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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武力使用原则研究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8期
关键词:警械武力暴力行为

林 杜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230

警察武力使用是警察在遇抗执法实战中,根据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抗拒程度,依法使用武力,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控制违法犯罪行为人人身的执法过程,武力使用原则是该执法过程必须恪守的行为准则。提出警察武力概念以及对武力进行分级管理研究是近期之事,学术论文、专著或教材多数发表在2000 年之后。国内有关警察武力使用的专门研究不多,对警察武力使用原则的研究则更少。警察武力使用原则是警察必须坚守的执法理念,是警察武力使用的指导思想,也是执法结果受质疑时用以解释的法理依据。尽管并不是每一次警察执法都会使用武力,也不是每一次使用武力都会致人伤亡,但相对其他执法活动而言,警察使用武力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可能造成的损害最大,也最容易引起社会争议。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何依法行政,依法使用武力,让人们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觉到警察的每次武力使用都为执法所必需,则更显对警察武力使用及其使用原则研究的紧迫性。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警察武力使用要有法律依据,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既要实体合法,也要程序合法。[1]合法性原则是从对执法者要求的角度考虑的,这一原则是警察武力使用根本原则,其他原则依此原则产生、并且不能与之相冲突。警察武力使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和《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与警察武力使用存在着较为直接的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警察武力使用实体合法是指武力使用要符合法律设定的相关情形和条件,程序合法则指实体权力的运行要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武力使用的程序顺次包括武力使用前的警告、命令—使用武力—救助伤者—保护现场—及时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接受检察院执法监督—书面报告反映当时执法情况。[2]贯彻合法性原则的难点是警察对法律的熟悉理解程度和对现场暴力行为的事实判断认定。因此,警察不仅要熟悉武力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还应熟悉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释义、注释与配套解释,以及法院有关警察使用武力的司法判例,关注社会公众对警察武力使用个案的评论等;通过VR 虚拟模拟警情加强警察对暴力行为是否发生和暴力行为程度等级的辨别能力和决策能力。[3]

二、最低武力原则

最低武力原则是指警察在可供选择的多种武力手段中,要选择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伤害最小的一种武力。[4]最低武力原则是从尊重和保障人权角度考虑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要求公安在执法工作中树立“三个观念”,其中之一是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该条规定也体现了对包括违法犯罪行为人在内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警察武力使用会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人身产生一定的伤害,伤害程度与武力手段、击打部位和击打力量相关。人体的不同部位受外力打击,其伤害程度不同,按照受击打后的伤害程度可分为要害部位、薄弱部位和一般部位。要害部位如头颈部,这些部位受到重力击打可致命;薄弱部位如腹肋部,这些部位受到击打容易受伤;一般部位如四肢即抗击打力则较强、受到的伤害相对较小。因此,在执法实践中贯彻最低武力原则时,应做到根据不同警情进行分级处置,以使警察武力与抗法暴力相适应。如安徽芜湖市颁布的《民警处置常规警情分级使用武力规定》依据危险性和表现形式,将常规警情分为五个级别:消极抗拒、积极抗拒、徒手攻击、持械攻击和致命攻击。区别各级警情,民警可以对应和调整使用武力,使用武力也分为五个级别:口头控制、徒手控制、使用催泪警械、使用警棍、使用武器。在具体实施操作时就武力手段而言,可用徒手制止的不用警械,可用警械的不用枪支;就击打部位而言,可击打四肢制止的不击打躯干,可击打躯干的不击打头颈部;就击打力量而言,可用一般力量制止的不用全力(徒手和警械力量可控)。贯彻最低武力原则的难点在于暴力行为的动态性和突变性,与之相对应的警察武力在瞬间万变中很难做到不偏不倚、恰如其分。警察使用武力不应有惩罚意义,尤其是在有同伴受伤的情况下更应克制,在违法犯罪嫌疑人无力反抗、终止暴力行为或被制服时应当停止使用武力。

