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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患者杀人刑事责任能力重新鉴定1例

2020-11-30陈宇星胡纪念

法制博览 2020年30期
关键词:案发时外遇何某

陈宇星 胡纪念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192

一、案例

(一)简要案情

2018年2月12日21时许,齐某酒后与妻子何某发生争吵,过程中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家用菜刀向何某头部及脖颈等处砍去,致使何某当场死亡。2019年5月6日经某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诊断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受害人家属对此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为正确处理案件,办案单位委托我所对被鉴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二)调查材料

齐某初中毕业后务农,2005年后开翻斗车。齐某和何某结婚约6年。婚后育一子,他第一次婚姻有一女。

2018年2月12日21时许,齐某酒后与妻子何某发生争吵,过程中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家用菜刀向何某头部及脖颈等处砍去,致使何某当场死亡。事后,齐某使用手机拍摄一段现场视频并发送到微信亲友群内。随后,齐某又用菜刀将自己砍伤。

案发后对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 191.00mg/100ml。

多次询问,齐某问答切题,能清楚陈述个人一般情况、简历等。对行凶行为供认不讳。称2017年1月或2月之后的一段时间里,何某时不时和自己提自己生殖器小、房事时间短。自己怀疑她有外遇。后自己雇了一个司机跑车,自己在家呆着,期间,何某和自己说,就算自己睡在旁边也不知道她在干什么。从此自己就感觉每次睡觉用不了多久就睡着了,怀疑妻子给自己下药。之后在睡觉之前自己把手机录音打开,后在录音里听到自己睡着之后,妻子和一个男人在家说话和做爱的声音,听完后自己去找妻子理论。2018年2月12日案发当天,因为自己怀疑妻子何某有外遇,心情不好,吃完饭后一个人喝酒。何某走时,自己拿出一把菜刀压在床下面。何某接女儿回来后,自己就让她看压在床下的刀,何某将床下面的菜刀拿了出来,自己又对她说如果再这样的话就和你没完……吵的过程中自己突然愤怒了,上前从她手里抢过菜刀朝她砍了……之后又给岳父和何某的姑姑打了电话,还拍了一个何某在地上躺着的视频发在了何某那边亲戚的群里,之后用菜刀在自己的脖子上划了一下。当时就是因为自己妻子有外遇的事情很愤怒,心里没想太多,就是为了发泄自己愤怒的情绪。

齐某父亲反映,齐某自2017年春天,刚开始是心慌,想哭……晚上睡不着,胡说八道,神神叨叨的,坐立不安。去过多个精神专科医院看病,现在还吃药的。2017年后半年开始的时候,病情变好了。后一边吃药一边开车。

齐某女儿反映,齐某平时性格比较开朗,也比较爱喝酒。齐某平时因为怀疑何某有外遇多次与其吵架。

当地某精神卫生中心2018年2月18日门诊病历记载:“主因‘心烦、心急、疑心大1年’于2017年4月13日就诊我院门诊。初步考虑‘焦虑障碍’,给予阿伐美拉汀、疏肝解郁胶囊口服治疗。本次于1周前出现自伤行为,今日家属来我院咨询。”

某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2018年4月5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鉴定日期:2018年3月1日。精神检查: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注意力、记忆力、对一般常识的掌握、计算力正常,理解、分析、判断力符合其受教育水平,感知觉方面存在幻视、片段性幻听,思维方面有嫉妒妄想、被跟踪体验、非系统妄想,自知力不完整,情感反应尚协调,未见明显异常行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诊断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据办案民警反映,被鉴定人在押期间无明显异常表现。此次来鉴定途中配合,未见明显异常。

(三)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齐某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检查尚合作,对答切题。记忆、智能无明显障碍。询问下能清楚陈述个人一般情况、简历。对案情陈述与讯问笔录记载基本一致。称因何某曾说自己的“东西”不大而怀疑何某有外遇。后睡觉的时候用手机录音,录到了何某跟别的男人发生性行为的声音,声音清楚,有十几分钟的时间,还有男人说话的声音。面对自己的质问何某拒不承认,后来背着自己把声音删了。何某后来给自己下蒙汗药,使得自己很快就入睡,让自己不知道她夜里跟别的男的发生性关系。后来知道与她发生性关系的是住楼下的,两三个人一起来,自己确定了其中两人,但没有直接找他们。

关于本案,称案发当天,白天吵了架,快天黑时自己喝了酒。她回来后,自己让她看床下面是什么,她拿出一把菜刀,争吵起来,对后面的过程记不清,后她用刀砍自己,自己夺过刀乱砍,砍倒她了。后来抹了自己脖子,不想活了,后被人送到医院了。称自己一直没有想杀死她,那天是自己拿刀乱砍的,抹脖子是感觉自己太窝囊了。

本次鉴定精神检查时妄想症状仍存在,无幻觉症状。情感反应与思维内容基本配合。无自知力。

(四)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诊断

结合调查材料和本次鉴定精神检查所见,被鉴定人齐某自2017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精神症状以嫉妒妄想、被害妄想为主,存在幻觉症状。社会功能受损,自知力缺失。曾在家属陪同下在多地就诊,不能坚持服药。被鉴定人的上述症状并非继发于意识障碍、智能障碍、情感高涨或低落,且无大脑器质性疾病及精神活性物质使用证据。

案发当日,被鉴定人案发前大量饮酒,案发后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00mg/100ml。

综合分析,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本案中,被鉴定人自2018出现精神异常,存在嫉妒妄想、被害妄想、幻听等精神病性症状,社会功能受损,自知力部分缺失。2019年3月14日案发当晚,被鉴定人大量饮酒后再次跟何某提及外遇之事时,双方发生争吵,后将何某杀害。

综合分析,案发时,被鉴定人对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削弱,但尚未到达丧失的程度,按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被鉴定人齐某作案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二、讨论

受限于现代精神病学的发展水平,大多数精神疾病确切病因及病理机制仍不明确,诊断缺乏客观的检测方法,精神科医师、鉴定人主要根据临床症状进行辨别、诊断。鉴定人通过审阅委托单位提供的卷宗材料,对被鉴定人的精神进行检查,综合各方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相应的医学诊断和法律能力评定,整个过程需要鉴定人具备扎实的精神病学功底,高度认真的态度以及一丝不苟的严谨作风。

现代精神病学理论认为,精神分裂症是一组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起病于青壮年,常缓慢起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通常意识清晰,智能尚好,有的病人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1]。精神分裂症在法医精神病鉴定实际工作中较为常见,其中精神分裂症患者多数因为辨认、控制能力丧失被评为无责任能力,也有少数被评为限定甚至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2-3],后者往往会产生分歧。

本案中,第一次进行鉴定的机构认为被鉴定人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发病期,受所患精神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但通过我所的检查和分析,本案中导致被鉴定人杀害被害人的有妄想等精神病理性因素参与。进一步分析被鉴定人的妄想内容,被鉴定人认为妻子何某有外遇,何某给自己下蒙汗药的目的是为了不让自己知道其夜间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即使其妄想内容为真,也没有对被鉴定人构成生命威胁的内容。另外,导致其杀害被害人的还有醉酒状态下的情绪激动。在讯问中及本次鉴定检查中均表示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意图,案发时是发泄愤怒情绪。故受其所患精神疾病的影响,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辨认、控制能力削弱,但尚未达到丧失的程度,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作为一名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人,对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除了要判断被鉴定人案发时是否患精神疾病、处在哪个病程阶段(发病期、缓解期)等医学要件,还要考虑该精神障碍是否影响其危害行为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不能把处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等同于完全丧失辨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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