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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特征及法治要求研究

2020-11-30端木玉芳

法制博览 2020年8期
关键词:专项斗争黑社会犯罪行为

端木玉芳

中共宜春市委党校,江西 宜春 336000

黑恶势力是威胁公民权益与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扫黑除恶的社会意义显著,具有必要性的特征。按照现代刑法的标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效性也成为了当前需重点研究的问题,应该从其特征和法治要求等不同角度展开分析。作为司法部门,也应该坚持以刑法为主要原则,坚守底线,合理把握尺度,正确制定刑事政策。

一、我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发展

2018 年1 月24 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后文称为《通知》),决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确定了综合治理的策略方案。因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其发展的必然性。从发展经历来看,我国刑法的作用在于保护人民,惩罚犯罪分析,而我国黑恶势力的惩治方案也经历了长期的发展阶段。20 世纪80 年代开始,黑恶势力有关的概念尚未进行明确说明,司法部门也只能通过其它罪名来进行黑恶犯罪的处理。1979 年的刑法典对犯罪集团的特征进行了说明,也与后来的“黑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从客观角度来看,这已经说明我国刑法开始对黑恶势力进行专项整治。

20 世纪90 年代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下,我国的社会发展发生了本质转变,尤其是社会结构的变化。我国的有组织犯罪比例增加,尤其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内容。在1997 年,立法部门也专门针对黑恶势力的犯罪行为增加了三个专项罪名,这也说明我国刑事事业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但从行为特征、组织特征等多个角度来看,黑社会性质与犯罪行为仍然需要进一步规划,结合我国现实情况与多年来与黑恶势力斗争的经验,在2002 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正式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补充说明,意图进一步明确黑社会组织的内涵和定义。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四个部分进行了更新。一是加重了黑社会组织行为的定刑标准,二是将人大常委会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加入刑法典当中,三是将黑社会犯罪纳入特殊范围,四是在黑社会组织犯罪范围中加入了强迫交易与寻衅滋事的相关内容。从此,我国也形成了以刑法典294 条为主体的刑法修正案黑恶势力犯罪惩治体系,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特征分析

(一)扩大化的打击范围

相比于以往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本次的工作内容发生了微妙的转变,即打击范围有了明显提升,从之前的“打黑除恶”变为现阶段的“扫黑除恶”,意图将黑恶势力全部清除干净,不仅针对多发犯罪与社会危害性犯罪进行处理,还将多种违法行为同样纳入了严打范围,如果构成犯罪,也按照相应的量刑标准进行惩治。对于某些社会基层存在的多发矛盾,也进行了大力惩治。按照《通知》的相关要求,对于某些危害党和政府的行为、挑拨群众关系、恶意散播谣言的行为,也采取了关键措施。具体来看,无论是强迫交易还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都成为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关键内容。江西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特别提出了要突出打击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等18 类重点。宜春市也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迅速落实推动,营造社会氛围,在全市上下掀起一波又一波的打击高潮。

(二)标本兼治与源头控制方针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也说明任何犯罪行为的发展都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的过程,即事物在萌芽阶段产生的危害有限,但任其发展必然会导致严重后果。所以,本次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就坚持了早期处理政策,提出标本兼治与源头控制的方案,针对黑恶势力犯罪行为进行控制。如果等待其真正实施犯罪行为后再介入刑法,造成的后果也难以控制。再加上黑社会行为与其组织成员存在人身危险性,法律的预防功能难以实现,从这两个角度来看,尽早控制犯罪行为,将其扼杀在萌芽阶段的政策是相对合理的。然而我们也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并不适用于所有场合,虽然司法者与立法者都应该重视刑法的作用,但国家的强制力与刑法的约束作用有限,某些复杂且情节严重的犯罪通过刑法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此时就需要从根源上进行处理,采取源头控制方针来降低犯罪率。必要时,需要充分考察在特定时期黑恶势力的基础信息,针对人员的教育程度、成长环境、家庭特征等内容进行分析,将其中不利条件与因素进行区分,才能从根本上避免类似问题的产生。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法治要求

虽然我们要重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但这项工作应该在一定的原则下开展,不得违反我国的法治要求,才能取得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具体来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罪行法定的底线要求

我国刑法对于罪刑法定进行了说明,即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定罪处罚,如没有明文规定的范围行为则不得定罪处罚。对这一内容的理解,实际上可以从其性质展开分析。即便是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如果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仍然不能将其判定为犯罪行为。虽然司法部门的正常工作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但过分强调刑法的惩罚作用与震慑功能显然是不可取的。即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扩大范围,也应该始终贯彻刑法的要求,换言之,“严”应该体现在量刑,而不是体现在“定罪”上。例如江西省于今日公布了多个典型的网络非法交易案件,涉及到虚假宣传、非法广告投放、违规操作等相关内容,有关部门也针对网络市场进行了相关清理工作。例如某网络公司利用QQ 群进行集体刷单,最终因虚假广告而受到处罚。可以看到,虽然这一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涉及金额也相对较大,但我们不能单纯追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严厉面,忽视了刑法第13 条的出罪功能,即对于不满足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判定为犯罪,应该以正当程序来开展各项工作,明确罪刑法定的底线要求。

(二)刑法运用原则问题

刑法虽然是保障性法律与社会的重要防护盾,但刑法在某些场合下可以视情况使用。纳入刑法调整范畴内的行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适用刑法不可避免,但通过行政手段、民事方式即可对行为进行控制的前提下,可不动用刑法手段;二是行为具备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要通过刑法来进行严厉打击。例如对于某些农村地区的“村霸”行为,在严打的形势下应该对类似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高度重视,降低社会危害性。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农村地区条件的复杂性也导致在乡土社会中需要视情况调整处理方案。

因此,总结来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该明确刑法的运用原则,在给犯罪行为定性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司法介入会对社会或地区造成的影响等。如果在某些条件下可以通过相关的规则进行管控,就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要将某些行为归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严打范围之内。

四、结论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根据我国社会治安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政策,也能对社会稳定与公正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与刑法的严厉性相比,刑罚的及时性可以对犯罪预防起到更好的控制作用。因此,我们也需要正确认识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内涵与意义,深入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正确认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当中,应该在敢于担当作为、建立长效机制上持续用力,推动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高质量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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