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律史》教学内容设计
2020-11-30李美香
李美香
山东理工大学,山东 淄博 255049
2018 年教育部发布《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其中一项重要的修改是将原十六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的《中国法制史》改名为《中国法律史》,授课内容由原来侧重于历代法律制度的演变,转为将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合并,增加讲授古代名人贤士的法律思想。这一改变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大纲相一致,更重要的是秉承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教育理念,注重学生人文素养的培养。这种变革和发展对教师的教学内容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准确把握课程定位
要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前提是要准确把握课程定位。《中国法律史》兼具有法学和历史学双重色彩。但《中国法律史》究竟是侧重于法学化的法律史,还是史学化的法律史,即归根到底这一课程应划归法学,还是划归历史学,学者们众说纷纭,各执一词。笔者认为,从课程研究内容及研究目的来看,《中国法律史》明显偏重于法学的属性,涉及法的产生、概念、本质、作用以及法规范、法制度、司法裁判等基本法学范畴,只不过对这些范畴的把握需结合特定的社会历史状况来展开。基于《中国法律史》课程的法学定位,教师在授课时必须恰当运用历史资料,注意结合历史资料阐述法律问题,切勿纠结于史料的真伪和历史细节问题。在授课过程中,要节选有代表性的文献资料、典章制度、名家著作,尽量不使用聱牙戟口、艰涩生僻的词语,最好将节选的古文翻译成现代汉语向学生展示,引导学生阅读思考。
法学作为实用性的知识体系和学科,目标是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解决实践问题培养法律职业群体。基于《中国法律史》的法学定位,其应该具有实践性和务实性。一方面要服务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师应该结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对教材的内容进行梳理和取舍。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古代优良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发掘和提炼。“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通过课程的学习,让学生“通古今之变”“明中外之异”“究当世之法”。
二、突出重点知识
近年来,地方本科院校强调应用型人才培养,重视实践教学,大幅删减理论课的授课课时。笔者从网上查阅诸多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中国法律史》的教学大纲,课程授课课时从32 课时到48课时不等。要在有限的课时内完成教学,帮助学生形成系统性、逻辑性的课程知识体系,就需要教师区分课程重点和难点,有的放矢,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目前高等院校法学专业采用的《中国法律史》教材,大都采用“断代体”的编纂体例,按朝代先后顺序编排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内容。这种编纂体例强调中国传统法制的陈陈相因特征,但也容易让学生忽略具体发展制度的发展变化。中华法系的特点是“礼法结合”。教师可以“以礼与法的关系的嬗变”为标准,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划分为礼刑时期、法·律时期、礼法时期和法治时期。礼刑时期对应夏商西周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初创时期,对于夏商的法律制度可只作简单介绍,引导学生自学,而由于西周确立的礼法传统对古代法制乃至现代法律制度都有影响,则需要做详细的讲述,尤其要重点讲述礼与法的关系及对后世的影响。法·律时期包括春秋战国和秦朝,是中国古代法的第一个转型时期,由重视“礼”向重视“法”转变。对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涉及的知识点较少,只需简单讲授,重点要讲述这一时期儒家、法家、道家、墨家等法律思想,特别是孔子、孟子、韩非、商鞅的法律思想。这些思想共同塑造了中国古代法“礼法并用”的品格。而秦朝的法律制度以“严法苛刑”著称,须结合这一特点侧重讲授刑事法律内容。礼法时期是从汉朝到清朝时期,这是中华法系的繁荣兴盛时期,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代法制,“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对古代东亚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封建法制产生了广泛影响。对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讲授,须以“礼”作为主线,观察“以礼入法”的方法、路径、表现及影响。法治时期对应清末和民国,是中国古代法的第二个转型时期,也是中华法系解体并向现代法治转变的时期,要侧重讲述清末变法修律的背景、过程及内容,引导学生思考法律变革过程中的法律移植、法律借鉴、本土资源等法律命题。以礼与法的关系作为主线展开课程讲述,一方面可以突出课程的法学色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学生把握课程重点,形成由面到点的逻辑知识体系。
三、配合专题讲述
以历史为线索传授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知识,是当前大多数高校《中国法律史》课程教学模式。它可以结合学生中学时的历史知识,帮助学生把握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历史脉络和主线。然而,这种教学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往往会把一部前后相继的中国法制史讲授成孤立的、断代的法制史。学生难以从纵向上把握某一具体制度的历史演变、原因及社会背景,导致学生只有碎片式的知识,难以建立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因此,教师可以选取各朝代共有的重要法律制度,进行专题讲述。以中国古代民法为例,大多数《中国法律史》教材对历朝历代民法的内容都极少涉及,认为中国古代法的特点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刑事法律发达,而民事法律落后”。这种概括只关注了国家法层面的律典,没有看到国法之外的习惯、家规、族法。中国古代的民事纠纷大多由宗族、乡里、行会等地方自治团体自行销融解决。所谓“官从政法、民从私契”,对于民间日常生活的纠纷,官员通常采取“任依私契、官不为理”的立场。教师在授课时,可结合明清时期的分家析产、田土钱债等细故案件的调解、审理程序,以专题的形式讲述中国古代民法的内容、表现形式,分析其零散、不够体系化的原因,并且探究民间法的当代价值及意义。又以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为例。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发展演变大致可分为先秦、秦汉、唐宋明清三个阶段。虽然每个阶段的婚姻法律制度不尽相同,但关于婚姻的原则、婚姻缔结的程序、婚姻的主导权、“七出三不去”的离婚条件和限制,却大致相同的。以专题的方式讲述古代婚姻制度,有助于学生形成系统性的认识,把握各朝代婚姻制度的变化。
四、熟练掌握“关键词”
中国法律史中有不少提纲挈领的“关键词”,它们是了解传统法律文化的钥匙。首先是数字关键词。例如三族、三刺、三赦、五刑、五礼、五服、六赃、六杀、六礼、七出三不去、八议、九族、十恶等。这些数字关键词将重要的同类概念用数字加以概括归纳,删繁就简、便于记忆。其次是重要法律制度的关键词。例如西周的质剂、傅别;秦朝的城旦舂、鬼薪、白粲,汉朝的殊死、顾山;魏晋南北朝的服制定罪、存留养亲;唐朝的官当、义绝;宋朝的刺配、鞫谳分司、户绝;明代的充军、廷杖;清代的发遣、秋审等等。这些关键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最后是重要法律事件的关键词。例如子产铸刑鼎、李悝立《法经》、商鞅变法、缇萦救父、阿云案、清末“礼法之争”等。这些关键词表征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背后蕴含着法律变革的深层次原因。
五、结语
在明确《中国法律史》的法学定位,并以此为基础,合理、科学设计教学内容的前提下,教师还要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研讨式教学法等,并灵活运用雨课堂、翻转课堂等教学手段,调动和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以求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