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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微治理”的生成逻辑与实施路径研究

2020-11-30谢秋燕

理论导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公共产品基层群众

摘 要:“微治理”是一种社会治理的态度意识和形式策略,对精细化社会治理模式的丰富和拓展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微治理”不同于传统的社会治理形态,积极倡导尊重民意、多元参与、高效服务及民主协商等是其显著特征。基层自治组织悬浮、公共服务供需异位、社会利益事务关联及人际社交“非正式化”等构成其生成逻辑。结合社会治理精细化要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微治理”的实施路径在于构建微机制共识、创建微组织平台、启动微心愿项目、开展微行动激励。

关键词:“微治理”;基层社会;基层群众;公共产品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0)10-0079-06

作者简介:谢秋燕(1984-),女,广东揭阳人,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农村基层治理、基层组织管理及公共领导力。

社会治理从粗放型管理转向精细化治理,已是时代发展的鲜明主线,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微治理”作为精细化社会治理的一种形式策略和态度意识,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凸显出重要的价值效能。“微治理”由微小之处着力,秉承对多元利益诉求的尊重和最大满足的原则,聚焦民众日常生活微视角,引导民众微参与,实现民众微心愿,从而自下而上地达到社会治理目标。从精细化社会治理层级来看,基层社会是整体社会的缩影,也是精细化治理的主战场,因为基层不仅是生产生活的主场所,也是矛盾问题频发的聚集地。从精细化社会治理实践来看,通过调适社会治理中宏观叙事与集体行为,进而以微观视角实现个体诉求的微观表达,以“微治理”方式供给民众差异化、个性化的利益需求。对此,探究基层社会“微治理”的生成逻辑与运行路径,既是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与拓展,也是对精细化社会治理的丰富与深化,更是实现社会治理目标的客观使然。

一、基层社会“微治理”的特征

(一)“微治理”尊重基层社会现实和民众需求

利益分化、个性多元、需求迥异是现代社会民众在日常生活、工作生产中表现出来的现实特征。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垂直式“一元领导中心”治理模式已经难以契合社会治理精细化的现实需求[1],尤其是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衍生出的民意紧张、干群冷淡、社群失衡等状况,是基层社会治理陷入尴尬困境的重要表征。社会民众利益目标与社会治理整体目标的分化而形成的张力,无疑是促使社会治理由“一元领导中心”向“多元行动力量”转变的重要动力。“微治理”强调尊重基层社会治理现实,满足基层民众差异需求,强调弱化消弭干群紧张关系与意愿冲突,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情况与民众利益需求出发,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元力量协同共治行动体系。

(二)“微治理”倡导多元主体参与和民众共治

“微治理”构建多元力量协同共治的行动体系,其内在旨意就是主张多元行动中心,倡导多方力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鼓励基层民众参与自治和共治。“微治理”的对象是细微型的社会事务,而基层民众的宏观性与个体性决定了基层事务的宽泛性与繁杂性。通过倡导多元主体的行动参与和资源整合,积极开展基层社会的“微治理”,不仅耦合了基层的社会事务,也有助于实现利益群体及组织的自我满足。同时,鼓励和支持民众主动参与基层社会“微治理”,有效地弥补了基层社会治理的盲区与留白,并促进民众个体利益诉求的实现。

(三)“微治理”强调回应社会情绪和高效供给服务

基层是社会的神经末梢。“微治理”的触角直达基层,这就意味着要更善于及时回应基层民众情绪和高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才能把社会治理精细化落到实处。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技术与媒介的有机结合,使基层社会的诉求情绪有了更快的传播速度、更广的传播范围和更大的传播影响。“微治理”作为精细化社会治理的一种策略方式,不仅要存储积累社会民众情绪和化解基层治理微纠纷,还需要及时准确回应民众诉求,高效推进基层治理服务工作,从而于萌芽阶段抚慰民众情绪、平息事态冲突。

