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的实践成就
2020-11-30郝明洁
陶 波 郝明洁
战略支援部队信息工程大学,河南 洛阳 471003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1],是党中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全面依法治国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十八大之前,虽然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已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社会和实践的发展永不停歇、永无止境,立法也必须与时俱进。提高立法质量,回应时代需要,引领国家发展,更加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痛点、堵点、盲点,破解阻碍经济社会发展最顽固的症结,及时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迫切的问题,更加满足人民意愿,充分保障人民在经济社会各方面的权益,成为党中央领导立法工作着力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修改完善宪法制度,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根本法保障
宪法国之根本,法之源泉,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一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不断地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定新规范,才能成为“活着的法律”,才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宪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更应如此。自2004年修宪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党、国家、社会发生了许多深刻的历史性变革,取得了许多历史性成就,需要通过修宪把党和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上升为宪法规范,从而更好地发挥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的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基于此,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五个宪法修正案。第五个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是法治中国建设新的里程碑。2018宪法修正案站在宪法作为定国兴邦总章程的高度,调整充实了一系列新思想和新理念,完善和设计了宪法宣誓制度、国家主席任期制度、监察制度等等一系列重大制度。这些重大内容的修正、充实和完善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思想理论指导提供了宪法保障。其次,党和国家新的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载入宪法,为实现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提供了宪法保障。第三,在总纲国家制度条款中载入党的领导,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提供宪法保障。第四,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从“法律委员会”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宪法保障。此外,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设立国家宪法日,加强法律法规备案制度,无一不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决心和信心。
二、填补完善民生立法,为公民各方面权利的实现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一个国家法律体系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是是否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如果说宪法的本质重在限制公权力,那民法的本质重在保护私权利,每个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几乎所有的“从针头到房产”利益都与之相关。我国的《民法通则》诞生于1986年,之后民事领域的立法采取的是分步骤、分阶段、粗线条的方针,发展至今,我国民事立法尽管已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却呈现多与乱、漏、重复并存的局面。而且经过四十年的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日益完善,社会生活沧桑巨变,急需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顺应时代要求,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激发社会创造力、规范市场行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统一《民法典》。2017年3月15日,《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通过,《民法总则》的诞生为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的制定翻开了关键性的一页。《民法总则》通篇体现的是鲜明的中国色彩和时代特征,解决的是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如基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的具体情况,对我国民事法人制度设计了独创的中国方案,《民法总则》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居民(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特别法人资格。再如对胎儿权利的保护、对监护制度的完善、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作为新型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对诉讼时效的调整等等,这些调整和设计都充分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保障。
通过立法,清朗和依法治理网络空间,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成为互联网立法的重点。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了《网络安全法》,一系列互联网领域的行政法规规章密集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制定了司法解释,互联网的法网渐织渐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修订为人民的“青山绿水”提供了最强大的法律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及时修订为民众修筑起了最严格、全程覆盖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最高人民法紧扣民生领域如环境污染、消费者公益民事诉讼、环境侵权责任、食品药品纠纷等突出问题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居住证暂行条例》使暂住证制度彻底告别了历史舞台,让近两亿人口安居乐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改变了不动产登记分散多头管理的局面,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得到了充分保护。2013年12月,在中国实施了半个世纪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这项法律制度的废除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信心和力度。
市场经济需要法治保驾护航,法治也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不断完善,制定《旅游法》,优化产业结构;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全程安全监督管理。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加强对基金业的监管和对投资者的保护,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修改《商标法》、《邮政法》、《广告法》、《种子法》、《商业银行法》、《资产评估法》、《对外贸易法》等,重点解决这些经济领域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是我国对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社会等方面立法相对薄弱滞后,补短板、填空白成为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2016年11月自中国电影诞生112年来的第一部国家大法-《电影产业促进法》通过,这也是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修改《劳动合同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迎来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集中赋予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反家庭暴力法》、《慈善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育法》、《公共服务保障法》、《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红十字会法》等等社会领域的一个个立法空白被及时填补和完善。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的权利得到实现。
三、构建完善国家安全立法,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法律保障
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核心利益。尽管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面临的各种内外威胁和风险不容小觑,尤其是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危险日益凸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我国国家安全的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重大战略思想,谋划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道路,并对构建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系列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2]为有效推进国家安全战略,实现国家安全法治化。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加快推进相关立法修法工作。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了《反间谍法》,同时废止了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国家安全法》,也就是说《反间谍法》取代了1993年生效施行了12年的《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在隐蔽战线的具体化和细化,是我国反间谍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旧的《国家安全法》废止后,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法》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该法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各项任务以及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界定了国家安全的内涵,确立了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健全了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国家机构的职责、制度和保障措施。此外,还规定了公民、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等。《国家安全法》作为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基本法,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意义。
恐怖主义是当今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毒瘤,近年来,针对我国的暴力恐怖事件也呈现出高发频发态势,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在总结我国近年来防恐反恐经验和借鉴世界其它国家有效做法的基础上,2015年12月,《反恐怖主义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反恐怖主义法》的出台为我国依法防恐反恐,维护国家、公共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与他的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在国家安全领域的立法自十八大以来除《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外,2015年8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2016年11月出台了《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出台《国家情报法》,2017年11月修改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同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至此,整个国家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构架已经建立。
四、构建完善权力制约立法,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
当今中国,依法治国能不能有效推进,关键在于各级政府能不能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不能实现十九大确立的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样取决于政府能否带头有法必依,严格执法。依法行政首先要职权法定,厘清权力的边界,因此,权力制约立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行政立法换档提速,权力制约已成为一道时代的鲜明烙印。行政立法、修法的领域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激发市场、社会活力,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存款保险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等等。二是简政放权、转变管理方式,促使政府全面履职,如《居住证暂行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快递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海关稽查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食盐专营办法》等等。三是突出政府信息公开。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确立了政务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推进全程政务公开来约束监督权力的运行。四是全程、全方位规范和监督权力运行。把权力之手关进制度的笼子,关键要从政府决策的源头抓起,那就是要确保政府决策的程序正当。《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一批规范权力运行的程序法规出台。
法治是犹如一架天平,一边是政府权力,一边是公民权利,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人类的政治实践证明一条公理那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最好的办法。行政诉讼就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制约和监督行政权的行使,因此,行政诉讼是砍向权力滥用的一把利剑。我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实施,2014年迎来了其施行24年的首次大修,这次修改不仅仅在于条文的大幅增加,更重要的是修改的内容涉及到整个制度体系,重点在于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了行政诉讼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机制。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职责履行的监督。《行政诉讼法》的两次修改强化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
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我国立法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取得了卓越的成绩。立法领域的诸多难题得以解决,许多立法空白得以及时填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法律法规更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更能有效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中国特色的良法善法已构筑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固基石,已成为定国兴邦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