年,旧金山公共图书馆规定是1天至1年。惩罚机制完善到位,对约束读者行为起关键作用。美国公共图书馆对惩罚措施、惩罚后果等作了严格的规定,图书馆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执行也非常到位,其较为完善的惩罚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为公共图书馆提供了安全保障。
3.2.5 幼年群体安全保障权责清晰
为了验证改进的新阈值函数和使用的阈值规则方法处理后信号最优.用matlab模拟一组高斯峰数据,同时为了消除小波基在小波阈值去噪中的影响,统一使用db7小波基进行带噪数据小波分解,寻找出各阈值公式下对应的最好评价指标(Rs,n、Er,m,s)、最佳分解层还有最佳α调节因子.
因幼年群体缺乏识别潜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能力,美国公共图书馆为保障其安全,对该群体安全保障权责作了严格的规定。调研的8家公共图书馆的读者安全行为规范均包含或提及幼年群体安全政策,且对“要求幼年群体和青少年同样遵守其一般政策和规定”“无法满足基本的托儿需求”“图书馆对无人看管的幼年群体安全不负责”“图书馆员可酌情要求有破坏性青少年离开图书馆”“父母或监护人有责任注意图书馆的常规或紧急关闭时间”等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如芝加哥公共图书馆在规范里规定:“图书馆因设施未经设计和许可,无法满足基本的托儿需求,例如儿童生病或紧急护理等;公共图书馆内的任何公共场所对于长时间无人看管或在下班后被困的儿童可能是危险的;父母不得让11岁以下的孩子无人看管;一次警告后,可能会要求11岁或以上的有干扰性的无人看管儿童离开图书馆;无论父母是否在场,父母须对孩子在图书馆的行为负责。”克利夫兰公共图书馆规定:“6岁及以下的孩子必须始终由父母、监护人陪同;任何无法独自旅行的孩子必须在封闭前被接走;图书馆员可酌情要求有破坏性青少年离开图书馆;父母、监护人对孩子的行为及照管行为负责;图书馆对无人看管的儿童的安全或保障,以及使用图书馆内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儿童出现的安全问题概不负责。”美国公共图书馆幼年群体安全政策明确了图书馆馆员的职责与儿童监护人的责任,强调儿童监护人应当对儿童的行为和安全承担所有责任,公共图书馆的幼年群体安全政策让权责更加明朗化,有助于幼年群体的安全保障。
3.2.6 申诉制度健全
美国公共图书馆关于读者违规行为的申诉程序能够较好地遵照透明、公正、公开和时效的原则,并且配套设立相应的基本制度作为保障。调研结果显示,在调研的8家公共图书馆中,大部分公共图书馆在规范里详细列明了“读者对惩罚结果不服均可进行申诉”,同时还附有申诉限制时间、申诉途径、申诉受理方等内容。不同的图书馆对申诉限制时间规定差异较大;申诉途径主要以电话和电子邮件为主;申诉受理方均为图书馆方,但不同的图书馆负责受理的部门略有不同,且受理流程也不尽相同;残疾人士可拨打指定电话或者通过电子邮件请求合理协助。如,克利夫兰公共图书馆对受理流程作了详细规定:读者若不服惩罚决定可提出申诉,图书馆安全服务部的负责人有责任对其申诉进行受理;申诉若未被受理,可以在收到驱逐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拨打指定电话进行申诉;被驱逐超过30天的读者,除申诉外,还有权要求馆长或指定人对此事进行行政审查;读者可以要求亲自听证,或向馆长提交书面陈述材料,在这种情况下,须由馆长作出决定;图书馆应在审查提出后的2天内作出行政审查决定;读者若要求亲自听证,图书馆应将听证的日期、时间和地点通过邮件通知到该读者;读者若对馆长或指定人的行政审查也不服的话,可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交书面声明材料至图书馆理事会进行再次申诉,声明材料必须包含不服原因及相关证据。洛杉矶公共图书馆规定:读者若不服惩罚结果可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洛杉矶公共图书馆业务办公室听证官,听证官将在收到申诉请求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听证官的决定为最终决定,读者不得再上诉。美国公共图书馆在读者安全行为规范中较为详细地列明了申诉条例和实施程序,规范了读者在申诉各个环节上的操作,体现了透明性原则;申诉受理部门在处理申诉时会主动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回避制度、听证制度等,体现了公正性原则;设立听证制度并允许提出申诉的读者参与每一个环节,体现了公开原则;设立时限制度, 体现了时效性原则。
4 我国现状及发展建议
4.1 现状
笔者对国内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公共图书馆(31个)、全部副省级公共图书馆(15个)、部分地市级公共图书馆(随机挑选30个)进行网站调研,发现国内的公共图书馆对于读者的安全行为规范与美国公共图书馆有较大差异。首先,读者安全行为规范执行性不强。国内公共图书馆读者安全行为规范的名称多以“读者须知”“入室须知”等词语命名,规范大多只涉及读者的行为举止等最基本的规定,如爱护图书馆设施、注意仪表着装、保持安静、遵守图书馆相关管理规定等,多为文明礼仪类的内容。读者行为规范虽显得亲切,但因缺少读者安全行为具体禁止内容和惩罚措施,指向性不强,不具有很强的可执行性。其次,忽视幼年群体安全保护权责的界定。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的读者安全行为规范鲜有提及幼年群体的安全保护权责,即使有提及,也未对其权责进行清晰界定。再次,读者安全行为规范宣传不到位。目前读者安全行为规范的宣传主要依托图书馆官网开展,由于国内大部分公共图书馆的读者安全行为规范所属的栏目不尽相同,且下设在多级导航子栏目里面,不利于读者快速查找,规章制度的可获取性较弱。最后,规范未包含相关申诉制度。当读者不满图书馆对其行为判定时,非法律救济形式的申诉途径值得考虑。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读者安全行为规范中均未提出具体申诉事项及相关程序。义务性规范在限制读者行为的同时,也要通过监督方式保障读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读者往往不清楚通过何种正当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读者申诉制度的缺失导致读者申诉权无法实现。