(四)“微治理”注重个体平等和民主协商沟通

“微治理”的逻辑起点在于关注个体的平等公正,逻辑过程在于注重治理形态的民主协商,逻辑目标是在实现社会治理整体目标的过程中,最大化地维护民众个体的利益。那么不言而喻,个体的平等是“微治理”的价值基础与实施前提。基层社会的“微治理”是一项“解剖麻雀”工程,看似微小,实为浩繁,需要多方力量的协同参与[2]。民主协商沟通为多元主体的协同参与治理奠定了对话机制,为“微治理”目标达成共识、资源整合优化,营造了互信共赢的合作基础。

二、基层社会“微治理”的生成逻辑

(一)生成背景: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悬浮”和“空转”化解之需

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主要是基层群众自治,即由辖区内的民众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基層群众自治的组织表现为村委会及居委会,即村委会及居委会牵头负责辖区内的治理工作。基层群众自治的运行特点表现为基层性、群众性和自治性[3]。所谓基层性是指特定的辖区范围,通常为民众的居住生活区域,确定了治理的范围幅度;群众性是指广泛的治理主体,凡是该区域范围内的民众皆可以参与自治管理,确定了治理的主体人员;自治性是治理的自我负责性,不具有强制性行政力量的干预,确定了治理的程序形式。从基层社会治理的历史成效来看,基层群众自治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进入社会转型期,这种治理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突出地表现为基层自治经常处于“悬浮”“空转”等不良状态。

在基层自治组织中,社区组织、村委组织、经济组织、家族宗亲等相互交叉纠缠钩绕,导致行政抑制自治、体制不利自治、外力制约自治,致使基层自治组织“悬浮”而难以务实。同时,在基层社会自治过程中,自治简单地表现为村两委、社区组织的换届选举,民众享有的基层事务决策、监督及管理权被搁置和忽视。一些基层公共事务的决策谋断及规划开展在封闭程序下完成,剥夺了基层民众的知情及参与权。由此使民众自治精神孱弱、自治心理失落,并对基层社会治理活动“惜力、惜才”,即不参与、无兴趣、没期望。因此,容易导致基层治理组织既无法解决民众的基本利益诉求,也无法调动民众参与治理的热情,造成基层社会治理组织“空转”甚至停摆。

基层组织治理产生“悬浮” “空转” 等不良状态,其根源在于对基层民众差异化、异质性的需求无法从顶层设计上作出严丝合缝的对接与满足。因而,化解基层社会治理组织的不良状态,就应当从民众的内生需求及实际情况出发寻求解决之策。“微治理”正是从小处着眼,从微出发力,可以有效地弥补基层组织治理的“抛荒”,满足民众对基层社会治理的精确化、细致化诉求。显而易见,基层社会治理组织的“悬浮”“空转”等,倒逼“微治理”的酝酿、生成及发力,成为基层社会“微治理”的生成背景。

(二)生成动力:基层社会公共产品供需异位矫正之需

基层社会广义上的公共产品及服务主要有基层治理组织及基层政府供给,如:义务教育、医疗保障、基础设施等[4]。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民众对公共物品及服务的需求也产生变化,这种变化既是源于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向往,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客观要求。从当前基层社会公共产品及服务的供给来看,并非是精准有效的,依然存在供给的盲区、缝隙。这种有悖于精细化治理的盲区及缝隙的暴露,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共产品及服务的供给存在流失现象,以致于供给存在“真空”和不足;二是公共产品及服务的供给与民众需求存在差异,导致供需双方产生错位和失效;三是公共产品及服务的供给过剩,导致某些区域的民众利益供需的不均衡、不对等。基层社会公共产品供给的统一性与基层民众需求的差异性所产生的非对称关系,呼唤基层社会治理的进一步细致化和微观化,以此对民众实现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精准供给”。

基层民众是由鲜活的个体组成,而个体利益诉求是千变万化的。从基层社会公共产品及服务供需关系的现状来看,迫切需要推动基层治理的人格化、人性化。在满足民众广义的公共需求之后,以“微治理”才能实现对个体差异性利益的“微供给”,以“微供给”才有助于实现民众异质化利益的“微满足”。对此,从狭义的公共产品及服务的供给方式来看,“微治理”主导的“微供给”,充分地尊重了基层社会的区域差异性,切实地呵护了个体异质化需求。同时,“微治理”强调的对个体利益的“微满足”,所表现出的是一种人性光辉的治理思维,所彰显的是一种人文主义的治理理念。因此,基层社会公共产品及服务供给的异位,以及“微供给”产生“微满足”的优势,构成了“微治理”的生成动力。

