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新时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创新性发展
2020-11-30宋新潮
宋新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和《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全面推动新时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创新性发展,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文化遗产,2020年7月1日,国家文物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规划》(简称《规划》)。
一、《规划》出台的主要背景和重要意义
大运河全长近3200公里,开凿至今已有2500多年,串起北京、洛陽、杭州等古都,沟通黄河、长江、海河、淮河、钱塘江,为古代中国的统一与持续发展,中华文明和谐进步与长期繁荣,以及近代以来国家发展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发挥了独特作用。大运河沿线省(市)文物资源丰富,拥有世界文化遗产19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606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277项,博物馆2190座。大运河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最具代表性的文化标识之一。2006年起,国务院陆续将215个价值突出的大运河文物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4年6月,大运河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18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将大运河推选为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年度优秀案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系列重要批示指示,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指明了方向。2017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通州区调研时指出:“保护大运河是运河沿线所有地区的共同责任”。5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作出批示,要求“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文化遗产。2019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该规划纲要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从国家战略层面为新时代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描绘了宏伟蓝图。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纲要》的规定和相关要求,按照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省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国家文物局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规划》。《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家文物局多次开展大运河沿线专题调研,听取沿线8省、直辖市意见,吸收地方相关规划成果,并多次发函征求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规划》明确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主要目标、工作任务、进度计划和具体举措,为全面提升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整体水平提供了专业技术指导。
二、《规划》的主要内容、总体定位和基本原则
《规划》将大运河沿线与其历史文化价值存在直接关联的超过1200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列为规划对象。《规划》包括序言、9个章节、4个专栏和2个附件,大致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序言、第一章和第二章)阐述了规划背景、规划范围、遗产概况、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和分期任务。第二部分(第三章至第六章)提出了强化大运河文化遗产管理总体要求,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要求。第三部分(第七章、第八章)制定了大运河遗产价值挖掘阐释和传承利用规划举措。第四部分(第九章、附件)明确了保障措施以及作为规划保护重点的368项大运河代表性文物和450余项国家级非遗项目清单。
《规划》坚持以文化和生态保护为引领,着力强化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能力建设,创新文化遗产传承利用机制,构建大运河国家记忆体系,助力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和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大运河成为新时代宣传中国形象、展示中华文明、彰显文化自信的亮丽名片。《规划》明确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价值主导、核心引领,挖掘阐释大运河蕴含的爱国精神、民族精神、文化态度和思想智慧,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坚持科学规划、突出保护,尊重大运河活态特点,以文化遗产、生态环境和景观风貌保护为重点,坚持保护治理优先。三是坚持古为今用、强化传承,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四是坚持合理利用、惠及民生,构建跨部门跨地方齐抓共管、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保护格局,优化滨河人居环境,推动区域转型发展。
三、《规划》的突出特点
一是《规划》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总体要求,将大运河保护作为贯穿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全过程的基本原则,并围绕大运河价值和活态特性,提出了开展资源调查、提升保护层级、推动保护立法、落实属地责任、建立规划体系、加强协调管理、强化安全监管等全面强化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并根据水工遗存、革命文物、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村落等各类文化遗产特点,提出了分级、分类保护利用措施。
二是《规划》提出了构建水工遗存等重要大运河文物为主体、以沿线地区承载城乡记忆和人民群众乡愁记忆的各类物质载体为支撑的大运河国家记忆体系,并将其作为《规划》的核心内容和目标。在实施一批重要文物保护修缮、展示阐释和环境整治项目的基础上,推动各地建立一批权责明确、运营高效、监督规范、特色鲜明的大运河考古遗址公园、专题博物馆、陈列馆、展示馆和国家遗产线路,并通过国家遗产线路串联京津、燕赵、齐鲁、中原、淮扬、吴越文化高地代表性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点,实现遗产保护、文化教育、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科学研究功能有机结合。
三是《规划》强调将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大运河沿线特色景观风貌的保护相结合。《规划》提出,各地要按照《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滨河生态空间”保护的相关要求,细化大运河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将大运河周边景观风貌作为保护对象,纳入保护范围。同时,针对大运河沿线历史城市、现代城市、乡村田园、自然风景等各类特色环境景观,明确各地保护区划内的景观风貌管控要求,细化开发建设活动分类管理规定,制定开发建设项目管控清单,加强城镇、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引导,禁止不符合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须限期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四、《规划》确定的近期工作重点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规划》提出近期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方面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在基本完成大运河文物调查基础上,全面完成大运河各类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并在国家文物局现有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基础数据库和监测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大运河文物国家级数据库及监测预警总平台,以及大运河文化遗产数字资源国家级数据总库,实现大运河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管理、展示信息全覆盖,探索推进数字化、精细化管理,推动相关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建、全社会共享。
二是督促各地编制或修订大运河文物保护规划,围绕挖掘、保护、阐释大运河历史文化价值和时代精神总体目标,细化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及管理规定,重点贯彻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提出的“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相关要求,细化开发建设活动分类、亮化管理规定,制定管控清单,禁止不符合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明确保护传承利用举措,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
三是探索创新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技术,借鉴国外运河遗产、线性遗产保护经验做法,针对并准确把握大运河不同于一般文物的活态特性,开展多学科参与的大运河文物保护理念、保护利用、监测管理技术研究,重点推动水利遗产尤其是具备航运、水利功能的古代水利工程保护理念、管理策略、修缮养护策略、展示利用关键技术研究,推动出台相关标准规范。
四是重点推进一批重要的大运河遗址遗存考古研究、保护修缮和环境整治工作。其中,近期督促各地推进清口枢纽遗址、南旺枢纽遗址、河道总督署遗址、汉代路县故城遗址、北宋东京城汴河遗址等重要遗址考古研究,实施清口枢纽遗址、板闸遗址、南旺枢纽遗址、戴村坝、隋唐仓窖遗址、北宋东京城汴河遗址等重要遗址保护,以及苏北抗日根据地、晋冀豫抗日根据地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建设。
五是深入挖掘大运河文化遗产承载的深厚历史价值和优秀传统文化,全面提升大运河文物现场展示水平,建设一批大运河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江苏扬州大运河博物馆、河南洛阳隋唐大运河博物馆、山东济宁河道总督府遗址博物馆建设,围绕北京、天津、扬州、淮安、苏州、无锡、常州、杭州、绍兴、济宁、郑州、洛阳等地,探索推进国家遗产线路建设,打造大运河公共文化服务空间。
六是加强大运河相关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充分发挥扬州世界运河历史文化城市合作组织、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城市联盟、扬州世界运河城市论坛、杭州大运河国际论坛等平台作用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继续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會的合作,向国际社会全面展示大运河的历史文化价值、中华民族的精神追求以及全面真实的古代中国和现代中国。
(作者单位: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