4.2 发展建议
借鉴美国公共图书馆的成熟做法,综合现阶段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实际情况,文章提出以下发展建议。
4.2.1 增强读者安全行为规范文本的规范性
制度规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具有合法合理性、实用性、规范性、可行性、稳定性、先进性等特点。图书馆读者安全管理是一个非常务实、非常具体的工作领域,建议公共图书馆专门针对读者安全行为制定独立且详细的规范制度。在制定读者安全行为规范过程中,图书馆应以规范本身为立足点,深入研究,确保规范文本目标科学、内容清晰、内涵明确、操作可行,能够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具体如下:首先,在文本制定原则上,读者安全行为规范应该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原则,坚持从公共图书馆的实际出发的原则 。其次,在文本起草上,读者安全行为规范应该条例清晰、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同时,在重点事项上如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施行日期等方面须作出明确规定。再次,在文本主体部分即具体规范上,对读者被禁止的行为条款须作细化明确,适当列明违法违规的后果,该负面清单信息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适度划分违规等级。
4.2.2 强化幼年群体保护权责信息
幼年群体作为公共图书馆的特殊人群,因其智力、感知或者运动方面发育未完全,他们的安全保护更值得图书馆重视。公共图书馆在制定读者安全行为规范时应该特别强化幼年群体的安全保护信息。规范应强调图书馆不对馆内无人看管的儿童负责,监护人应对孩子的安全及行为负全部责任,监护人或看护人须将图书馆关闭时间告知孩子,并意识到图书馆若因紧急情况或安全问题关闭,监护人有责任让孩子知道如何安全离开图书馆。图书馆设施关闭时无人看管的孩子可能处于危险之中,图书馆工作人员可致电当地公安部门,通过规范权责更好地保护儿童安全。
4.2.3 扩大接收安全行为规范信息的触点范围
读者对行为规范的熟悉度、认识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规范的执行,对目标群体进行广泛宣传是关键。公共图书馆应该加大读者安全行为规范的宣传力度,通过本馆的网站、电子大屏幕、App、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公共图书馆应该多管齐下,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同时进行规范宣传,扩大读者接收读者安全行为规范信息的触点范围。笔者建议各大公共图书馆简化规章制度栏目的网站导航路径,并集中发布各类规章制度,以便读者快速获取相关信息;定期在公共图书馆内的电子宣传屏幕上进行相关内容的宣传;通过公共图书馆App、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兴媒体途径,在读者首次登录时推送或者定期推送读者安全行为规范,让读者真正地了解和重视相关规定。公共图书馆只有通过广泛宣传,一点一滴地影响读者行为,让读者真正从内心接受、认可读者安全行为规范,才能使规范自然而然地落实到位。
4.2.4 优化安全管理执行过程
为了达到更佳的规范执行效果,公共图书馆应优化安全管理人员执行过程,建议如下:首先,安全管理人员应深化自身对规范内容的认识,作为管理者,只有真正将安全行为规范的精髓理解到位,才能将其内涵准确传递给他人。其次,安全管理人员在执行工作时应视情况采用合适的方式方法进行。针对读者违反规范的行为,安全管理人员务必妥善处理,主要是让读者清楚了解安全行为规范,并采取劝说教育,力求在和谐氛围中以诚意、爱心协助解决问题,不卑不亢、以理服人;但针对情节恶劣的行为,图书馆应该与相关单位如居委会、公安部门等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请求支援。再次,应进一步探索挖掘合理有效的违规处罚手段,以降低规范执行成本和提高违规成本,有助于加强公众对于遵守规范的重视,如探索与个人的社会诚信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读者若在图书馆内发生严重违规行为或屡教不改,将产生不诚信记录,影响其社会信用。
4.2.5 建立与完善读者申诉机制
申诉是读者与公共图书馆矛盾冲突的减压器,是一种便捷、高效、经济的救济方式。读者申诉机制的建立是现代社会发展中图书馆自身文明程度提升的现实需要。首先,公共图书馆应该重视读者申诉权及其实现的工作[21];其次,公共图书馆应成立读者申诉委员会和申诉办公室,申诉办公室受理和裁决读者日常申诉请求,读者申诉委员会受理和裁决读者和图书馆有争议的和重大的申诉案件;最后,制定读者申诉条例细则,条例细则应该明确读者申诉的法律依据、读者申诉的受理范围(具体申诉事项)、裁决机构的设立、读者申诉程序(包括受理流程、受理方式等)、 裁决程序、读者权益损害的救济方式、申诉的证据采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