(三)生成实践:基层社会利益事务的“关联度”调适之需

利益是人的行动起点,也是人的行为目标[5]。社会治理精细化的要义在于调和及满足各方利益。基于利益的理性思考,任何个体行为都将受到利益的驱动,并依据利益与成本的关系确定是否参与及参与的程度。但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协同性、复杂性,使得任何个体都无法置身事外,而是彼此相互交融关联,并在公共事务中形成利益关联。社会利益事务的关联是民众配合并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内驱力量。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繁荣、民众利益意识的恢复觉醒与利益关系的交叉离合,导致群体间、个体间及区域间的利益分化关系日趋明朗。明朗的利益分化关系反射到基层社会治理中,呈现出的是个体与群体、区域与阶层的利益合作与冲突,由此产生忽强忽弱、忽高忽低的利益事务关联密度与广度。利益关联的密度影响民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力度,以利益为核心构成的关联广度影响民众参与基层自治的程度。

高强度的利益关联度,虽然有助于增强民众参与基层治理的主动性,但是对有限利益的分配制造了挑战,由此可能发生利益排他性与挤压性,并影响“帕累托最优”效果。低强度的利益关联度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更为突出,不仅容易诱致个体民众“搭便车”,也将稀释个体参与基层事务治理的态度。相较于传统式的基层治理中利益关联的厚薄不均,以及基于良性、均衡的利益秩序与供需考量,“微治理”更有助于将个体民众的私利感向公利的共同感转移,从源头上增进并调适民众利益事务的关联度。由此可见,通過聚焦个体的切实利益,强调钩连多方利益关系,织密不同利益主体的网格尺度,构建基层民众利益事务的关联网络,显然是有助于促使“微治理”从理论转换为实践。

(四)生成制度:基层社会人际关系所形成的非正式制度之需

“微治理”虽着眼于细微之处,但能见一叶而知深秋、窥一斑而见全豹。“微治理”生成并发轫于小范围的区域及人群,有其自身的规则秩序与演绎逻辑[6],其重要的发酵因素在于小群体的人际关系及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可以说,基层社会人际关系的非正式性制度是“微治理”生成及运行的秩序保障。非正式制度是相对于法律、规章等正式制度而言的概念表述,是社会民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及人际交往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非制度性的准则习惯,如:道德伦理、文化传统、礼仪礼节、风俗习惯等。社会人际关系中的非正式制度经过岁月洗礼,沉淀积累而成,具有持久稳固的生命力,并因不同民族、不同区域、不同群体而呈现差异性,但对人际关系及交往都具有弹性的约束激励作用。

基层社会中存在的非正式制度,为民众的生活及生产提供了相对稳固的秩序保障,并能有效地缓冲外部力量对民众正常生活的破坏撕裂。同时,基于非正式制度而形成的人际关系“小圈子”,有助于强化彼此的利益共建共享。刚性冰冷的法律规章虽然对特定人群的利益纠葛、事态纷争,具有概要性的约束指导,但与正式制度相对应的行政强制手段,则难以对非正式的人际关系进行妥切的调和。对此,非正式制度就能较好地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而与非正式制度相对应的“微治理”亦能有效地弥补行政强制管理的罅隙。基层社会民众囿于自我保护与集体抱团取暖的目标取向,与“微治理”的价值追求和目标指向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并为“微治理”生成及功效发挥提供了非正式的制度保障。

三、基层社会“微治理”的实施路径

基于精细化社会治理层面开展“微治理”,两者在机制理念的契合、组织平台的融合、工具项目的啮合、行动策略的配合等方面具有天然的统一性与内在的共生性。这种统一性与共生性为基层社会“微治理”的实施提供了明确路径。