三、安全原则

安全原则是指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要注意保护自已的人身安全。安全原则是从公安民警执法个体的人身安全角度考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五条:公安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应当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可能还有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等情况保持警惕,防止、减少自身伤亡。警察是和平年代最危险的职业,改革开放40 年来,全国共有1.3 万余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为公安事业献出了宝贵生命。2013 年至2018 年的6 年时间里,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300 多人。贯彻执法安全原则的难点在于执法对象的不确定性、袭警时间和手段的不确定性,以及抗法手段的凶恶残暴。警察因公牺牲一方面原因是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暴力抗法行为。嫌疑人暴力抗法的动机和能力,可以通过一定手段去事先了解,但不能完成控制,但是否给嫌疑人留有袭击的机会,警察方面应该是可以做些防备的。警察伤亡另一方面原因很多时候是由于安全意识不强、技战术水平能力不高等造成。例如,某地公安局接到报警,一女子称其丈夫拿“手枪”打她。公安局接报后组织民警前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歹徒突然开枪将一名民警击伤后逃跑,该民警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案存在处警民警安全意识薄弱,对案情预判失误等问题,如果能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制定处置方案,伤亡的概率会降低很多。在我国非法持有枪支是较重的刑事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枪人肯定另有所图,危险性很高,此案如果按一般“家暴”治安案件去处理,则安全无保障。民警在执法中应始终保持适度的警觉,平时要加强体能、技能和战术科目训练以提高技战术能力水平,具体个案实施执法前制定方案或构思处置程序和协同方式等。

四、快速灵活原则

快速灵活原则是要求警察在武力手段选择、武力使用和武力升降级转换方面要快速灵活。快速灵活原则是从技战术角度考虑的,警察武力使用是一个动态过程,面对复杂多变的警情,警察在技战术行动决策和操作上很多时候是在瞬间作出的,从以往一些暴力袭警致警察伤亡的案例中可知,很多暴力袭警行为是在一、两分钟内完成的,离开了灵活快速,武力使用就失去时间上的优势。灵活指根据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变化的情况而采用有针对性的武力手段,不拘于常规招法、不僵化古板,随机应变。快速指警察武力使用操作行动要快,包括反应快、转换快、移动快和动作快四个方面。反应快指反应能力强,决策快速果断;转换快指武力手段层级间转换和武力手段同级内技术变化要快。移动快指根据武力使用需要,身体移动要快速,快速调整距离角度或快速寻找掩体;动作快指完成技战术动作要快,例如快速完成格斗式并进行徒手对抗,快速完成掏枪、上膛、瞄准、射击技术动作。贯彻快速灵活原则的难点是,暴力违法犯罪的事实认定、技能的熟练程度和当时的应激状态等。快速应对暴力抗法行为,除了通过VR虚拟模拟训练,提高识别危险、预判与决策能力外,更应加强日常徒手格斗、短兵对抗和彩弹射击等技战术训练,以提高技战术操作能力水平。

五、结语

警察武力使用原则不是空洞的、可有可无的,根植于人脑中的执法理念在潜意识里影响着警察的执法行为。警察执法使用武力的过程类似法官审判案件,即是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过程。不同的是警察面对的是不确定的执法对象及不确定的攻击行为,并且武力使用要在瞬间完成,这正是警察执法用武的难点所在。如果说法官有充足的时间并合议审判案件都不能做到百分之百正确,那么,要求警察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武力使用做到尽善尽美则不现实。从这个角度看,社会各方对警察依法使用武力要正确去评论,多一点宽容与谅解。但又因警察用武会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伤害,故警察用武应本着制止违法犯罪暴力行为、尊重和保障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严格依法使用武力,尤其是武器的使用应慎之又慎。警察武力使用是新兴课题,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警察武力使用基础理论、应用学科和发展方向尚需公安执法工作者、警察教育工作者乃至立法层面去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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