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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拓展分析

2020-11-30荣川豆

法制博览 2020年8期
关键词:界定公共利益预设

荣川豆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新区检察室,陕西 铜川 723001

随着当前社会的不断发展,有关行政部门在面临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监管中,经常出现不作为的现象,导致国家的公共利益遭受损坏。按照法律职责进行监督之后仍然没有履行职责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仍然存在着公益范围受限以及技术缺陷的问题,为了及时解决这种问题,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实施时,需要进行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拓展,保证受害者的公共利益,并通过监督、纠正违法行为形成解决策略,使行政公益诉求可以实现预期的效果。

一、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拓展的意义及特点

(一)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拓展的意义

首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公益拓展,可以维护国家及社会的公益。针对严重损害国家的公共利益的事件及现象,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拓展,可形成公益保护机制,以便在公共利益损伤后实现救济及补偿。其次,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拓展可以完善检察监督体系,逐渐提高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存在着被动、滞后以及虚化的现象,为了避免这些现象的发生,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拓展可以纠正违法行为,强化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责任,全面提高法律监督机构的权威性[1]。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

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诉讼的公益性。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所包含的主体并不是特定的对象,而是会对国家以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违法行为。第二,起诉人与被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对于形成公共诉讼原告而言,一般是通过法律授权所获取的,公益人代表被诉讼行政主体,他们均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共利益。第三,诉讼的预防效果。行政诉讼提起中,应该以不发生实质性的损坏为核心,当公益代表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会对这种行为进行起诉。

二、行政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选择

(一)预设管理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共利益选择是较为重要的,一般情况下,在预设管理范围选择中应该做到:第一,在理论层面上,行政管理范围大于行政执行范围;第二,在现代政府治理中,公共管理以及公共服务在公法中是较为重要的,其具有较为明显的技术引导价值;第三,在现代政府治理中,公共管理以及公共服务会对具体的目标进行引导,通过目标的事先确定,拓宽行政空间的服务空间;第四,在面对公共利益时,行政主体的管理范围作为一种完全封闭的系统,当公共管理以及公共服务出现矛盾,应该确定行政诉讼的范围,有效解决司法程序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

(二)预设敏感问题

在预设敏感问题选择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执法一般运用在行政管理以及公共服务系统之中,当相关人员出现违法行为时,行政主体应该确认自身资格;第二,在国家以及公民请求权以及其他义务执行中,应该合理判断民事裁判的执行依据及执行功能,保证预设敏感问题选择的有效性;第三,在行政执法中的行政主体在公共利益保护中,应该将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分析,明确容易引发网络舆情以及国内外关注的项目,通过各项敏感内容的处理,提高预设敏感问题的选择效率,展现行政公益诉讼中公益选择的核心价值。

(三)公共利益决定权

行政公益诉讼的公共利益选择中,公共利益决定权的选择是较为重要的,一般需要将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作为重点。首先,在国家利益分析中,应该将政策范畴作为核心,针对国家利益以及社会治理状况,选择具有明显价值的公共利益;其次,在公共利益分析中,应该将公共安全、社会制度安全以及公共道德的选择作为核心,以保证公共利益选择的有效性。例如,在环境污染案件分析中,受污染的主体包括社会公众,如果在该种公益诉讼中选择公益通道,应该按照我国的基本制度,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具体结果的决定,保证环境污染安全处理的有效性。

三、行政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选择存在的问题

结合行政公益诉讼内容,在公共利益选择中存在着一些弊端现象。第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片面化。由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运行提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确定公益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在法律制度选择中,需要对公共利益的不同类型进行确定,但是,由于理论及实践中存在着片面化的问题,影响行政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选择的有效性。第二,行政公益诉讼的导向问题。在当前社会运行及制度改革中,需要结合国家发展、社会治理以及公众诉求等进行制度的改革,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选择中,公共利益概念缺少契合现象,导致在范围之外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会引起一定的纠纷。也就是说,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导向存在着一些缺陷。第三,行政公益诉讼的无序化。根据行政公益诉讼内容,无序化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公益诉讼的顶层设计不到位;其次,行政公益诉讼的运行程序缺少支撑,这两种现象的出现都影响了行政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合理选择,增加检察机关在公益选择以及判定中的风险。

四、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拓展

(一)界定公益概念的拓展路径

对于公共利益而言,其作为一种跨越多学科的概念,包括了政治学、行政学、法学等多种学科,但是,由于多种学科之间的差异性,很难形成学科之间的共识,也就是说,在形成公益诉讼角度中,难以对公共利益实行全面保护,影响公共利益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因此,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公益概念的拓展界定十分重要。我国在行政诉讼制度中,只是对公益概念理论以及实践认知进行界定,影响了公益概念界定的有效性[2]。

(二)诉权主体自主选择的拓展路径

结合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其概念是在我国行政诉讼变化基础上所形成的变革,通过多种权利的分析,可以保证法定制度的规范性。由于公共利益的概念涉及主体较多,公共主体对公共利益的认知也就显得十分重要,所以,在诉权主体自主选择路径拓展中,诉权主体应该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伴随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拓展,检察机关需要对公益诉讼群体进行自行选择,以更好地拓宽司法实践的路径。

(三)公共利益判定的拓展路径

在当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下,一般会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所发现的公益侵害以及公益纠纷,在这一制度的引导下,公益诉讼案件受到局限因素的影响,所以,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确定中,应该认识到公益诉讼案件主体的单一性,通过检察机关具体职能的确定,及时发现责任履行中所面临的问题。行政执法实践中,通过大量行政方案的构建,会对侵害公益案件进行及时处理,检察机关通过具体责任的履行,需要拓展案件的来源,通过多个主体公益诉求的界定,使其享有公益诉讼权,以便更好地保证公共利益公民、利害关系群体的基本权益[3]。

(四)公共利益选择依据的拓展路径

行政公益诉讼以及公共利益关系处理中,其作为理论及实践并存的问题,按照制度的设计特点,并不能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受侵害群体进行纠纷的全面处理。所以,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公益拓展中,应该将食品药品安全、国土资源保护以及环境资源保护作为重点,将各个事项纳入到公益诉讼的范围之内,以便更好地解决公共利益纠纷不契合问题,明确公共利益的最终依据,增强行政公益诉讼公益拓展的有效性。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公益拓展中,需要对各项案件类型进行严格界定,通过公共利益问题的综合性分析,合理设定预设管理的范围、预设敏感问题、预设利益度量等内容,以保证各项行政公益诉讼公益拓展的合理性,避免行政公益诉讼导向性、形象化等问题的发生,实现行政公益诉讼中公益拓展的目的,充分满足公益群体的诉讼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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