(一)构建微机制,达成微共识——奠定“微治理”基础

1.建立微机制。微机制是“微治理”有序平稳运行的结构体系和基础要素。“微治理”以基层社会的治理为核心,从治理结构体系上而言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具有“法理性”的多元主体的参与行动机制与多类型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构建参与行动机制,确立“微治理”的基础。在基层社会治理逻辑中,尊重并满足基层民众对公共产品及服务需求侧的异质性期待,完善并优化基层社会公共产品及服务供给侧的精准性配置,促使民众、经济组织、基层自治机构等不同主体在主动参与及配合治理行动中有获得感与幸福感。通过为“微治理”奠定良性的社会参与机制,促使多元主体主动积极持续参与治理行动。二是构建激励约束机制,激活“微治理”的动力。对于基层社会治理而言,任何主体做出参与或配合行动,都有其自身的诉求考量。在基层民众素质参差不齐的现实情况下,除了从道德品行层面做出激励与约束,还需要从实质性的利益层面给予回应反馈。对此,针对“微治理”中的个体及组织,设立并实施相应的“物质奖补、精神荣誉”等激励约束体系[7],如授予荣誉市民、优秀义工等,或给予经济奖励等,有助于激发各类主体自治和共治的激情与动力。

2.达成微共识。微共识是基层社会民众的理性共鸣。在社会治理中,民众既是参与者,也是受益方,同时还是责任人。由于民众个体生活空间的固定性、生活关系的亲近性,彼此之间对既定区域的公共服务有着趋同性的追求,因而更容易就具体的公共项目达成共识,由此为基层社会的“微治理”搭建了一个具有“情理性”的基础框架。一是延展并织密民众关系网络,为“微治理”营造有利的社会人际氛围。达成微共识是开展“微治理”的社会心理基础。通过聚焦民众的人际关系,从人际关系的范围、内容及情感构建纵横交错、脉络清晰的关系网络,即:从家庭—邻里—社区—社会(政府/公司)的层面拓展民众人际关系氛围;从生活—工作—社交的层面丰富民众人际关系内容;从家庭—亲戚—朋友—同学—同事—邻居的层面充实民众人际关系情感,从而弱化并清除民众对基层社会治理的认知冲突与认识盲区,提高对“微治理”的心理认同感与支持度。二是打造民众生活的非正式组织,为“微治理”营造主人翁意识。当前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对民众生活产生较大影响。民众的生活呈现着由实体性向虚拟化发展的趋势。从实体性生活而言,在社区、院落及楼栋之间,要有组织、有兴趣地开展邻里活动,提高交往频次,增进认识程度,培育并构建兴趣式、熟人式的非正式组织,于现实生活中强化对“微治理”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从虚拟性生活而言,社区居民可以利用网络通讯技术及微信群、QQ群等交流工具,快速、及时、高效地进行信息交流与传递,为社区治理建言献策、贡献智慧,于无形之中增进对“微治理”的参与意识和责任使命。

(二)培育微组织,搭建微平台——构建“微治理”载体

1.培育微组织。微组织是为适应“微治理”中行政职能与自治职能分离的现实需要,基于“乡政村治”、街居制及社区制等基层治理组织框架,进行结构性创建的组织。微组织的基本功能在于扮演行政职能的承接器和自治职能的生发器,破解基层自治与基层行政的二合一问题,从而推动“微治理”形成“百家齐鸣”与“百舸争流”的共生景象[8]。一是引导并培育微组织的发展,使其成为“微治理”的主阵地。微组织的培育发展建立在民众个体需求与基层社会自治的基础上,其功能在于对民众利益与社会公益的协调整合,其实质是转接分移行政组织的治理功能,使基层自治力量得以凝聚成长。在“社区—居民”“村落—村民”之间,可从两个方面创建微组织,一方面是在村落、社区成立邻里互助小组、社区共治委员会等微组织;另一方面是以群众趣缘为导向,创建兴趣小组、特色之家、文艺俱乐部等微组织。由此,促进个体与群体的融合,为民众参与“微治理”提供阵地。二是激活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使其成为“微治理”的调节器。“微治理”的结构创造除了要培育微组织之外,对于具有调节性作用的公益组织也不容忽视。公益组织作为“微治理”中的中立性组织,不论是对基层行政组织还是自治组织,更能彰显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在“微治理”的内部组织无法对利益关系做出调和优化时,那么引入公益组织对自治困境的化解、共治盲区的覆盖,倡导并践行公益契约精神,有助于调节“微治理”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

