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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自治及其限度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8期
关键词:利益主体国家

鲁 立

吉首大学,湖南 吉首 416106

一、公司自治的概念

公司自治意味着意思的自主性,即自由主义对公司制度的体现。确切地说,它很大程度上是根据公司股东的意思自治而自治。因此,与自然人一样,公司享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独立经营并对自己的利润和损失负责。在市场的日常经济活动中,无论是自然人或是公司,实际上其所有行为的目的就是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在这些单独主体追求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在各个主体之间出现利益冲突。而在各个主体为了充分实现自身利益、意思自由,也难免会阻碍其他主体实现意思自治。在公司自治过程中,双方之间主要是制衡。公司与国家之间的制衡通常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对于公司自治,一方面是公司独立于政府,有自己的法人资格,有自主经营公司事务的自由和能力,自负盈亏;另一方面是就公司的运营机制来说,公司是民主性团体,公司的股东是通过公司的章程来决定公司所拥有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机构设置等事宜的,其它的外来力量皆不可干涉;此外还有公司的自治并非绝对的专治和自由,要想公司良好的运行,限制公司的过度自治是完全有必要的,这样不仅能保障公司自身的权益,还能最大化地保证公司的权利实现。

二、公司在自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公司与人们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公司在自由经济理论的指导下行使自治权,继续与经济社会和人类生活共同进步。在公司自治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组织机构较为广大的大组织公司,公司中强势个体股东与弱势的群体对比明显的局面显现出来的几率尤为高,因此出现此种场面极大可能地增加了大股东权利的“顾此失彼”,只能保障自身的权益而导致公司或他人的利益损害。还有一个就是在我国现行的公司制度中,监督机制的功能并没有充分地体现出来,会影响公司运作的效率,也会大大降低公司的利益空间。

在这些现状下,就需要国家对公司的自治予以一定程度的干预,公司自治也需要有一定的限度。实际上,公司自治本就应受到国家干预,而公司本身的局限及公司若是自治失败而导致的后果等一系列问题,都决定了公司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远远不止表面上那么简单,自治需要受到限制。有了官方保护的屏障,规范的边界让公司自治可以日趋走向成熟,更好地服务市场。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公司内部结构利益的公正平衡沦为空谈,打乱了经济活动应有的公平与秩序,此时便需要国家负担监督管理、干预的责任,要对公司内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自治,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与干预限制。公司自治对整个市场经济乃至经济生活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当然这种影响是有两面的,致使整个经济生活正常运行的同时也会出现垄断导致的空谈公正平衡情形的出现,造成不公平竞争,就失去了秩序的“初心”。目前,国家之所以有必要对公司自治进行干预,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公司自治具有很多局限性,当然了,还有经常性公司自治失败的情况出现,所以公司接受国家干预也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三、公司自治限制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提高效率

首先,信息化在公司经济活动中的应用日趋频繁,公司进行经济交易时的不对等信息的出现,会造成交易双方利益的非常态化损失。其次,它可以减少合同交易中产生的过高成本问题。另外,通过国家法律的干预,政府可以清除消极的外部原因影响。最后,政府的干预还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低效率、空谈利益、浑水摸鱼情况的出现,指引公司走出困境。

(二)帮助确保社会公平的实现

众所周知,公司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是最重要的经济力量,具有重要地位。为了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司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此外,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可以维护公司自治和市场机制的合理运行。积极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需要监督监管,此中需要维护秩序的主体,而此种权力的行使只有政府是最合适的。成熟有序的经济环境能最大程度地保障经济主体良好地发挥自治权利,还有利于营造公司等经济主体相互尊重、公平公正的经济环境。

(三)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现代公司,尤其是大公司和跨国贸易公司的出现,不仅关系到公司股东和公司员工的利益,还关系到社会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单纯依靠自治本身无法合理分配公司权力,甚至可能会导致激烈的利益冲突,并对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性交易秩序产生影响,如此一来就必须规范公司的自治权。与此同时,限制公司的过度自治也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四)有利于构筑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企业文化是一个系统性规则,有着本身的自治和维稳,是一个公司的生命力和力量源泉所在,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才是企业自治秩序的真正意义所在。一方面,企业自治通过协调公司的内部和外部关系,为企业文化的整合和发展奠定了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若是完成构筑了良好的公司文化氛围,此种文化氛围可以成为一种规则,对公司或者企业的活动个体进行行为规范,为公司自治的合理合法提供规范性基础。

四、国家干预和公司自治的限制

公司自治是集体自治的体现。国家对公司自治的限制性干预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体现。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是一种既排斥又平衡的关系。当然,如果国家的干预超过一定限度,那么公司的自治空间将受到限制和缩小。最终就会导致公司创造的积极性逐渐消失。另一方面,如果公司的自治不断扩张到超过一定限度时,会完全忽视国家干预作用,把其完全从公司领域内排除出去,结果就是公司的自治权依然不能够维持下去。

在公司自治和国家干预中,应首先考虑公司自治。因此,公司自治的本质是在合法合理的限制下以股东为基础的利益的自治。即使是对公司主体来说,约束公司自治是完全有必要的,因为公司需要国家保护其完全自主权并阻止其自治的自主权。实际情况是公司和股东的社会责任问题,主要体现在强势的大股东与弱势群体之前的利益对立对对整个公司的利益的造成损害。所以,为了维护公司组织机构秩序的稳定以及保护经济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通过一定程度上国家干预来调整、规范公司的自治,一定是必要和可行的。

虽然国家对公司干预具有合法性,但它还是与公司的自治权是不同的两种状态。国家的干预和限制公司自治主要是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来实现。对于立法方面来说,它体现在宪法规定中,体现在对公司自治的限制与干预之中。而在司法实践上来说,最主要也就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最主要的依据是以公司规章协议为基础,公司的规章应当是出现涉及公司内部的纠纷时,可作为最基本的判断标准。国家干预的过程不应该只追求改善甚至于改变公司自治的形成,而其更重要的目的应该是本着尊重公司自治的原则和规则进行限制。

五、结语

公司的自治与国家的干预,是在公司在市场经济中进行经济活动时不断完善、发展进步而必不可少的两股重要力量。与此同时,无论国家采取何种手段方式对公司自治进行干预或是对公司自治干预与否,都并非代表对自由的否定。事实上,国家干预强调的是在尊重自由的基础之上,国家以辅助的形式来调整经济行为、规范经济活动。与此同时,公司是仍旧有着自治的权利自由,只不过是给这种自治权加持了一定程度的限度,让其更加合理合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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