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街党”的行为认定及法律责任浅析
2020-11-30王宜朴李晓凤
王宜朴 李晓凤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一、炸街党定义及表现特征
(一)“炸街党”定义
“炸街党”是多指骑高噪音机动车飙车的团伙,“炸街”机动车多是非法拼装、改装车辆,以摩托车居多,驾驶行为人中未成年人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他们普遍无驾驶资格,缺乏交通安全意识。这些驾驶改装车辆飙车的噪音恶意制造者,被称为“炸街党”。
(二)“炸街党”表现特征
1.以青少年人群为主,其中未成年人占很大一部分,多为无证驾驶,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这些年轻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交通安全知识又匮乏,遇紧急状况手忙脚乱、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害人又害己。
2.所驾驶机动车多以改装后的摩托车为主,跑车次之。经违法私自改装的摩托车往往都改装了机动车排气和喇叭,改装过的排气筒多为直排,即排出的气体没经过回压也没有消声,直接排放出来,声音震天动地极其扰民。
3.“炸街”行动时间多为午夜前后。深夜道路车流量少,行车环境好,路上行人少,空旷寂静的环境发动机声效好,迎合“炸街”心理。
二、炸街党不良影响及危害
(一)交通肇事危害
1.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扰乱公共交通秩序,易造成道路交通混乱,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危害公共安全
“炸街党”声音大,速度快,不仅扰民,也是一种极其危险的驾驶行为,不管是对驾驶者自身安全还是其他行人,都存在潜在的危险,有很大的可能性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情发生之前通常无法预料和控制。我们下面分别就“炸街党”这一特殊团伙的不同行为方面来分别分析其达到违法范畴的认定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危险驾驶罪法律责任浅析
(一)危险驾驶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也就是说“炸街党”要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两个最基本的构成条件为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
刑法将追逐竞驶这一行为列入犯罪的原因,应该在于该追逐竞驶的行为对公共安全形成了威胁与隐患。但由常识可以推知,"炸街党"飙车不论是什么主观目的,都会给公共安全带来威胁与隐患,所以追逐竞驶不需要附加上什么目的,单其行为便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二)追逐竞驶法律责任
对“炸街党”的飙车行为危害较轻的,比如在深夜飙车一般对道路行人及公共安全危害较小的,不成立刑法上的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所以也就不承担刑事责任。一般进行行政性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和驾照扣分的处罚。
"炸街党"的飙车行为直接构成了对路上行人及财产的威胁,不论是造成了群众惊吓,还是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应就造成损伤的人员和公私财产赔偿损失,对受到惊吓的行人赔礼道歉甚至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停止此类侵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消除对人民和社会利益造成的危险。
而如果“炸街党”在追逐竞驶行为中,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上述“情节恶劣”的要件,就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该项犯罪危害在未到达交通肇事罪的范畴之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不同档次的罚金数目和拘役刑。
对于“炸街党”追逐竞驶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的,应该以交通肇事罪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论处。因为这种罪以产生了具体的可量化的行为后果为基础,行为认定较为容易、争议点少,法律责任和处罚方法比较明晰,对此分析过的专家学者文章已经十分全面。限于本文篇幅原因,对其不展开论述,只着重讨论危险驾驶罪。
四、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炸街党”行为在各个城市均有程度不一的发生,且屡禁不止,犯罪重复率高,是因为存在如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难以惩治、法律震慑性低、执法抓捕困难等问题,现就其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1.对部分未成年“炸街党”处罚过于轻微
"炸街党"以青年、少年居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法律责任承担上比较特殊,其民事责任由其父母监护人代为承担,而即使其追逐竞驶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恶劣后果,比如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满16 周岁仍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16 岁以上18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刑事法律责任上的承担仍然适用从宽原则。而未成年人没有相应的机动车驾照,行政处罚中的扣分、吊销驾照便没了用武之地,仅能适用罚款。综上所述,未成年"炸街党"犯罪成本低,缺乏有力震慑,难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且易导致抓后再犯。
2.危险驾驶罪刑罚过轻
在《刑法修正案(八)》设立危险驾驶罪时,将其刑事处罚规定为“拘役,并处罚金”。本文认为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没有体现刑法应该有的不同于行政处罚的严厉性,拘役和罚金两种轻微的处罚,也不能行之有效的体现刑法中危险驾驶罪所应带来的预防和威慑犯罪的效果。很多时候对危险驾驶罪没有严重的处罚,是因为危险驾驶罪往往会演变为交通肇事罪,犯罪量刑会上升一个层次,但是如果我们应该在交通肇事罪的初期阶段就做好预防、防微杜渐,重视危险驾驶罪的预防,防止其向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演进。
3.对“炸街党”的执法取证困难
认定飙车行为难是执法部门存在的一个难点。警方对于“炸街党”存在取证、查处难等问题。“炸街党”在飙车时基本上将号牌蒙住或是直接取下号牌,特别是很多改装摩托车基本上无号牌,且速度普遍非常快,即便被监控设备记录下也无法证实,造成许多案件无法有效立案查处。
(二)立法完善建议
1.加大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罚力度
危险驾驶罪是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危害可小也可大,我国是交通事故高发的国家,对其重要性不容小觑,重视对未成年人此类犯法的预防,之前对于未成年人飙车这类行为哪怕抓到了也不过罚钱扣车,对该行为人批评教育了事,真正处以拘役的很少,笔者认为应该对未成年人触犯危险驾驶罪上加大处罚力度,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罚相对于刑法其他处罚已经很轻微,继续适用未成年人的从宽原则,将失去其震慑价值。
2.增设管制刑的立法建议
管制是我国刑罚种类中幅度最轻的一种刑罚,若增设管制刑,则会在社区矫正制度过程中,也会尽可能地发挥其优势。一是在管制措施下,进行社区矫正,采取的是非关押的方式进行对罪犯的改造,让其可以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改造,而不至于与社会脱节,罪犯可以更好地维持一个正常的社会交流和社会交往水平,不会产生在拘留所中的消极厌世心理。二是对罪犯采取管制的刑罚措施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对行为人判处拘役,会增加刑法成本,被判拘役的人数增加则会增加公安机关的负担,加大对司法资源的使用,因而目前的做法均是将其判处缓刑,来减少司法资源的压力,因此本文认为管制所带来的效果和缓刑所带来的效果基本相同,因此判处管制刑同样会带来良好的社会效果和预防目的。
3.增加对“炸街党”的执法力度
由于对"炸街党"的查处难度高,执法困难,导致对该行为的执法热情低。建议加大对该行为的认定及违法处罚的宣传力度,宣传入社区,鼓励居民举报,交警方面配合对无牌照机动车的查处,利用技术手段加大对惯常犯罪街道道路的监控,对改装车进行技术鉴定和噪音测试,加大对非法改装机动车的修理厂等地方进行关停。对"炸街党"进行集中查处,并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高压,可能暂时"炸街党"会销声匿迹,但要想"炸街党"不死灰复燃,还要在技术上、制度上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