2.搭建微平台。微平台是微组织的具体化,搭建微平台是“微治理”的题中之义。微平台是“微治理”中多元主体的依托,以此實现整合资源,进而为表达微心愿、发挥微行动、推进微项目和实现微目标提供渠道作用。一是创建资源整合共享平台。“微治理”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各类资源的持续投入、高效应用和及时补充。创建资源整合及共享平台,一方面可以为“微治理”精准科学调拨物质资料,保障治理工作稳定有序地推进;另一方面是科学指导并评估物质资料的应用,及时清算和补充资源,提高资源配置及利用效率。二是创建信息传递交流平台。全面准确的数据信息是保障“微治理”取得预期效果的前提。对此,可以依托并联合政府数据信息中心,创建社区电子屏、社区邻里APP等沟通平台,并利用微信短信微博及QQ等,及时传递和推送信息数据,增加“微治理”的程序透明度,提高民众的信任支持感和行动参与度。

(三)收集微心愿,启动微项目——明确“微治理”内容

1.收集微心愿。微心愿是一种真实的、善意的、微小的需求,并构成了“微治理”的基本内容。微心愿就如同“喷灌滴水,滴滴浇心田;善言锦句,句句暖心窝”。收集民众共性的微心愿,就是解决民众的公共需求[9]。对此,既要尊重民众微心愿的内容具体性,也要注重微心愿收集方式的多样性。一是微心愿的形式五花八门,决定了“微治理”内容的包罗万象。民众一个微小的心愿,其实就是他们最真实的关切和期望。从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境遇来看,微心愿一般体现为民众对日常生活生产及便民服务的美好追求与期待。因此,依据民众微心愿的真切需求,“微治理”就有了具体的任务事项和行动方向,如:免费开展一场教育培训学习、义务提供一次家政维修服务;主动修一条路、打一口井;陪伴孤寡老人过节、资助困难学生就学等。二是微心愿的内容差异有别,决定了微心愿收集方式的多种多样。收集微心愿就是了解民众的诉求,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开展走访调研。一方面是确定微心愿的收集由谁负责。原子化的、分散式的微心愿既可以由具有行政职能性质的基层治理组织牵头负责,如村委会、居委会等;也可以充分发挥公益性质的微组织的补缺性作用,如居民小组、邻里互助组、义工之家等。另一方面是确定微心愿怎么收集。微心愿的收集方式决定了微心愿的质和量。对此,应当采用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方式。从传统的方式来看,可以在社区茶楼、村落广场等相对固定的空间场所,从聊天叙旧、寒暄访谈等方式中获得,也可以通过宣传窗口、电子信箱、留言簿等处获得微心愿。从现代的方式来看,要充分地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及通讯工具,如微信微博、电邮电话等方式,高效便捷地收集民众的微心愿。

2.启动微项目。项目化治理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也是未来社会治理的发展趋势。项目化治理的实质就是从解决民众需求出发,以项目供给的形式满足民众的需求。微项目强调对特定群体的微小型诉求的主动回应和积极反馈,既要解决民众细微小众问题,也需要化解普遍性的遗留难题,避免产生“针尖大的窟窿,漏过斗大的风”的问题。一是微项目启动实施既要符合国情,也要符合基层社情。一方面在于我国基层社会存在区域不同,各地经济发展有差异、乡风名俗有特点,以千篇一律的治理方式难以奏出琴瑟和谐的社会音符。以微项目作为“微治理”的落脚点和承载体,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达成预期的治理目标。另一方面在于微项目对技术、资金及项目承接能力的要求不高,这既适应基层社会组织发育不足、能力不强的现实情况,也适合民众微心愿、微满足的客观需求。因而推进项目式的“微治理”,既有助于培育和发展基层社会组织,也有助于明确和具化基层治理的任务事项。二是微项目的实施及监管要遵循便捷、自发的原则。微项目是基于民众的微心愿、微需求而开展的项目化治理方式。微项目与微心愿是一种共生共荣的关系,彼此有着较强的粘性。微项目的微小性、自利性及低投入性等特点,在启动过程中比较容易得到民众的支持配合,也容易推进实施,并能产生较好的社会舆论效应。同时,微项目的核心功能在于满足民众的微心愿和微需求,因而民众对微项目有着天然的好感与格外的关注,并会自发地为微项目的启动及实施给予相应的监督热情。

(四)设置微基金,激发微行动——推动“微治理”实施

1.设置微基金。经费是微项目启动的基础,也是“微治理”实施的关键。经费缺失不足或应用不当,严重制约“微治理”的运行发展和民众参与共治的积极性。因而设置专项的基金经费,拓展筹资募资渠道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是确保微项目启动推进和“微治理”顺利实施的前置条件。一是构建多元化的筹资募资渠道,为“微治理”提供恒稳、充备的经费保障。首先是地方政府要推动经费下沉,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人力、物力及财力的匹配对等。各级财政在村(社区)中要给予专项经费安排与支持,为微基金的设置注入启动资本,这是“微治理”经费保障中的压舱石。其次是拓展募资渠道,采取“上级争一点、财政拿一点、部门帮一点、企业捐一点、村民筹一点”的办法,动员辖区内的民众、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为微基金捐款捐物。最后是优化盘活辖区内部资源,向市场出让转租固定资产或闲置资源,把获得的收益按照比例提留,充实到微基金。二是实施专业化的资金监管体系,为“微治理”提供科学、有效的经费调度。微基金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就容易滋生微腐败。因而在资金的监督管理方面,需要借助专业的人才或机构。从监管主体上来说,可以由上级政府、基层自治组织、民众代表、公益组织及第三方机构协同参与;从监管程序上而言,制定并实施专业、严谨、透明的经费预算报表与实际收支制度,定期向各民众、社会组织等公开公示。同时,设立微基金监管台账,定期公示公开,主动接受民众的查看监管。

2.激发微行动。意识是行动的先导。微行动的本质是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内心意识和对基层治理的态度意愿。民众积极、有效的参与行为是“微治理”的直观表征。基层社会治理覆盖的内容广、涉及的主体多,更需要激发民众的微行动,使“微治理”落到实处、发挥实效。一是培养民众的微参与意识,鼓励民众主动为“微治理”贡献智慧资源。微参与意识是微行动的前奏。积极的微参与意识不追求参与的完整性和持续性,而是强调民众对日常生活生产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态度。通过前期微项目的开展和微心愿的满足,让民众感受到真切的实惠和真实的幸福,进而激活民众对身边微小的公共事务的关注,激发出民众对“微治理”的情感认同。同时,鼓励民众主动发挥自身特点优势,为“微治理”提供力所能及的、实实在在的支持帮助,如献智献策、捐款捐物、出工出力等。二是为民众微行动提供激励,强化居民骨干在“微治理”中标杆示范作用。“微治理”作为公共属性的活动,不能仅从道义层面倡导民众参与其中,否则难以持久稳定,还需要辅以相应的激励行为。一方面是对先进个体给予激励。对在“微治理”活动中表现优秀并具有代表性的居民骨干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内容既可以是经济物质上的,也可以是精神荣誉上的。另一方面是发挥居民骨干的示范榜样作用。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善于应用基层社会治理中涌现出的标兵榜样和先进事迹,发挥其带动引领和感染引导功能,达到“一花引来万花开”的蝴蝶效应。

结语

随着基层社会结构日趋分化,矛盾冲突加剧,面临的自治与他治的困境渐显,就更需要跳出传统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微治理”是社会治理精细化、现代化的重要形式,对复杂的基层社会治理有着独特的优势和应用价值。通过立足于基层社会场域,开展微小、细致、精准的治理实践活动,不仅能够尊重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和民众的差异化诉求,更有助于弥合消除异质化的利益摩擦。由此可见,在基层社会推动“微治理”,对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时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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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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